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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中国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改革”、“开放”是中国政府自1978年以来始终不渝坚持的两大大体国策,也是中国20连年来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庞大成绩的全然缘故和靠得住保障。

为贯彻、落实对外开放的方针,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的治理体会和技术,中国政府,包括中国的中央政府和地址政府采取了多方面的政策和方法,以吸引和鼓舞外商来华投资,这其中固然也包括税收优惠方法,并据此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

  

一、中国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概况

1994年,为适应成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中国实施了较为全面的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初步形成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以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为辅助的复合税制体系。

这一体系包括的税种共计有25种,包括:

(1)流转税类4种,含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

(2)所得税类(收益税类)4种,含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含农业特产农业税、牧业税);(3)财产税类7种,含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利用税、车船利用牌照税、车辆购买税、遗产税(暂未立法开征);(4)资源税类4种,含狭义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利用税、土地增值税。

(5)行为税类6种,含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剂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城市保护建设税、筵席税、屠宰税。

上述税种中,按现行有关规定,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税种有15个,它们是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农业税(含农业特产农业税、牧业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利用牌照税、车辆购买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剂税、印花税、屠宰税。

但由于农业税中除对烟叶征收的特产税外,其余农业税已于2005年一概取消,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剂税已于2000年停征,屠宰税于1994下放地址后此刻各地已再也不征收,因此,实际适用于外资企业的税种只有12种。

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也就散见于这10多种税种的单行法律、条例及相关的标准性文件中。

由于中国的税制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国家的税收收入绝大部份来源于流转类税收和所得类税收,故关于吸引外资而言,最具吸引力的制度固然也确实是这两类税法制度当中的税收优惠规定,其中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出口退税制度[2]、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规定,尤其具有专门重大的意义。

囿于篇幅,本文要紧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的形成和进展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概要的介绍。

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法律依据及其要紧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目前,该税课征的依据主若是1991年4月9日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同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那么》。

依据该法及其实施细那么,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伙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简称“三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依照比例税率征税,税率为30%,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址所得税,两项合计,整体税率为33%;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利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除国家还有规定外,应以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3]。

对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单独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两套不同的所得税制度,是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制度的一大特色。

早在改革开放之初,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伙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12月13日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自1982年1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这两部税法在改革开放初期,在贯彻对外开放政策、鼓舞外商投资、增进对外经济合作等方面,发挥了专门大作用。

  

可是,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力度加大,这两部税法在很多方面已不能适应多渠道、多方式引进外资和外国先进技术的需要,要紧问题是:

(1)按不同纳税人、不同投资方式别离立法征税,难以作出符合税收管辖权国际老例的说明;

(2)依据那时的有关法律,中外合伙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都是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法人实体,但中国对它们仅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既不符合国际老例,又难以保护国家合法的税收权益;(3)两部税法税收存在不同、税率也很不相同。

法律与现实的矛盾及立法中的不足的地方日趋显现出来。

为顺应形势进展的需要,在总结两部税法实施10年来的体会、教训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立法的体会和国际老例,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自同年7月1日开始实施,相应废止了1980年、1981年制定的《中外合伙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国在制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法》及其《实施细那么》的进程中,始终贯彻了“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那么,保留了原先两部税法中一些行之有效且被普遍同意的内容,依照完善税制的实际需要,实现了三个方面的统一,即统一税率、统一税收优惠、统一税收管辖权原那么。

尔后,随着经济形势的进展和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进一步加速,中国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又前后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方面的标准性文件,其中,最要紧的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域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关于鼓舞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49号)、《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舞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假设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入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5]45号)。

这些标准性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那么》一路,一起就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作出了制度规定。

  

依照前述法律、法规和标准性文件的规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规定要紧包括地域投资优惠、鼓舞生产性投资的优惠、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和预提税方面的优惠等十个大的方面。

(一)地域投资优惠

中国现行地域性税收优惠有10多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以下五个方面: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济特区是指依法设立或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

2、经国务院批准在沿海口岸城市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沿海经济开放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市、区、县。

4、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设在西部地域国家鼓舞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0年到202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前述“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以下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7)建筑业;(8)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9)直接为生产效劳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周密仪器维修效劳业;(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信的其他行业。

(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可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珍贵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除国务院还有规定外,不适用这项税收优惠规定。

已经依照税法规定取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除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所得税税款。

2、追加投资项目的优惠。

依照2002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56号)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舞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4],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之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8条第1、2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按期减免优惠(即前1中“免二减三”的规定):

(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追加投资项目税收优惠须经企业申请,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各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将批准情形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上述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即“免二减三”)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能够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

(三)再投资退税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很多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份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地址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

但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2、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行、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数退还其再投资部份已缴纳的税款。

但如果是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行、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没有被继续确以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再投资退税的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址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3、2002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董事会的决议,将其依照有关规定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或进展基金、储蓄基金)转作再投资,相应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

上述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的再投资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份,能够依照税法第10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2)税法实施细那么第80条第1款所述“直接用于投资举行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以下情形:

