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处罚细则(修改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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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处罚细则
为加强联华国际-萍乡雍华庭项目现场施工管理,规范施工行为,保证现场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得到有效控制。
依据施工合同文件有关条款制定以下细则:
第一条:
施工现场的库房、机械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模板、脚手工具、加工场地、办公室、厕所等布置,须严格按照监理部批准的最新现场总平面图中位置布置,不按照规定的位置布置,以每处为单位,每处罚款100~200元,并按监理通知的期限进行整改,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50元,罚款总额累加。
第二条:
现场内的污水排放及积水现象,包括基坑、地下室及施工现场地表面、厕所、卫生间、沉淀池(化粪池)等,不及时清理排放,每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施工人员严禁随地大小便,对未在指定地点大小便人员,小便每次罚款200元,大便每次罚款200元,其所属施工班组负连带责任,如查不出当事人,由所属班组共同承担。
第三条:
废旧材料不按照现场总平面图布置位置堆放,不按时外运或废旧材料堆放场已满,不及时外运,每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第四条:
建筑垃圾不按照现场总平面布置位置堆放,不按时外运或垃圾堆放场已满,不及时外运,每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第五条:
施工现场周围及楼内的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以每层或每10平方米(对室外和地下室而言)为单位,每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第六条:
施工现场的临时施工用电方案须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施工。
现场内的临时施工线路敷设,必须使用合格的电力电缆埋地敷设、架空或挂墙须按规范敷设,接入设备或配电箱的电线电缆要规整,否则按照电缆数或不规整处,,罚款200~5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根或每处,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第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不符合要求,如:
无工作零线端子、无保护接地端子、非三相五线制、非一机一闸一漏电、开关无盖、配电箱、开关箱无箱门,非防雨配电箱、开关箱等,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罚款200~1000元,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一项或每一条,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第八条: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每人次罚款50元,管理人员每人次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现场严禁高空抛物,违者个人罚款1000元,所在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发生安全事故的,除承担一切责任外,将第一责任人清除出场。
第九条:
施工现场穿拖鞋或凉鞋的工人,每人次罚款50元,管理人员每人次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第十条:
“四口”“五临边”防护不合格,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罚款200~500元,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50元,罚款总额累加。
第十一条:
安全通道不合格、无安全通道指示标志、无封道指示标志、安全通道无照明、照明设施无人及时维护者,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罚款100~200元,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在规定的位置设置灭火器,未在规定的位置上设置灭火器、灭火器数量不足、灭火器失效、灭火器没有标注检查日期,以每一项或每一处为单位,罚款100~200元,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第十三条:
现场施工机械设备无防护罩(如:
电锯、电焊机等),以每一台为单位,罚款50~100元,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一台罚款50元,罚款总额累加。
第十四条:
材料进场,不及时通知监理检验(3天内),罚款200~500元;不及时送检(进场3天内),从而影响正常施工使用的,除按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外,每次罚款200~500元;对于经检验不合格的物料,不及时退场(3天内),每拖延一天次罚款200元;如果承包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将处以十倍的罚款。
第十五条:
建筑材料须在取得见证送检合格报告后,才能使用(特殊情况除外),如提前使用,每发现一次,罚款300~1000元;送检的试验报告,最迟在检测部门发出的第二天下午17:
00前报监理,每拖延一天,罚款300元,特殊情况需经建设单位书面批准,履行“紧急放行”手续。
第十六条:
未经监理验收,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除进行必要剥离以达到检验目的外,每次罚款500~1000元。
第十七条:
出现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每次罚款1000~5000元。
第十八条:
对于蓄意影响、阻挠监理正常验收工作,或验收过程中同一工序发现二处或两次未进行自检者,每次罚款500元。
第十九条:
蓄意影响监理或业主开展正常计量工作,或弄虚作假,妨碍计量正常进行,罚款500~1000元,并推迟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二十条:
监理部发的监理通知有关限期进行整改的项目(或每条),或周例会上业主、监理通知要求完成的工作,施工方无正当理由被监理书面确认者,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不整改者,罚款500~1000元,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计计算。
第二十一条:
周例会、专题会等,各施工单位迟到或早退者每次罚款50元,无故不参加例会的单位,每次罚款100元,并无条件执行会议内容;无故不参加及参加人员不合要求者或迟到三次者,并推迟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方管理人员不能有效组织现场施工,不能与业主或监理很好配合,开展现场的管理工作,对工人的无理取闹行为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每次罚款1000元,并推迟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二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包括总包)周计划、月计划没有按时完成,又无正当理由被监理书面确认者,按照每一项每拖延一天,罚款1000元,罚款总额累计计算,如有合同、协议约定的进度、工期滞后处罚的同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每周、月末未按要求上报报表,罚款100~200元/次。
第二十五条:
本罚款办法可由监理公司执行,建设单位工程部确认。
第二十六条:
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管理需要,陆续增加新的细则内容。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的罚款不变)。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意见: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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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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