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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业务考精彩试题目

11级金融二班进出口业务期中考试

一、案例分析题

1、某出口公司要进口包装机一批,对方发盘的内容为:

“兹可供普通包装机200台,每台500美元CIF某某,6至7月份装运,限本月21日复到我方有效。

〞我方收到对方发盘后,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复电:

“你方发盘承受,请内用泡沫,外加木条包装。

问:

我方的承受是否可是合同成立?

为什么?

2、我国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男士衬衫5000件,外商报价为每件10美元FOBVesselNew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为5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抵美商,但美商要求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50800美元,否如此,有关的出口关税与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

问:

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3、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公吨甘草膏,没公吨40箱共1200箱,每公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

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某某没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使得货物送到某某,由某某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某某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与,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如此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请分析此案例。

4、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

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局部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

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

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

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

因为本案中,我方收到货物后,所发现的局部货物的水渍,是因我方业务员的疏忽而造成的。

所以,责任应由我方承当。

因此,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

5、我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进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规定:

“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

〞卖方在货物装运完毕以后,已凭结汇单据向买方收取了货款。

而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导致全部灭失。

当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卖方却提此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局部,应该是买卖双方各得一半。

问:

卖方要求是否合理?

答:

卖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

但并没有“货物发生损失时,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局部,双方各得一半〞的规定,因而,买方可以独享保险公司赔偿的全部赔偿金额。

6、有一份CIF合同,卖方在装船前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发生了承保X围以内的货物损失。

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项损失,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认为货物未装运,损失不在承保X围内。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为什么?

答:

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理由如下:

本案例中的卖方在装船前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保险公司应该对发生的承保责任X围以内的损失给予赔偿。

根据“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应对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途中的承保X围以内的货物损失进展赔偿,并且在CIF条件下,由卖方投保,卖方与保险公司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而且装船前的风险由卖方承当,也具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必须给予赔偿。

二、计算题

1、我某出口商品对外报价为每公吨1200英镑FOB黄埔,对方来电要求改报CIFC5%伦敦,试求:

CIFC5%伦敦价为多少?

〔保险费率为1.68%,运费合计为9.68英镑〕

2、某合同规定出口商品数量1000套,每套CIF新加坡80美元,由卖方投保一切险,投保金额按发票金额加10%,查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为800美元,一切险的保险费率为0.5%,问我方可净收入外汇多少美元?

 

3、我企业向新加坡A公司出售一批货物,出口总价为10万美元CIF新加坡,其中从某某港至新加坡的海运运费为4000每美元,保险按CIF总值的110%头报一切险,保险费率为1%。

这批货物的出口总本钱为72万人民币。

结汇时,银行外汇买入价为1美元兑换8人民币。

计算这笔交易的换汇本钱和盈亏额。

4、某某某公司有一批打字机需从某某出口到澳大利亚的悉尼,对外报价CFR悉尼20美元/

台,客户要求改报FOB价。

货物用纸箱装运,每箱的尺码为44厘米×44厘米×30厘米,每箱毛重是35千克,每箱装4台。

共计800箱。

计收标准W/M每运费吨110美元,货币附加费10%,请计算:

①试报FOB某某价多少美元一台?

②假设按CIF的120%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1%,在保证我方外汇净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我方应报价多少?

答:

FOB=CFR-FF:

W每箱0.035公吨;M每箱0.44×0.44×0.3=0.05808立方米F=0.05808×110美元=6.39美元如此FOB=20-6.39=13.61美元CIF=CFR/(1-120%×1%)=20/(1-120%×1%)=20.23美元应报FOB价13.61美元;如报CIF价,如此应报20.23美元。

5、某货主在货物装船前,按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了货物投包手续,投保一切险加保战争险,该批货物以CIF成交的总价值为20.75万美元,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费率分别为0.4%和0.2%。

问:

〔1〕该货主应交的保险费是多少?

〔2〕假如发生了保险公司承保X围内的风险,导致该批货物全部灭失,保险公司最高赔偿的金额是多少?

