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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华润爆炸材料和井下放炮管理

爆炸材料和井下放炮管理(讨论稿)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条煤矿爆炸材料是易爆易燃品,对它的管理与使用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但对煤矿本身的安全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且对社会治安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并列入了公安系统管理工作的范畴。

为了搞好爆炸材料及井下放炮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各单位齐抓共管责任制;

1、公司经理、矿长、采掘工区区长对本单位爆炸材料管理以及井下放炮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2、分司生产副经,生产矿长对本单位爆炸材料使用及开下放炮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3、公司经管副经理、经管副矿长对本单位爆炸材料采购、保管、友放等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4、公司、矿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对爆炸材料及井下放炮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

5、公司、矿生产技术科(总调度室)是井下放炮管理职能部门,生产科长负有分管业务领导责任。

为搞好此项工作,生产科应设立专门“炮管组”或设立专职人员进行管理。

6、公司、矿经管科负责采购、保管、导通、发放、防火等项工作,公司、矿经管科长(经理)负有分管业务领导责任。

7、公司保卫处、矿保卫科负责治安保卫、防止火工材料流失、配合处理失效火工材料、防灭火等项工作,保卫处长、科长负有分管业务领导责任。

8、公司、矿劳动工资科负责对“四员”(放炮员、押运员、保管员、安全员以下同),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培训结束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合格证”,劳资科长负有分管业务领导责任。

9、公司及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爆炸材料及井下爆破工作进行安全监督,安全部主任、矿安全监察站长对分管业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10、采煤、掘进工区副区长、班组长对本班组爆炸材料及放炮工作负有直接现场领导责任。

11,“四员”对本职本岗位爆炸材料及放炮工作负有直接业务责任。

12、瓦斯检查员对本班本人分管的采掘头面按照“规程”进行瓦斯含量、风量、煤岩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按照“三人连锁放炮制”的要求,只有当以上检查结果全部符合规定时,才允许发放放炮许可证。

13、公司、矿各级分管人员、采掘工程技术人员下井检查工作时,对井下爆炸材料及放炮工作均负有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二节管理制度

第2条加强公司的火工品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明确责任,堵塞漏洞,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火工品管理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公司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每个矿必须建立以下火工品管理制度。

1、爆炸材料装卸、运输管理制度;2、爆破器材贮存、保管制度;3、爆破器材发放、清退制度;4、雷管全电阻检查、编号制度;5、爆破器材防火、警卫制度;6、失效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7、爆破器材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8、爆破器材管理工作奖罚制度。

第3条各使用火工品单位,应设立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管理爆炸材料和井下放炮工作。

领导小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或者开展一次活动,检查总结上月火工品管理与放炮工作,布置本月份工作。

生产科(总调)火工品管理小组或专职管理人员,每周至少召开一次放炮员会议,总结布置工作并深人井下检查爆炸材料使用和放炮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四员”的培训。

不断提高其技术业务素质。

第4条对放炮事故,必须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及时认真追查,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措施,事故报告及时上报公司备查。

凡违反法律的,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优秀“四员”应及时进行表彰奖励。

第5条放炮员对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而指挥放炮的任何人,有权拒绝放炮并向上级反映。

第三节爆破材料

第5条爆炸材料的贮存,是保证煤矿连续生产的需要,是发放和清退方便的需要,是加强管理,防止丢失、被盗、损坏、自燃、变质等安全的需要。

第7条地面爆炸材料库按照其性质可分为地面爆炸材料总库和地面爆炸材料分库及地面临时爆炸材料库。

第8条井上下爆破材料库都必须执行下列管理规定:

1、要保持电话畅通、照明齐全。

2、有足够数量且完好的消防器材。

3、必须备有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人员和爆炸材料出入库检查和登记制度、发放和清退管理制度并张帖上墙。

4、其他人员需要进入爆炸材料库时必须持有入库许可证并进行登记,进入时必须有爆炸材料管理人员陪同。

5、爆炸材料库必须建立爆炸材料发放台账和库存台账,做到日清点、旬盘结,账、物相符,按时报主管部门。

6、经检查不合格和爆破工交回的报废雷管、炸药要单独存放,并建立台账。

7、爆炸材料库存放的报废雷管不得多于500发,存放的报废炸药不得多于100kg。

报废的爆炸材料应存放在专用库房或硐室(或壁槽)内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销毁。

8、爆炸材料管理工要经常检查以下内容:

