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学院大学生入伍及退役复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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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学院大学生入伍及退役复学管理办法

学院大学生入伍及退役复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献身国防,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规范学生入伍及退役复学工作程序,根据国家、军队和相关部门制定的《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征兵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包括学生预征、兵役征集及退役复学安置等系列工作。

学校成立学生入伍及退役复学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如下:

组长:

主管武装工作的校领导

常务副组长:

武装保卫部(处)长,学生工作部(处)长

成员:

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主任、宣传部部长、教务处长、纪检监察室主任、财务处长、各二级学院总支书记。

学校征兵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站:

主任由校武装保卫部(处)领导兼任,成员分别由武装部保卫处国防教育科长、学生工作部(处)学生科长、资助中心主任、就业中心主任、党委宣传部宣传科长、教务处教务科长、财务处学费管理人员组成。

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组织制定学校内部与国家政策相适应的大学生入伍及退役复学政策;根据上级征兵命令和相关要求,按要求、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国防教育及兵役征集的任务;组织学校各部门及时办理学生入伍和退役后复学手续。

学校征兵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校兵役征集和学生退役复学安置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制定计划,完善制度,依据政策办理手续,实施监督。

具体各相关部门职责是:

武装保卫部(处):

负责总体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及学生预征、应征各项工作,组织相关会议及学生体检、政审工作。

学生工作部(处):

负责应征入伍学生政治思想考评;审定并办理学生资助和学费补偿的相关手续,按要求组织入伍就业等统记。

教务处:

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审查、学业鉴定,办理学生入伍后保留学籍和退役后复学的相关工作,审定当年入伍学生本学期已开设但未进行结业考试的课(科)目成绩认定,负责落实学生复学后升学等各项优惠政策。

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国防教育及预征、征兵宣传工作。

监察室:

负责全程督查,维护征兵纪律,保证征兵工作顺利进行。

财务处:

负责审定入伍和退役复学学生应缴纳学费标准,管理并发放国家转移支付的学费补偿和复学资助款项,保障预征和征兵工作的所需经费。

第三条集在校大学生入伍及退伍安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预算,主要用于征集过程中的宣传、体检、政审、走访、运输和退伍大学生的管理、培训及其他优抚。

第四条征集条件和标准。

除按当年上级军事部门发布的征兵命令执行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可靠,思想稳定,品行端正,无违法乱纪行为和不良习性,无违纪处分。

(二)入学以来各科学习成绩合格以上。

(三)参加过预征登记。

报名应征时须持有兵役登记相关证明。

第五条征集的程序和实施办法

(一)预征登记。

大学新生入学报名注册前,应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兵役登记,学校征兵工作站应进行核实学生兵役登记证明材料并进行登记统计,对没有登记预征的学生,按规定要求补登。

(二)自愿报名。

学生持《学生证》、身份证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名,各二级学院指定专人对报名学生进行初审,核实报名者入学时间、年龄、在校表现、学习成绩、健康状况等情况,对合格者登记造册并提交学校征兵工作站。

(三)体检。

学校征兵工作站根据各二级学院报名情况,组织报名学生进行初检,并根据初检结果,原则上按1:

3的比例,确定参加总检学生并送上级军事机关复检。

(四)政治审查。

主要由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学校征兵工作站及相关学院予以配合。

二级学院初审必须由班主任(辅导员)或指定专人承办,学院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二级学院党总支公章。

(五)公示。

对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征人员进行公示。

(六)定兵。

根据体检政审情况将双合格学生报学校征兵领导小组审定。

定兵时双合格的学生党员、学生干部、优秀大学生、高年级学生优先选送。

(七)报上级兵役机关审定。

第六条入伍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记载

(一)应征报名学生通过体检政审后,当学期已经进行修读但未到学期结束,入伍后无法参加学校安排期考的,可以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当学期修读课程的考核。

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程、二级学院限选课程、专业方向课程、专业任选课程,由课程管理单位根据学生报名入伍时已经学过的内容进行命题,按在校学生考试的相关规定进行成绩评定;公共选修课程、公共体育课、学生的思想品德考核等可以免试,由任课教师根据情况给予成绩评定。

9月份入伍不涉及当学期已修课程,无法参加考试情况不作处理。

(二)成绩确定后,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应汇总学生当学期的成绩报教务处,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将获准参军学生的考核课程成绩随其他同学的成绩录入教务系统;未获准参军学生回原班学习参加期末考核,按考核结果的实际成绩登录。

(三)被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在办理入伍离校手续时,应持入伍通知书原件到学校征兵办工作站备案。

因特殊原因未及时备案时,须将入伍通知书原件寄至征兵办工作站,由学校统一办理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

学生保留学籍可延长至退出现役后二年。

(四)毕业班学生入伍后,当年学校开设的课程可以由学生在部队自学完成,但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队和二级学院及教务处批准同意,方可参加学校当年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获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条件准许按期毕业。

(五)已经完成所有开设课程学习任务并取得相应学分且只剩实习课程的学生,其实习课可以在部队完成,但应事先向学校提出在部队实习申请,并提交由部队签署的实习情况鉴定表,实习内容应尽可能与所学专业相关。

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准许按期毕业。

(六)应征入伍前在读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七)服役期间考取部队院校的学生,按照国家相应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优抚安置

对批准入伍的大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优抚安置待遇。

第八条退伍后复学安排

(一)退伍大学生退伍后两年内,可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学校征兵办工作站报到并申请复学。

复学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学生退伍后的春季或秋季开学初期,也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安排在学生退役报到时间,复学后由教务处和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安排到相应的班级复学。

办理流程:

征兵办工作站报到备案、领取申请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武装部保卫处审核,教务处批准并出具学籍异动通知书。

(二)退伍大学生原所学专业如已停办,则应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专科生为5年,本科生为6年,(不含服兵役两年时间)。

(三)入伍学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准其复学。

(四)服役期间表现良好的,其免修课程成绩按良好录入(百分制80分)。

第九条服役期间和复学后的费用退还与学费减免

(一)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征兵办工作站应协助学生按规定为其办理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手续;住宿费按已入住时间计收,多余部分退还;教材费按已实际领取教材费用收取,多余部分退还。

(二)退役大学生返校复学后由征兵办工作站按要求办理学费减免或资助。

(三)国家资助办法标准及年限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

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2.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3.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4.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第十条退役后复学的优扶政策

(一)退役复学学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国家各项与学生相关的优惠政策。

(二)在服役期间被团以上单位评为“优秀士兵”或荣立三等功的可以优先选当学生干部或优先列入党员发展对象,享受优先推荐就业、优先升本。

(三)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或被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特指享受国家助学补助后应缴部分学费)。

(五)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因公致残并有学习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特指享受国家助学补助后应缴部分学费)。

(六)立功受奖学生申请减免学费时,应提供学生在军队立功受奖的相关凭据:

奖励登记表,立功奖章、优秀士兵证章,立功受奖证书或奖章证书。

无立功受奖登记表的,必须出具师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退伍大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复学:

(一)不符合《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件,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三)在部队服役或退伍后待复学期间,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拘留或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处以劳动教养的。

(四)退伍后不服从学校复学安排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武装部、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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