1〕保险金额=CIF总值×110%×保险费率=20.75万×110%×0.6%=1369.5〔美元〕

2〕保险金额=CIF总值×110%=20.75万×110%=22.825〔万美元〕

答:

该货主应交的保险费是1369.5美元,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是22.825万美元。

6、

案例分析参考题

1、我国A公司向英国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8月份装运。

B公司8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

此证按《UCP600》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8月15日。

此时我方已来不与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运期延至9月15日。

随后B公司来电称:

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顺延一个月。

我国A公司于9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为9月10日,并于9月14日将全套单据交银行办理议付。

试问:

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

为什么?

答:

我国某公司不能结汇。

根据《UCP600》规定,不可撤消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与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中我国某公司提出延展信用证装运期的要求,仅仅是得到英公司的允诺,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英公司同意修改信用证是无效的。

此外,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晚于8月15日〞,而我国某公司所提交提单的签发日为9月15日,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

2、我某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在我国。

为保证款项的收回,应议付行的要求,我方商请某某某银行对中东某行(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兑。

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我方收到通知银行(即议付行)转来的一X即期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

我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

不久接保兑行通知:

“由于开证行已破产,我行将不承当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

〞问:

①保兑行的做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②对此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

(1)保兑行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本案是以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方式结汇的一宗业务.在保兑信用证下,保兑银行与开证银行一样承当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其付款依据是只要出口商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合格单据,保兑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而不是在开证行不能履行义务时才付款,因此,只要我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保兑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

(2)在此情况下,我方应责成保兑行履行付款义务,以确保我方的利益不受损害.3、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商人于5月18日签订了一份出口运动服装的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0月。

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中未对信用证的种类予以规定。

我方收到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也未规定,只注明按《UCP600》解释。

问:

该证是否要经过修改才可使用?

《UCP600》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答:

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

《UCP600》规定,假如信用证中无标明“不可撤消〞或“可撤消〞字样的,应视为“不可撤消〞信用证。

而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我们应力争采用的也是不可撤消信用证。

因此,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

4、某某华强贸易以FOB纽约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9月20日由美国花旗银行开来一份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信用证金额为500,000美元,装船期为10月份。

我中行某某福田支行收到信用证后,于9月22日通知出口公司,9月底该公司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

问:

在此情况下某某华强贸易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答、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开证银行承当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是单据的买卖。

因而,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中,某某华强贸易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与日本客商签约出口货物,尽管某某华强贸易出运前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但因有开证行第一性的付款保证,且开证行是一家资信较好的银行。

所以,某某华强贸易可根据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出口,与时缮制一整套结汇单据在信用证的效期内到议付行办理议付手续。

当然,某某华强贸易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货物出售给第三方。

6.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数量为10000公吨,每公吨50美元FOB某某,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总金额为50万美元,有效期为11月30日。

证内注明按《UCP600》办理。

外贸公司于11月5日将货物装船完毕,取得提单,签发日期为11月5日。

试问:

〔1〕外贸公司最迟应在何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

为什么?

〔2〕本批货物最多能交多少公吨,最少能交多少公吨?

为什么?

答:

〔1〕外贸公司最迟必须于11月26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

理由:

按《UCP600》规定:

信用证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还应规定一个运输单据出单日后必须向银行提交单据的特定期限,如信用证未规定该期限,银行有权拒收迟于运输单据日期21天后提交的单据。

因此,本案外贸公司不得晚于11月26日交单。

〔2〕本批货物最多应交1000公吨,最少应交950公吨。

理由:

按《UCP600》规定:

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金额的前提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

据此,本案可少交5%,即950公吨,最多也只能交1000公吨。

7.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做了偿付。

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答:

开证行这样做有道理。

《UCP600》第5条明确规定: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与/或其他行为。

"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并且银行只根据外表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单据之间外表不一致,即视为外表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与信用证的纯单据业务性质不符,开证行有权拒绝。

本案例中的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应通过贸易合同有关索赔条款向出口商索赔。

8、某公司出口某商品4000件,合同规定必须一次装运,不允许分批。

在装船时,发现有100件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与。

为保证质量起见,发货人员认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上仍允许5%的增减,故决定少交100件,即少交4%。

结果遭到银行拒付。

请问:

银行拒付是否正确?