(1)库房内的温度、湿度是否符合规定。

(2)爆炸材料是否受潮、受热或分解变质。

(3)库房内的电路、照明、防灭火器材等是否符合规定。

9、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交接班时必须清点库存,并将交、接爆炸材料的数量记入交接班记录簿。

10、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工作服。

11.所有进入爆炸材料库(包括井下发放嗣室)的人员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手机、传呼机。

12、任何人不得携带普通矿灯进入爆炸材料库。

不设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进入库房人员必须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第9条地面爆炸材料库(包括地面临时爆炸材料库)的管理,除了必须执行第8条中的各项规定外,还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库房周围40m内和防爆土堤内无杂草。

库房周围排水沟畅通。

2、库房必须有避雷设施、消防水池、消防泵、水枪、灭火器等防灭火设备。

消防水池中的水量必须充足,冬天要有防冻结措施。

3、库房内的照明应采用外照式,如果采用室内光源,必须采用防爆设备。

4、必须设有发放爆炸材料的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

5、库房应有通风、防潮、降温的设施和措施。

6、存放爆炸材料的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存放量。

内部(或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时,要采取限量存放措施。

7、不同性质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应专库贮存,但当条件限制时,可按国家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

出厂日期不同的同类炸药不得混放。

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一层爆炸材料箱。

8.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贮存的炸药不得超过3t,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并不得超过该库所供应单位lOd的需要量。

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周围,必须设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m,围墙或铁刺网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第10条在地面临时存放当天使用的爆炸材料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可存放在棚子、账蓬或其他可防止日晒、雨淋的地点。

2、存放的炸药量不得超过3t,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

不成箱的雷管必须放在加锁的专用箱子内。

雷管必须存放在距炸药25m以外的地点。

3、爆炸材料箱下必须垫有厚度在20cm以上的垫木。

4、存放爆炸材料的地点距有人的建筑物、公路、铁路等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且存放地点周围必须围有栅栏或铁刺网,并有警卫昼夜看守。

第11条对地面各类爆炸材料库的贮存量规定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296条、第297条、第299条、第300条、第301条规定执行。

第12条地面爆炸材料库供电照明和避雷

1、为了防止电器设备和供电线路引起爆炸材料库火灾和爆炸事故。

按《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对爆炸材料库进行供电照明。

2、爆炸材料库及覆盖岩石层厚度小于10m的硐室式库房,必须设有防雷电感应装置、防静电积聚装置和电气设备保护接地装置。

应采用装设避雷器,安装雷电报警仪等;在贮存电雷管、黑索金、TNI,、炸药的库房必须设置二次防雷装置。

第13条地面爆炸材料库的消防符合下列规定:

1、爆炸材料库应备有足够量的防冻高位水池、水塔和事故用水管路。

2、消防水池的容量和消火栓的配置都要根据贮药量的多少确定。

库内存药量小于l00t时,贮水池容量为50m3,库内存药量为100~500t时,贮水池容量为100m3。

库内存药量大于500t时,设消防管路。

消防水池距离库房的距离不应大于100m,消防管路距库房不大于50m。

3、草原和森林地区的库区周围应修筑防火沟渠,沟渠边缘墙不小于10m。

,沟宽1-3m,沟深3m,并有足够的水量。

第14条地面爆炸材料库必须设有一定名额的保卫人员,同时应设有以下几项安全保卫设施。

1、设立库区安全值班室。

库区值班室是进人库区支领爆破材料人员的验证、登记、检查、核实的检查处,应设在库区出入口处附近,距库区由墙外侧50m处。

2、库区围墙。

库区周围应设密实<或双层铁丝刺网)围墙,高度不低于2m,设置电网时,必须经上级公安部门批准,刺网必须设置三层,除中间的一层带电外,内外两层不能带电,并设有危险报警信号装置,直通值班室。

3、在库区的周围没置岗哨缭望台。

保卫人员必须安排昼夜值班,负责瞪望库区,保卫库区,其内设通讯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4、在库区周围及运输车辆行驶的道路两侧,根据需要按一定距离装设安全照明灯、以监视库区的安全。

5、设立库区消防火道。

由库房墙脚到围墙之间的杂草必须消除,消防火道的宽度不小于25m,以确保库区安全。

第15条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管理,除了必须执行第8条中的各项规定外,还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井下爆炸材料库不得有渗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

