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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体系25图精华背诵版

段波民法体系25图精华背诵版

第一节法律事实及其体系

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的区分(图1)

1.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不能主“青春损失费”,因欺诈胁迫发生性关系的可以以“性自主决定权”受到侵害为由主损害赔偿。

2.关于结婚的彩礼,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前款第

(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离婚为条件。

3.单独以违反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起诉的,不被法院受理,这意味着,以下四种情况下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①谈恋爱期间以对违反“忠实义务”起诉

②婚姻期间,不主离婚,单独以对违反“忠实义务”起诉

③婚姻期间,主离婚,要求对承担婚姻法46条的赔偿责任,但对并没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

④双都违反忠实义务,并提起婚姻法46条的赔偿请求

这意味着,如果以对违反忠实义务提起损害赔偿的,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①重违反忠实义务满足“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

②无过错起诉过错

③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

4.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如租赁女友,约定分手后不得再嫁他人等。

(二)好意施惠关系

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基于良

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受恩惠的关系。

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1.请客吃饭为好意施惠,劝酒过度构成侵权;无偿指路为好意施惠,有偿带路转为合同关系;公交让座为好意施惠,因让座发生争执致人损害构成侵权

2.共饮者需承担责任的四种情形:

1、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2、强迫性劝酒;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3.免费搭车为好意施惠关系,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不能适用合同法,只能主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如事先约定“轻过失免责”无效。

4.在助人为乐中,如果先前行为引发危险,须尽到防安全的注意义务,否则,则有过错。

如发生损害,须承担侵权责任。

(如甲乙二人是楼上楼下的邻居,甲把钥匙落在家中,因小孩在家无人照看,请求乙提供帮助,乙找来一根粗绳从乙家窗口把甲吊至阳台,未料绳断人亡。

二、法律事实体系

1.法律事实产生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容为权利,权利对应着义务,义务的违反产生责任。

——这是民法初学者必须掌握的一条基本线索。

2.法律关系包括权利义务,权利义务是可以被强制的;好意施惠关系不包括权利义务,是不可以被强制的。

好意施惠关系的常见类型包括:

请客吃饭、无偿领路、免费搭车、公交让座、受托购物。

3.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根据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将其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4.行为与事件的区分在于是否受到人的意志的影响与左右;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分在于是否含有意思表示(权利意图);这里的权利意图必须是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意图(主、确认、保护、宣示、伤害民事权利的意图不构成意思表示)。

5.设立——权利从无到有;变更——权利从此到彼;消灭——权利从有到无。

5.下列不属于表意行为:

催告、债权让与通知、要约的拒绝、承诺迟到通知、先占、创作;下列属于事件:

出生、死亡、时效期间的经过、罢工。

6.表意行为的特征在于必须包含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一种权利意图的外在表达。

单允诺、遗赠、合同、合伙协议等均为表意行为。

7.表意行为又称民事行为,根据法律对其权利意图的评价区分为合法表意行为(民法法律行为)和非法民事行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后者具体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三种情形。

8.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区别在于,表意行为包含权利意图,法律后果取决于法律对该权利意图的评价;事实行为不包含权利意图,法律后果取决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9.因暴雨B家池塘的鱼进入C家的池塘而且无法区分产生种法律关系?

答:

添附中的混合,产生物权变动与不当得利返还(C取得鱼的所有权,同时向B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没有人为因素,例如鱼自己跳过去属于事件;如果有人为因素比如C抓起B的鱼扔到自己的鱼塘属于事实行为。

第二节意思表示与表意行为

一、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要件之一:

容(效果意思、权利意图)

1.意思表示的要件有三:

容(效果意思、权利意图)、表示(明示和默示)以及表示意识。

2.这里的“权利意图”具体指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意图,不包括主、宣示、确认、伤害和保护权利的意图

3.承诺迟到通知、债权让与通知、催告和拒绝要约不是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的要件之二:

形式(明示与默示)

1.明示式。

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具体包括口头、书面和肢体语言(如招手打车)三种式,书面形式又分一般书面形式和公证、登记等特别书面形式。

2.默示式。

默示是以行为人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实施的表示行为,需要经过推理才能理解当事人的意思。

根据《民通意见》第66条的规定,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3.关于作为的意思表示,特别强调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试用期,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4.法律规定的不作为的意思表示的包括六种情况,分别是:

①限双行为,经催告,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②无权代理,经催告,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③试用买卖合同,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购买④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⑤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的沉默——视为接受继承;⑥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的沉默——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意思表示的要件之三:

