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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苏州商品房买卖合同

工商备案号:

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编号:

苏房商X合同XXXXXXXXXXXX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

二〇一四年印制

买受人留存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示范文本,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适用于苏州市新建商品房买卖。

二、本合同签订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屋初始登记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销售(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买受人可向有关部门进行查阅。

三、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充条款的形式进行调整。

四、商品房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本合同示范文本可在苏州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查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合同条款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必要时可向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专业机构咨询。

合同签订并网上备案后,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应该向房屋所属区域房产登记部门申请预告登记。

五、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选定的内容显示“【XXXXXX】”或“〖XXXXXX〗”,未被选定的内容显示“【XXXXXX】”或“〖XXXXXX〗”以示删除。

合同要体现平等原则,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额应当公平对等。

六、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或已建成但未经初始登记的房屋,该商品房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约前,应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了解。

七、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对本合同每份原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八、出卖人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九、出卖人在出售商品房时,有义务告知买受人顶层有可能安装无线基站等事项。

十、本合同网签密码分为草稿密码和合同密码,草稿密码和合同密码均由买受人设置,由大小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单一或交替组成,密码字符7-20个,密码中间不得出现空格或其他符号。

买受人设置草稿密码,表示买卖双方对草稿合同全部内容的认同,如有错误可以修正。

买受人设置合同密码,表示买卖双方对电子合同全部内容的认同。

合同密码一经设置,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自动禁止对电子合同内容进行任何更改。

十一、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经备案后,可利用合同编号及当事人持有的密码,在苏州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查询合同的真实性及备案情况。

十二、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本合同电子模板中空白部分预先拟定的条款,以及合同附件预先拟定的补充条款内容向房屋所属区域的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主管部门提示: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买受人应仔细阅读本合同封面之《特别告知》!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国内其他有关城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的先进理念,结合我市实际,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

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主体

出卖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销售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代理机构备案证书号:

理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出生日期:

国籍/地区:

【身份】【机构】证照名称:

证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时】【产权登记时】约定共有方式

合同约定共有方式:

【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份额:

法定代理人

(一):

国籍:

【身份】【机构】证照名称:

证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理人

(二):

国籍:

【身份】【机构】证照名称:

证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机构):

】,【身份】【机构】证照名称:

证照号:

联系(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买受人若为成年人,填写以下信息:

配偶:

【有】【无】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未成年子女:

【有】【无】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买受人若为未成年人,填写以下信息:

父亲:

【有】【无】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母亲:

【有】【无】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未成年兄弟姐妹:

【有】【无】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出生日期:

国籍/地区:

【身份】【机构】证照名称:

证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时】【产权登记时】约定共有方式

合同约定共有方式:

【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份额:

法定代理人

(一):

国籍:

【身份】【机构】证照名称:

证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理人

(二):

国籍:

【身份】【机构】证照名称:

证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机构):

【身份】【机构】证照名称:

证照号:

联系(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买受人若为成年人,填写以下信息:

配偶:

【有】【无】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未成年子女:

【有】【无】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买受人若为未成年人,填写以下信息:

父亲:

【有】【无】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母亲:

【有】【无】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未成年兄弟姐妹:

【有】【无】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第二部分合同标的物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和销售依据)

出卖人依法取得位于区(镇)路号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苏国用()第号),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划拨】,终止日期:

年月日,土地用途为【住宅】【商服】【_】。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

买受人所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买受人所购买的商品房已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销售(预售)条件,经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上市【销售】【预售】,【商品房屋初始登记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

国有土地分割证编号为。

第二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上述项目公安门牌号为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属自然层为层(主管部门提示:

如存在4层、13层、14层等不编层和有架空层、地面车库等,所属自然层应作相应处理,架空层、地面车库算自然层次,半地下车库不算自然层次)。

房屋竣工后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本款所列地址、幢号、室号发生变化的,以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为准。

该商品房用途为,属结构,所属楼宇主体建筑自然层数为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是住宅的,【符合】【不符合】日照标准。

如果该商品房不符合日照标准的,双方约定处理方式为:

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为平方米,阁楼、跃(夹)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自行车库、汽车库、其他等部位层高2.2米以下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该商品房层高及面积构成详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建筑面积为已经房屋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测绘机构测绘的【预测面积】【实测面积】。

在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均以房屋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

该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

该商品房的层高为米(主管部门提示:

房屋如低密度住宅、跃层式住宅、复式住宅等各部位层高不一致的,开发商应对不同部位的层高在合同中予以载明)

该商品房为【毛坯房】【全装修房】,装修及设备设施标准见附件七和附件八。

该商品房共有个阳台(个封闭式,个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载明的平面布局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商品房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

本建筑区划的配套设施在本合同补充条款或附件中约定,未作约定的,按房屋所在地的规划行政部门批准的图纸为准。

其中: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4)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5)人防工程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处理。

第三条(抵押情况)与(出租情况)

1、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1)、该商品房或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或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____________,抵押登记部门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

_____________。

出卖人保证在房地产初始登记时已注销该商品房原由出卖人设定的抵押权。

2、该商品房的租赁情况为下列第___项。

(1)、出卖人未将该商品房出租。

(2)、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出租,【买受人为该商品房承租人】【买受人不是该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部分房价款和付款方式

第四条(计价方式和价款)

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该商品房如是装修房的,总价款包含房屋全装修款,下同):

1、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根据本合同第二条载明的建筑面积,该商品房的总价款暂定为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__________元)。

2、按照套内面积计算,根据本合同第二条载明的套内面积,该商品房的总价款暂定为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________元)。

3、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亿仟佰拾万

仟佰拾元整(________元)。

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面积差异的原因根据第八条处理外,不再作变动。

如买受人委托出卖人申办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时,买受人应缴纳的其它费用见附件六。

除买受人同意或出卖人代政府收取的税费项目、标准增加外,出卖人不再另行增收其它费用。

买受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由附件六明确,在交付该商品房之前交存。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买受人选择下列第种付款方式,具体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见附件三: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

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总价款的_____%,其余部分房价款由买受人贷款支付。

买受人【自行选择贷款银行】【同意向出卖人指定银行申请贷款(出卖人指定银行为)】,买受人同意按贷款银行要求向银行提供申请贷款所需要的资料,出卖人应协助买受人提供贷款所需要的资料。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在约定的付款日期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约定的付款日期届满后日内,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含获得原贷款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金额符合申请贷款数额),并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若买受人在上述期限内仍不能付清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自出卖人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已交房的买受人将房屋退还给出卖人,并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总价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

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在约定的付款日期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有权单方书面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应于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退还买受人,并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总价款%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但双方就具体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的除外。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在约定的付款日获得银行贷款或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卖双方应就具体付款方式另行协商,并于日内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卖人应当将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和定金退还买受人。

第六条(预售款监管账户)

根据出卖人与银行年月日签订的预售款监管协议,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银行为;预售款监管账户名称为;账号为。

买卖双方同意,上述房价款由买受人按本合同附件三的付款方法,按期汇入上述预售款监管账户,并由该银行对本合同项下之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监管。

买受人采用现金直接支付给出卖人房价款的,出卖人收到后应及时解入上列预售款监管账户。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或附件三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房价款的,按逾期时间,分别作如下处理:

(本条第1款和第2款不作累加处理)

1、逾期在______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出卖人实际收到逾期相应房价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日(该数字应当等同于本条第1款中的数字)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自出卖人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已交房的买受人将房屋退还给出卖人,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总价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出卖人其他损失的,买受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出卖人实际收到逾期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的违约金(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款中的对应比率),合同继续履行。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本合同第五条或附件三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四部分面积和高度误差的处理方式

第八条(房屋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在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均以房屋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

实测面积与第二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四条按照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计价的约定,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误差比在±3%(包括±3%)以内的,按该商品房每平方米单价(按标准层、阁楼、跃层、其他不同部位单价计)计算多退少补;

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买受人有权在房屋交付之日起十五日内单方面书面通知出卖人解除本合同。

买受人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出卖人应当自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包括因买受人贷款购房已支付贷款利息),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住房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已付房款的利息。

买受人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实测面积大于预测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实测面积小于预测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住房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于房屋交付后三十日内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2、按套(单元)计价的,出卖人应当在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或者与出卖人重新约定总价款。