2.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d的炸药需要量和lOd的电雷管需要量。

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每个碉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lOd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d的需要量。

3,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井下爆炸材料库距工作地点超过2.5km的矿井和井下无爆炸材料库的矿井井下适当位置可设立爆炸材料发放酮室。

发放酮室的管理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爆炸材料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d的供应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2)在发放碉室中,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并用不小于240mm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

(3)发放碉室应设有单独的发放间。

(4)发放铜室必须按照爆炸材料库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16条发放爆炸材料前必须对其质量进行检查。

爆炸材料的检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对炸药检查包括药卷外观是否完整,防潮剂是否剥落,封口是否严密等。

对雷管检查包括金属壳是否有裂缝、砂眼和锈蚀(对纸壳雷管应查看纸壳是否松裂,管底起爆药是否碎裂)、脚线是否良好,有无生锈。

电雷管发放前还必须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进行编号。

2、检测电雷管全电阻必须在专用的嗣室(或房间)内进行,严格按规定操作。

一次只准开启一箱电雷管,开箱工作必须在雷管存放酮室(或库房)外进行。

雷管的检查、编号工作必须分批进行,每次带入专用检查酮室(或房间)的电雷管数量最多不得超过100发。

3、使用雷管搓码机(打号机)之前,应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使用中必须严格按规定操作。

严禁用硬物在在雷管上刻划编号。

4、每只电雷管经全电阻检查后,必须立即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经检查合格的电雷管应按每10只为一组将脚线理顺成束,然后卷绕脚线,编号待发。

5、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电雷管时,不准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准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先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然后捏住靠近电雷管管体的脚线将电雷管抽出。

6、应定期对检查电雷管全电阻的仪器进行检查、校正。

更换电雷管全电阻检测仪电池时,应在井上或井下安全地点进行。

第17条发放和清退爆炸材料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爆炸材料库的爆炸材料发放酮室(或发放间)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2、必须有使炸药和电雷管保持干燥的措施,防止受潮变质。

3、收发炸药和电雷管时必须轻拿轻放,避免爆炸材料受到摩擦、挤压和撞击。

4、发放台上必须铺有能导电的半导体橡胶板;该橡胶板下面还必须铺设金属网,并用导线将其接地。

发放雷管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且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

5、爆炸材料的发放必须按照入库顺序,做到先入库的先发,避免因过期而报废。

6、爆炸材料管理工发放爆炸材料前,必须先检查爆破工的证件、爆破工装运爆炸材料的容器是否合格、齐全,再根据领料单如数发放,并登记入账。

7、凡领取爆炸材料的人员未持有合格证件者、领料单未经领导签发或印章不齐全或有涂改现象者、装运炸药的容器或雷管盒不合格者都严禁发放爆炸材料。

8、不得发放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得发放未经质量检查和经检查不合格的炸药,严禁发放未进行检查和经检查不合格的电雷管。

9、爆破工清退的炸药、电雷管在发放前必须重新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发放。

10、爆破工将当班剩余的炸药、电雷管退还爆炸材料库时,应持有当班班长(或组长)的签字,爆炸材料管理工要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11、对于在领退手续上有作弊行为或故意损坏、偷盗、私藏爆炸材料的人员,爆炸材料管理工发现后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18条井下爆破材料的贮存,除必须遵守《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相关规定的限量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同牌号、不同规格和不同制造日期的各种爆炸材料,不得混放在一起,以免发放时相互混发。

2、存放爆炸材料时,箱子下面要加垫10cm以上的木垫,防止爆炸材料受潮。

箱堆的高度不得超过2m,以防止坠落发生意外事故。

3、每堆贮放数量不得超过730箱。

箱堆与箱堆间的距离不小于130cm。

雷管箱堆放时,箱堆高度不得超过160cm,每堆存放不得超过30箱。

4、摆放感度较高的胶质炸药、雷管等的木架,最上层的高度不得超过160cm。

摆放其他爆炸材料的木架最上层高度不得超过180cm。

5、木架每格只准摆放1层爆炸材料箱。

6、木架或箱堆与墙壁间的距离至少20cm,木架隔板与隔板之间的间距也不能太小,要保持爆炸材料箱盖与上层隔板之间至少有3crn空隙。

第19条井下爆炸材料库和发放俐室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如泡沫灭火器、沙箱〔袋)、水桶、锹等。

