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书祥解.docx
《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书祥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书祥解.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书祥解
依据奥顺公司与以下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
定计算,协助执行人应向法院交出租金数额如下:
周勇:
80万元
陈凡:
586262.19元
李霞、马灏:
706056元
吴华林:
508942.08元
甘才安:
415175.70元
刘志刚:
401510.76元
黄燕:
306841.20元
章红英:
255875.40元
合计:
3980663.33元
说明:
奥顺公司与汉阳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续签土地租赁合同后,协助执行的各承租人后续应向法院交出租金的数额及时间,仍依据奥顺公司与协助执行的各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计算。
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书
申请人:
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东城湾特1号
法定代表人:
刘先成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
武汉奥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
武汉市汉阳区鹦武大道197号
法定代表人:
张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事由
申请追加张学为本案被执行人。
理由:
武汉奥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因与张学已反目成仇,均已多年前退出公司,与公司已不存在任何关系,事实上该公司早已属张学一人的公司,为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债权能得以实现,特申请将张学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案号(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55号。
此致
汉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9日
申请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全部履行法律文书
确定给付金钱义务信息的申请书
申请人:
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东城湾特1号
法定代表人:
刘先成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
武汉奥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
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97号
法定代表人:
张学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
张学(因是一人公司,已追加为被执行人)住所地:
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97号
申请事由
申请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将两被申请人不全部履行生效判书确定的给付垫资工程款本金及利息义务的信息予以公布。
理由:
2014年11月19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全垫资承建、被申请人从工程开工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付清申请人垫资工程款,如无支付能力,将本工程相等价的门面房抵押给申请人。
2005年3月30日工程开工,同年10月28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当即交付被申请人作餐饮、足浴、娱乐等用途出租,每年收取本工程房屋出租的租金多万元,但被申请人却拒不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方式支付申请人的垫资工程款,也不将本工程相等价的门面房抵押给申请人,久拖七年多后迫使申请人于2013年9月11日向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4月6日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55号判决书生效,被申请人拒不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垫资工程款本、息的义务,申请人就申请汉阳区人民法院对生效的判决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收到汉阳法院的执行通知后,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仍拒不按执行通知履行判决义务,也不依法如实向汉阳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依据判决计算截至2015年月日止,垫资工程款的本、息约万元,而被申请人只履行万元。
起诉前被申请人不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方式支付垫资工程款,起诉后又不按判决和执行通知履行给付垫资工程款本、息的义务。
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3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特申请汉阳区人民法院将两被申请人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申请人:
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月日
查询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申请书
申请人:
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东城湾特1号
法定代表人:
刘先成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
武汉奥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
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97号
法定代表人:
张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事由
查询被执行人依法向法院报告的财产。
理由:
申请人知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是有能力执行的,但鉴于被执行人迟迟不全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特申请查询被执行人依法向法院报告的财产。
此致
汉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8]13号)
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第三十三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请求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核实。
第三十七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第三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2年7月14日法发[1992]22号)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293、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29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李霞、马灏:
34号合同承租面积840m2,起租时间:
2015年2月1日起租价格:
60元/m2
交付租金的数额及时间:
15年5月1日840m2×60元/m=50400元/月租金×3个月=151200元/季度租金
15年8月1日840m2×60元/m=50400元/月租金×3个月=151200元/季度租金
15年11月1日840m2×60元/m=50400元/月租金×3个月=151200元/季度租金
16年2月1日840m2×61.8元/m=51912元/月租金×3个月=155736元/季度租金
小计:
609336元
李霞、马灏:
34号合同承租面积200m2,起租时间:
2015年2月1日起租价格:
40元/m2
交付租金的数额及时间:
15年5月1日200m2×40元/m=8000元/月租金×3个月=24000元/季度租金
15年8月1日200m2×40元/m=8000元/月租金×3个月=24000元/季度租金
15年11月1日200m2×40元/m=8000元/月租金×3个月=24000元/季度租金
16年2月1日200m2×41.2元/m=8240元/月租金×3个月=24720元/季度租金
小计:
96720元
合计:
706056元
吴华林:
11号合同承租面积360m2,起租时间:
2013年11月1日起租价格:
52.50元/m2
交付租金的数额及时间:
15年2月1日360m2×55.13元/m=19846.80元/月租金×3个月=59540.40元/季度租金
15年5月1日360m2×55.13元/m=19846.80元/月租金×3个月=59540.40元/季度租金
15年8月1日360m2×55.13元/m=19846.80元/月租金×3个月=59540.40元/季度租金
15年11月1日360m2×57.89元/m=20840.40元/月租金×3个月=62521.20元/季度租金
16年2月1日360m2×57.89元/m=20840.40元/月租金×3个月=62521.20元/季度租金
小计:
303663.60元
吴华林:
30号合同承租面积264m2,起租时间:
2012年8月3日起租价格:
48元/m2
交付租金的数额及时间:
15年2月3日264m2×50.92元/m=13442.88元/月租金×3个月=40328.64元/季度租金
15年5月3日264m2×50.92元/m=13442.88元/月租金×3个月=40328.64元/季度租金
15年8月3日264m2×52.45元/m=13846.80元/月租金×3个月=41540.40元/季度租金
15年11月3日264m2×52.45元/m=13846.80元/月租金×3个月=41540.40元/季度租金
16年2月3日264m2×52.45元/m=13846.80元/月租金×3个月=41540.40元/季度租金
小计:
205278.48元
合计:
508942.08元
章红英:
31号合同承租面积320m2,起租时间:
2013年5月16日起租价格:
56.30元/m2
交付租金的数额及时间:
15年2月16日320m2×57.99元/m=18556.80元/月租金×3个月=55670.40元/季度租金
15年5月16日320m2×59.73元/m=19113.60元/月租金×3个月=57340.80元/季度租金
15年8月16日320m2×59.73元/m=19113.60元/月租金×3个月=57340.80元/季度租金
15年11月16日320m2×59.73元/m=19113.60元/月租金×3个月=57340.80元/季度租金
小计:
227692.80元
章红英:
31号合同承租面积68m2,起租时间:
2013年5月16日起租价格:
32.80元/m2
交付租金的数额及时间:
15年2月16日68m2×33.78元/m=2297.04元/月租金×3个月=6891.12元/季度租金
15年5月16日68m2×34.79元/m=2365.72元/月租金×3个月=7097.16元/季度租金
15年8月16日68m2×34.79元/m=2365.72元/月租金×3个月=7097.16元/季度租金
15年11月16日68m2×34.79元/m=2365.72元/月租金×3个月=7097.16元/季度租金
小计:
28182.60元
合计:
255875.40元
陈凡:
28号合同承租面积399m2,起租时间:
2012年6月28日起租价格:
48元/m2
交付租金的数额及时间:
15年3月28日399m2×50.92元/m=20317.08元/月租金×3个月=60951.24元/季度租金
15年6月28日399m2×52.45元/m=20927.55元/月租金×3个月=62782.65元/季度租金
15年9月28日399m2×52.45元/m=20927.55元/月租金×3个月=62782.65元/季度租金
15年12月28日399m2×52.45元/m=20927.55元/月租金×3个月=62782.65元/季度租金
小计:
249299.19元
陈凡:
29号合同承租面积700m2,起租时间:
2012年7月1日起租价格:
20元/m2
交付租金的数额及时间:
15年4月1日700m2×21.22元/m=14854.00元/月租金×3个月=44562元/季度租金
15年7月1日700m2×21.86元/m=15302元/月租金×3个月=45906元/季度租金
15年10月1日700m2×21.86元/m=15302元/月租金×3个月=45906元/季度租金
16年1月1日700m2×21.86元/m=15302元/月租金×3个月=45906元/季度租金
小计:
182280元
合计:
586262.19元
刘志刚:
21号合同承租面积238m2,起租时间:
2013年11月1日起租价格:
52.50元/m2
交付租金的数额及时间:
15年2月1日238m2×55.13元/m=13120.94元/月租金×3个月=39362.82元/季度租金
15年5月1日238m2×55.13元/m=13120.94元/月租金×3个月=39362.82元/季度租金
15年8月1日238m2×55.13元/m=13120.94元/月租金×3个月=39362.82元/季度租金
15年11月1日238m2×57.89元/m=13777.82元/月租金×3个月=41333.46元/季度租金
16年2月1日238m2×57.89元/m=13777.82元/月租金×3个月=41333.46元/季度租金
小计:
200755.38元
刘志刚:
22号合同承租面积238m2,起租时间:
2013年11月10日起租价格:
52.50元/m2
交付租金的数额及时间:
15年2月10日238m2×55.13元/m=13120.94元/月租金×3个月=39362.82元/季度租金
15年5月10日238m2×55.13元/m=13120.94元/月租金×3个月=39362.82元/季度租金
15年8月10日238m2×55.13元/m=13120.94元/月租金×3个月=39362.82元/季度租金
15年11月10日238m2×57.89元/m=13777.82元/月租金×3个月=41333.46元/季度租金
16年2月10日238m2×57.89元/m=13777.82元/月租金×3个月=41333.46元/季度租金
小计:
200755.38元
合计:
401510.76元
甘才安:
2号合同承租面积635m2,起租时间:
2013年12月1日起租价格:
52.50元/m2
交付租金的数额及时间:
15年3月1日635m2×54.08元/m=34340.80元/月租金×3个月=103022.40元/季度租金
15年6月1日635m2×54.08元/m=34340.80元/月租金×3个月=103022.40元/季度租金
15年9月1日635m2×54.08元/m=34340.80元/月租金×3个月=103022.40元/季度租金
15年12月1日635m2×55.70元/m=35369.50元/月租金×3个月=106108.50元/季度租金
合计:
415175.70元
黄燕:
8号合同承租面积482m2,起租时间:
2013年3月2日起租价格:
50元/m2
交付租金的数额及时间:
15年3月2日482m2×53.05元/m=25570.10元/月租金×3个月=76710.30元/季度租金
15年6月2日482m2×53.05元/m=25570.10元/月租金×3个月=76710.30元/季度租金
15年9月2日482m2×53.05元/m=25570.10元/月租金×3个月=76710.30元/季度租金
15年12月2日482m2×53.05元/m=25570.10元/月租金×3个月=76710.30元/季度租金
合计:
306841.20元
陈凡:
24号合同承租面积225m2,起租时间:
2012年7月3日起租价格:
48元/m2
交付租金的数额及时间:
15年4月3日225m2×49.44元/m=12607.20元/月租金×3个月=37821.60元/季度租金
15年7月3日225m2×50.92元/m=12984.60元/月租金×3个月=38953.80元/季度租金
15年10月3日225m2×50.92元/m=12984.60元/月租金×3个月=38953.80元/季度租金
16年1月3日225m2×50.92元/m=12984.60元/月租金×3个月=38953.80元/季度租金
合计:
154683元
总计:
586262.19
周勇:
24号合同承租面积2556m2,起租时间:
2012年10月18日年租金80万元
交付租金的数额及时间:
2015年10月18日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