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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苏版6材料与解析11世界文化遗产的由来

历史苏版6材料与解析:

1.1(世界文化遗产的由来)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重大举措

1、《世界遗产公约》出世的直接诱因与过程

总体上,1960年到1980年持续20年的努比亚遗址的救援和宣传活动,是催生《世界遗产公约》出世的直接诱因,也是对其实施的初期检验。

1959年,为发展当地经济、消除水患、发挥水电效能,埃及政府决定,在埃及的南部阿斯旺地区拦腰切断尼罗河,修建纳赛尔水库。

水库所必须修建的一道高坝,抬高了水位,使努比亚的遗迹和遗址受到了严重威胁。

当河水行将淹没努比亚的遗迹和遗址的时候,埃及和苏丹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了请求,希望有国际社会的帮助,以拯救迫在眉睫受到威胁的努比亚的遗迹和遗址。

对这一请求的回应,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存和保护人类文化遗产的第一次国际行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努力得到了大约50个国家的支持。

各个国家及国际组织捐款8000万美元。

1964年开始,用了整整10年时间,阿布辛拜勒的两座神庙被完整妥善切割、易地重建。

……

在国际社会拯救阿布辛拜勒神话的活动影响下,对文化遗产的法定保护进入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①的工作议程上来。

世界文化遗产的概念业已成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一个非政府组织──国际遗迹和遗址委员会〔ICOMOS〕②就保护文化遗产起草了一个公约。

与此同时,作为世界上最早批准加入《世界遗产公约》的美国积极参与了自然遗产部分的起草。

它与另一个非政府国际组织──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③合作,对自然遗产的保护进行归纳,并提议将保护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放在同一个法律文件中。

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对提议进行了讨论,最后决定,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拟定一个公约,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保护放在同一个法律文件中。

1972年11月,在巴黎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全体会议,对于世界遗产是一个重要的时刻。

正是在这次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影响深远、历久常新的全球性保护世界遗产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

──刘红婴、王健民《世界遗产概论》,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

【解读】这段材料指出,1960年到1980年努比亚阿布辛拜勒至菲莱的努比亚遗址的救援和宣传活动〔见教科书第二单元第二课〕,是促使《世界遗产公约》诞生的直接诱因。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努比亚遗址的搬迁,使人们深刻认识到,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许多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正面临严重的威胁,如不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和拯救措施,它们都将遭到毁灭性的破坏,从地球上消失,后果不堪设想;而保护和拯救那些历经数千甚至数万年之久形成的重要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单靠所在国家的力量往往难以完成,特别是小国和穷国更是如此,需要各国伸出援助之手;这种保护和拯救,还必须以国际公约的法律形式予以确认,从而对缔约国产生约束力,使人类遗产的保护真正到位。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11月在巴黎通过的《世界遗产公约》,就是这样一个关于世界遗产的根本大法,它既是世界遗产的概念在国际法上的确定,同时也标志着保护世界遗产的全球化行动的开始。

【注释】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1946年11月4日成立,同年12月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

总部设在法国巴黎。

宗旨是:

通过促进成员国在教育、科学和文化方面的合作来推动世界的和平和安全,从而加强对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正义、法律,以及对不分种族、性别、语言、宗教的全人类应该拥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广泛尊重。

组织机构有:

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一般为每两年开会一次;执行局,由大会选出40名成员组成;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②国际遗迹和遗址委员会〔ICOMOS〕:

成立于1965年,总部设在法国巴黎。

是世界上惟一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理论、方法、科学技术研究的国际非政府组织,拥有来自100多个国家的6000余名成员。

作为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合作伙伴,负责对所有被提名进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和文化景观遗产工作中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紧密配合。

③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

1948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支持下成立的国际非政府组织,拥有来自125个国家的800余名成员,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

宗旨是谋求确保完整性和自然多样性的保存,以及自然资源利用的平衡性和生态发展的可持续性。

作为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合作伙伴,负责对所有被提议参评的世界自然遗产、文化和自然遗产、文化景观遗产进行评估;就已有的世界自然遗产地的保护状况向世界遗产委员会提供报告;对自然遗产的保护人员进行培训。

2、世界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

第4条本公约缔约国均承认,保证第1条和第2条①中提及的、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遗传后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

该国将为此目的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国资源,必要时利用所能获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财政、艺术、科学及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

