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0版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说明(7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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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2010年

实体项目、措施项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实体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总说明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实体项目)上册(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GBJD-101-9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补充预算定额》(1998版)的基础上,根据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装操作规程,以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和国家现行的工期定额,结合我区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和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完成合格建筑工程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基础。

三、本定额是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相配套的消耗量定额。

四、本定额是编制地区基价表(单位估价表)的依据;是编、审设计概算、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的依据;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是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工程计算的参考;也可作为企业编制企业定额,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核算的参考。

五、本定额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六、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除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本定额和各章工程量计算规则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七、本定额以专业工程划分,按章、节、项目排列,各章均有说明和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由“工作内容”和“定额表格”组成,有的还加有必要的附注。

八、人工工日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

2、机械土(石)方,桩基础,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人工随机械产量计算的,人工幅度差按机械幅度差计算。

九、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采用的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均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

2、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平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

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木质工程也已包括

干燥损耗,其他材料费以该项目材料费之和的%表示。

3、本定额中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³)表示,其配合比是按照《2009年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新建造【2009】2号)进行计算的。

4、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同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

十、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1、挖掘机械、打桩机械、运输机械(包括推土机、铲运机及构件运输机械等)分别按机械、容量或性能及工作物对象,按单机或主机与配合辅助机械,分别以台班消耗量表示。

2、随工人班组配备的中小型机械,其台班消耗量列入相应的定额项目内。

3、本定额中的机械类型、规格是按常用机械类型确定的,如实际机型、规格与本定额不同时,允许调整。

4、本定额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所需的费用。

如发生再次搬运的,可另行计算。

十一、本定额中第九章、第十章内容为一般装饰装修工程。

本定额以外的装饰装修工程均执行《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

十二、本定额适用高度,按建筑物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高度23.3m(多层为7层)以下编制的,超过23.3m(多层为7层)时,可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

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措施项目)下册中“超高增加费定额”计算。

十三、本定额适用海拔高程2000m以下,地震烈度八度以下地区工程。

十四、本定额的工程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考虑在定额内。

十五、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在内。

十六、本定额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1总则

1.0.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5

2术语

2.0.1层高story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自然层fioor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架空层emptyspace

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走廊corridorgallery

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挑廊overhanging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6檐廊eavesgallery

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7回廊cloister

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门斗foyer

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建筑物通道passage

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10架空走廊bridgeway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勒脚plinth

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0.12维护结构envelop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维护性幕墙enclosingcurtainwall

直接作为外墙起维护作用的幕墙。

2.0.14装饰性幕墙decorativefacedcurtainwall

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15落地橱窗frenchwindow

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6阳台balcony

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2.0.17眺望间viewroom

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2.0.18雨棚canopy

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的遮雨、遮阳篷。

2.0.19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20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21变形缝deformationjoint

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2.0.22永久性顶盖permanentcap

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2.0.23飘窗baywindow

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0.24骑楼overhang

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0.25过街楼arcade

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3.0.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0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1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3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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