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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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

·1·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

方案》规划报建阶段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

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文),

指导和规范规划报建工作,提升审批效率,减少企业办事难度,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

流程试行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穗府〔2013〕30号文)和《广

州市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办事指引》的规定,结合规划管理

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

案》实施范围内,已取得规划条件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

规划方案)批复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工程

项目的新建建设工程规划报建阶段涉及的各项审批事项。

二、一般规定

(一)并联审批及“双轨”服务。

规划报建阶段行政审批

由规划部门牵头实行并联审批。

属于建筑工程的,并联审批事

项有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勘测成果资料备案、建

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民防部门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建防空地下

室的项目审核、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建设等部门的大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含超限高层建筑工

·2·

程抗震设防审批)、公安消防部门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

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等审批事项;属于市政工程的,并联

审批事项有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勘测成果资料备

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审批、建设等部门的大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等审批

事项。

同时为充分尊重项目建设单位意愿,提供原有审批方式

与并联审批方式并存的“双轨”服务,建设单位选择并联审批

方式的,可以全部并联,也可以部分并联。

(二)前置征求意见事项。

对于规划报建涉及的前置征求

意见事项(即需在规划审批前征求其他专业部门意见的事项),

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要求由建设单位征求意见、涉及市级以上

部门协调以及审批时间难以控制的事项仍由建设单位征求专业

部门意见外,其余事项建设单位可以选择自行征求意见或者在

审批咨询服务阶段由规划部门代为征求意见。

前置征求意见仅

作为专业部门对规划方案涉及该部门业务范围的内容进行提前

审查所出具的意见,并不能代替各专业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审

批。

(三)审批咨询服务和技术审查。

规划报建阶段通过审批

咨询服务、技术审查服务等前期工作,确保审批事项受理时具

备受理和审批条件。

1、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报建前,可分别向规划、建设、水

务、交通、民防、消防、环保等各并联审批部门提出审批咨询

服务的申请,既可以口头形式,也可以书面形式。

项目建设单位

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批咨询的,各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回复。

·3·

批咨询服务的办事指南由各并联审批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自行

制定。

审批审批咨询服务为可选环节。

对于规划许可涉及的前

置征求意见事项的,建设单位可以在自行取得相关部门书面意

见后直接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也可以选择由规划部门在审

批咨询服务阶段帮助开展征求意见工作。

2、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报建前及涉及前置征求意见事项并

选择由规划部门代为征求意见的审批咨询服务前,须先委托相

关技术审查单位进行规划技术审查。

(四)办理时限。

技术审查的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审

批咨询服务的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行政审批的办理时限为

11个工作日。

项目涉及批前公示(15个工作日,含公示图制作、

公示及意见反馈时间)、听证(25个工作日,含申请及组织时

间)和专家评审(30个工作日,含申请及组织时间)的,所需

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五)受理部门及受理方式。

规划报建技术审查工作在广

州市规划局和各分局窗口受理,由相应的技术审查部门承办;

审批咨询服务和行政审批由广州市规划局和各分局按照事权分

工分别受理及承办。

需要规划部门帮助征求相关专业部门意见

以及选择并联审批的,审批咨询服务和行政审批通过市或者区

的联合审批系统受理,建设单位需要先在“广州市政务在线”

的“联合审批”栏目提出申请,再到规划部门办事窗口提交纸

质材料;无需规划部门帮助征求相关专业部门意见以及选择按

原有审批方式办理的,通过规划部门OA系统直接受理,建设单

位直接到规划部门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即可。

涉及市、区联动办

·4·

理的,行政审批的办理时限增加2个工作日。

三、技术审查

(一)规划报建涉及的技术审查事项、负责部门及办理时

规划报建阶段涉及的技术审查工作目前主要包括两项:

1、

由广州市城市规划自动化中心承担的规划报建电子报批规划指

标技术审查,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2、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勘

