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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概论(DOCX50页)

行政法学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行政法的概述

一、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

1、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2、公民权利(这里泛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

3、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1)一切国家权力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民权利,权力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式。

(2)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亦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

而行政权一旦形成,便与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

(3)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形成的关系中,一方权利(权力)的实现,要求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每一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是平衡的。

一方重权利(权力)、轻义务,另一方重义务、轻权利,势必破坏现代社会所要求的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应有的平衡。

2、行政法的概念

1、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

2、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3、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3、行政法的渊源

1、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按照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别,可分为下述几种形式:

(1)宪法;

(2)法律;(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相关概念: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所有立法的依据。

2、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性文件。

3、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国务院审批,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

4、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职能部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由本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

5、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所制

(1)实体行政法,是规范当事人在某种法律关系中的存在、地位或资格和权能等实体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

(2)程序行政法,是规定实施实体性行政法规范所必需的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等。

3、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可以将行政法规范划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为法。

第二节行政法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

1、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

(1)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

(3)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2、构成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着,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主要为①物质财富:

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物质财富;②精神财富;③行为:

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受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1、概念: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非对等性。

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

(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主要是监督主体。

(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等。

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联系: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可以相互影响。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3)相对于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

这两种倒置的法律关系和非对等的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体现了行政法平衡的精神。

第3节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1、地位

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

3、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2、作用

1、行政法具有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的作用。

2、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

2、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故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第二节行政合法性原则

1、概念: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

2、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主要规范对象是行政主体。

3、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1)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活动的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否则不得为之。

(2)法律优先原则。

即行政行为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具体而言有如下含义:

①法律优先行政。

②行政不得违法。

第三节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2、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裁量权的存在,它要求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它包括以下几个子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及尊重和保障人权。

3、当代行政的最大特点是行政裁量权广泛存在。

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情形:

(1)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不违反宪法和法律采取必要的措施。

(2)法律只规定了行政权行使的模糊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法律的合理解释,采取具体措施。

(3)法律规定了行政权行使的具体明确的范围和方式,但范围和方式都具有可选择性,而不是严格的羁束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

4、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一含义: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4)符合自然规律;(5)符合社会道德。

另一含义:

(1)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至少具备三项功能:

①减少或消除腐败。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保证行政官员在透明环境中办事,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暗箱操作、防止滥用权力和腐败。

②保障知情权。

通过行政公开,个人或组织可以更多地了解掌握在政府手中的与自己生存、发展有关的信息。

③加强政府与个人或组织的合作。

行政公开的具体要求包括:

行政行为内容公开、行政过程公开、行政信息公开。

除属于法定保密范围的以外,一般都应当公开。

(2)行政公正原则。

①实体公正,就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必须达到不徇私情、不存偏见、不武断专横。

②程序公正,就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形式上符合正义要求的程序。

行政法中体现程序公正的制度设计:

a.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b.不单方接触。

c.作出不利决定前听取行政相关对人的意见。

(3)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采取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而且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

(4)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正当信赖应当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在于法律稳定、政府诚信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保障。

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

①信赖的基础是行政机关的一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以及承诺,而不管该行为是否合法。

②个人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存在信赖,这种信赖是通过个人或组织采取的某种行为表现出来的。

③个人或组织的信赖是值得保护的正当信赖。

(5)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是每个自然人维系其生存尊严、满足其发展需求所应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的总称。

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

1、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4)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殊主体。

2、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1)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全能,包括:

①行政立法权:

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特定的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规范的权利。

②行政决策权: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其所辖领域和范围内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作出决策的权力。

③行政决定权: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其所辖领域和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作出决定的权力。

④行政命令权:

是指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通过一系列的行政决定,依法要求特定的人或者不特定的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而命令相对人必须服从之的权力。

⑤行政执行权:

即行政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有关上级部门的决定和命令等,在它所辖范围内具体执行行政事务的权力。

⑥行政制裁权:

是指行政主体对其所辖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违反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某些未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依法对其实施处罚等法律制裁权力。

⑦行政强制措施权:

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权力。

⑧行政强制执行权:

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权力。

⑨行政委托、监督权:

即行政主体为了更好地完成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国家事务和相应的公共事务的人物,将某些行政职权依法委托给其他机关、单位、团体或者公民个人行使,并负责对其监督、检查的权力。

(这里的行政监督权是指在委托基础上的监督权)

⑩行政司法权:

是指行政主体作为某项纠纷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仲裁、裁决和复议的权力,即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复议权总称为行政司法权。

行政调解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政策、法律规范等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权力。

行政仲裁权,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行政仲裁机构,依法按照仲裁程序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民事或者经济纠纷作出公断的权力。

行政裁决权,是指依法由行政主体依照法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权力。

(2)行政优先权

①概念:

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者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

②行政优先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行政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定力)。

(3)行政受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

3、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其主要内容有:

①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②符合法定目的;③遵循法定程序。

4、行政权限:

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者界限。

根据行政权限相互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①纵向行政权限:

是指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权力行使范围的划分;横向行政权限是指无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权力行使范围的划分。

5、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1)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接受授权的组织。

由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行政组织的概念在实定法上和学理上都存在混用的现象,不可以将“行政机关”一概视为行政主体。

例如,政府成立的临时性机构,虽然人们有时也称之为“行政机关”,但它一般仅仅是协调性机构,不对外行使国家行政权,所以,不是行政主体,除非其接受法定授权。

行政机关是否成为行政主体,不仅要静止地看其是否享有行政权,而且还要看其从事某种活动时是否运用行政权,即看其以何种身份从事活动。

因此,不能一概而论。

(2)行政机关不等于行政主体,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6、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1)是依法行政的需要;

(2)是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3)是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以及行政诉讼被告人的需要;(4)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

第二节国家行政机关

1、概念:

国家行政机关,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即狭义上的人民政府,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以及相应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的国家机关。

2、性质:

在我国,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是根据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和授权,按照宪法、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的,依法对国家行政事务及相应的社会公共事务行使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等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

3、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

(1)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权威性;

(2)具有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3)具有相对独立性;(4)具有适应性和创造性;(5)具有统一性和层级性;(6)具有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

4、相关概念:

国家行政组织,是为实现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由国家按照宪法、组织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并负责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特殊社会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机构。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单位。

行政机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它是为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服务的,对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其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皆归属行政机关。

第三节被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一、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

公务员

1、《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公务员法律关系,是指一般公民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基于其所担任的职务而与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

考任、选任、委任、聘任、调任。

4、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

晋升;降职;交流;撤职;领导成员的辞职和引咎辞职。

晋升,是指公务员由低层级职位转移到高层级职位。

晋升是以公务员的工作成绩和贡献大小为主要依据的,即功绩制是这种变更发生的主要基础。

降职,是指公务员由高层级职位转移到低层级职位。

交流,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三种情形。

而引起公务员法律关系变更的,只有转任一种情形。

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按照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的,在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实行的跨地区、跨部门转任,以及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实行的在本机关内转任。

撤职,是取消公务员现任职务和责任关系,但仍保留其作为公务员的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

5、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由于发生某些事实或者行为,致使公务员职务关系不能继续存在的情形。

导致公务员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有法定原因和事实原因两种:

(1)法定原因,包括开除公职、辞退、退休、离休和判处刑罚六种;

(2)事实原因,包括死亡、丧失国籍。

行政相对人

1、概念:

行政相对人,或称行政相对方,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

2、行政相对人在实体法上的地位:

(1)财产和自由不受侵害,依法享受给付与保护的权利。

行政活动是由法律规定的,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依法实施。

公民的财产和自由,除法律有明文规定以外,不受任何侵害,并且,享受依法行政所产生的给付与保护,是现代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

保障公民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这种地位,是法治行政原理的内在要求。

(2)排除违法或者不当行政的请求权与行政介入请求权。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人民享有广泛的自由权和全面的社会权为前提,只要公民因行政主体的违法或者不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受到侵害时,作为实体法上的权利,原则上应当承认其对行政的违法或者不当的作为享有排除违法和不当行政的请求权,对行政的违法或者不当的不作为有行政介入请求权。

无论是否存在法律的明文规定,都必须广泛地保障其请求救济的机会。

3、行政相对人在程序法上的权利:

(1)参与型行政全面保障相对人在程序法上的权利。

(2)行政相对人参与制定行政法规范或者计划的权利。

(3)行政相对人参与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利。

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含义、内容、效力

1、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特征:

(1)公共服务性;

(2)从属法律性;(3)裁量性;(4)单方意志性;(5)效力先定性;(6)强制性。

3、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政行为成立的主体要件。

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2)行政行为成立的主观要件。

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

(3)行政行为成立的客观要件。

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或应当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4)行为的功能要件。

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4、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具体影响,亦即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

(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3)变更法律地位;(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①确认法律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依法加以确认。

例如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对医疗事故的事实加以确认,其结果将影响医疗单位与被医疗人员之间的责任承担关系。

②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的认定。

5、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

其主要有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

即时生效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既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

受领生效,是指行政行为须为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

公告生效,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对方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才能开始生效。

附条件生效,是指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条件,在所附期限来到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

6、行政行为的效力

(1)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2)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改变)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的效力。

(3)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履行相应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效力。

7、行政行为的分类

(1)以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

①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②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做出的行政行为。

(2)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①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3)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

①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②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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