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物业管理知识竞赛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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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物业管理知识竞赛题
江苏物业管理知识竞赛题
1、《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将“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分别改为什么?
答:
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
2、请回答什么是物业?
答:
各类房屋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什么是业主?
答:
房屋的所有权人。
4、什么是物业服务企业?
答:
是指依法设立、取得相应资质并从事物业服务经营的企业法人。
5、什么是业主大会?
答: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会议分哪两种形式?
答:
: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7、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哪几个因素?
答:
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8、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答: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
9、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谁的同意?
答:
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10、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自选举之日起多少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答:
30日内。
11、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如何产生?
答:
应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12、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哪些内容进行查验?
答:
应当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13、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召开形式有哪几种?
答:
(1)集体讨论形式。
(2)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14、《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物业服务收费监督部门有哪些?
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15、《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雇请的保安人员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16、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
物业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17、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怎样的原则?
答:
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相适应的原则。
18、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具备什么资格?
答: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19、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多少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答:
15日以前。
20、业主委员会会议要由谁负责召集?
答:
有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
21、《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一般为几年?
答:
一般为3年。
22、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哪些内容进行约定。
答: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2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哪些事项作出约定?
答:
应当就业主大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24、《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定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请问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履行哪些法律程序?
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25、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谁的同意?
答:
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26、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谁的同意?
答:
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27、《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一般由哪些成员组成,组长由谁担任?
答:
筹备组一般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业主代表三名。
筹备组的组长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
28、在装修管理过程中,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分别承担哪些告知义务?
答: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29、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对象,不同项目分哪几种价格管理形式?
答:
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
30、《物权法》中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哪些权利,行使权力有哪些规定?
答: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力不得危及31、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31、物业管理的定义是什么?
答: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32、《物业管理条例》中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作了拿些约定?
答: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33、管理规约应主要对哪些事项作出约定?
答: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34、按《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要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答: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5、临时管理规约应由谁在什么时候制定?
答: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
36、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哪些?
答: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37、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
答: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38、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是怎么划分的?
答: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39、《物权法》对车位、车库的所有权是如何规定的?
答: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40、《物权法》中对“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作了哪些规定?
答: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4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如何?
答: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42、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费用该如何分摊,收益如何分配?
答: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43、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形式有哪些?
答: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44、物业维修资金应按照哪些规定列支?
答:
(1)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栋房屋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从各自所缴存的物业维修资金中列支;
(2)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从缴存的物业维修资金中列支。
45、什么是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答:
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管道井、设备间、值班保安室、物业服务用房、公共停车位、户外墙面、屋面、道路、场地、绿地等部位。
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电梯、楼道照明设备、小区道路照明设备、安全防范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等设施设备。
46、《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在规划、设计、建设物业项目时,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标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房屋总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应当配置建筑面积不低于一百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
(2)规划部门审查物业开发项目时,应当在规划设计平面图和单体方案中,确定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具有正常使用功能的房屋,位置应当便于物业服务管理活动。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
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十五至二十五平方米。
(3)物业服务用房交付时应达到正常使用功能。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
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公共场所和共用部位不得作为物业服务用房。
47、业主委员会建立活动档案一般包括哪些内用?
答:
(1)会议记录、纪要;
(2) 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决定等书面材料;(3)各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备案的材料;(4)业主名册;(5)物业服务合同;(6)其他有关资料。
48、对于哪些行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答: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宠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49、在办理物业承接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答: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5)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50、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哪些业务?
答:
(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物业维修资金。
(5)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1、业主委员会应履行的职责?
答: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52、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
答: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收益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3、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哪些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答: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54、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答:
(1)拟定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制定表决票和选票,并在业主中推选表决票、选票的发放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2)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3)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4)确认业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
前款规定事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55、业主委员会委员哪几种情形下终止其委员资格?
答:
(1)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的。
(2)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义务的。
(3)(3)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4)连续三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5)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6)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7)被聘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8)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56、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服务。
(2)应当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经营收支情况,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3)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三十日内,应当与业主或者有关单位结清债权债务,做好移交准备,并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有关资料、资产。
(4)按照国家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物业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并如实记录。
(5)妥善保管财务收支账目和原始凭证。
(6)按照规定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和相关资料。
(7)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业务。
57、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哪些行为?