表示意识(知道自己的行为意味着什么)。

1.表示意识解决的问题是,当事人在没有效果意思的情况下作出了一个表示行为,但这个行为在别人看来是有法律意义(权利意图、效果意思)的。

这个时候,我们可以说,当事人欠缺表示意识,无意受到自己意思的拘束,进而来否认意思表示的存在,进而免于产生法律后果。

2.归纳总结:

意思表示的概念概括起来就是,第一,心有效果意思,希望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第二,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表示行为让外部知晓;第三,自己知道自己的这种表示行为意味着相应的效果意思。

(四)意思表示与行为能力制度(图6)

1.不满十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行为能力制度仅仅适用于表意行为,不适用于事实行为,因此,未成年人可以因创作而取得著作权,因先占取得所有权,因加工取得所有权,因无因管理取得必要费用请求权。

3.完全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有效(准确地说,是不因行为能力瑕疵而无效,下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行为能力围之的民事行为有效,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接受奖励、报酬、赠与等)有效。

4.这里的纯获利益指的是法律上而非经济上的纯获利益,亦即不能负担法律上的义务和对价,哪怕这种对价极其微小。

比如,把一套价值上万的邮票以一百元的价格卖给无行为能力人的合同是无效的。

4.在排除纯获利益和行为能力围之的表意行为之后,无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单行为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超越能力围的单行为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合同行为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超越能力围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无单无效、无双无效、限单无效、限双待定。

二、表意行为(民事行为)

1.民事行为即表意行为,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有三要素,即主体、意思表示和标的;民事行为根据是否符合生效要件的要求,可以分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和非法的民事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主体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满足全部三项要件者,该民事行为生效,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中所追求的权利意图得到法律的认可;如上述三项要件有一项或者几项不达标,则为非法民事行为,具体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三种情形。

3.单行为只有一个意思表示,具体包括单允诺、形成权的行使、抛弃、代理权的授予等;双行为为两个意思表示的对立统一,主要是合同;共同行为则是两个或者多个意思表示的完全一致,包括合伙、法人合并、公司章程

4.赠与(包括死因赠与)为双行为(单务合同),遗嘱和遗赠为单行为。

5.某演员将其演出收入捐赠给慈善机构的行为。

是双行为(赠与合同);捐助设立基金会(财团法人)的行为则为单行为。

6.单允诺只能给自己创设义务,不能给自己创设权利,如假一罚十、设立幸运奖等。

根据2012年真题答案的观点,悬赏广告属于单允诺。

7.意思表示,依其是否以向相对人实施为要件,划分为有相对人的表示与无相对人的表示。

前者如要约与承诺、债务免除、合同解除、授予代理权等,后者如遗嘱、抛弃、财团法人的捐助等。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一般适用“到达主义”,即该意思表示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自完成时生效。

双行为必有相对人,单行为则可能有相对人,可能没有。

8.身份行为如监护、收养、婚姻不适用合同法,身份行为亦不得附条件。

9.实践合同包括保管、定金、自然人借贷,使用借贷在学理上也被认为是实践合同——赠与合同和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无需交付合同即可成立。

10.保管合同交付成立,成立即生效;定金合同书面成立,交付生效;自然人借贷合同合意成立,交付生效。

11.要式行为包括法定要式和约定要式两种。

要式行为如未完成特定形式,该行为不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末采用书面形式但一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2.自然人借贷为双行为(合同),也是单务、不要式、实践合同,附有利息的为有偿单务合同,不附利息的是无偿单务合同。

13.单务合同和单行为不是同一概念,单务合同为双行为而非单行为;反之,双务合同则双行为。

14.表意行为不等于意思表示,但是表意行为必须包括意思表示。

①单诺成表意行为只需一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表意行为。

此时,意思表示和表意行为的区分没有意义。

即在单诺成表意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行为;

②在双或者多表意行为,必须由两个或多个意思表示才能成立表意行为。

它和单表意行为的最大区别在于,仅当事人一的意思表示尚不足以发以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双表意行为需要两个意思表示的合意;多意思表示则需要多个意思表示的表达(要约是一个意思表示,但不能构成单表意行为)

③在实践表意行为,于意思表示之外还须有物之交付能成立表意行为;

④在要式表意行为,于意思表示之外还须有法定形式能成立表意行为。

三、表意行为体系(图8)

1.表意行为的效力瑕疵、保护对象及法律后果如下:

(1)意思表示瑕疵——保护相对人利益——已经生效,可以被撤销

(2)欠缺第三人追认——保护行为能力欠缺者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效力待定

(3)标的违法——保护利益、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利益——自始、确定、当然无效