测设计研究院承担的建设工程放线测量,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

日。

(二)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选择由规划部门帮助征求专业部门意见的技

术审查办理流程

(1)申请及受理

1)初步审查及收件(第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按照办事

指南备齐相关资料,根据规划报建的事权分工,向市规划局或

者相应规划分局的对外办事窗口提出申请。

窗口工作人员经过

初步审查,符合收件条件的予以收件,并出具回执。

2)电子报批规划指标技术审查(第3个工作日前)。

收件

后及时将电子报批文件转市城市规划自动化中心,自动化中心

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报批规划指标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

见反馈给窗口。

3)决定是否受理(第5个工作日前)。

窗口工作人员同步

对收件资料作进一步核查,在第5个工作日,结合核查结果和

电子报批规划指标技术审查结果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补正

·5·

资料的决定,并送达给建设单位。

技术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受

理。

4)补正资料。

规划部门发出补正资料通知书的,建设单

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逾期未按要求补正的,受

理窗口在发出补送资料通知书后第11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和短

信向建设单位发送不予受理通知。

以上流程在规划部门OA系统完成升级后开始执行。

在OA

系统完成开发和升级前,受理方式维持现行操作不变。

(2)办理流程

市规划局或者规划分局窗口受理技术审查申请后,将案件

转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市规划院”)办

理。

市规划院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设单位放线结果是否符合

规划要求。

如果不符合规划要求,现场不予放线,并在第4个

工作日向建设单位发出结案通知;如果符合规划要求,则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放线测量工作,并向建设单位发出放线成

果。

2、建设单位选择自行征求专业部门意见的技术审查办理

流程

建设单位选择自行征求专业部门意见的,技术审查工作的

办理流程维持现行操作不变。

四、审批咨询服务

(一)规划报建涉及的前置征求意见事项及分类处理原则

1、涉及国家安全、文物保护、民航控高、河道保护等法律、

法规明确要求由建设单位征求意见、或涉及市级以上部门协调、

·6·

审批时间难以控制的前置征求意见事项,规划部门在前阶段规

划审批(核发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方案

审查)中提出,由建设单位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作为办理

规划报建行政审批的立案材料。

2、涉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古树名木保护、白云山风景

名胜区保护范围的建设工程等前置征求意见事项,规划部门在

前阶段规划审批(核发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

规划方案审查)中提出,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在审批咨询服务

阶段通过市或者区的联合审批系统帮助征求意见,并结合专业

部门反馈意见出具咨询服务意见,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

建设

单位选择自行征求意见的,应当在申请办理行政审批前办理并

作为立案材料提交。

3、涉及中小学、幼儿园、公交站场、垃圾压缩站、燃气供

应站、派出所、消防站、变电站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公用设

施的前置征求意见事项,暂时保留前置,处理方式同前第2点。

下一步待规划部门会同相关专业部门就上述公共服务设施及公

用设施制定具体配套建设标准,则取消前置。

4、其他事项原则上取消前置,不再要求征求专业部门意见。

其中,涉及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的,实行以标准化规则

管理代替个案征求意见,规划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国家规范和《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予以把关。

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许可)。

此外,规

划部门根据具体建设项目情况要求补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事

项,应尽量在核发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

·7·

案)审查等前阶段规划审批中提出,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在审

批咨询服务阶段通过市或者区的联合审批系统帮助征求意见。

建设单位选择自行征求意见的,应当在申请办理行政审批前办

理并作为立案材料提交。

(二)审批咨询服务的办理流程

1、申请及受理

建设单位按照办事指南备齐相关资料,根据事权分工,向

市规划局或者相应规划分局的对外办事窗口提出申请。

(1)建设单位选择由规划部门帮助征求专业部门意见的,

需先在“广州市政务在线”的“联合审批”栏目提出申请。

口工作人员经过初步审查,符合收件条件的予以收件,并出具

回执。

收件后,对收件资料作进一步核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

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补正资料的决定,并送达给建设单位。

划部门发出补正资料通知书的,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

交补正材料。

逾期未按要求补正的,受理窗口在发出补送资料

通知书后第11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和短信向建设单位发送不予

受理通知。

(2)建设单位选择由其自行征求专业部门意见的,窗口工

作人员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

决定。

2、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申请由规划部门帮助征求专业部门意见的

审批咨询服务办理流程

规划部门受理审批咨询服务申请后,按以下流程办理:

