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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预算编制

一、编制2015年省直部门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015年我省直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决策部署,遵循现代国家治理理念,着力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各项财税政策措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着力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着力优化省级预算支出结构,支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保障民生支出、重大政策支出和重点建设项目支出,从严从紧控制“三公”经费和行政运行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着力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减少部门预算调整事项,缩小预决算差异;着力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增强省级预算执行的及时性、均衡性,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不断提高财政支出绩效。

2015年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

1.明确管理职责。

根据规定,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和执行政府预算,强化在部门预算和财务管理方面的监督责任;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承担预算管理的主体责任,完整编报收入,统筹安排支出,统编收支预算,并对预算绩效管理、预决算信息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公开等工作负责。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和执行预算应当遵循《预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支出保障范围符合部门法定职能和事业发展规划,预算管理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科目、体系、标准以及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突出保障重点。

进一步强化公共财政职能,根据部门职能和事业发展规划,区分轻重缓急,明确优先排序,统筹省级财力,优化支出结构。

在保障省级运转的基础上,继续坚持财力下移,增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能力;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确保实施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

3.改进分配机制。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改进预算分配机制,清理规范重点支出与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事项。

对农业、教育、科技、计划生育等重点支出,根据推进改革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改变过去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办法。

同时,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出台的与人口数量等指标挂钩或按照固定标准安排的事业发展等专项支出,也一并进行清理和规范。

4.划分支出责任。

按照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的要求,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事权划分,加快建立管理职责与支出责任基本一致、事权和财力基本匹配的制度。

重点清理省和市县的共同事权项目,规范共同事权的支出责任,明确负担政策,确定负担比例,逐步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强化市县政府在落实政策方面的责任。

5.规范转移支付。

以事权和财力基本匹配为目标,按照“增一般、减专项、提绩效”的思路,调整完善转移支付方式和结构。

继续加大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严格控制省直各部门新设和增加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

2015年一律不新设省级专项资金,也不增加已有专项资金的额度。

继续合并、减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和规模,改进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和资金使用方式。

结合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和完善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竞争性领域专项进行清理,“小、散、乱”的项目坚决取消,确需保留的要改进分配方式,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

根据发展规划和建设需要,对已经设立的专项资金要明确期限,到期后调整或取消。

6.强化绩效导向。

确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完善预算编制环节的绩效目标审核机制,加强预算执行环节的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推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和市县支出绩效管理,推进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加快建立绩效导向的预算分配制度。

二、2015年省直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重点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增强省级预算统筹能力

在2014年省级已实现全口径预算编报管理的基础上,根据深化改革的要求,2015年重点抓好四项工作:

1.在公共预算编制方面,重点清理规范支出挂钩事项,不再挂钩安排重点支出;巩固改革成果,完善制度办法,规范省属高校部门预算管理。

2.明确四类预算的收支范围,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重点是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建立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公共预算的机制。

3.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口径,不再将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企业发展支出调入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列支;规范后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只反映省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及其安排的支出。

4.完善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从2015年起,由各部门准确预计中央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合理预测本级政府性基金收支,编制完整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切实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二)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提高部门预算完整性

1.加强四类预算的统筹协调,避免交叉重复安排支出。

对相关部门的支出,首先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如有不足而且必须安排的,再通过公共财政预算适当安排。

2.完善部门预算编审机制,明确编审管理重点。

各部门要尽可能准确地预计中央专款、事业支出、事业单位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并全额纳入年初部门预算。

根据部门预算收支范围,规范部门预算口径和报表报送格式,从2015年起将部门预算划分为部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和部门财务收支预算两个层次,部门既按照部门预算的基本口径准确编报财政拨款收支预算,同时也要遵循谨慎性原则编制财务收支预算。

预算审查和监管的重点是部门的财政拨款收支,同时做好部门其他收支的财务监管工作。

3.继续细化年初预算编制,减少待分配资金。

适应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要求,落实人大预算审查意见,严格控制部门预算中未细化到单位和项目的待分配资金规模。

(三)完善制度和机制,改进预算执行管理

1.完善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和机制。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是部门预算执行的主体,并对部门预算执行的结果负责。