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约定的尺寸误差范围

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处理方式:

第九条(房屋层高差异处理方式)

在该商品房交付时,该商品房层高(按国家规范测量)低于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层高,实际高度与约定高度之差超过国家标准规定施工允许误差且出卖人无法修正的,出卖人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总价款的【2%】【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高度误差比超过1%的,买受人有权在房屋交付之日起十五日内单方面书面通知出卖人解除本合同,出卖人应于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买受人已支付款项(包括因买受人贷款购房已支付或已发生贷款利息)及利息(按照已付款项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住房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返还买受人,出卖人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总价款的【2%】【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高度误差比=(合同约定高度–房屋实际高度–施工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合同约定高度×100%

第五部分房屋质量和房屋保修

第十条(房屋质量标准)

出卖人交付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强制性标准。

全装修房交房时的装修标准【按样板房标准验收】【按本合同其他约定验收】。

节能措施、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等指标在补充条款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十一条(装修房标准)

本合同附件八所列商品为基本配置,出卖人可按所列产品市场动态情况作局部更换,出卖人承诺进行更换后的配置不低于本合同附件八所约定的标准。

更换的配置应告知买受人。

出卖人在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如出卖人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不一致的,出卖人将在补充条款中说明。

如出卖人在补充条款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并承诺交房时的装修质量不低于样板房水平。

出卖人应对样板房装修情况进行公证后才能拆除,否则,引起装修质量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举证责任。

出卖人承诺,装修质量的验收标准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房屋保修责任)

出卖人对该商品房建筑结构及主要设备保修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法规、规章承担保修责任,但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它非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负保修责任。

在保修期内,该商品房出现质量缺陷,出卖人应当承担该商品房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出卖人修复,买受人产生实际经济损失的,出卖人应据实赔偿给买受人。

出卖人修复期间,需要买受人配合的,买受人应协助,出卖人补偿给买受人每日(不足一日按一日计)【100元】【_元】的误工费。

(本条适用于出卖人在保修期内由出卖人进行或出卖人委托施工单位、物业服务单位进行的维修活动,不包括在保修期外的维修活动)。

全装修房装修工程的保修期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为期2年。

在保修期内如该商品房装修发生质量问题的,出卖人负保修责任。

出卖人对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有部分的保修期自房屋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或《建筑使用证》(《建筑临时使用证》)之日起计算。

既有《建筑使用证》,又有《建筑临时使用证》的,以《建筑临时使用证》核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不履行保修义务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责任而怠于履行,经买受人书面催告日仍怠于履行的,买受人有权自行修复,并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修复费和违约金,修复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价规定,违约金为修复费的【100%】【%】。

第十四条(出现质量缺陷时买受人的权利)

1、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有权机构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出卖人解除本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日内,买受人将房屋退还给出卖人,出卖人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总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造成买受人其他损失的,出卖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除该商品房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缺陷,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出卖人解除本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日内,买受人将房屋退还给出卖人,出卖人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总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造成买受人其他损失的,出卖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装修和设备材料标准与约定不符时买受人的权利)

出卖人交付的该商品房装修和设备材料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七、附件八约定的标准,买受人在房屋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六个月】内有权按下列第项处理:

1、出卖人应补偿【100%】【%】的装修和设备材料差价给买受人;

2、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1个月内更换,出卖人应补偿【100%】【%】的装修和设备材料差价给买受人(房屋外观、门窗等经房屋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予更换的,买受人放弃选择此项);

3、。

第六部分房屋交付及所有权转移

第十六条(房屋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或《建筑使用证》(《建筑临时使用证》),全装修房质量还应符合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

第十七条(房屋交付时间)

出卖人定于年月日前将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不可抗力除外。

本合同所称交房日期包括装修工程施工周期。

经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以提前交付该商品房,但最早不得早于年月日,否则,买受人有权暂不接受房屋交付。

第十八条(房屋交付程序、标志)

出卖人至少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

买受人应在书面通知书中确定的交付日起十五日内,会同出卖人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

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交或供买受人查阅下列资料:

1、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资料;

2、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出卖人应当提供《非住宅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非住宅商品房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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