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中国部分重大水污染事件回顾.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5782562 上传时间:2023-06-14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31.2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近年中国部分重大水污染事件回顾.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近年中国部分重大水污染事件回顾.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近年中国部分重大水污染事件回顾.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近年中国部分重大水污染事件回顾.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近年中国部分重大水污染事件回顾.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近年中国部分重大水污染事件回顾.docx

《近年中国部分重大水污染事件回顾.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近年中国部分重大水污染事件回顾.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近年中国部分重大水污染事件回顾.docx

近年中国部分重大水污染事件回顾

近年中国部分重大水污染事件回顾

标签:

近年  中国  部分  重大  水污染  事件  回顾  时间:

2008-10-1417:

55:

26  点击:

3258  回帖:

1

1994淮河水污染事件震惊中外

   1994年7月,淮河上游因突降暴雨而采取开闸泄洪的方式,将积蓄于上游一个冬春的2亿立方米水放下来。

水经之处河水泛浊,河面上泡沫密布,顿时鱼虾丧失。

下游一些地方的居民饮用了虽经自来水处理但未能达到饮用标准的河水后,出现恶心、腹泻、呕吐等症状。

经取样检验证实,上游来水水质恶化,沿河各自来水厂被迫停止供水达54天之久,百万淮河民众饮水告急。

 

   2002南盘江水污染事件

   云南省南盘江是珠江的主源。

2002年10月,南盘江柴石滩以上河段发生严重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造成上百吨鱼类死亡,下游柴石滩水库3亿多立方米水体受到污染。

由于南盘江河段沿岸人口稠密,工农业生产集中,是云南省经济较发达的区域之一,因而,此次水污染事件不仅经济损失巨大,而且社会影响恶劣。

 

   2003三门峡:

“一库污水”

   近年来,三门峡大坝上游一些企业的污水排放量有增无减,黄河附近城镇的生活污水也逐年增加,再加上由于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退化造成黄河水体降解污染物的能力降低,使三门峡水库水质严重下降。

2003年,黄河发生有实测记录以来最严重的污染,三门峡水库泄水呈“酱油色”,水质已恶化为V类,成为名副其实的“一库污水”。

三门峡市区虽紧邻黄河,但市民们却不得不花钱购买从附近山上运来的山泉水,“守着黄河买水吃”成为二门峡市的一大“城市景观”。

 

   2004沱江“3.02”特大水污染事故

   2004年2月底3月初,沱江两岸的居民发现江水变黄变臭,许多地方泛着白色泡沫,江面上还漂浮着大量死鱼。

紧接着,居民又发现自来水也变成了褐色并带有氨水的味道。

川化股份公司第二化肥厂就是这起污染事故的责任者,他们将大量高浓度工业废水排进沱江,导致沿江简阳、资中、内江三地百万群众饮水被迫中断,50万公斤网箱鱼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在3亿元左右,被破坏的生态需要5年时间来恢复。

 

   2004龙川江楚雄段水污染事件

   龙川江沿河为云南省楚雄市的主要经济带,分布有冶炼、化工、造纸、制药、烟草和盐矿等工矿企业。

2004年6月初,楚雄市龙川江发生严重镉污染事件,楚雄水文站、智民桥、黑井等断面的总镉超标36.4倍。

经过对沿河入河排污口进行排查,硫酸厂、海源新业公司、滇东冶炼厂的入河污水是造成此次镉污染事件的主要污染源。

 

   2004一条洪河流出多个癌症高发村

   洪河在河南省西平县吕店乡境内长约11公里,也称小洪河。

周围的村民们多是世代居住在这里,但近年来却出现了癌症高发的现象。

经调查发现,由于沿岸企业偷排污水导致河水受到严重污染,亚硝酸盐氮超标54.5倍以上。

周边村民正是长期饮用这样的水,才会诱发消化道癌症。

 

   2004河南濮阳多年喝不上“放心水”

