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区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情况的调研报告正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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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区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情况的调研报告正式版

 

大渡口区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情况的调研报告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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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区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情况的调研报告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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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报告资料适用于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事情,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同时也是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找出成绩、缺点和不足,并找出可提升点和教训记录成文,为以后遇到同类事项提供借鉴的经验。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近年来,辖区内重钢搬迁,区域经济转型发展,城市建设日益加快,各类劳动争议纠纷逐年上升,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对辖区内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深入调研,并就化解这一社会矛盾提出对策建议。

  一、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大渡口法院XX年劳动争议案件结案103件,其中调解结案25件,调解率24.27%;XX年结案110件,调解44件,调解率40%;XX年结案239件,调解64件,调解率26.78%;XX年结案456件,调解201件,调解率44.08%。

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

  1.案件类型多样化。

从类型上看,劳动争议以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待遇等传统类型居多,约占劳动争议案件数的76.6%,其中尤以社会保险待遇最多,占到了案件总数的61.7%。

  2.诉讼主体群体化。

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及涉案人数均显著增加,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处理结果带有示范效应,稍有不慎,极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3.利益诉求复杂化。

由以往的单一诉求转变为现在的多个诉求。

诉求的复杂化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加大,调解率低,审判周期延长。

  4.诚信危机普遍化。

由于对自身利益的片面追求,导致恶意诉讼频现,不讲信用。

如用人单位利用自身掌握全部管理性因素的优势,在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现金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5.利益平衡两难化。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一对矛盾体。

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面临两难境地,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6.法律关系复杂化。

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等一系列规定,适用起来难度相当大。

  7.救济缺失化。

劳动者诉请单位补交社保,法院予以支持,但现实中社保机构内部规定不予补办,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冲突,导致劳动者救济权缺失。

  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不断上升的原因分析

  1.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不规范。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十分普遍。

而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报酬等相关规定含糊其辞,故意回避应承担的义务;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签订“霸王合同”、“生死合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2.“打包转让”劳动者。

用人单位为规避两倍经济补偿金等条款规定,将劳动者“打包转让”,统一划给其他公司,不同意者作自动辞职处理。

  3.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转移用工。

用人单位要求职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权益被侵犯后,两单位互相推诿责任。

  4.以虚设单位名义发生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虚设一个单位,以该虚设单位的名义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5.企事业单位改制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

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事业单位裁员、待岗等,引起劳动合同变更、解除,但未按相关规定变更劳动关系。

这些问题带有较强的政策性,很难通过现有法律来有效化解。

  6.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

部分用人单位与季节性、临时性的劳动者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工资报酬、劳动保障条件等都是口头承诺,为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埋下了隐患。

  7.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具有建设施工资质的承包人将工程(或部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个人承建,由于分包人没有建设资质、安全生产管理不善等原因,容易发生工伤事故。

分包人作为用工者未依法给工人缴纳保险,无力承担受害者的工伤待遇,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包人互相推诿,受害者的相关赔偿得不到解决。

  8.通过恶意诉讼获取利益。

一些劳动者有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达到双倍经济补偿的目的。

在工伤和职业病诉讼中,有的用人单位采取疲劳战术,穷尽所有司法程序拖延时间,恶意诉讼。

  9.诉讼成本降低。

XX年之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降至0至10元,劳动仲裁也免收费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还可以不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从而大大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这也是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的一大原因。

  三、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1.加大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建立司法机关、劳动行政部门与工业园区的交流机制,通过专题讲座、以案说法等形式,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依法用工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使双方都做到理性维权。

  2.完善多元化劳动争议调处机制。

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引导双方采取协商办法解决纠纷,避免劳动争议大量进入诉讼程序。

法院与劳动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共同成立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及时快速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3.法院应依法慎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涉及当事人多、矛盾尖锐,极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因此,人民法院要选派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善于做调解工作的法官,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力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4.劳动保障部门加强职能作用。

劳动保障部门指导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劳动标准,督促企业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对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查处,使企业不敢触碰违法高压线。

在补交社保问题上,建议劳动保障部门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避免法院作出裁判后劳动者权利仍无法得到有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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