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最终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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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最终稿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对我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的指导,特制订《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与建设管理。

城镇(不含乡政府驻地)及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城镇型居住社区建设应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规划和建设管理。

1.3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应坚持分类指导、科学规划、就业为本、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

1.4本导则涉及三个层次规划内容:

一是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二是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三是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是对村镇体系规划相关内容的深化和优化调整,是对村镇体系规划的补充和完善,应在村镇体系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并替代其中的村庄布局规划等相关内容。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是指导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具体规划,应同时编制。

1.5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应以县(市、区)管辖的行政范围为规划的地域范围,乡镇也可以在行政管辖的地域范围内编制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但应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同时编制。

已经审批过的乡镇总体规划,其村庄布局或新型农村社区布局与县(市、区)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有冲突的,应以县(市、区)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为准。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应以行政村范围进行规划,若是多个行政村合并的,应以规划合并调整后的行政村范围为规划范围。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范围应按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结合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进行确定。

1.6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编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

省、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评审,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评审。

县(市、区)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省直管县(市)的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县(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已报批村镇体系规划的县(市、区)应单独报批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未报批村镇体系规划的县(市、区)应将村镇体系规划与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一并报批。

编制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单位,应取得城乡规划乙级以上资质;编制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单位,必须取得城乡规划丙级以上资质。

第二章术语

2.1新型农村社区

指在农村区域按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所建设的、居住方式与农村产业发展相协调,且具备完善基础设施和社会化公共服务设施的现代化新型农民聚居点。

2.2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

是指在新型城镇化引领下,进行的县(市、区)域新型农村社区选址布点规划,主要包括新型农村社区的位置、人口规模、用地规模、建设引导等,也包括支撑新型农村社区发展的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2.3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

是指在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范围内,对产业发展、产业布局以及土地利用空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做出安排的规划。

2.4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

是指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范围进行的兼有控规内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2.5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

是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所占用的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化用地四类,不包括生产用地。

2.6历史文化名村

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文物局或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村落(有申报历史文化名村意向的村庄,也应划入历史文化名村范畴,并予以保护)。

2.7公共设施用地

社区内为社区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2.8农村非农产业用地

农村地区从事工业发展、商贸物流业发展、旅游业发展等非农性产业发展的用地。

2.9交通用地

社区内道路、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用地。

2.10居住组团

社区中被小区道路分隔,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居民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集地。

2.11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a)。

2.12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13建筑面积毛密度(容积率)

每公顷居住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2/ha)或以居住区总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2.14建筑间距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2.15日照标准

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2.16绿地率

社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第三章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

3.1规划期限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

3.2原则与要求

3.2.1体现集中、集聚发展的原则,积极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居住。

选址应考虑耕作半径,有利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方便居民现代生活。

3.2.2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鼓励以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的现有村庄为基础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3.2.3保护生态环境。

3.2.4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的选址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地段,避开生态敏感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资源占压区和地下采空区以及文物埋藏区。

3.2.5新型农村社区选址应避免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输油管线穿越,应避免沿公路布局。

3.2.6新型农村社区的布局应与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特殊功能区规划等相衔接。

3.3主要内容

3.3.1应确定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目标,包括新型农村社区的数量、平均人口规模、产业发展目标、人均收入目标、平均耕作半径等。

3.3.2应依据新型城镇化的发展预测新型农村社区的人口规模。

3.3.2.1新型农村社区人口规模的预测按照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M=p(1-Xβ)

M----规划期末新型农村社区人口规模

P----整合村庄的人口总数,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所整合的行政村或村庄的人口总数。

X----期末城镇化转化率。

按河南省2030年城镇化水平70%的目标,河南省现有农村人口的40%需转移到城镇。

因此,河南省整体的期末城镇化转化率为40%。

β----转化率折减系数。

虽然河南省规划期末的城镇化转化率为40%,但却需要20年才能完成,因此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调查研究,并确定转化率折减系数。

一般转化率折减系数应在0.25~0.75之间。

3.3.2.2集中、集聚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每个行政村原则上不超过1个,每个新型农村社区的人口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00人,山区、丘陵区的新型农村社区人口规模可适当降低,但不宜低于600人。