   自2004年10月以来,河南省濮阳市黄河取水口发生持续4个多月的水污染事件,城区40多万居民的饮水安全受到威胁,濮阳市被迫启用备用地下水源。

据了解,自1997年以来,濮阳市黄河取水口已连续多年遭受污染,城市饮用水源每年约有4-5个月受污染影响。

 

   2004四川青衣江水污染事件

   青衣江是四川省乐山市近40万市民的饮用水源。

近年来,由于一些造纸企业不是偷偷排放大量工业污水,已经使青衣江开始受到污染。

2004年12月下旬,青衣江水面出现了大量的白色泡沫,并散发出一阵阵冲鼻的碱味,水质严重告急,周边的自来水公司也因生产达标饮用水的难度加大而濒临停产。

如果污染继续加重,将使乐山市中区面临25万人断水的局面。

 

   2005重庆綦河水污染

   因取水点被污染导致水厂停止供水,重庆綦江古南街道桥河片区近3万居民,从2005年1月3日起连续两天没有自来水喝,綦江齿轮厂也因此暂停生产。

经卫生和环保部门勘测,河水是被綦河上游重庆华强化肥有限公司排除的废水所污染。

綦江县有关部门立即在綦河水域的桥河段上游和下游开闸放水,加速稀释受污染水体,并责成华强化肥有限公司硫酸厂停止生产并整改。

 

   2005沱江磷污染

   2005年2月,有记者发现沱江银山段江水被企业排出的污水污染。

在银山镇古井村有一条流向沱江的小溪,周围的空气中弥漫着一股浓浓的酒糟味,几个磷肥厂的出水口正向小溪排放暗红色的废水,小溪的河床和沿岸土壤呈深紫红色,显然是长期冲刷沉积而成的,甚至沱江也被染红了。

污水流过的地方,庄稼和竹林都纷纷死去。

 

   2005水乡嘉兴:

污染性缺水严重

   2005年3月中旬,在嘉兴街头出现了各类节水宣传品,指导居民们要用淘米水洗菜,用洗衣水擦地,或者在抽水马桶水箱里放砖头以节约冲水量。

嘉兴市居民的用水价格也从每吨1.65元涨至1.9元。

表面上看,嘉兴是个河网密集的城市,并不缺水,但事实上,达标的可用水却十分缺乏,来自上游的过境水污染是造成嘉兴缺水的主要因素之一。

 

   2005黄河水成为“农业之害”

   从青海经甘肃、宁夏至内蒙古的黄河沿岸,能源、重化工、有色金属、造纸等高污染工业企业林立,废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大,大量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直接排入引支渠,导致黄河沿岸部分灌溉面积近似于污水灌溉,一些地区的农作物也因此减产甚至绝收。

一时间,黄河流域的农村地区出现了“臭入村、毒水浇地、脏水进肚”的现象,黄河水成为“农业之害”。

2005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

   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苯胺车间发生爆炸事故。

事故产生的约100吨苯、苯胺和硝基苯等有机污染物流入松花江。

由于苯类污染物是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有机物,因而导致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

哈尔滨市政府随即决定,于11月23日零时起关闭松花江哈尔滨段取水口停止向市区供水,哈尔滨市的各大超市无一例外地出现了抢购饮用水的场面。

 

   2005北江镉污染事故

   北江是珠江三大支流之一,也是广东各市的重要饮用水源。

2005年12月15日北江韶关段出现严重镉污染,高桥断面检测到镉浓度超标12倍多。

韶关地处北江上游,一旦发生污染将直接影响下游城市数千万群众的饮水安全。

经调查发现,此次北江韶关段镉污染事故,是由韶关冶炼厂在设备检修期间超标排放含镉废水所致,是一次由企业违法超标排污导致的严重环境污染事故。

   2006白洋淀死鱼事件

   2006年2月和3月份,素有“华北明珠”美誉的华北地区最大淡水湖泊白洋淀,相继发生大面积死鱼事件。

调查结果显示,水体污染较重,水中溶解氧过低,造成鱼类窒息是此次死鱼事件的主要原因。

这次事件造成任丘市所属9.6万亩水域全部污染,水色发黑,有臭味,网箱中养殖鱼类全部死亡,淀中漂浮着大量死亡的野生鱼类,部分水草发黑枯死。

 