答:

银行拒付正确。

根据《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的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

但是,当信用证上规定的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如此不适用。

本案例中的商品是以“件〞来计数的,属于以上条款的除外情况,不能在交货数量上有5%的增减。

所以,银行在审查信用证和单据时,可以认为卖方应交商品4000件,而实际交货数量为3900件,交货数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拒付。

9.我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大米1000包,共计100000千克。

合同规定由卖方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后应买方的要求加附罢工险,保险公司按“仓至仓〞条款承保。

货抵目的港卸至码头后,适遇码头工人罢工与警方发生冲突,工人将大米包垒成掩体进展对抗。

罢工经历15天才完毕。

当收货人提货时发现这批大米损失达80%,因而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

保险公司应否给予赔偿?

为什么?

答:

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

罢工险是保险人承保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参加工潮、暴动和民众、战争的人员采取行动所造成的承保货物的直接损失。

本案中,卖方应买方的要求在战争险的根底上加附罢工险,保险公司按"仓至仓"条款承保。

货抵目的港卸至码?

?

?

头后,由于遇码头工人罢工与警方发生冲突,工人将大米包垒成掩体进展对抗,导致80%的货物损失属罢工险承保X围内的损失,我方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10、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船顺利开航。

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局部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元。

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局部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

问:

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

为什么?

答:

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应该赔偿。

根据平安险的承保责任X围,即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局部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赔偿金额为不超过投保金额。

11、海轮的舱面上装有200台拖拉机,航行中遇大风浪袭击,95台拖拉机被卷入海中,海轮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如此有翻船的危险,船长下令将余下的105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

请问:

这200台拖拉机的损失属于何种性质?

答:

200台拖拉机全损95台拖拉机属于单独海损,105台拖拉机属于共同海损

12.我某外贸公司与国外B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合同,信用证规定“数量9000公吨,7—12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1500公吨〞。

卖方在7—9月份每月装15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

第四批货物原定10月15日装运出口,但由于台风登陆,第四批货物延迟至11月2日才装船运出。

当受益人凭11月2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

后来受益人又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付款,亦遭银行拒绝。

问:

在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

为什么?

答:

银行有权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受益人也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理由,要求银行凭单付款。

因为:

①根据惯例,一个限量分批交货的信用证,如果其中任何一批交货未按时按量装运,如此本批与以后各批信用证均告失效。

本例中,第四批交货未按时,因而导致该批与以后各批交货的信用证均告失效。

因此,银行有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的权利。

②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按合同条件履行合同,该当事人可免除违约的责任。

但是,这些规定不能适用于信用证交易。

因为,信用证一经开立,即成为合同之外的独立文件,银行不受合同约束。

根据《UCP500》规定,银行不承认受益人因不可抗力而有改变信用证条款的权力。

因此,本例的受益人引用不可抗力而要求银行付款,银行是不受其约束的。

13.我某外贸公司与英国甲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合同,信用证规定“数量12000公吨,7-12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2000吨〞。

卖方在7-9月份每月装20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

第四批货物原定10月15日装运出口,但由于台风登陆,第四批货物延迟至11月2日才装船运出。

当受益人凭11月2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

后来受益人又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付款,亦遭银行拒绝。

问:

在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

为什么?

答:

银行有权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受益人也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理由,要求银行凭单付款.因为:

(1)根据惯例,一个限量分批交货的信用证,如果其中任何一批交货未按时按量装运,如此本批与以后各批信用证均告失效.因此,银行有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的权利.

(2)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合同珏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按合同条件履行合同,该当事人可免除违约的责任.但是,这些规定不能适用于信用证交易.因为信用证一经开立,即成为合同之外的独立文件,银行不受合同约束.根据《UCP600》规定,银行不承认受益人因不可抗力而有改变信用证条款的权力.因此,本案的受益人引用不可抗力而要求银行付款,银行是不受其约束的.

14.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0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01年1月15日。

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2000年12月10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于2001年1月4日向银行议付交单时,银行以我方单据已过期为由拒付货款。

问:

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

为什么?

