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钻爆法掘进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是什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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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钻爆法掘进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是什么?

1.一般规定

  1.1.施工场地应作出详细的部署和安置,出碴、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应妥善布置,弃碴场地应设置在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环境、不毁坏农田的地段。

对风、水、电等设施作出统一安排,并在进洞前基本完成。

  1.2.进洞前应先作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的边坡和仰坡,作出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致危及隧道的施工安全。

  1.3.隧道施工的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接班的记录簿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1.4.所有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1.5.遇有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时,应按照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强支护、早衬砌的原则稳步前进。

如设计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质情况时,必要时应进行超前钻孔,探明情况,采取预防措施。

  1.6.本规定适用于山区公路隧道的施工,不适用于水底公路隧道。

2.开挖、凿孔及爆破

  2.1开挖及凿孔

  2.1.1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

  2.1.2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时,操作人员必须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离。

  2.1.3机械凿岩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2.1.4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

  2.1.5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

不合要求者应予修理或更换。

  2.1.6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

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2.1.7在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电钻。

  2.1.8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2.2爆破

  2.2.1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

  2.2.2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

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

长隧道施工必须在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硐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

  2.2.3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

  2.2.4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⑴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⑵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

  ⑶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

  ⑷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2.2.5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2.2.6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

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泥流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2.2.7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

  2.2.8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

如一个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应先点燃计时导火索,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

当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所有爆破工必须撤离工作面。

  2.2.9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2.2.10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

  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

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

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m。

  2.2.11爆破后必须经过15min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

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可进入工作面。

  2.2.12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2.2.13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

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2.2.14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

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15m(软岩为20m),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人员应协调放炮时间。

放炮前要加强联系和警戒,严防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

  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接的贯通时,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此时只准一端掘进,另一端人员和机具应撤离至安全地点。

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作业人员通行。

3.洞内运输

  3.1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

  3.2进洞的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燃烧汽油的车辆和机械不得进洞(如通风良好,可以达到本章"通风及防尘"要求者除外)。

  3.3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宽、超高运输。

运装大体积或超长料具时,应有专人指挥,砖车运输,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

  3.4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

  3.5装碴

  3.5.1人工装碴,应将车辆停稳制动。

漏斗装碴时,应有联络信号,装满时应发出停漏信号,并及时盖好漏碴口。

接碴时,漏斗口下不得有人通过。

  3.5.2人工卸碴,应将车辆停稳制动,严禁站在斗车内扒碴。

  3.5.3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转,装碴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有专人收放,装碴机械操作时,其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

  3.6洞内运输

  3.6.1有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洞内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车轴距的7倍;洞外不应小于10倍;

  ⑵双线运输时,其车辆错车净距应大于0.4m,车辆距坑壁或支撑边缘的净距不应小于0.2m。

  ⑶但线运输时,在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0.7m的人行道,并在适当地点设错车道,其长度应能满足最长列车运行的要求;

  ⑷洞内轨道坡度宜与隧道纵坡一致,卸碴地段应设不小于1%的上坡道;

  ⑸在线路尽头应设置挡车装置和标志,以及足够宽的卸车平台;

  ⑹运输线路应有专人维修、养护、线路两侧的废碴和余料应随时清理。

  3.6.2动力牵引的有轨运输作业,可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炭部[86]煤安字9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3.6.3无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洞内运输的车速不得超过:

人力车5km/h;机动车在施工作业地段单车10km/h,有牵引车时15km/h;机动车在非作业地段单车20km/h,有牵引车时15km/h,会车时10km/h;

  ⑵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

  ⑶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⑷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起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组成显示界限,以防运输车辆碰撞;

  ⑸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必须开灯鸣号或有专人指挥;

  ⑹洞外卸碴地段应保持一段的上坡段,并在堆碴边缘内0.8m处设置挡木;

  ⑺路面应有一定的平整度,并设专人养护;