   2006忙牛河水污染事件

   2006年8月21日,吉林市环保局举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忙牛河附近发生化工污染。

经现场勘察,发现部分水质呈红色,并伴有少量泡沫,污染带长约5公里,污染物为二甲基苯胺。

据了解,此次事故系吉林长白山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向忙牛河中人为排放化工废水所致。

 

   2006湖南岳阳砷污染事件

   2006年9月8日,湖南省岳阳县城饮用水源地新墙河发生水污染事件,砷超标10倍左右,8万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和影响。

最终经核查发现,污染发生的原因为河流上游3家化工厂的工业污水日常性排放,致使大量高浓度含砷废水流入新墙河。

 

   2007太湖水污染事件

   2007年5月29日开始,江苏省无锡市城区的大批市民家中自来水水质突然发生变化,并伴有难闻的气味,无法正常饮用。

无锡市民饮用水水源来自太湖,造成这次水质突然变化的原因是:

入夏以来,无锡市区域内的太湖水位出现50年以来最低值,再加上天气连续高温少雨,太湖水富营养化较重,从而引发了太湖蓝藻的提前暴发,影响了自来水水源水质。

无锡市民纷纷抢购超市内的纯净水,街头零售的桶装纯净水也出现了较大的价格波动。

 

   2007巢湖、滇池蓝藻暴发

   进入2007年6月份,巢湖、滇池也不同程度地出现蓝藻。

安徽巢湖西半湖出现了区域在5平方公里左右的大面积蓝藻。

由于西半湖不作为饮用水源,所以对当地影响不大,但随看持续高温,巢湖东半湖也出现蓝藻。

滇池也因连日天气闷热,蓝藻大量繁殖。

在昆明滇池海埂一线的岸边,湖水如绿油漆一般,并伴随着阵阵腥臭。

太湖、巢湖、滇池蓝藻的连续爆发,为“三湖”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敲响了警钟。

 

   2007江苏沭阳水污染

   2007年7月2日下午3时,江苏省沭阳县地面水厂监测发现,短时间、大流量的污水侵入到位于淮沭河的自来水厂取水口,城区生活供水水源遭到严重污染,水流出现明显异味。

经过水质检测,取水口的水氨氮含量为每升28毫克左右,远远超出国家取水口水质标准。

由于水质经处理后仍不能达到饮用水标准,城区供水系统被迫关闭,城区20万人口吃水、用水受到不同程度影响。

直至7月4日上午,因饮用水源污染而关闭的自来水厂取水口重新开启,沭阳城区全面恢复正常供水,整个沭阳县城停水超过40小时。

近年来,全国相继发生一系列环境污染事件并造成重大损失。

据统计,2004年我国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共1441起,其中水污染事故753起,大气污染事故569起,海洋污染事故11起,固体废物污染事故47起,噪声与振动危害36起,其他事故25起,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达36365.7万元[1]。

从2005年11月至2006年4月,共发生各类重大突发性环境事件76起,平均每2天发生1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标志着中国已进入环境风险的高发期[2]。

例如2005年11月13日吉林市中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苯类污染物流入第二松花

江,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

直接影响了下游黑龙江省的哈尔滨

市和相关地区的居民饮水安全。

2005年12月珠江水系北江上

游韶关江段发生的因冶炼厂设备检修超标排放含镉废水导致

的水污染事件。

这些流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严重破坏了水域

环境,特别是严重污染饮用水源,直接对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

康构成威胁,同时也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基本理念和特征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规定: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