第5条为保证保护、保存和展出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本公约各缔约国应视本国具体情况尽力做到以下几点:

1、通过一项旨在使文化和自然遗产在社会生活中起一定作用并把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全面规划计划的总政策;

2、如本国内尚未建立负责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保存和展出的机构,那么建立一个或几个此类机构,配备适当的工作人员和为履行其职能所需的手段;

3、发展科学和技术研究,并制定出能够抵抗威胁本国文化或自然遗产的危险的实际方法;

4、采取为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这类遗产所需的适当的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

5、促进建立或发展有关保护、保存和展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或地区培训中心,并鼓励这方面的科学研究。

第6条

1、本公约缔约国,在充分尊重第1条和第2条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所在国的主权,并不使国家立法规定的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同时,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因此,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给予保护。

2、缔约国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应有关国家的要求帮助该国确定、保护、保存和展出第11条第2段和第4段②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遗产。

3、本公约各缔约国不得故意采用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本公约其他缔约国领土内的、第1条和第2条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措施。

第7条在本公约中,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保护应被理解为建立一个旨在支持本公约缔约国保存和确定这类遗产而努力的国际合作和援助系统。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Ⅱ、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

【解读】《世界遗产公约》第4条规定,各缔约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

它必须为此“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国资源”;在必要时即本国力不能及之时,“利用所能获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

也就是说,世界遗产的保护应以本国为主,国际援助为辅。

第5条对世界遗产所在国的保护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1、制定并通过一个有关遗产利用和保护的总政策和全面规划;2、建立一个或几个负责保护、保存和展出世界遗产的机构,配备适当的人员和必需的手段;3、发展保护世界遗产的科学技术研究;4、采取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遗产所必须的各种措施;5、建立保护、保存和展出遗产的培训中心。

第6条规定,公约的缔约国承认公约所定义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所在国的国家主权,不损害该国法律规定的财产权,在这个前提下同时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整个国际社会都有对它们进行保护的责任。

这种保护的具体表达,是应有关国家的请求对该国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和展出提供帮助;不得故意采用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的损害措施。

第7条规定,所有对世界遗产的国际保护,都属于建立一个旨在保存和确定这类遗产国际合作和援助系统的组成部分。

根据上述的规定,各缔约国领土内的世界遗产,其主权和财产权属于该国所有,所以该国应对其承担保护的主要责任;但世界遗产的突出的普遍价值那么是属于全人类的,因此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为缔约国的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援助和合作。

【注释】①第1条和第2条:

《世界遗产公约》的第1、2条是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

第1条的条文是:

“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

文物:

从历史艺术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窟以及联合体;建筑群:

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

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第2条的条文是:

“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自然遗产’:

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或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②第11条第二段和第4段:

《世界遗产公约》第11条第2段是:

“根据缔约国按照第1段规定递交的清单,〔世界遗产〕委员会应制定、更新和出版一份《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所列的均为本公约第1条和第2条确定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组成部分,也是委员会按照自己制定的标准认为是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财产。

一份最新名录应至少每两年分发一次。

”第4段是:

“委员会应在必要时制定、更新和出版一份《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所列财产均为载于《世界遗产名录》之中、需要采取重大活动加以保护并为根据本公约要求给予援助的财产。

《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名录》应载有这类活动的费用概算,并只可包括文化和自然遗产中受到以下严重的特殊危险威胁的财产:

蜕变加剧、大规模公共或私人工程、城市或旅游业迅速发展计划造成的消失威胁;土地的使用变动或易主造成的破坏;未知原因造成的重大变化;随意摈弃;武装冲突的爆发或威胁;灾害和灾变;严重火灾、地震、山崩;火山爆发;水位变动、洪水和海啸等。

委员会在紧急需要时可随时在《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名录》中增列新条目并立即予以发表。

3、世界遗产基金

〔材料一〕第15条

1、现设立一项保护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基金,称为“世界遗产基金”。

2、根据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财务条例》的规定,此项基金应构成一项信托基金①。

3、基金的资金来源应包括:

〔1〕本公约缔造国义务捐款和自愿捐款;

〔2〕以下方面可能提供的捐款、赠款或遗赠;

〔a〕其他国家;

〔b〕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联合国系统的其他组织〔特别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②〕或其他政府间组织;

〔c〕公共或私立机构或个人;