3.3.3新型农村社区的人均建设用地:

平原农区宜不超过80m2;山区、丘陵区宜不超过100m2。

3.3.4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应编制村庄的迁并与整合规划。

3.3.4.1村庄的迁并整合规划应注明被迁并整合村庄的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并应注明被迁并整合村庄的去向。

3.3.4.2在地理条件、产业发展、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村庄,不宜整合迁并,应就地改造,逐步建设成为独具特色的农村社区,特别注意保护和利用文化资源。

其中历史文化名村应禁止迁并整合,禁止大拆大建,历史文化名村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3.3.5新型农村社区的分类

3.3.5.1根据新型农村社区的相对位置可分为一般新型农村社区、城郊新型农村社区。

一般新型农村社区指位于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新型农村社区。

城郊新型农村社区指位于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时应充分考虑与城镇发展的关系。

(城中村城镇型居住社区指位于城镇和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建设模式。

3.3.5.2根据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对旧有村庄的整合情况,可分为单村独建型新型农村社区和多村合建型新型农村社区。

单村独建型新型农村社区指一个行政村或一个行政村内部几个自然村庄单独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编制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时编制村庄迁并整合规划,主要是集体建设用地和人口的整合。

多村合建型新型农村社区指两个以上行政村或多个自然村共同建设一个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建设方式。

在编制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时应进一步编制以人口、土地、边界调整为主要内容的村庄迁并整合规划。

3.3.5.3根据新型农村社区容纳人口的多少,可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新型农村社区。

新型农村社区规模划分表3.3.5.3

人口规模(人)

社区类型

6001~10000

特大型社区

4001~6000

大型社区

2001~4000

中型社区

≤2000

小型社区

人口规模超过10000人的新型农村社区宜按《镇规划标准》编制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其内部社区的详细规划也宜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编制。

人口规模不大于10000人的新型农村社区,其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均应按本《导则》的要求进行编制。

3.3.5.4根据我省自然地理情况的不同可分为平原农区新型农村社区和山区、丘陵区新型农村社区。

平原农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宜采取集聚整合、规模发展的模式进行建设,重点推广特大、大型新型农村社区。

山区、丘陵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宜采取适度集聚、完善功能、突出特色的模式进行建设,重点推广中型和小型新型农村社区。

3.3.5.5根据当地自然地理环境、居民生活习惯、现有建设基础、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类型还可分为就地改建型和异地新建型。

就地改建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具有较好的或便于形成的对外交通条件,拥有值得保护利用的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具有一定基础设施,并可以实施更新改造,村庄周边用地能够满足社区建设需求。

异地新建型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宜选择荒坡地或一般耕地实施。

3.3.6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应编制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引导,包括新型农村社区产业发展方向、规划建设的特点和要求等。

3.3.7根据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需迁并整合的村庄,除危房维修外,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严禁在现有村庄新建和改建。

3.3.8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应对城乡建设用地进行核算,包括现状城乡建设用地的构成、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总占地规模,以及通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集约、节约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规模,并对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的平衡进行预测。

3.3.8.1应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要求编制现状和规划的城乡用地分类表。

3.3.8.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表中的村庄建设用地(H14),本《导则》将其分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H141)和新型农村社区非农产业用地(H142)。

3.4基础设施规划

3.4.1基础设施规划包括道路交通体系规划、给排水工程规划、电力电信工程规划、环境卫生工程规划、防灾减灾工程规划等。

3.4.2基础设施规划的总原则是分区统筹、区域共享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定。

3.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3.5.1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总原则是分区分级统筹、科学合理配置、区域共享共建。

3.5.2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符合5.2.3款的要求。

3.6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

3.6.1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的总原则是大区域统筹全局、小区域根治重点。

即大的生态系统建设、大的流域污染问题治理要从全局和全区域出发进行规划建设;小区域内应重点治理污染源和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

3.6.2生态区和环境功能区的规划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7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3.7.1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应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先保护后开发,重点是对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特别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