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

社会安全事件。

”国际上,与“突发事件”相似并被普通使用的概

念是“PublicEmergency”,对之比较有代表性的解释是欧洲人

权法院在审理lawless案件时作出的,它将突发事件定义为“一

种特别的、迫在眉睫的危机和危险局势、影响全体公民,并对整

个社会的正常生活构成威胁”。

其含义广泛,通常符合以下条

件,即非预期性、巨大的危险性、紧迫性、不确定性等。

突发性水

污染事件,是指由于违反水资源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

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水资源受

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损害,社会经济与人们财产受到损失,造

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按照污染物

性质可分为:

1.剧毒农药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泄露事件,如管

理措施不力,氰化钾、硫砷化物等超标排放;2.溢油事故,如油

田井喷、油轮触礁或起火、船只相撞发生的溢油事件;3.非正常

大量排放废、污水事故,如厂矿和城市废水、污水突然泄入水

体;4.核污染事件,如反应堆冷却系统破裂、核物质容器爆炸造

成放射性物质滲入水体。

水污染事件按照发生的状态可分为渐

变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

渐变性事件是经过较长时间的潜伏和

演化,经过时空积累效应体现出来,如农药施撒经过长时间聚

集后成为污染事件。

突发性事件是没有任何先兆的情况下发生

的污染事故,如运输有毒化学品的车辆翻到水体中并产生的泄

露。

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不同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没有固定的排

放方式和排放途径,起因复杂、难于判断,发生突然,来势迅猛,

在瞬间或短时间内排放大量的污染物质,蔓延迅速、危害严重、

影响广泛等特点。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发生时间和地点的不确定性。

引发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

直接原因可能是水上交通事故、企业违规或事故排污、公路交

通事故、管道破裂等,相当部分属于运动源,这些事故发生突

然,来势凶猛,如果事先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则在很短的时间内

往往难于控制,防不胜防,具有极大的偶然性和突发性,必须采

取应急措施。

2.事故水域形态的不确定性。

水域的水流状态直接影响污

染物的扩散方式和扩散速度。

在统一水域类型中,又有不同的

子类型对水流性质影响很大,如河流中的顺直河道和弯道、山

区河道和平原的水流特性差异相当大。

另外,还有洪水、潮汐、

风浪等瞬时水文变化。

3.危害的不确定性。

危害的不确定性源于水域功能和事故

受害对象的不确定性。

水资源按功能可分为生活用水、灌溉用

水、渔业用水和工业用水,同等规模和程度的水污染事故,造成

的污染危害是千差万别的。

如污染源事件发生地点距离城市水

源的很近,城市供水将会中断,其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4.影响的长期性和处理的艰巨性。