〔3〕基金款项所得利息;

〔4〕募捐的资金和为本基金的活动的所得收入;

〔5〕世界遗产委员会拟订的基金条例所认可的所有其他资金。

4、对基金的捐款和向委员会提供的其他形式的援助只能用于委员会限定的目的。

委员会可接受仅用于某个计划或项目的捐款,但以委员会业已决定实施该计划或项目为条件。

对基金的捐款不得带有政治条件。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Ⅳ、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基金

〔材料二〕第19条凡公约缔约国均可要求对本国领土内组成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或自然遗产之财产给予国际援助。

……

第22条世界遗产委员会提供的援助可采取下述形式:

1、研究在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本公约第11条第2段和第4段所确定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方面所产生的艺术、科学和技术性问题;

2、提供专家、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以保证正确地进行已批准的工作;

3、在各级培训文化和自然遗产的鉴定、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方面的工作人员和专家;

4、提供有关国家不具备或无法获得的设备;

5、提供可长期偿还的低息或无息贷款;

6、在例外或特殊情况下提供无偿补助金。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Ⅴ、国际援助的条件和安排

【解读】《世界遗产公约》第15条规定,世界遗产委员会应设立一项世界遗产基金。

第16条规定,这项基金来源于缔约国的捐款〔包括义务捐款即会费和自愿捐款〕,任何国家、组织机构或个人的捐款、联合国其他组织〔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捐赠,也可以来自募捐、基金活动收入及其他途径等。

捐款者可提出自己的款项仅用于某个计划或项目,但不得带有政治条件。

第19条规定,凡是缔约国均可要求对本国领土内的世界遗产提供国际援助。

第20条规定,世界遗产基金用于遗产保护工作的专门研究,提供或培训专家、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提供设备,提供长期低息或无息贷款,或在特殊情况下提供无偿补助。

【注释】①信托基金:

委托信托公司或银行信托部代为运用的基金。

其特点是存期较长,利率较高;除由收存单位保本保息外,每届决算有盈余时,还可分得一定的红利。

②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是联合国为促进发展而进行的技术合作、财政和协调活动的中心机构,成立于1965年,总部设在美国纽约。

宗旨是帮助发展中国家更好地利用其丰富的资源,提高生产力,改进居民的生活质量。

4、世界遗产委员会

〔材料一〕第8条

1、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内,要建立一个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称为“世界遗产委员会”。

委员会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常会期间召集的本公约缔约国大会选出的15个缔约国组成。

委员会成员国的数目将在至少40个缔约国实施本公约之后的大会常会之日起增至21个。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Ⅲ、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政府间委员会

〔材料二〕3、世界遗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具有四项基本功能:

ⅰ、在缔约国提名的基础上,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化与自然遗产将受到《公约》的保护,并将其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ⅱ、与缔约国联络,监督其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地的保护状况;

ⅲ、在紧急需要的情况下决定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仅限那些需要进行大规模保护行动的遗产地和按照《公约》要求提出援助的遗产地〕;

ⅳ、决定世界遗产基金的资源以何种方法及在何种条件下最有效地帮助缔约国,以使其保护好那些杰出和举世公认的遗产。

──《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绪言

【解读】世界遗产委员会是根据《世界遗产公约》的规定,于1976年成立的一个政府间的国际合作机构,最初由公约缔约国大会选举的15个缔约国,后增至21个缔约国的代表组成。

根据《操作指南》的规定,它主要任务有三个:

一是将国际上认为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和自然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二是管理世界遗产基金,审定各缔约国提出的援助申请;三是对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和管理状况进行监督,使其得到有效的保护。

5、世界遗产公约标志

127、委员会在其第二届会议上采纳了由米盖尔·奥利夫先生设计的徽志。

该徽志标志着文化与自然间的互相依赖:

中间的方形是人造物,圆形象征自然,两者密切相联。

徽志呈圆形,如同世界,同时又象征保护。

委员会决定由设计者提议的徽志可根据用途、技术要求和艺术考虑以任何颜色或大小使用。

徽志应一直与“WorldHeritnge·PatrimoineMondial”连用。

“PatrimoineMondial”所占位置可翻译成徽志使用国的通用语言。

──《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绪言

【解读】《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是《世界遗产公约》的一个补充文件。

其中的第127条,对世界遗产公约的徽志作了说明。

这个徽志,以简洁的图案,表现了文化与自然互相依存的关系,同时也表达了全人类对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关注和保护的决心。