消防器材一般应存放在辅助硐室或巷道的尽头。

火火器材应定期检查,经常保持完好无损。

第20条井下爆炸材料库和发放硐室的电气照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08条。

第21条爆炸材料库与发放桐室的防止杂散电流及静电的规定

1、对进入爆炸材料库回风一侧出日的轨道设绝缘,以防止杂散电流进入库内。

2、认真检查通往爆炸材料库内轨道的绝缘段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爆炸材料库内铺设木地板或防静电地板。

4、爆炸材料库的管理人员应穿导除静电的工作眼,不得穿化纤工作服。

5、爆炸材料库内的电雷管导通室、编号室一、发放室的人口处应设置导除静电的门帘。

6、保护好爆炸材料库内导除静电的线路。

7、认真检查爆炸材料发放台及电雷管·导通室的桌子上铺设的导静电橡胶板及板下金属网接地情况。

第22条爆破材料丢失处理:

1、贮存爆破器材的仓库、贮存室,发现保管、使用的爆破器丢失、或者被他人盗走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2、生产矿井发现保管、使用的爆破器材丢失,或者被他人盗走时,应及时报告本单位保卫部门。

3、工作中发生拒爆现象爆破工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处理。

收集未爆的雷管,必须于当班交回药库。

4、爆破器材管理工收到爆破工交回的废雷管后,必须逐发登记废雷管编号、数量及爆破工姓名。

5、如有未收集的废雷管,爆破工必须于当班向爆炸材料库保管汇报遗失的雷管编号及数量,保管员对此作详细记录。

6、洗煤及运销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收缴废雷管,利用专用木箱加锁存放,并予以登记,定期按规定程序销毁。

7、任何人在任何地点,捡到炸药、雷管均.应及时交保卫部门或交给被指定负责收缴电雷管的人员,不得擅自保存或转送他人或做私用或变卖。

第23条爆炸材料的地面和井下运输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310条、311条、312条、313条、314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井下爆破

第24条爆破工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及有关措施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第25条所有放炮人员(包括放炮、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本规定中有关条文。

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负责。

瓦斯矿井中放炮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放炮员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市公安局发给的放炮合格证。

放炮员必须依照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

第26条放炮说明书编制必须先进、合理、安全,做到切实可行。

其编制内容有:

1、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2、放炮说明书必须说明炮眼名称、深度、角度、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启爆顺序;

3、放炮说明书必须编人采掘作业规程,并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及时修改补

充。

第27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应认真阅读爆破说明书,熟悉说明书内要求的爆破参数、爆破条件以及爆破后要达到的要求。

第28条电雷管(包括清退人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第29条爆破工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爆破作业规程》有关的要求和规定。

保证领退、运送爆炸材料过程安全。

第30条爆破工领取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和要求:

1、不论在并上还是在井下,爆破工接触爆炸材料时,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2、领取的爆炸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和使用条件;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不得领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

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3、根据生产计划、爆破工作量和消耗定额,确定当班领用爆炸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数量计划,填写爆破工作指示单,经班组长审批后签章。

4、爆破工携带“爆破资格证”和班组长签章的爆破工作指示单到爆炸材料库领取爆炸材料。

5、领取爆炸材料时,必须当面检查品种、规格和数量,并从外观上检查其质量。

发现雷管不导通、电阻过大、桥丝松动、管壳有裂缝或炸药变质等问题,及时调换。

电雷管必须实行专人专号,不得借用、遗失或挪作他用。

6、爆破工必须在爆炸材料库的发放嗣室领取爆炸材料,不得携带矿灯进人库内,以防止矿灯引爆爆炸材料。

第31条爆破材料的清退

1、每次爆破作业完成后,爆破工应将爆破的炮眼数,使用爆炸材料的品种、数量,爆破情况、爆破事故及处理情况等。

认真填写在爆破作业记录中。

2、爆破工在爆破工作结束后,必须把剩余的及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包括收集拒爆、残爆后及其他爆破故障散落的爆炸材料)捡起,对一块炸药、一发雷管的来龙去脉清楚,保‘实领、实用、缴回”三个环节中爆炸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相一致。