由于造成污染事件的有

害物质有时难于全部清除而无法完全恢复原先的环境状态,需

要大量投资、长期整治;有时灾区需要各方面的救援甚至需要

国际社会的救援。

另一方面,污染物在水环境中的化学、生物或

物理化学的变化,不仅可能使更多的环境要素遭受污染,而且

可能转变成毒性更大的物质,具有危害的累积性和长期性。

5.流域性。

河流具有流域属性决定了水污染事件同样具有

流域性。

水体被污染后呈条带状,线路长,危害容易被放大。

切与该流域水体发生联系的环境因素都可能受到水体污染的

影响,如河流两侧的植被,流域内地下水由于与地表水产生交

换。

除此而外,突发性水污染事件通常还会对公众产生显著的

社会心理冲击。

公众不仅关心事故的原因和后果,恢复行动的

效率与过程,而且也关心在未来避免类似事故的可能性。

所以

若处理处置不当,还可能引起重大的社会问题,甚至是政治问

题。

二、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现状和存在的主

要问题

1.缺乏及时、准确的报告系统

突发性事故报告的及时与准确是能否实施应急处理措施

的关键。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

“突发环境事

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

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

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而目前许多突发事故发生后,在信息报告、通报和公布的过程

中,隐瞒伤亡、损害甚至整个突发事件的现象时有发生,信息传

递没有按照这些法律严格执行。

事故情况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

报告,事故信息没有及时向下游地区和相关部门通报,也没有

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

往往延误了处理污染事故时机,也造成

居民的恐慌心理。

如2002年珠江流域西江上游砒霜坠河造成

重大污染事故,由于地方主管部门缺乏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报

告的敏感性,没有在第一时间向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珠江水利

委员会第3天后才获悉此事,从而错过了处理珠江流域水污染

事故的最佳时期[3]。

2.缺乏有效的应急处理与协调机制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条规定: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

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

制。

”而新《水法》第12条规定: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

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其实质上是一种“统一管理

与分散管理相结合”或“流域管理与部门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

相结合”的管理体制[4]。

形成了以河流流经的各行政区域管理为

主,各有关管理部门各自为政,处于“多龙管水、多龙治水”的分

割管理状态。

水资源的工程管理与水质管理、水量调度、城市供

水管理等相互分离,以至突发性事件发生时,多由地方当局组

织力量进行抢险处理,还未形成政府统一行为,尚未形成明确

的、统一的、系统的组织形式。

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介入的部门较多,涉及水利、环保、交通、城建、通讯、公安等,这

些部门之间就查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缺乏应有的沟通和联系,

缺乏上下游、相邻省分和地区、各个部门之间的会商协调机制,

使局面陷于被动。

如污染事故发生在两个地区交界的地方,按

照快速反应原则,就近的基层组织或企业应快速组织起来处理

事故,但由于协调权力在上一级组织,经过若干次的通报、请

示、指示程序,已错过最佳事故处理时机。

3.突发性事故的环境监测预警系统不完善

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要求应急监测人员快速赶

赴现场,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布点采样,利用快速监测手

段判断污染物的种类,给出定性、半定量和定量监测结果,确认

污染事故的危害程度和污染范围等。

但长期以来,我国环境监

测系统的工作存在着管理缺位、体制不顺、反映不灵、信息不

畅、数据失真、能力不足、资金匮乏、队伍素质不高等问题,严重

困扰着环境监测正常的开展。

环境监测发生水污染突发性事

故,主要依靠临时判断和处置,难以达到科学和准确的要求。

2005年珠江水系北江镉污染事故应急初期,所有样本需运回

广州来检测,一次检测来回约耗时4个小时。

能否最大限度地

争取各种应急技术支持,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上报政府

各级部门,成了事故处理成功与否、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能否

安全得到保护的关键。

4.缺乏行之有效的补偿法律机制

发生突发性事故之后,除了启动环境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

灾之外,最大难题之一,就是如何对污染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

间接经济损失进行合理的认定和赔偿。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

法》虽然确定了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制度,但在实体制度方面,

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范围、赔偿的具体标准

等问题缺乏规定。

只对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损失赔偿,间接的

或潜在的损失是否赔偿,法律未作规定。

在程序制度方面,一方

面,对环境公益诉讼总体上缺乏明确清晰的规定,没有一个具

体的主体作为公众或国家环境权益的代表,承担国家或公众环

境权益损害赔偿向人民代表法院起诉的权利和义务,使许多污

染受害者得不到法律救济。

而解决赔偿问题又缺乏其他有效的

救济渠道。

此外,由于缺乏相应的污染损害补偿机制和污染责任保险

制度,单个污染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又非常有限,目前的污染

损害赔偿未能及时、全额到位,许多企业尽量逃避环境危害责

任,政府和环保部门也只能依据企业的经济承受与支付能力来

确定污染损害赔偿额度,无法保证环境执法的公平、公正、公

开,甚至以损害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来维持企业继续运转。

从而

导致厂群纠纷加剧,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

三、建立水污染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理法律机制思

美国、加拿大、日本和荷兰等国家分别制定了突发性环境

污染事故紧急处理法律,国外的一些重大流域突发性水污染处

理案例也值得我们研究。

例如,美国于1990年颁布的《美国90

油污法》,其内容包括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发生海上溢油应急

时的管理职能、溢油反应基金制度及其运作,完善国家应急反

应体系组织机构,编制国家溢油应急计划,建立国家、区域和地

方的应急指挥系统等。

再如莱茵河、多瑙河流域水污染事故可

以看出一些典型做法:

一是尽快制定应急处理措施。

事故后,保

护莱茵河国际委员会(ICPR)提出法律性文件《防止事故污染

和工厂安全》,为降低损害、损失赢得主动。

二是建立完善的赔

偿机制。

1993年5月1日欧洲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补救环境

损害的绿皮书》,其中涉及到了连带赔偿制度补救环境损害问

题,同时又积极地致力于防治污染长期机制的建立。

因此,我国

应积极借鉴国外相关流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经验,完

善现行流域突发性水污染应急法律机制。

(一)完善现行法律法规

突发性紧急状态是一种法治的状态。

政府部门和官员必须

尊重法律的权威,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依法行政。

既不能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又不能超出法律权限,

任意滥用职权[5]。

建议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增加具有可

操作性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专门章节,或由国务院

制订专门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通过立法明确

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应急体制、应急职责、法律责任及行政管

理相对人的应急行政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明确向流域上下游

和相关地区和部门的通报制度,明确事故和水污染状况信息面

向社会公众的公布制度。

建议在我国作为饮用水源的主要江河

建立突发性水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和事故处理预案,明确水污染

应急监测原则和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原则;明确水污染事故的

评估原则和指标体系;明确事故后对于水污染的长期影响的监

控和评估、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制度。

(二)建立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

“全国环境保护

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可根据

需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际联席会议成立环境应急指挥

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对相关机构处理突发性水污

染事故能力进行评估,分析其机构设置、财政能力以及技术装

备的现有能力及存在缺陷,对能力需求进行全面分析。

明确相

关部门的职责;由涉及突发性水污染第一时间的应急处理的有

关部门参加,通过立法赋予特别权力,使分散的政府职能部门

能够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应急系统的组成、结构、功能、系统集

成等能够正常发挥作用并协调一致。

其中,还需要建立其他类

型的协调、联系组织。

例如美国大城市水局联合会领导下的水

信息和分析中心不仅面向饮用水供水管理部门,也面向污水处

理部门,中心将向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供与联邦政府国家安全部

门和法律实施、环境和公共健康部门的联系渠道,帮助水资源

管理部门评价潜在危险和采取对策。

这些做法值得我国参考和

借鉴。

(三)完善信息沟通与公开制度

突发事件的发生所带来的影响是全社会性的,政府虽然在

其中占据主导作用,但不能忽视社会民众的参与作用。

而要保

证民众的参与首先要保证信息的畅通,这就要求政府及时准确

地收集信息,并尽快向公众发布。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9条规

定:

“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

迟报、慌报、瞒报、漏报。

”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

时、准确、客观、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

括信息报告、通报、通知与发布制度,做到预案处置的公开和信

息的透明。

事实证明,只有事先告知市民预案处置情况,才能避

免对水需求的恐慌和争斗,在处置工作的不同时期,坚持以通

告的形式将处置工作情况及注意事项在报刊、广播电视上告知

市民,同时还应安排机关、街道、社区干部分赴各居民供水区进

行广泛宣传。

只有将政府应急处置工作决策高度公开透明,媒

体准确密集的信息传达,才能得到广大市民的理解、配合并结

成一条心,拧成一股绳。

笔者认为可试行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月报制度,规定各市定

期将每月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上报。

有利于全面及时地掌握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情况,做好突发性水

污染事件统计分析和应对工作。

月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是突发性水污染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商务科技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