鉴于各个场合的不同情况,委员会特别决定,此徽志可根据用途、技术要求和艺术考虑以任何颜色或大小使用,灵活掌握;但徽志必须与“WorldHeritnge·PatrimoineMondial”连用,不过“PatrimoineMondial”〔法文“世界遗产”〕可译成使用国家的通用语言。

《世界遗产名录》与登录标准

6、《世界遗产名录》

〔材料一〕〔见“世界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注释②所引《世界遗产公约》第11条第2段的规定〕

〔材料二〕135、《世界遗产名录》和《濒危世界遗产名录》每年都将公布最新版本。

──《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下·世界遗产名录的公布

【解读】根据《世界遗产公约》第11条第2段的规定,《世界遗产名录》是世界遗产委员会依据文化和自然属性的各项标准而批准的世界遗产的正式记录,被认为具有全球性的突出的普遍价值。

它最初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后来的《操作指南》改为每年公布一次。

据此可知,世界遗产是有国际上的依据、有严格的批准程序的事物。

只有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后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才能称作世界遗产,而不是任何古老的、美丽的、闻名的东西都是世界遗产。

7、登录《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必须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

24、如上所定义的纪念碑、建筑群或遗址,在被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时,〔世界遗产〕委员会在认定其符合以下一条或多条标准并检验其真实性后,根据《公约》承认其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

每个被提名的遗产应:

A、〔略〕B、ⅰ、符合对设计、材料、工艺或布局以及文化景观的特性及构成的真实性检测〔委员会强调只能接受基于对原址进行完全、细致记录而无臆想情况下的重建〕,ⅱ、……此外,为保存文化遗址的完整,特别是那些对众多游客开放的遗址,涉及的有关国家应提供适当的管理办法,其中包括财产的管理、保存和开放度。

27、符合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条件的市内建筑群分为三种,分别为:

ⅰ、已无人居住但其过去考古迹象仍保持不变的城镇;它们符合真实性的标准,其保存状态相对易于控制;……

57、对缔约国提名的单个居点是否满足真实性/完整性的标准与条件的评估工作由国际纪念物及景点委员会〔ICOMOS〕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进行,其中ICOMOS负责文化遗产,IUCN负责自然遗产。

当将文化遗产提名列入“文化景观”类时,有关评估应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商议进行。

……

58、《世界遗产名录》应尽量代表所有符合《公约》规定的、委员会通过的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要求、文化和自然真实性或完整性标准和条件的文化和自然遗产。

64、提交文化和自然财产提名均使用由委员会批准的相同表格。

尽管所有财产各具特点,有关国家最好还是就以下内容提供信息和文件:

〔1〕略〔2〕提名理由……C、真实性/完整性……

78、尽管所有遗产均有其特殊的特点,但仍需有关国家〔在就执行《世界遗产公约》有关条款的定期报告中〕提供以下信息:

第Ⅰ部分:

……第Ⅱ部分:

每个世界遗产的保护情况:

Ⅰ、……Ⅱ、3、真实性/完整性说明

──《关于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Ⅱ、监督和定期报告制度

【解读】真实性和完整性,也称作真实性标准、真实性条件和完整性标准、完整性条件。

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概念在《世界遗产公约》中虽然没有直接提到,但在其补充文件《操作指南》中多次涉及,并明确规定,每一个申报世界遗产的项目,必须将其作为“列入理由”写进提名表中,因此是否具备真实性和完整性也就成为能否被批准为世界遗产的先决条件。

8、登录《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的标准

23、世界遗产名录中文化遗产的各项标准是相同的,应参照《公约》第1条中规定的定义,现将该定义抄录如下:

“纪念碑:

在历史、艺术或科学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纪念性雕塑或油画,具有考古价值的文物或结构、碑文、洞穴及图形组合;

建筑群:

其建筑、类型或地理位置在历史、艺术或科学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个或结合的建筑物;

遗址:

在历史学、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类作品或自然与人的共同作品,以及包括古迹的地区。

24、如上所定义的纪念碑、建筑群或遗址,在被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时,〔世界遗产〕委员会将在认定其符合以下一条或多条标准并检验其真实性后,根据《公约》承认其具有突出普遍价值。