答:

银行的拒付是有理的。

因为,根据《UCP600》第14条c款的规定:

"受益人或其代表在不迟于本惯例所指的发运日之后的二十一个日历日内交单,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

本案中,我方取得了签发日期为2000年12月10日的提单,于2001年1月4日到银行交单议付。

尽管我方未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到银行议付,但我方提交的提单已构成了过期提单。

银行将不予承受迟于装运日期后2l天提交的单据……"因此我方提交的过期提单银行是有权拒付的。

15、某公司出口2000公吨大豆,国外来证规定:

不允许分批装运。

结果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某某和某某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试问:

我方做法是否违约?

银行能否议付?

答:

我方做法没违约,银行应该议付。

根据《UCP600》条款,第三十一条b条规定:

明确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一样目的地,将不视为局部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发运日期不通或装卸港、接收地或发送地点不同。

本案中,我方使用的是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因此,并没有违反国外来证的要求。

16.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公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的买方仓库为止。

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了承保X围内的货物损失。

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货物未装运,货物损失不在承保X围内为由,拒绝给予赔偿。

问:

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

为什么?

卖方是有权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

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如此》的规定:

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办理保险,卖方承当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买方承当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

根据中国保险条款规定:

索赔人要想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保险人与索赔人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2〕索赔人是保险合同的合法持有人,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让人;〔3〕索赔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4〕该保险标的所受的风险损失在保险合同所承保X围内。

因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是以CIF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是由卖方代理买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货物装船前已按"仓至仓"条款承保了买卖双方成交的货物,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了承保X围内的货物损失,卖方与保险公司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而且装船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当,也享有可保利益。

所以,保险公司对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的承保X围内的风险应给予赔偿。

17.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与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

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局部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

问:

(1)卖方可否与时收回货款?

为什么?

(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

答:

(1)卖方可以与时收回货款。

因为,按CIF术语成交术语象征性交货,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以船舷为界,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本案中,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与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这说明卖方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并且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

因此,只要卖方按照信用证提交了单据,就可以与时收回货款。

(2)买方应与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凭保险单和有关证明向其提出索赔,以弥补损失。

18.华强贸易公司向日本客户出口水果罐头500箱,报价为:

每箱100美元CIF东京,客户要求改报CFR东京含5%佣金价。

假定保险费相当于CIF价的2%,在保持净收益不变的情况下,试求:

〔1〕CFRC5%东京价应报多少?

〔2〕应支付多少佣金?

〔3〕华强贸易公司可收回多少外汇?

答:

〔1〕CFR=500×100-〔500×100×1.02%〕=49490美元CFRC5%=CFR÷〔1-5%〕=49490÷0.95=52095美元〔2〕佣金=含佣价×佣金率=CFR×5%=49490×5%=2474.5〔3〕

19、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出口合同一份,贸易术语CFRNEWYORK,A公司按合同规定在2003年5月20日将货物运至码头装船,在运输过程中车辆遇险翻覆,货物受损,A公司电告B公司事故,由于CFR系买方投保,A提出按保险惯例,承保X围为仓至仓,所以要求B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问:

A可以得到赔偿吗?

答:

CFR以船舷为风险划分点,越过船舷前风险由卖方承当,B公司投保,只有在风险转移至他时保险才开始生效,所以A公司不会得到赔偿。

20.我企业向美方出口一批商品,双方约定某年12月交货。

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

我企业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

我方无奈经多方努力,于次年1月初交货,美方要求索赔。

试分析:

(1)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答:

(1)本案中,我方遭受了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我方可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向对方提出延期履行合同的要求,但不能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2)美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

因为,既然发生了不可抗力事故,且已备好的货物一半被烧毁,这必然影响我方的交货时间。

另外,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可免除遭受不可抗力事故一方不能如期履约的责任。

美方应考虑实际情况同意延期履行合同。

因此,美方的索赔要求是不合理的。

21某公司与国外某农产品贸易达成一笔出口小麦的交易,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

“数量为1000公吨,散装货,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每公吨250美元CIF悉尼,信用证金额为30万美元……〞但未明确可否溢短装。

卖方在依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时,多装了30公吨。

问:

银行是否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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