3.7.2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3.8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应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重点是近期应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和相关的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应对近期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做出预测估算。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5~10年。

3.8.1受洪水、滑坡、泥石流影响的和位于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地段的行政村或村庄,以及位于生态敏感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资源占压区、地下采空区、文物埋藏区的行政村或村庄应列入新型农村社区近期建设范畴。

3.8.2城镇周边的行政村或村庄宜列入新型农村社区近期建设范畴。

3.8.3非农产业发展有基础、且经济条件较好的行政村或村庄宜列入新型农村社区近期建设范畴。

3.9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成果应有文本、图件和相关附件构成。

第四章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

4.1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的主要任务。

4.1.1在规划的范围内确定新型农村社区产业发展的方向、结构和目标,按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的原则,充分体现农民就地就业,就地实现生活方式的转变。

4.1.1.1应编制产业布局规划,尤其是二、三产业布局规划。

4.1.1.2产业发展的用地规模,特别是二、三产业发展(非农产业)的用地规模,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计入新型社区建设用地范畴。

4.1.1.3具有畜禽养殖业发展习惯,且具有规模化发展养殖业意向的新型农村社区,应单独规划畜禽养殖业发展区。

畜禽养殖业发展区应布置在新型农村社区的下风方向,且与新型农村社区的距离不小于300m。

4.1.2在规划的范围内对新型农村社区的土地使用和空间布局做出安排,实现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在功能上的有机对接。

应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3.3.8.2款的要求编制现状和规划的城乡用地分类表。

4.1.3在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核定新型农村社区的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标准按三类控制,平原农区Ⅰ类≤70m2,适用于人均耕地≤1亩的行政村;平原农区Ⅱ类≤80m2,适用于人均耕地>1亩的行政村;山区、丘陵区≤100m2。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标准分类表4.1.3

分类

人均用地指标(m2/人)

适用范围

平原农区

Ⅰ类

≤70

人均耕地≤1亩的行政村

Ⅱ类

≤80

人均耕地>1亩的行政村

山区、丘陵区

≤100

注:

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标准进行调整,但平原农区最高不能超过90m2/人。

山区、丘陵区最高不能超过110m2。

4.1.4在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规划范围内的村庄迁并整合规划。

4.1.5在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规划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其中区域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是殡葬、文物和宗教设施。

4.1.6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应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用地做出具体安排,其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4.1.6.1与自然环境和谐,与产业发展、产业布局相衔接,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齐全,环境清新优美,充分体现乡风民情和时代特征。

4.1.6.2集中紧凑,全面综合地安排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各项用地,避免无序扩张。

4.1.6.3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标准应符合表4.1.6.3-1和4.1.6.3-2的规定,各项建设用地取值相加不应超过建设用地上限。

平原农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标准表4.1.6.3-1

用地类别

占建设用地比例(%)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

Ⅰ类

Ⅱ类

住宅用地

50~75

35~55

40~60

公共设施用地

8~19

6~15

6~16

道路广场用地

10~19

7~15

8~16

绿化用地

5~10

4~8

4~8

建设总用地

100

≤70

≤80

山区丘陵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标准表4.1.6.3-2

用地类别

占建设用地比例(%)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

住宅用地

35~80

35~80

公共设施用地

6~16

6~16

道路广场用地

7~16

7~16

绿化用地

4~8

4~8

建设总用地

100

≤100

注:

公共设施用地包括公共建筑用地和公用工程设施用地。

4.2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的规划期限为5~10年。

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

4.3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的成果由文本、图纸以及附件构成。

第五章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与建设要求

5.1总体要求

5.1.1根据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应进一步研究论证新型农村社区的选址和建设用地范围。

5.1.2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的人口与用地规模应与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相一致。

5.1.3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的用地标准宜与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相一致,且应对空间发展规划阶段确定的用地布局进行深化和优化。

5.1.4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应对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进行深入细致的勘察和调研,应对建设用地及其周边自然环境、现状建设情况等做出工程适应性评价。