清点无误后,将本班爆破的炮眼数、爆炸材料使用数量及缴回数量等填写在爆破工作指示单上,经班组长签章,当班缴回爆炸材料库,并由发放人签章。

爆破工作指示单由爆破工、班组长及发放人各保存一份备查。

3、爆破工所领取的爆炸材料,不得遗失,不得转交他人,更不得私自销毁、扔弃和挪作他用,发现遗失应及时报告班组长,严禁私藏爆炸材料。

第32条井筒内运送材料除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11条规定外,同罐运送爆炸材料,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电雷管、导爆索、导爆管和硝化甘油类炸药任何两种都不准同罐运送。

2、乳化炸药同硝钱类炸药、硝化甘油类炸药、水胶炸药、雷管、导爆索等任何一种都不准同罐运送。

3、雷管和导爆索可以同罐运送。

4、导火索、导爆索和硝按类炸药可以同罐运送。

第33条用电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除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12条规定外规定外,还注意以下几点:

1、电机车、列车前后均应设“危险”标志。

2、用架线电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炸材料时,机车必须停电。

3、将运送爆炸材料的专用车厢或矿车甩入库房通道(回风侧出口)时,不得使用机车顶车,通道内的轨道应设绝缘段,防止杂散电流导人库内。

第34条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13条规定。

第35条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除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14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国家《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1、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炸材料,不得携带爆炸材料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2、1人1次运送的爆炸材料量不得超过:

同时搬运炸药和起爆材料10kg;

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1箱(24kg);

挑运原包装炸药2箱(48kg)。

3、运送人员在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带绝缘套的矿灯。

第36条爆破工按规定领取爆炸材料后,直接到达工作地点,如需临时存放,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将专用爆炸材料箱加锁存放在离工作地点50m外的安全地点。

每次放炮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子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2、爆炸材料箱子必须存放在支护完好、远离电缆、运输机械和电器设备的无淋水的较平整的地点。

3、严禁与电气设备和杂物存放在一起。

4、必须分类存放,不可与爆破器和爆破母线混放。

5、存放地点不应有其他无关人员停留休息,严禁任何人坐在爆炸材料箱上。

存放时由爆破员看管。

第37条发爆器使用与管理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35条、第336条、第338条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爆破工到达作业地点后,应要求现场班组长对发爆器装箱上锁,上锁后将发爆器和爆炸材料一同放在安全地点看守。

2、发爆器要放置在无淋水、通风良好的比较干燥的地点,或挂在支架上;不准放在煤炭堆积或潮湿的地点;在有淋水的地点使用时,应用胶皮或雨衣盖好。

3、发爆器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各部件完好情况。

螺丝不得有松动现象,如发生故障应及时上井检修;不得敲打、撞击,更不能在井下拆卸检修。

第38条装配起爆药工序与操作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闭开机械、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

起爆药卷只准由爆破工装配,严禁由其他人代替。

2、装配起爆药卷前,爆破工应了解炮眼布置情况,装配的数量应以当时爆破工作面钻眼数相同;使用毫秒电雷管爆破时,装配起爆药的段别符合爆破要求。

3、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发生折断脚线或损坏脚线绝缘层等现象。

4、、一个起爆药卷内只准装配一发电雷管。

5、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或拆解单发电雷管(已由药库库工抽好,并单个绕好)时,应先将成束电雷管脚线理顺,然后一手捏住雷管脚线尾端,另一手将电雷管管体放在手中心,手指捏住雷管管体脚线上端,用力均匀抽出;严禁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或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抽出单发电雷管后,必须将其末端扭结。

6、装配起爆药卷时,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炮针必须用木质、铝或铜质制作,其直径略大于雷管直径;扎孔位置在药卷平顶中心,深度同雷管长度。

7、将雷管插入药卷后,脚线在插入雷管药卷一端要绕扣锁紧,并将脚线暂时绕在药卷上,将脚线末端短路。

禁止将电雷管斜插或捆在药卷上。

8、起爆药卷做好后,按顺序放在箱子内保管,点清数目锁好,严禁乱扔乱放。

9、装配的起爆药卷数目必须与当次爆破眼个数相等,不得出现多余的起爆药卷。

10、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的装配起爆药卷工作,可在地面专用的房间内进行。

第39条在高瓦斯矿井中放炮时,都应采用正向起爆,低瓦斯矿井采用毫秒爆破时,可反向起爆,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其编制措施内容,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采用与矿井瓦斯等级相适应的合格煤矿许用炸药与煤矿许用毫秒雷管,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2,煤矿许用毫秒雷管在出库前,必须事先进行导通试验,要用光电导通表对爆破网路进行检查;

3、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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