(一)无效

1.确定无效的含义:

自始、确定、当然无效

2.类型:

(1)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判断: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无单、限单、无双无效

3.部分无效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无效格式条款与不当免责条款(合同法40、53条)

(3)超过20%的定金不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

(4)超过银行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无效(四倍以有效)

4.法律后果:

不当得利返还与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58条)

5.难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取缔性强制性规定(管理性)之分

效力性规定:

既否认行为本身的效力(公法打击),也否认行为的后果(私法打击)

取缔性规定:

只否认行为本身的效力(公法打击),不否认行为的后果(私法保护)

⑴以下行为因标的物违法而无效:

毒品买卖、军火买卖、人口买卖、卖淫嫖娼

⑵以下行为因标的物流通受限而无效:

买卖村民自建房、小产权房、经济适用房、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最后一个可补正)

(3)以下行为违反为标的物质量而设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①无预售可证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事后可补正)

②无资质而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③无资质借用他人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④未经招投标程序的建设工程合同

⑤无工程规划可建设的房屋的租赁合同(可补正)

(4)以下四个市场准入限制对法律行为的标的没有影响,故合同有效:

①黄牛票贩、②无证导游、③无证商贩、④无证司机

(5)以下四个特殊主体的行为限制对法律行为的标的没有影响,故合同有效:

①公务员经商、②律所两所执业、③公司对外担保、④证券从业人员证券交易

(6)以下四个特殊行为的限制对法律行为的标的没有影响,故合同有效:

①未备案登记的房屋出租、②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③没有产权证的房屋出卖、④违反时间地点限制的经营性行为(如军事禁区不得摆摊、KTV禁止在凌晨两点以后营业)

(7)当强制性规定的法律价值高于契约自由时,该合同无效,如:

①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违者合同无效);②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违者合同无效)。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十大必考考点

NO.1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物权的真实状态不一致时,后者可以以证据推翻前者。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NO.2异议登记的十五日有效期间并非当事人的起诉期限,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异议申请人可以继续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

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NO.3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的所有权转让中,转让人的债权人(如承租人)不属于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

(第六条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NO.4具有物权容的判决可以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这类判决包括改变原有物权归属和物权容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债法效力的判决如合同履行判决不可)。

(第七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NO.5按份共有人能够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不包括继承和受遗赠。

(第九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NO.6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包括四种情况(约定—通知—法定):

第一,有约定从约定(约定期限)

第二,无约定有通知者,以通知期限为准,且该期限不得低于十五日;

第三,无通知但知情者,为十五日(法定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

第四,无通知且不知情者,为六个月(法定期间),从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算。

  (第十一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NO.7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此条回答了司法考试中的一个长期争议问题——多个共有人同时行使优先购买权如处理?

结论:

按份额比例行使。

NO.8关于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须合同有效:

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如果无效或者被撤销,不能发生善意取得。

(此条回答了司法考试中的一个长期争议问题——无权处分的合同如果无效或者被撤销,能否发生善意取得?

结论:

不能)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NO.9关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善意取得”中的善意为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善意第三人不承担“善意”的举证责任

(第十五条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第十七条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2)判断善意的时点为转让的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之时,采简易交付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采指示交付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此条回答了司法考试中的一个长期争议问题——指示交付能否发生善意取得?

结论:

能)

( 第十八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NO.10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善意取得不以登记为必要。

(第二十条转让人将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物权法解释一背诵版(纯干货)

(第一条、第二条)

涉及程序问题的登记错误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不涉及程序问题的登记错误只能提起民事诉讼,此时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物权可以推翻登记的权利推定。

(第三条、第十六条)

15日的异议登记期限并非当事人的起诉期限,但仅仅未过该期限的有效异议登记可以阻挡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第六条)

受领交付的机动车的买受人可以对抗仅完成变更登记的机动车买受人,也可以对抗没有完成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抵押权人,但不能对抗已经完成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

付款且受领交付的机动车买受人可以对抗转让人的一般债权人。

(第七条)

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包括

(1)改变物权关系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执行程序中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四不可”:

①部转让不可②继承遗赠不可③超期行使不可④非同等条件不可

(第十一条)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规则为①约定期间②不低于十五日的通知期间③法定期间(知情15日,不知情6个月)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多个共有人同时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按份额比例行使,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仅仅主转让合同无效的不支持。

(第21条)无权处分有两种情况不能善意取得:

①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②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善意取得”中的善意为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否认这一消极事实的原权利人须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八条)

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可以发生善意取得,后两者发生善意取得的时点为合意时(简易交付中的转让协议生效时,指示交付中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合意达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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