1)直接用于再投资新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其再投资额组成新企业的注册资本;2)直接用于再投资增加已存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购买其他投资者在已存在的企业的股权,未增加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资金,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3)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一个年度的税后利润一次或多次直接再投资的,其计算退税的累计再投资额不得超过按以下公式计算的限额:

再投资额限额=(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该外国投资者占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或分派比例)

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同一年度的全数税后利润再投资的,其再投资额低于上述限额的,按实际投资额计算退税;超过上述限额的,按限额计算退税,超过部份不得计算退税。

(四)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

1、外商投资举行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凡昔时出口产品产值达到昔时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能够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已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能够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已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先进技术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基础项目投资的税收优惠

自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能源、交通、口岸、码头或国家鼓舞的其他项目的,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再也不受投资区域的限制。

对在特定地域、特定行业从事基础项目的投资,其企业所得税可享受“五免五减”优惠。

具体规定是:

1、从事口岸码头建设的中外合伙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企业所得税率减按15%征收。

2、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口岸、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企业所得税率减按15%征收。

3、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口岸、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企业所得税率减按15%征收。

(六)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

依照《关于鼓舞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的规定:

1.对中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2.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线路宽小于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能够享受按鼓舞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七)预提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3、外国银行依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进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和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利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能够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能够免征所得税。

除以上规定外,关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利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的得税减征、免征的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八)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依照2000年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和2000年5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治理方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可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入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舞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入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买设备昔时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对照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执行。

对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增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本钱、节约能耗、增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平安等目的,采纳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之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能够从设备购买昔时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九)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假设干政策方法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假设于政策方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精神,有关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适用范围

本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域统称“西部地域”)。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能够对照西部地域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具体内容

(1)对设在西部地域国家鼓舞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2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谓“国家鼓舞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舞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进展打算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域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址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够减征或免征地址所得税。

(3)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西部地域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且昔时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70%以上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治理方法。

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同时符合前

(1)(3)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十)其他特定项目的税收优惠规定

1、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效劳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域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伙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本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鼓舞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依如实际情形,决定免征、减征地址所得税。

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的评判与进展趋势

(一)对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的评判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是在改革开放大背景下产生并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切进展而不断丰硕其内容的。

20连年来,该税收优惠制度不仅在引进外资、增进经济飞速进展方面起到了超级重要的作用,而且在加速中国与国际社会的经济、技术、文化等诸多领域的交流方面也立下了汗马功劳。

表此刻:

1.弥补了国内经济进展所需要的庞大资金缺口。

中国要紧通过两种税收优惠方式实现此一目标:

一是对开办初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二减三”或“五免五减”的税收优惠;二是对外商利用税后利润再投资或追加投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2.增进了先进技术的引进。

中国通过给予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以税收优惠,增进了一大量先进技术企业的成立,引进了一些国外先进技术,缩短了中国与国外先进技术的差距。

3.增进了产品出口、增加了国家外汇储蓄。

通过给产品出口企业以低税率优惠,大大地增进了中国产品的出口和国家外汇储蓄的增加。

改革开放之初的1979年,中国只有亿美元的外汇储蓄,而今年那么将冲破1万亿美元的规模[6],这与税收优惠制度有专门大关系。

4.改善了市场供给。

通过税收优惠,引导外资投向中国急需进展和拟优先进展的能源、交通、电信等基础产业和农业、林业、牧业等薄弱行业及经济掉队地域,增进了国民经济的和谐进展。

5.扩大了劳动就业。

外资企业的大量兴办,关于制造新的就业机遇,减缓社会就业压力起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培育了一批具有良好素养、适应现代经济进展需要的劳动大军。

可是,无可否定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表现了中国政府对外资企业利益倾斜的价值取向。

在通常情形下,优惠和歧视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优惠政策的实施,意味着对无权享受这些优惠政策的企业(也即内资企业)是一种限制和排斥。

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可幸免地会带来负面作用,体此刻:

1.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直接减少。

优惠政策的核心是国家捐躯一部份税收收入为代价来吸引外资。

长期以来,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政策,许多地址政府更将税收优惠看成是吸引外资的灵丹妙药,以为优惠愈多,对外商的吸引力愈大。

各地为了多吸引外资,彼此攀比,越权减免税收,且愈演愈烈,加上有些国内企业利用假外资、假合伙骗取税收优惠,加倍重了税款的流失,减少了财政收入。

2.减弱了内资企业竞争地位。

目前中国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两套不同的所得税法制度,尽管名义税率都是33%,但由于对外资企业实行更为优惠的减免政策规定与本钱费用扣除、摊提,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实质税负存在专门大差距,内资企业的“地利”优势被外资企业的“本钱”优势所抵消,内外资企业不是在同一个起点进行竞争,减弱了内资企业的竞争地位。

而这显然与市场经济要求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公平竞争的原那么相违抗。

3.加重了沿海和西部地域经济进展的不平稳。

由于中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较长时期以来要紧集中于沿海地域,加上沿海地域投资环境得天独厚,而西部地域投资环境差,对外资缺乏吸引力,因此致使外资大量涌入沿海地域。

如此不均衡的投资格局进一步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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