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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行业分析报告

 

2017年信托行业分析报告

 

2017年2月

目录

一、行业监管4

1、主要监管机构4

2、主要监管法规5

(1)基本法律法规5

(2)行业管理法律法规5

(3)公司治理法律法规6

(4)业务操作法律法规6

二、行业发展历程7

1、中国信托业探索时期(1979年-2000年)7

(1)信托业第一次治理整顿(1982年)8

(2)信托业第二次治理整顿(1985年)8

(3)信托业第三次治理整顿(1988年)9

(4)信托业第四次治理整顿(1994年)9

(5)信托业第五次治理整顿(1999年)10

2、中国信托业规范发展时期(2001年-2006年)11

3、中国信托业转型升级发展时期(2007年至今)12

三、行业发展现状13

1、信托资产规模合理增长13

(1)信托资产规模13

(2)固有资产与权益14

(3)风险项目及风险资产规模14

2、信托行业整体业绩攀升15

3、信托业务结构趋向合理化16

(1)投融资、资产管理能力16

(2)信托资产来源、信托资金投向17

四、行业竞争格局19

1、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9

2、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9

3、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20

4、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20

5、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20

五、影响我国信托行业发展的因素21

1、我国宏观经济金融环境仍处于稳定宽松状态21

2、居民理财需求、财富管理市场扩容21

3、金融行业分业经营制度红利22

4、不断完善的信托监管体系22

一、行业监管

1、主要监管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内容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内容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目前,中国信托业的主要监督管理机构为中国银监会。

除银监会外,如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时,应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检查和监督;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进行证券投资业务、与证券公司进行业务合作等事项时,受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监管。

此外,中国信托业协会成立于2005年5月,是全国性的信托机构自律组织,是经中国银监会同意,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日常工作内容直接归属中国银监会、民政部的指导、监督及管理。

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信托业金融机构,均可在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的前提下,申请成为中国信托业协会会员,接受协会自律管理,按约进行信息披露及从业管理。

2、主要监管法规

(1)基本法律法规

(2)行业管理法律法规

(3)公司治理法律法规

(4)业务操作法律法规

二、行业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后,我国信托业得到重新恢复设立。

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标志着中国信托业正式摸索起步。

在之后的近三十余年中,中国信托业法律制度建设从完全空白、无法可依向规范经营不断转变,信托业务也从主业不明、功能错位向有别于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主营业务的“受托理财”财产管理功能定位转移。

大致来看,中国信托业的曲折发展可以分为三个特殊阶段以及五次行业层面的整顿治理。

1、中国信托业探索时期(1979年-2000年)

1979年,中国信托业在没有制度准备的情况下开始发展,正式开始了整个行业的探索时期。

1979年至2000年的二十余年间,中央各部委、银行及地方政府陆续设立大小信托公司,信托机构数量出现了显著的增长,最多时达到600多家。

该时期内,各信托机构基本业务模式均为高度银行划的混业经营体制,具有浓重的银行色彩。

198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信托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将信托机构划属于银行体系,其业务经营和公司治理与银行极为类似。

业务方面,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托法律法规支持,其吸收信托存款、拆借资金,发放信托贷款等业务,其本质与银行存贷业务没有本质区别。

监管方面,信托机构类同银行管制,无论是存款准备金缴存、呆账准备、利率管制或者是会计制度方面,均与银行机构定位相似。

与此同时,该时期内设立的信托公司也扮演了“金融百货公司”的角色,既经营类银行存贷主营业务,又在此基础上开展实业投资、外汇等相关业务。

可以说,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国内信托机构的业务开展是与社会发展需求紧密联系的。

在与传统银行机构互补、为社会各方提供相较于银行来讲更为灵活和多样融资渠道的同时,也为地方政府、各公司机构自主运用资金,投入各类项目建设提供了平台。

鉴于该时期国家政策倾向及社会融资需求、信托业法律体系尚未完善、国内人均收入水平较低等种种因素,处于探索时期的我国信托业,其主营业务已经偏离了信托财富管理功能的本源定位。

由于中国信托业发展初期经营模式粗犷无序,存在不少违规作业情况。

1979年至2000年间,监管部门对中国信托业进行了五次全行业层面的整顿规范,具体如下:

(1)信托业第一次治理整顿(1982年)

1982年4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整顿国内信托投资业务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2]61号),针对当时信托业自由发展阶段冲击信贷收支平衡现象进行行业清理,要求信托业务收归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机构办理,限定信托业机构业务为委托、代理、租赁、咨询。