答:
(1)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2)擅自改变房屋或者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3)擅自占用、改变、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
(4)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摊点、市场,张贴、涂抹、悬挂物品。
(5)乱倒垃圾、乱堆杂物、随意停放车辆。
(6)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液体,堆放、抛撒废弃物,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7)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
(8)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9)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1、物业管理投诉处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
记录投诉内容、判定投诉性质、调查分析投诉原因、确定处理责任人、提出解决投诉的方案、答复业主。
2、《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几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几次会议通过?
答:
十三;二十三
3、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业主代表所占人数的比例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多少?
答:
二分之一
4、不再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在几日内将其所保管的有关物品移交给业主委员。
答:
十
5、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
合理、公开、质价相符
6、业委会有哪些职责?
答: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大会有哪些职责?
答: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9、所谓的房屋使用人,具体指哪两类?
答:
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10、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谁交纳?
答:
业主和建设单位
11、什么是事实合同?
答:
当事人双方不直接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具体行为方式进行意思表示所达成的协议。
12、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哪几种?
答: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车位使用协议、施工监管协议;
13、物业管理项目机构的前期运作的内容包括有?
答:
管理资源的完善与优化;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的完善;确定物业管理单项服务的分包
14、新建物业承接查验的准备工作?
答:
人员准备、资料准备、设备工具准备、计划准备
15、物业装饰装修的流程?
答:
备齐资料、填写申报登记表、登记、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办理开工手续、施工、验收
16、按照层次和高度可把房屋分为哪几种?
答:
低层建筑、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
17、什么是计划性预防维修?
答:
计划性预防维修是根据零件的失效规律,事先规定修理间隔期、修理类别、修理内容和修理工作量的维修方式
18、清洁卫生的日常管理是有那几种组成。
答:
日检;月检;专项抽检;
19、物权法所指的车位包括有哪些?
答: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
20、在物业管理机构发生更迭时的物业查验的费用和收支情况包括哪几项?
答:
物业服务费;停车费 ;水电费
21、物业管理涉及的单位部门较多,请问:
直接涉及的单位部门是哪几个?
答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居委会,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 22、请问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收费约定的方式一般有哪几种?
答:
包干制,酬金制
23、请问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什么规则?
答:
合理,公平,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
24、请简述一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哪些内容进行约定
答:
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事项
25、物业管理企业的组织形式有直线制,直线职能制,事业部制,请问,直线制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
要求领导者通晓各种专业知识,领导能够集指挥和职能于一身,命令统一,责权分明
26、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哪些资料?
答: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27、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有?
答:
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28、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0日内,向哪些部门备案?
答:
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9、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哪些内容进行约定?
答:
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事项
30、业主大会哪些事项时,需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双过半)?
答: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业委会或者更换业委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31、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应当用于哪些方面?
答:
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主要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32、物业报修金监督原则是?
答:
统一交存,资金归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
3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和保存哪些档案?
答:
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水箱清洗记录,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资料,业主清册
34、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安全防范管理服务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
出入管理,安防系统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施工现场的管理
35、清洁卫生服务管理可采用的方法有哪两种?
答:
自行作业,外包管理
36、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检查验收哪些部门,并且应当自承接验收之日起几日内签署验收确认书?
答:
应当对移交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检查验收,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接收。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承接之日起七日内签署验收确认书。
37、物业保修金监管实行的原则是什么?
答:
统一交存、资金归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
38、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禁止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有哪些?
答: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2)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3)破坏房屋外貌
(4)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5)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6)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7)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8)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9)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39、若小区有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答:
应当事先将房屋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应当对装修房屋情况进行现场巡查
40、物业服务企业发行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答:
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41、哪些情况下,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及时补建或者再次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答:
未按规定建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
42、建设单位已经按照规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但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期间,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答: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出维修实施方案,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征询业主意见,经全体公用部分业主依法讨论通过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仅涉及部分共用部分的,可以提交涉及共用部分的业主依法讨论通过。
43、物业服务企业聘用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的,由哪个部门责令物业服务企业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罚款幅度是多少?
答:
应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4、业主、使用人发生哪些行为,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答:
(1)破坏房屋外貌
(2)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3)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45、机动车停车场(库)的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机动车停车场(库)的专项维修资金如何管理?
答:
按照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标准交纳,纳入业主大会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管理,单独核算。
46、业主的专有部分如何界定?
答: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