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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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
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卷宗
卷名:
卷号:
人民调解员:
调解日期:
立卷人:
立卷日期:
保管期限:
备注: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曹贵春性别男民族汉年龄36
职业或职务务农住址醒民镇钢铁村
被申请人姓名冯国银性别男民族汉年龄35
职业或职务务农住址醒民镇钢铁村
纠纷简要情况:
今年5月份,钢铁村冯国银家中建房,托人帮他搬运水泥,与同村的刘吉林约定中午上街吃午饭。
中午12点冯某与刘某在餐馆吃饭时,看见表妹夫曹贵春和几个酒友在邻桌喝酒,席间浓浓酒意的曹某知道了饭后抬水泥的事。
吃完饭冯某找来抬杠一根和绳索一根抬水泥,随后一行人来到指定地点等运水泥车的到来。
一会儿曹某和水泥车相继到来,曹某要求抬水泥,冯某的父亲当场拒绝,一来看他喝醉了,二来没有准备抬杠绳子,三来曹某没有与他共抬杠的人。
可曹某不听劝阻,拿起一袋水泥扛起就走,冯某的父亲看见他跌跌撞撞,左右摇晃,大声呵斥他放下,不要扛,曹某哪里肯听,自当“英雄”,结果不慎摔倒在两米宽的水泥路上。
事发后,冯某的父亲及其他人马上打了120将曹某送到镇卫生院,经诊断曹某的右大腿粉碎性骨折,花去医疗费8000多元。
出院后曹某再三与冯某和其父交涉,认为自己是在给冯某帮忙的过程中受的伤,要求冯某赔偿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2万元。
冯某认为,曹某的帮忙行为,自己的父亲三番几次明确表示拒绝,曹某明知自己已醉酒,不顾劝阻一定要帮忙以致造成自伤后果,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矛盾不断升级。
当事人申请事项:
要求冯国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2万元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2015年6月29日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2015年6月30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曹贵春、冯国银之间的纠纷。
纠纷类型:
邻里纠纷
案件来源:
①当事人申请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
今年5月份,钢铁村冯国银家中建房,托人帮他搬运水泥,与同村的刘吉林约定中午上街吃午饭。
中午12点冯某与刘某在餐馆吃饭时,看见表妹夫曹贵春和几个酒友在邻桌喝酒,席间浓浓酒意的曹某知道了饭后抬水泥的事。
吃完饭冯某找来抬杠一根和绳索一根抬水泥,随后一行人来到指定地点等运水泥车的到来。
一会儿曹某和水泥车相继到来,曹某要求抬水泥,冯某的父亲当场拒绝,一来看他喝醉了,二来没有准备抬杠绳子,三来曹某没有与他共抬杠的人。
可曹某不听劝阻,拿起一袋水泥扛起就走,冯某的父亲看见他跌跌撞撞,左右摇晃,大声呵斥他放下,不要扛,曹某哪里肯听,自当“英雄”,结果不慎摔倒在两米宽的水泥路上。
事发后,冯某的父亲及其他人马上打了120将曹某送到镇卫生院,经诊断曹某的右大腿粉碎性骨折,花去医疗费8000多元。
出院后曹某再三与冯某和其父交涉,认为自己是在给冯某帮忙的过程中受的伤,要求冯某赔偿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2万元。
冯某认为,曹某的帮忙行为,自己的父亲三番几次明确表示拒绝,曹某明知自己已醉酒,不顾劝阻一定要帮忙以致造成自伤后果,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矛盾不断升级。
当事人(签名):
登记人(签名):
醒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2015年6月30日
备注:
此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时间2015年7月1日
地点司法所办公室
参加人周济、胡红
被调查人冯国银
记录:
问:
曹某因为摔伤和你产生了矛盾,还说是因为帮助你搬水泥而造成的,但你不愿对他负责,到底是怎么回事?
答: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我家最近在修房子要运点水泥,本来都和朋友约好的,不料在街上碰到了曹贵春,他硬是要帮忙,但我看他好像是喝了酒了有点醉的样子,我怕在搬运的过程中出岔子,所以当时就没让他帮忙。
问:
那他怎么会因此而摔伤呢?
答:
他非要帮我搬,我看他也是好心,拧不过他就没推迟了
问:
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我们现在就要朝着解决问题的方向发展,不要再生出事端,你能不能做到?