(2)信托业第二次治理整顿(1985年)

1984年底至1985年,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过热,信托业务规模及增速不断上涨。

由于信托业发展初期,信托业务的本质与银行存贷款业务基本相似,全国性的经济过热直接导致了货币投放和信贷规模在一定程度上的失控。

中国人民银行及时出台相关规定,暂停和限制新的信托贷款和投资业务。

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框定信托公司业务与银行资产负债业务类同,可以从事实业投资,进一步强化和促进了信托行业的混业经营模式发展。

同年,我国经济发展增速较快,资金需求量日益增加,也促成了信托业的迅速膨胀。

短时间内信托机构数量猛增,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市场内有限的资金,助推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不断过快上升,对国家宏观经济造成了冲击。

(3)信托业第三次治理整顿(1988年)

1988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文件;次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文件,针对前一阶段国内涌现的各类公司机构所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集中进行公司清理整顿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文件精神,针对前期发展过快的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清理整顿。

经过一年多的清理工作,全国范围内信托投资公司数量锐减至339家。

(4)信托业第四次治理整顿(1994年)

1994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在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思路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信托机构准银行的功能和地位。

与此同时,1993年至1996年底,为了规范金融系统中信托机构盲目拆借资金、超规模发放贷款、信托投资体系紊乱等问题,开始清理整顿各级人民银行越权批设的信托投资公司。

1995年5月,国务院公告《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四家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银行所开设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全部与银行脱钩或撤并为银行分支机构,不得从事银行业务外的其他业务。

截至1996年末,经过一系列的整顿和清理,国内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信托公司数量降至244家。

(5)信托业第五次治理整顿(1999年)

199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2号)文件,正式启动信托行业恢复发展后规模最大、影响至深的一次行业改革。

文件强调,信托公司业务需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以手续费、佣金为收入的中介服务组织,严禁办理银行存贷款业务;信托行业与证券行业分业经营、分别设立、分业管理,对信托投资公司现有的股票经营业务需要单独设立或联合组建证券公司、证券经纪公司等方式实行分业经营。

分设后的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核定业务经营范围、实行分业管理。

文件明确本次行业整顿目标是:

通过整顿,实现信托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留少量规模较大、管理严格、真正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规范运作,健全监管,切实化解信托业金融风险,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该次整顿在2001年间基本告一段落,通过清理、裁撤,国内信托公司数量锐减至60余家。

第五次较大规模的行业整顿,为后续信托业规范管理、系统立法铺平了道路。

2、中国信托业规范发展时期(2001年-2006年)

该时期内,中国信托业规范发展的源动力,为2001年、2002年相继颁布的信托业“一法两规”。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填补了国内信托业内长期存在的制度建设空白,为我国信托业回归信托本源业务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

200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5号);次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

该两则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信托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做了明确划定。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业务;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总体来讲,信托公司业务被明确划分为狭义信托业务,即管理委托人信托资产、广义投资银行业务、自营业务等三大类。

“一法两规”的出台,标志着中国信托业正式进入具有系统性立法的规范经营发展时期。

在此阶段,中国信托业主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本源,信托业务的法律基础得以明确,公司性质重新定位为财产管理机构,信托公司客户对象得以明确和扩张(自然人委托纳入信托业务服务范围)。

3、中国信托业转型升级发展时期(2007年至今)

在“一法两规”颁布实施之后,各大信托公司逐步回归信托经营本源,逐渐从最初的粗犷式自由模式转变为规范、系统模式发展。

由于信托公司类银行存贷业务已经存在较长时间,且信托本源业务尚未形成规模,行业整体发展还是出现了若干问题。

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有:

第一,信托公司转型中,信托行业制度建设伊始,尚未完全覆盖信托公司广泛开展的各类业务规范,导致部分业务无规可循、无法可依,经营违规常有发生;第二,信托公司本源信托业务发展不及预期,一来各信托公司尚未摆脱业务重心偏移传统固有业务的惯性,二来本源信托业务在已有法律框架内约束较多,开展受限;第三,原法规体系下,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现象多发,且信托公司经营地域有所局限。

为清疏该阶段国内信托行业发展所受到的阻滞,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1月相继颁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第2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第3号),取代原有“两规”,对信托公司及原法规系统存在的实际问题作出适当的规范限制和补充修订。

“新两规”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信托业转型升级,并进入了新一轮规范发展时期。

三、行业发展现状

整体来讲,由于近年来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和居民收入的日益提高,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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