5.1.5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应编制总平面图和效果图。

5.1.6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应编制工程规划和管线综合规划。

5.1.7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应编制竖向规划。

5.1.8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中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按本《导则》执行。

5.1.9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应适当增加控规图则管制要求。

控规图则应落实空间发展规划的基本思路和发展目标,落实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特点以及建设方向。

控规图则主要有九项指标构成,即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建筑退红线、建筑限高、设施配置。

控规图则管制要求应编入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文本,同时审批。

5.1.10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的成果由图纸、说明书构成。

5.2公共服务设施

5.2.1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按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应达到“规模适度、相对集中、道路硬化、人畜分离、商住分设、饮水卫生、服务配套、街容整洁、风貌鲜明”的基本要求。

服务设施应包括:

行政管理、社区服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和市政公用等八类设施。

5.2.2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5.2.3新型农村社区配套公建的项目见表5.2.3: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标(▲<必设>;△<宜设>)表5.2.3

类别

设施名称

服务内容

建设规定与规模要求

配置级别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社区行政管理及社区综合服务

社区委员会(物业管理)

具备社区“八室”(村党组织办公室、村委会办公室、综合会议室、警务室、档案室、阅览室、党员活动室、信访调解室)

建筑面积≥200m2

社区服务中心

家政服务、咨询服务、代客订票、美容美发、洗浴、综合修理、辅助就业设施

建筑面积≥300m2

礼堂及场地

社区举办红白事的场所

占地面积800-1000m2

计生站

可与卫生站合设

建筑面积20m2以上(3000人以上或有条件的社区可分设)

养老院、民福院

老年人全托式护理服务

活动场地应有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容积率不应大于0.3;床位数量应按照40床位/百老人的指标计算

--

治安联防站

——

可与社区委员会合设,15-30m2

农具统一存放站

农具统一存放

每千人1座,占地面积300m2以上

教育

托儿所

保教小于3周岁

根据规划设置,托幼可以合设,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全托与半托的比例,人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5m2。

幼儿园

保教学龄前儿童

小学

6-12岁儿童入学

可参照《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可考虑小学与初中合建,设九年制学校。

中学

12-18岁青少年入学

按教育部门规划设置

--

--

--

--

远程教育、科普教育学校

可综合利用学校设施,以学校为基础扩展兼具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农村继续教育功能的新型农村学校

按规划设置

医疗

卫生

卫生站

社区卫生服务站

建筑面积30m2以上

文化

体育

文化活动中心

老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农民培训中心

建筑面积50-200m2

小型图书馆

农村科技活动、书刊与音像制品

靠近或者结合社区中心绿地或广场安排用地面积不小于100m2

科技服务点

农业技术教育、培训、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

结合小型图书馆布置

全民健身设施

球类、棋类活动场地,儿童及老年人学习活动健身场地、用房

结合公共绿地安排

商业

服务

农贸市场

销售粮油、副食、蔬菜、干鲜果品、小商品

按组团设置,占地面积100-300m2,农贸市场可与食品加工点合设

食品加工点

粮油、副食、蔬菜、果品加工

餐饮

主食、早点、举办婚丧宴;

按规划设置

社区超市

烟酒糖茶等百货、日杂货

占地面积70-150m2

农资超市

化肥、农具、农药等销售点

占地面积50m2以上

邮政、储蓄等代办点

邮电综合服务、储蓄、电话及相关业务等

按规划设置

市政

公用

垃圾收集点

服务半径不大于100m,分类收集,垃圾集中处理率达80%以上

——

公厕

——

每800—1000人1座,建设标准应不低于30-50平方米/千人,设置人流集中处,公厕应考虑无障碍设计

公交点

——

根据规划设置

配电房

——

(按供电系统技术要求设置)建筑面积50m2左右

水泵房

非集中供水区域内社区设置

按规划设置

--

--

--

--

小型污水处理站

因地制宜,可集中,可分散

按规划设置

5.2.4根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使用性质和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布局,宜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应有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并减少干扰。

商业服务与邮政储蓄、文体、公共绿地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建设,形成社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5.2.5组团级公共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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