  ⑻洞内车辆相遇或有行人通行时,应关闭大灯光,改有近光或小灯光。

  3.7爆破器材运输

  3.7.1在隧道工程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3.7.2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

人力运送时雷管与炸药不得由一人同时运送;汽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别装在二辆车内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0m以上;有轨机动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不宜在同一列车上运送,如必须用同一列车运送时,装雷管与炸药的车辆必须用三个空车厢隔开。

  3.7.3人力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并应直接送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的炸药数量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

  3.7.4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运行中应显示红灯。

器材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

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二层。

  3.7.5有轨机动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护送人员与装卸人员只准在尾车内乘座,其他人员严禁乘车。

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放在专用带盖的木质车厢内,车内应铺有胶皮或麻袋并只准堆放一层。

  3.7.6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皮带运输机运送爆破器材。

4.支护

  4.1隧道各部(包括竖井、斜井、横洞及平行导洞)开挖后,除围岩完整坚硬,以及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不需支护者外,都必须根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护。

  4.2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支护各部定期进行检查。

在不良地质地段每段每班应设专人随时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和加固;当变形或损坏情况严重时,应先将施工人员撤离现场,再行加固。

  4.3洞口地段和洞内水平坑道与辅助坑道(横洞、平行导坑等)的连接处,应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衬砌。

洞口地段的支撑宜向洞外多架5∽8m明厢,并在其顶部压土一稳定支撑,待洞口建筑全部完工后方可拆除。

  4.4洞内支护,宜随挖随支护,支护至开挖面的距离一般不得超过4m;如遇石质破碎、风化严重和土质隧道时,应尽量缩小支护工作面。

当短期停工时,应将支撑直抵工作面。

  4.5不得将支撑立柱置于废碴或活动的石头上。

软弱围岩地段的立柱应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塞紧。

  4.6漏斗孔开挖时应加强支护,并加设盖板;供人上下的孔道应设置牢固的扶梯。

  4.7采用木支撑时应选用松、柏衫等坚硬且富有弹性的木材,其梁、柱的梢径不得小于20cm,跨度大于4m时不得小于25cm;其它连接杆件稍径不得小于15cm,木板厚度不得小于5cm。

木支撑宜采用简单,直立、易于拆、立的框架结构,并应保证坑道的运输净空。

  4.8钢支架安装,宜选用小型机具进行吊装,并应遵守本规程"起重吊装"的规定。

  4.9喷锚支护时,危石应清除,脚手架应牢固可靠,喷射手应配戴防护用品;机械各部应完好正常,压力应保持在0.2Mpa左右;注浆管喷嘴严禁对人放置。

  4.10当发现已喷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应立即在该区段增设加强锚杆,其长度应不小于原锚杆长度的1.5倍。

如喷锚后发现围岩突变或围岩变形量超过设计允许值时,宜用钢支架支护。

  4.11当发现测量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或突变,洞内或地表位移值大于允许位移值,洞内或地面出现裂缝以及喷层以及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均应视危险信号,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待制定处理措施后才能继续施工。

5.通风及防尘

  5.1隧道作业环境标准

  5.1.1粉尘允许浓度:

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必须在2mg以下。

  5.1.2氧气不得低于20%(按体积计,下同)。

  5.1.3瓦斯(沼气)或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5.1.4一氧化碳不得超过30mg/m3。

  5.1.5氮氧化物(换算成二氧化氮)浓度应在5mg/m3以下。

  5.1.6二氧化硫浓度不得超过15mg/m3。

  5.1.7硫化氢浓度不得超过10mg/m3。

  5.1.8氨的浓度不得超过30mg/m3。

  5.1.9隧道内的气温不宜超过28℃。

  5.2隧道内空气成分每月应至少取样分析一次;风速、含尘量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5.3隧道施工时的通风,应设专人管理。

应保证每人每分钟供给新鲜空气1.5∽3m3。

  5.4无论通风机运转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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