每一个被提名的遗产应:

A、

ⅰ、代表一项人类创造智慧的杰出代表;或

ⅱ、展示在一段时间内或一个世界文化时间内在建筑或技术、纪念性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中的一项人类价值的重要转变;或

ⅲ、反映一项独有或至少特别的现存或已消失的文化传统或文明;或

ⅳ、是描绘出人类历史上〔一个〕重大时期的建筑物、建筑风格、科技组合或景观的范例;或

ⅴ、是代表了一种〔或多种〕文化,特别是在其面临不可逆转的变迁时的传统人类居住或使用土地的突出范例;或

ⅵ、直接或明显地与具有突出普遍重要意义的事件、生活传统、信仰、文学艺术作品相关〔委员会认为本条标准只适用于在特殊情况下承认列入《名录》,并与其他文化或自然财产标准联合使用〕;

B、

ⅰ、符合对设计、材料、工艺或布局以及文化景观的特性及构成的真实性检测〔委员会强调只能接受基于对原址进行完全、细致记录而无臆想情况下的重建〕。

ⅱ、具有足够的法律和/或者传统保护及管理机制,以保证被提名的文化遗产或文化景观得以保存。

具备国家级、省级或市级的立法保障和/或者完善的书面或传统保护,以及足够的管理和/或者计划管理机制是十分重要的,正如以下段落中明确指出的,应在提名表中加以清楚地阐述。

同时希望能保证有效实施这些法律和/或者书面和/或者传统保护以及这些管理机制。

此外,为保持文化遗址的完整,特别是那些对众多游客开放的遗址,涉及的有关国家应提供适当的管理办法,其中包括财产的管理、保存和公共开放度。

──《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Ⅰ、《世界遗产名录》的设立

【解读】《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第23条抄录了《世界遗产公约》第1条有关文化遗产的定义。

这个定义讲述了文化遗产的三个组成部分及其涵盖的范围,它是制订登录《世界遗产名录》标准的依据。

但是,这个定义尚不具备可操作性,无法判定哪些文物、建筑物、遗址可以进入世界遗产的行列。

接着,《操作指南》的第24条便就世界文化遗产的评定制定了具体的六条标准和真实性、完整性原那么。

其中,b项中的两条是有关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规定;a项的六条是评定世界文化遗产的具体标准。

这六条标准中,第一条强调艺术成就,第二条强调重大影响,第三条强调的是文明或传统的见证,第四条注重的是建筑上的范例,第五条的中心是关于人类的居住文明,第六条是强调与具有普遍重要意义的事件、生活传统、信仰、文学艺术作品有着直接或明显的联系。

《操作指南》规定,任何文化遗产符合其中一条或多条标准的并具有真实性、完整性条件的,就可以承认其具有突出普遍价值,也就是世界遗产,但第六条标准不能单独使用,它“只适用于在特殊情况下承认列入《名录》,并与其他文化或自然财产标准联合使用”。

必须指出的是,第六条标准所说的“直接或明显地与具有突出普遍重要意义的事件”相关的文化遗产,并不一定是人类的伟大创造、伟大贡献。

人类历史上发生的重大灾难、战争、暴政、罪恶的遗迹等,只要符合前五条标准中的任何一条的,也可以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塞内加尔境内以西方殖民者贩卖黑奴罪恶而出名的戈雷岛、波兰境内纳粹德国屠杀犹太人的奥斯威辛集中营等遗址等,就是依据这条标准被列入《名录》的。

细读第24条的规定,人们可以发现,条文中多次提到“景观”或“文化景观”。

原来,文化景观最初是归入文化遗产或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的类别的,其入选也是套用文化遗产或双重遗产的标准的。

9、世界遗产的申报过程

一个项目从申报到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要经受严格的审查,经过很多步骤才能完成,这一过程一般不少于一至两年。

世界遗产申报的具体过程如下:

申报国

签字承认《世界遗产公约》,成为公约缔约国,承担和进行本国自然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缔约国

1、制定世界遗产申报的预备名单,从中选出要申报的遗产

2、提出将遗产列入《名录》的建议

3、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世界遗产中心提出申报文件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世界遗产中心

1、审核申报文件

2、将申报文件提交以下组织:

文化遗产──国际遗迹和遗址委员会〔ICOMOS〕

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

双重遗产或文化景观遗产──同时呈递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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