·8·

1)初审环节(第1-2个工作日):

规划部门对建设单位报

送的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初审,并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通过

市或者区的联合审批系统向同级的相关专业部门发出征询意见

表和相关设计方案的电子文件(涉及市、区分工及流转由各专

业部门内部解决)。

2)详细审查及专业部门审查环节(第3-7个工作日):

划部门对报送的建筑设计方案作进一步审查。

同时,各相关专

业部门开展审查,在第7个工作日前将意见通过市或者区的联

合审批系统反馈给规划部门。

各部门在现场踏勘时发现项目涉嫌违法建设的,应将现场

照片上传至系统,标识“涉嫌违法建设”。

规划部门同时向建设

单位发出违法建设告知书,审批咨询服务结案,系统抄告或者

函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跟进处理(事实清楚的,应同时提

出规划处理意见)。

3)出具咨询服务反馈意见环节(第8-10个工作日):

规划

部门结合专业部门反馈意见,在第10个工作日前向建设单位提

供咨询服务反馈意见。

(2)建设单位选择自行征求专业部门意见的审批咨询服

务办理流程

规划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设

计方案的审查,并出具咨询服务反馈意见。

规划部门在现场踏勘时发现项目涉嫌违法建设的,应将现

场照片上传至系统,标识“涉嫌违法建设”,并同时向建设单位

发出违法建设告知书,审批咨询服务结案,系统抄告或者函告

·9·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跟进处理(事实清楚的,应同时提出规

划处理意见)。

(三)咨询服务反馈意见的主要内容

咨询服务反馈意见应明确建筑功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总平面等信息,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提出修改意见,对是否需

提交规委会审议、专家审查等程序提出明确意见,详细指引建

设单位在正式申请规划报建前完成规委会审议、专家审查(含

审议、审查后的协调、修改)等工作;依法应当进行规划批前

公示和听证的,且经规划审批咨询服务环节判断存在较大社会

稳定风险的,应当组织开展批前公示、听证和社会风险评估,

确保规划报建前依法完成相关协调和修改。

五、行政审批

(一)申请及受理

1、建设单位选择并联审批方式(含部分并联)的申请及

受理流程

(1)建设单位按照办事指南的要求,在并联审批系统提出

申请并上传相关电子文件,集齐纸质资料后报规划部门驻政务

中心的窗口申请立案。

窗口工作人员经初步审查,按以下不同

情形作出处理:

1)符合要求的,出具收件回执给建设单位;2)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收件;3)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错误

的,指引申请人当场更正。

(2)窗口工作人员在系统操作,即时抄告各相关并联部门,

传送电子文件,分送纸质材料,或者通知相关并联部门派人领

取,并做好签收登记(市区间流转由并联部门内部解决)。

·10·

(3)并联部门在签收后第4个工作日在系统确认是否同意

立案或要求补充相关材料,受理窗口区分不同情形作出如下处

理:

1)各部门都同意立案(含环保部门操作“一致”)的,受

理窗口在第5个工作日内生成立案编号,抄告各并联部门,并

通过网站和短信向建设单位发送受理通知。

2)有部门不同意立案(含环保部门操作“不一致”)的,

受理窗口在第5个工作日内抄告各并联部门,并通过网站和短

信向建设单位发送不予受理通知。

3)对于需要补正资料的,可选择如下处理方式:

i受理窗口在第5个工作日内抄告各并联部门,并向建设

单位发出补正资料通知书,建设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

材料。

建设单位逾期未补正资料的,受理窗口在第11个工作日

抄告各并联部门,并通过网站和短信向建设单位发送不予受理

通知。

ii按照“双轨服务”精神,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批事项,

并按照并联审批方式办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批事项发送

不予受理通知,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原有审批方式另行办理。

2、建设单位选择原有审批方式的申请及受理流程

建设单位选择按照原有审批方式办理的,按照办事指南备

齐相关资料,根据事权分工,向市规划局或者相应规划分局的

对外办事窗口提出规划报建申请。

窗口工作人员经过审查,符

合条件的,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属于其他部门

审批事项的,按照各部门的规定分别向各部门提出申请。

·11·

(二)建筑工程规划报建办理流程

1、规划初审(第1-2工作日)

规划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前完成建筑工程方案的初审意

见,并抄告并联审批的建设、消防、民防部门。

2、并联详审(第3-7工作日)

各并联审批部门同步开展详细审查,涉及大型房屋建设项

目初步设计审查(含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

建设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会。

(1)建设、消防、民防部门应在第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审

查意见在系统抄告规划部门,其中建设、民防部门还应同时将

审查文件一式两份送达规划部门;环保部门应在第10个工作日

将审查文件一式两份送达规划部门。

(2)各并联审批部门现场踏勘发现项目涉嫌违法建设的,

应将现场照片上传至系统,标识“涉嫌违法建设”,并抄告各并

联部门终止案件办理,规划部门同时向建设单位发出违法建设

告知书及退案通知,要求其先行进行违法建设处理,并系统抄

告或者函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理(事实清楚的,应

同时提出规划处理意见)。

3、综合答复(第8-10工作日)

规划部门综合各部门意见、规划公示情况,在第8-10个工

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4、结案(第11工作日)

受理窗口进行规划部门的文证制作、图纸打印、盖章,以

及集齐本阶段所有并联审批意见及文件,向建设单位发出《规

·12·

划报建阶段并联审批结案通知书》,系统同时抄告并联审批部

门。

(三)市政工程规划报建办理流程

1、初审环节(第1-2个工作日)

规划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并将结果抄告建设(水务或交通)、环保等并联审批部门。

2、方案审查环节(第3-7个工作日)

建设(水务或交通)部门同步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开展初

步设计并联审批,并根据项目情况组织开展初步设计专家技术

审查会。

各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并将意见一次性告知建设(水

务或交通)部门。

建设(水务或交通)部门应在第7个工作日完成初步设计

审批,并将有关审查意见通过系统抄告规划部门,同时将审查

文件一式两份送达规划部门。

各审批部门应在本阶段内完成现场踏勘工作。

3、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节(第8-10个工作日)

规划部门在第8-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的工作,同时通过系统抄告并联审批部门。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第10个工作日)

对于输变电项目、垃圾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敏

感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在立项阶段完成。

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当在本阶段第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结果抄告规划部门。

5、结案(第11个工作日)

·13·

受理窗口进行规划部门的文证制作、图纸打印、盖章,以

及集齐本阶段所有并联审批意见及文件,向建设单位发出《规

划报建阶段并联审批结案通知书》。

六、配套措施

(一)审批信息共享

规划报建审批咨询服务和行政审批案件办结后,规划部门

通过市或者区的联合审批系统将咨询服务和行政审批结果及时

抄告相关专业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

为了有利于各部门提前介入服务各建设项目,每一阶段结

束后,牵头部门将已经审批项目的各项信息即时抄告其余阶段

的牵头部门。

(二)限时办结

各专业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意见,未在规定的时限

完成的,案件停止计时并上传政务监察系统,直至各专业部门

意见反馈后恢复计时。

各并联审批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审批,延迟审批的,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

试行方案补充规定》第九点执行。

政务监察部门应当对规划报

建咨询服务和行政审批流程实施全过程监管。

(三)图纸处理方式

规划部门审批所附总平面图以外的建筑平、立、剖面图纸

不再盖业务专用章,而仅盖存档专用方章。

对规划审批咨询服

务反馈表及附图,加盖业务专用章。

七、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3月1日起试行。

我局原2013年5

·14·

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

案〉规划报建阶段实施细则》随之废止。

附件:

1.规划报建阶段规划报建电子报批规划指标技术审查和放

线测量工作办事指南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咨询服务办事指南

3.规划报建阶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事指南

4.规划报建阶段修建防空地下室办事指南

5.规划报建阶段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办事指南

6.规划报建阶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事指南

7.规划报建阶段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8.规划报建阶段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事

指南

9.规划报建阶段大中型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工程

(新建、改建、扩建类)初步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10.规划报建阶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办事指南

11.规划报建阶段水务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办事指南

12.规划报建阶段公路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办事指南

13.规划报建阶段勘测成果资料备案办事指南

·15·

附件1

规划报建阶段规划报建电子报批规划指标

技术审查和放线测量工作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规划报建电子报批规划指标技术审查和放

线测量(适用于建设单位选择由规划部门帮助征求意见的情形)

二、适用规划审批事项:

核发、换发、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办理业务要求:

1、建设单位需依据《建筑设计方案复函》或《修建性详细

规划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后再办理本项业务。

?

?

2、建设单位在办理本项业务前,应按照规划要求拆除建设

工程用地范围内所有应该拆除的建筑物,平整待建场地。

四、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号资料名称份数材料

形式备注

1立案申请表1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1复印件

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

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应当提交:

A、《中

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

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

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

《企业法人经营执照》;B、

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

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16·

号资料名称份数材料

形式备注

3委托单位授权委托书1原件

①有授权委托时应当提

供本项资料,应当明确

代理权限;②申请人是

法人的,加盖建设单位

公章

4代理人身份证1复印件

有委托代理时应当提供

本项

5历次规划报批文件1

复印件

和原件

扫描件

(JPG格

式)

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及其附图;②历次

建筑设计方案复函及附

图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复

函及附图;③其他与本

项目有关的规划批文。

6建筑工程规划电子文

件1DWG格

式符合规划电子报批要求

五、办理范围:

广州市

六、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

七、办理部门:

广州市城市规划自动化服务中心服务部;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各测量队?

八、业务受理地址及成果交付地址:

(一)业务受理地址:

广州市及各区政务中心?

(二)规划报建电子报批规划指标技术审查成果交付地址:

?

(1)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502-504

窗口;?

web_dzbp/guide.aspx)?

·17·

(三)放线测量成果交付地址:

?

(1)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综合业务大厅(越

秀、荔湾、白云、天河、黄埔、海珠取案地址):

越秀区建设

二马路23号;?

(2)花都区:

花都区云山大道42号?

(3)番禺区:

番禺区大龙街清河东路319号西附楼政务

服务中心303室?

(4)南沙区:

南沙区番中公路33号南庭大厦2楼(南沙

区政府和地铁蕉门站北侧100米)?

(5)萝岗区:

广州科学城科学大道162号创意大厦B1栋

附楼9楼

九、业务流程图:

·18·

窗口接收及及

面积(指标核算)

复核

设计方案电子文件加密

(电子文件中加面积核算电子水印)

将数据上传至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

研究院及市局服务器

放线方案设计和现场放线

测绘成果数据

资料整理

内检、外检及审查验收

验线

放线数据及加密

后的设计文件上

传市局服务器设计方案电子文件加密

(电子文件中加放线电子水印)

领取测量记录册及加密电子文件直接送达政务中心2本放线册

合格

退案

不合格

放线结果符合规划要求

放线结果不符合规划要求

发出结案通知

3个工作日内告

知建设单位放线

结果是否符合规

划要求

建设单位晒图,补录资料,

办理后续程序

5个工作日受理阶

段时间(政务窗

口、市规划自动化

中心)

7个工作

日(广州

市城市规

划勘测设

·19·

附件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咨询服务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咨询服务

二、以下是正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

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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