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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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买卖合同
买受人:
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出卖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工程需要,购买乙方钢材,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供料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及范围:
;
工程地点:
;
工程结构及层数:
;钢材用量:
约吨;
供应期:
约自年月至年月。
项目计税方式为:
(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
第二条乙方需供钢材品类、单价及计划数量,详见下表:
钢材名称
规格型号
等级
单价(元/吨)
计划数量
备注(特定品牌、厂家、其他要求)
不含税单价
增值税
含税单价
备注
1、除合同明示外所有钢材均应为合同约定的厂家本厂生产的产品,不接受贴牌(授权生产)产品。
2、全部货物预计含税总价为:
元;预计数量不作为结算依据,最终依据实际数量结算。
第三条交货时间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
(1)年月日时前交货;
(2)甲方另行通知。
甲方应提前2天通知乙方。
第四条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为本工程施工地点。
由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至工程现场并完成吊卸,运费及吊卸费按元/吨计,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保证车辆进出场地畅通。
第五条供货数量及质量的验收确认
5.1甲乙双方共同依据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及本合同约定,对乙方供应至现场的钢材进行验收,并在乙方的发货单上签字确认。
5.2盘圆、盘螺过磅,甲方可全部或抽样复测重量:
重量误差在正负千分之三内的,取平均值结算,复测费用由甲方承担;误差超过正负千分之三的,双方协商选择第三方的地磅进行二次或多次复测,取复测值(多次复测的,取复测平均值)结算,复测费用由提供的数据偏离复测值(或复测平均值)更大的一方承担。
直条钢筋检尺、量直径(或每米重量),甲方按捆抽样测量,按实测长度和实测直径(每米重量)的抽样平均值结算。
未当场拆捆的,在实际拆捆后如发现捆中夹杂短小钢筋,该批次钢筋全部按最小长度及直径(每米重量)结算。
证实方法:
双方在场的,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测量结果;乙方不在场的,甲方提供过程记录(视频记录或可采信的第三方见证记录)予以证实,或者甲方通知乙方人员到场全程参与拆捆过程,如有第二捆存在类似情况,则可确认。
5.3钢材尺寸(每米重量)不得低于规范规定的下偏差值,否则甲方有权拒收或退货;也不得高于规范规定的上偏差值,否则按理论重量结算。
其他质量指标,执行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
5.4甲方如有质量异议(包括冒牌、贴牌等)应及时提出,双方在异议提出后三日内共同取样到省级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如涉嫌冒牌、贴牌的,应由乙方联系厂家,双方共同到厂家进行鉴定。
如鉴定结论为合格,甲方支付鉴定费用;如鉴定结论为不合格,乙方支付鉴定费用并负责退换。
5.5乙方应在供货时,向甲方提供与所供钢材相匹配的材质证明、检测报告等技术质量资料。
第六条结算、发票、付款
6.1结算:
无论付款时间是否到达,每月26日,乙方根据上月发料单载明的数量之和,以及合同约定的单价,向甲方提交上月供货的结算单,经甲方指定人员初步核实,甲方项目经理最终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
6.2发票
6.2.1乙方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货物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税率为%;提供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税率为%。
6.2.2乙方应在结算后5日内按甲方确认的结算金额提供增值税发票、双方签署的销货清单及可查询的物流信息单。
在乙方提供发票后,如甲方退货或按合同约定扣除相应款项(赔偿款、违约金等),乙方应在退货、扣款之次日起5日内向甲方提供红字发票。
6.2.3若合同约定乙方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乙方应在开具发票之次日起15个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供发票(本合同第6.2.2条款仍然有效)。
6.3付款:
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如为专用发票,则在完成认证后)方予付款。
具体付款时间、比例:
。
第七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自然灾害、非双方责任造成的火灾、爆炸等)所造成的钢材损失,在交货地点完成吊卸前由乙方承担,完成吊卸后由甲方承担;乙方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
8.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比例支付货款的,逾期付款超过一周,则按应付未付货款金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应付未付比例超过30%且持续3个月以上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
如甲方需承担违约金,甲方支付的款项,首先用于冲抵全部货款。
8.2乙方未按甲方通知的时间供应符合合同要求的全部货物的,每迟延一天,按2000元/天的标准承担迟延供货违约金;甲方工地停工待料产生的费用(机械租赁费、设施料租赁费、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待工工人工资及建设单位罚款)等实际损失高于2000元/天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乙方迟延供货超过1天(含1天)的次数累计超过3次(含3次),或单次迟延供货超过3天(含3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3乙方供应的钢材质量不合格的,不计该批次货款,并按第8.2条款约定承担迟延供货违约责任;如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承担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返修费用,返修期间的机械租赁费、设施料租赁费、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水电费、办公费、待工工人工资及建设单位罚款等,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4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的,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通过税务部门认证导致不能作为抵扣进项税额凭证的,乙方应当按照所涉销售额的30%向甲方承担违约金,且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后续款项;如因发票问题使得甲方蒙受其他损失(包括罚款、处理费用、经营受到影响等)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如乙方提供假发票,或迟延提供发票达2次以上(含2次),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抵扣进项税额凭证)达2次以上(含2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5如甲方因8.2、8.3、8.4条款所述原因而解除合同,乙方除按上述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额外承担10000元违约金,以弥补甲方另行购买所发生的误工及其他损失。
8.5如乙方自有库存缺少甲方需用的部分特定规格型号或品牌的钢材,必须自行协调调拨予以满足,否则甲方有权另行购买,并按实际购买价格外加15%的管理费从乙方合同价款中扣除,并由乙方承担迟延供货的违约责任。
8.6乙方如不能及时提供相应的技术质量资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
8.7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多项违约金、赔偿款的,合并计算。
8.8甲方有权从当期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赔偿款,或在结算中扣减相应价款,也可另行追偿。
第九条合同授权
9.1甲方授权以下人员行使履约过程中的各项职权:
(联系电话:
),职权:
确认收货数量,发出各类通知,接收乙方提交的发票;
(联系电话:
),职权:
验收货物质量,接收乙方提交的质量证明资料;
所有收货单,必须由以上两人同时签署,否则无效。
(联系电话:
),职权:
签署确认结算单据,处理索赔事宜等。
甲方对上述人员的授权,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或者供货完毕后3个月(以最先到达日为准)。
未取得甲方书面授权的人员所签署的任何文件、协议,以及获得授权的人员超越书面授权范围所签署的任何文件、协议,一概无效,且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9.2乙方授权以下人员行使履约过程中的各项职权:
(联系电话:
),全权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
签署发料单,签收甲方发出的各类通知,确认结算金额,变更合同条款,处理索赔事宜等。
9.3一方如变更授权,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条送达
10.1乙方可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向有权限的甲方人员当面送达,由其签收。
10.2甲方可按以下方式向乙方送达:
(1)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向有权限的乙方人员当面送达,或以电话通知方式向其送达,甲方保留的语音通话记录、短信等可作为送达凭据。
(2)甲方亦可按以下地址邮寄送达:
乙方地址:
;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
(3)甲方亦可以发送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通知:
乙方传真号码:
;乙方电子邮箱:
。
10.3一方送达方式如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二条合同变更
如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应签订书面协议加以明确,并由甲方加盖公司公章,方才有效。
本合同中除填写空格部分外有手写修改之处,必须加盖甲方公章方才有效。
本合同附件内容如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以合同正文为准。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
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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