47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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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NLW

华能莱芜电厂企业标准

Q/HNLW-1-03.011-2014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标准

(B/2)

2014-10-15发布2014-10-16实施

华能莱芜电厂发布

I

Q/HNLW-1-03.011-2014

目次

目次 I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组织机构与职责 1

5管理流程与风险分析 3

6管理内容及方法 4

6.1组织与职责 4

6.2标准符合性 5

6.3仪器仪表 5

6.4监督计划 5

6.5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的实施过程 6

6.6监督档案的管理 8

6.7评价与考核 8

6.8总结 8

7相关/支持性文件 8

8报告和记录 9

9附录 9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流程图 10

附录B(资料性附录)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 11

前言

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明确管理的内容与要求,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及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本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做了统一规定。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同时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流程图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策划部提出。

本标准由策划部组织起草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

策划部

本标准起草人:

刘芳柱

修编人:

李健

初审:

李因勤马道峰

审核:

王奉平

审定:

孙德历

批准:

邵华标

本标准于2012年7月20日首次发布,2014年4月1日第1次修订发布,本次发布为第2次修订发布。

本标准由策划部负责解释。

I

华能莱芜电厂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莱芜发电厂(以下简称“本厂”)发电生产用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在制造、安装、运行、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的管理内容及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厂发电生产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其修订版及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3年国质检【2003】207号《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GB-150.1~150.4-2011国家质量监督总局《压力容器》

TSGR0004-2009国家质量监督总局《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G0001-2012国家质量监督总局《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7001-2013国家质量监督总局《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R5002-2013国家质量监督总局《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TSGZF001-2006国家质量监督总局《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DL438-2009国家能源局《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647-2004《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DL/T869《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

1991年能源安保【1991】709号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

2014年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Q/HB-J-08.L12-2009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标准》

Q/HB-G-08.L02-2009中国华能集团《华能电厂安全生产管理管理体系管理标准编制导则及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电站锅炉

利用燃料(煤)燃烧释放的热能,将水加热到一定温度和压力的换热设备,其产生的蒸汽用以推动汽轮发电机组产生电力。

3.2受压部件

承受内部介质压力作用的部件。

3.3压力容器

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4组织机构与职责

4.1组织机构

4.1.1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站(简称特监站),主管副总担任站长,成员由技术专责人及锅监专工等组成。

其职能是建立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包括生产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说明:

特监站职能之一是负责本厂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检验以及签字盖章,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4.2特监站站长职责(厂部)

4.2.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负责对我厂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

4.2.2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标准、制度、规程、技术措施等的审定。

4.2.3负责特检站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工作。

4.2.4负责审定锅炉、压力容器年度检验工作计划。

4.2.5负责组织处理检验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技术问题。

4.2.6负责组织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3特检站技术负责人职责(策划部、三期办)

4.3.1协助生产副厂长做好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令的贯彻、执行。

4.3.2负责审核锅炉、压力容器年度检验工作计划。

4.3.3负责审核机组检修中有关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计划。

4.3.4负责全厂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组织、协调工作。

4.3.5审核锅炉、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方案并监督执行。

4.3.6检查全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各专业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质量提出奖惩、考核意见。

4.3.7协助生产副厂长组织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工作。

4.4锅炉、压力容器监督专工职责(策划部)

4.4.1锅监专工是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对全厂锅炉、压力容器实施监督管理。

4.4.2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关的规程、制度、文件、标准。

4.4.2负责编制年度检验计划和年终总结,组织建立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档案,安排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

4.4.3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电力行业锅监委等相关上级部门联系,并组织执行有关文件精神及管理制度。

4.4.4参加制定锅炉、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方案并监督执行。

4.4.5参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工作。

4.4.6参加新建锅炉、压力容器的验收试运及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的修理改造后的验收工作。

4.4.7参加上级部门安排的相关锅炉、压力容器监督工作会议及学术交流,不断提高监督技术水平。

4.4.8监督、检查高压焊工、运行人员、无损检测人员、热处理人员持证及资格情况。

4.4.9监督完成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并将查出的问题通报有关部门,监督整改。

4.4.10组织完成锅炉、压力容器登记注册工作。

4.4.11协助站长组织定期召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网会议,适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新标准、新规程。

4.4.12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规定时间内向具备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做好检验配合工作及检验资料验收工作。

4.4.12负责报审锅炉、压力容器的变更、封存、报废等事项。

4.4.13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管理、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经电力行业及质监部门对上述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考核发证,并负责监督其持证上岗情况。

4.4.14负责收集、整理、完善、保管我厂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

4.5运行部、化环部(运行)职责

4.5.1根据《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运行规程等要求,应对在役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联系检修处理。

4.5.2监督运行人员严格按照锅炉及压力容器相关设备运行规程操作,如有发生超温、超压、严重缺水、满水、泄漏、保护失灵等异常事件,必须如实记录,并通知有关领导。

4.5.3监督运行人员在锅炉启动和停炉前后应详细检查各部位膨胀,并做好记录,如有疑问或不正常现象应及时通知策划部锅监专工。

4.5.4监督锅炉泄漏报警系统运行状况,发现报警信号,应做好记录,并立即到现场确认是否有泄漏声,确认炉膛负压、锅炉出口烟温、补水量等是否异常,并通知有关技术人员现场分析确认。

4.5.5督促运行人员按规程要求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停运期间的保养。

4.5.6参加锅炉、压力容器的水压试验。

4.6检修部、化环部(检修)职责

4.6.1组织班组有关责任人,经常性对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外观及安全附件(安全阀、水位计、压力表等)进行巡回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策划部专业专工,同时通知锅监专工,并按照制定的措施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策划部专业工程师和锅监专工。

4.6.2根据《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检修规程等要求,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督促班组按照规程要求对运行压力容器进行年度检查,并填写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组织班组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中做好各项检验的配合工作;对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水位计等进行定期校验;将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及安全附件校验报告书面上报策划部锅监专工。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安全附件校验报告应填写2份,一份班组自存,一份交策划部。

4.6.3配合锅检中心完成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和专项检验,负责处理检验中发现的设备缺陷。

4.6.4结合检修,监督班组完成安全阀的定期排汽(气)试验和整定工作;负责编写锅炉、压力容器的水压试验技术措施并参与试验,将试验结果记录、建档。

4.6.5监督热工专业按照计量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压力容器的仪表、保护装置进行校验、检查,每年将本年度锅炉及压力容器温度表、压力表校验报告及清单报送策划部一份。

4.6.7监督热工专业定期维护锅炉、压力容器各保护装置,使其正常投入运行。

4.7物资站职责

4.7.1用于锅炉压力容器承压部件的钢管、钢板、焊条、焊丝必须有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压力容器应有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及质量证明书。

4.7.2各类锅炉压力容器用钢及焊接材料等物品的选购要采用信誉较高、供货质量稳定的厂家。

4.7.3批量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材和焊接材料到货后要及时通知使用部门和金属监督做好验收工作,对重要部件进行光谱复验或必要的机械性能检验。

4.7.4各类锅炉压力容器用钢及焊接材料要分类保存,排放整齐,标示齐全,严防混料现象发生。

4.8人力资源部职责

4.8.1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标准》,建立人员持证上岗培训档案。

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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