答:
其实我心里也过意不去,也想早点解决好和他之间的矛盾,但他要得太多了,我觉得这并不是我的过错,不应该承担那么多。
问:
好的,事情我们已经基本了解,那你就听候我们安排时间进行调解,在这期间你们不能再争吵打闹。
答:
一定一定
以上记录我看过(念给我听过),和我说的一致。
调查人(签名)
被调查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人民调解记录
时间2015年7月6日
地点司法所办公室
当事人曹贵春、冯国银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各方当事人。
调解记录:
问:
5月21日,冯国银家中建房,托人帮他搬运水泥,与同村的刘吉林约定中午上街吃午饭。
中午12点冯某与刘某在餐馆吃饭时,看见曹贵春和几个酒友在邻桌喝酒,席间浓浓酒意的曹某知道了饭后抬水泥的事。
吃完饭冯某找来抬杠一根和绳索一根抬水泥,随后一行人来到指定地点等运水泥车的到来。
一会儿曹某和水泥车相继到来,曹某要求抬水泥,冯某的父亲当场拒绝,一来看他喝醉了,二来没有准备抬杠绳子,三来曹某没有与他共抬杠的人。
你们现在都在场,事情的经过是不是这样的?
曹、冯:
是这样的
问:
后来你不听劝阻,拿起一袋水泥扛起就走,而冯某的父亲看见了后呵斥你放下,但你也没听扛起就走,结果摔倒在地上
曹:
有这么回事,虽然是我主动帮忙的,但我是好心好意,没想到摔伤后他们就不管我了,我医了那么多钱要求有点补偿也不为过吧
冯:
是你自己要去扛,我都说了你喝醉了就不要扛了,又没得多的人和你一起,你自己不听,现在还赖我
一番争吵后
问:
你们是来解决问题的,不要再把矛盾扩大化了,双方都各有各的不对,曹某帮你是一番好意,摔伤也不是他愿意的,你们家也应该对他有所关心有所慰问,而你曹某喝酒了还要去帮忙本来就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人家也是为你好,你还要求补偿20000元,确实也太多了点。
一人让一步,由冯某一次性补偿曹某2000元,你们看可以不?
曹:
虽说有点少,但考虑到我们之间毕竟是亲友关系而且平常关系都处得很好,我还是可以接受
冯:
要得
问:
那以后你们要友好相处,不要再针锋相对,遇到事情了就及时处理,不要争吵,希望你们以后还是和好如初
曹、冯:
好的,谢谢你们了
调解结果:
1、调解成功;2、调解不成;3、有待继续调解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民调解员(签名)
记录人(签名)
2015年7月6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
编号
当事人姓名曹贵春性别男民族汉年龄36
职业或职务务农
住址醒民镇钢铁村
当事人姓名冯国银性别男民族汉年龄35
职业或职务务农
住址醒民镇钢铁村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今年5月份,钢铁村冯国银家中建房,托人帮他搬运水泥,与同村的刘吉林约定中午上街吃午饭。
中午12点冯某与刘某在餐馆吃饭时,看见表妹夫曹贵春和几个酒友在邻桌喝酒,席间浓浓酒意的曹某知道了饭后抬水泥的事。
吃完饭冯某找来抬杠一根和绳索一根抬水泥,随后一行人来到指定地点等运水泥车的到来。
一会儿曹某和水泥车相继到来,曹某要求抬水泥,冯某的父亲当场拒绝,一来看他喝醉了,二来没有准备抬杠绳子,三来曹某没有与他共抬杠的人。
可曹某不听劝阻,拿起一袋水泥扛起就走,冯某的父亲看见他跌跌撞撞,左右摇晃,大声呵斥他放下,不要扛,曹某哪里肯听,自当“英雄”,结果不慎摔倒在两米宽的水泥路上。
事发后,冯某的父亲及其他人马上打了120将曹某送到镇卫生院,经诊断曹某的右大腿粉碎性骨折,花去医疗费8000多元。
出院后曹某再三与冯某和其父交涉,认为自己是在给冯某帮忙的过程中受的伤,要求冯某赔偿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2万元。
冯某认为,曹某的帮忙行为,自己的父亲三番几次明确表示拒绝,曹某明知自己已醉酒,不顾劝阻一定要帮忙以致造成自伤后果,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矛盾不断升级。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冯国银赔偿曹贵春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2000元,双方不予再追究其他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民调解员(签名)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记录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月日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当事人
调解协议编号
回访事由
回访时间
回访情况:
回访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