按照“明确主体、分清责任,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强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完善制度和机制,改进和优化政府采购计划、国库支付用款计划和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等环节的审批方法和流程,强化部门主体责任和财政监管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改进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审批规程。

为确保依法合规执行预算,适当改进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的审批规程。

3.调整不可预见费使用审批办法。

从2015年起,除涉及预算单位和级次调整事项外,省财政厅不再将部门使用不可预见费纳入预算调整范围进行审批,由省直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自行安排使用。

不可预见费应当用于预算执行过程中省委、省政府交办的一般性临时工作所需经费,以及预算执行中增人增支而增加的基本支出;年底前仍有结余的,可以用于弥补医疗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不足等零星开支。

对违规支出不可预见经费的,省财政厅将在批复部门决算时要求进行调整。

(四)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国务院“约法三章”和省委“六条意见”,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有关公务支出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办法,2015年要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按照零增长的原则编制“三公”经费预算。

(五)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工作

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认真梳理本部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向社会购买。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部门预算,从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从编制2015年省直部门预算起,各部门按要求填报“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六)认真做好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工作

落实中央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要求,稳妥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在财政依法批复部门预算后,省直各预算单位应按统一要求公开2015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

三、2015年省直部门预算编制新的口径和要求

(一)所有财政经费保障的省直预算单位,都要编制部门预算。

预算编制应当从基层独立核算单位编起,按照管理级次逐级审核、汇总。

(二)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充分、合理预计部门预算中各项收入,真实、完整反映各项支出,详细填报部门预算编制说明(样式见附件1)。

无特殊政策原因,各预算单位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含中央公共预算资金和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安排的支出,一般不得低于前三年决算平均数。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标注部门预算数据及相关文件密级。

省财政厅将按照省直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考核评比的有关要求,对2015年省直部门预算编报工作进行考评。

(三)纳入省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收支包括:

1.行政单位:

全部收支列入部门预算;

2.事业单位:

除开展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收支以外,其他的收支全部列入部门预算;

属于补助市、县的支出(包括实行省集中采购、分配市县使用的支出),不得编入部门预算,应作为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项目单独编报;省直部门代支的、不属于本部门的支出,不得编入部门预算,作为省直专项编列。

(四)从2015年起,依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核定的编制安排省直事业单位财政补助经费,并按照以下政策进行分类管理:

1.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中原参公管理单位,继续比照省直行政单位经费保障办法,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保障人员经费,并按照统一的标准安排日常公用经费。

2.对其他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继续按照编制人数给予定额补助,由单位统筹各类资金来源,编制规范的部门预算。

3.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3〕30号)要求,根据单位财务收支状况,由省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五)各省直预算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政策,据实填报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奖金和住房公积金等明细项目。

从2015年起,省财政对在汉行政单位发放符合政策规定的奖励工资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人员经费统筹安排。

各预算单位应统筹编制部门预算,执行中根据实际获奖情况,按照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省委、省政府确定保留的奖项。

各预算单位应将省公医办分配的公费医疗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列基本支出下的“公费医疗”项目。

(六)省财政按照单项定额标准(详见附件2)和单位行政编制数计算核定日常公用经费总额。

各省直行政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在核定的日常公用经费总额内统筹安排各经济科目,以体现本单位工作的特点和要求。

省属高校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参考以前年度执行情况,以在校生人数为定员编制日常公用经费;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行政单位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编制日常公用经费。

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成本性开支,不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反映,在项目支出中用“专项业务项目”反映。

(七)各省直预算单位根据分管(或协管)省领导的要求,在预算控制数内,根据法律、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规划及重点,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管理财政项目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政办函〔2011〕84号)文件要求,严格对所有项目(含重点政策性项目)进行整合,统筹安排项目支出预算,保障落实重点政策的经费需要。

各预算单位应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支出必须落实到具体执行单位和具体支出项目,对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不具备执行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年初预算;预算一经确定,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事项外,不得调整;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等超收收入原则上当年不安排支出。

所有使用政府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等)的项目,必须按《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申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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