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煤集团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管理规定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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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煤集团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管理规定解析

焦煤集团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规范抽采达标评价工作,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准确、可靠,经焦煤集团研究,特制定《焦煤集团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管理规定》。

一、组织领导

第一条焦煤集团成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领导小组

组长:

焦煤集团总工程师

副组长:

焦煤集团通风、地测副总工程师

成员:

通风管理处、生产技术处、地测处、安监局、科研所等单位负责人

各矿井相应成立抽采达标评价领导小组。

第二条领导小组职责

焦煤集团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焦煤集团瓦斯抽采规划、计划、抽采达标评价管理规定,组织审批回采工作面整体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及掘进工作面开工前第一次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做好以上工作。

抽采矿井对采掘工作面抽采效果进行评判,编制抽采效果评价设计报科研所、通风处审查;根据取样结果编制抽采达标评判报告,报焦煤集团审批。

通风管理处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回采工作及掘进工作面开工前第一次抽采达标评判设计和评判报告进行审查、起草批复意见。

生产技术处负责审查抽采工作面的回采工艺、支护形式、回采产量等资料。

地测处负责审查抽采工作面的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地质说明书、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资料。

安监局负责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督监察。

科研所负责对采掘工作面原始瓦斯含量、原始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残余瓦斯压力、残存瓦斯含量的测定工作,并出具测试报告。

二、一般规定

第三条按照《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

(1)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2)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

(3)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的;

(4)矿井年产量为1.0~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的;

(5)矿井年产量为0.6~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的;

(6)矿井年产量为0.4~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的;

(7)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

第七条各抽采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各抽采矿井应当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

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第九条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瓦斯抽采工应当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

第十条采掘工作面评价必须具备以下基础资料

(1)被评价突出采掘工作面的原始瓦斯含量、残存瓦斯含量、不同暴露时间巷道卸压带宽度、钻孔有效影响半径等参数。

(2)工作面抽采设计、工作面抽采钻孔竣工图(地质构造、打钻期间的顶钻、喷钻、见矸情况、实测残余瓦斯含量、突出点等内容在图上要标注清楚)、钻孔竣工验收资料。

(3)回采工作面综合瓦斯地质剖面图(包括地质构造、煤层厚度、软分层厚度、绝对瓦斯涌出量、炮前炮后瓦斯浓度倍比值、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max、钻屑瓦斯解析指标Δh2max、钻屑量Smax等变化曲线)。

(4)矿井通风系统图、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包括工作面综合柱状图、平面图、上下风道及切眼剖面图、断层剖面图等图纸)。

(5)钻孔施工、验收原始记录、瓦斯抽采台帐、区域效果检验设计、委托书、实测残余瓦斯含量(实测残余压力)报告单等。

(6)分块段瓦斯抽采量、抽采率、残余瓦斯含量、可解吸瓦斯含量等计算资料。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评判要求

第十一条评判依据及指标

1、评判依据: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2、评判指标:

(1)焦作矿区二1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小于8m3/t;宝雨山矿、何庄矿二1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小于6m3/t,残余瓦斯压力小于0.74MPa。

(2)在施工测试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卡钻或其它异常现象。

第十二条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进行评判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

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工作面采掘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1)未按规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

(2)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不能达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的;

(3)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或者不能达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的;

(4)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的;

(5)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

(6)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的;

(7)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

(8)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价相关测试条件的。

第十四条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判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步骤:

(1)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

(2)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

(3)抽采瓦斯效果评判指标测定;

(4)抽采效果达标评判。

四、抽采效果评判程序

第十五条采掘工作面采用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指标,结合煤层赋存、地质构造、检验期间的异常情况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检验时采用间接计算和实际测试相结合的方法。

检验前首先分析、检查预抽区域内钻孔布置、控制范围是否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焦煤集团瓦斯抽采管理规定》和设计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检验。

1、对预抽钻孔的有效控制范围的界定方法如下:

(1)对顺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按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最边缘2个钻孔及钻孔开孔位置连线确定。

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为钻孔有效孔深点连线,相邻有效钻孔中较短孔的终孔点作为相邻钻孔有效孔深点。

(2)对穿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取相邻有效边缘孔的见煤点之间的连线所圈定的范围。

2、预抽钻孔间距不得大于设计间距。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面的地质构造和巷道布置,将钻孔间距基本相同和预抽时间基本一致(预抽时间差异系数小于30%)的区域划分为一个评判单元。

对同一评价单元预抽瓦斯效果评价时,首先应根据抽采计量等参数间接计算残余瓦斯含量(残余瓦斯压力)、可解吸瓦斯量,经计算所有评价单元满足规定的预期达标指标要求后,办理工作面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委托书,委托科研所测试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或压力。

1、残余瓦斯含量计算方法

(1)第一种计算方法:

(1)

式中:

—煤的残余瓦斯含量,m3/t;

—煤的原始瓦斯含量,m3/t;

—评价单元钻孔抽采瓦斯总量,m3;

—评价单元参与计算煤炭储量,t。

评价单元参与计算煤炭储量

按公式

(2)计算:

(2)

式中:

—评价单元煤层走向长度,m;

—评价单元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内煤层平均倾向长度,m;

—分别为评价单元走向方向两端巷道瓦斯预排等值宽度,m。

如果无巷道则为0;

—分别为评价单元倾向方向两侧巷道瓦斯预排等值宽度,m。

如果无巷道则为0;

—抽采钻孔的有效影响半径,m;

—评价单元平均煤层厚度,m;

—评价单元煤的密度,t/m3。

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如果无实测数据,可参照表1中的数据或计算式确定。

表1巷道预排瓦斯等值宽度

巷道煤壁暴露时间(d)

不同煤种巷道预排瓦斯等值宽度(m)

无烟煤

瘦煤及焦煤

肥煤、气煤及长焰煤

25

50

100

160

200

250

≥300

6.5

7.4

9.0

10.5

11.0

12.0

13.0

9.0

10.5

12.4

14.2

15.4

16.9

18.0

11.5

13.0

16.0

18.0

19.7

21.5

23.0

(2)第二种计算方法:

Wcy=(W0G-Q抽-Q风排)/G(3)

式中:

—煤的残余瓦斯含量,m3/t;

—煤的原始瓦斯含量,m3/t;

Q抽—评价单元钻孔抽采瓦斯总量,m3;

Q风排—评价单元风排瓦斯总量,m3;按照巷道掘进期间风排量的三分之一计算。

—评价单元煤炭储量,t。

评价单元煤炭储量

按公式(4)计算:

G=(L+2R(

+R)mγ(4)

式中:

—评价单元煤层走向长度,m;

—评价单元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内煤层平均倾向长度,m;

—抽采钻孔的有效影响半径,m;

—评价单元平均煤层厚度,m;

—评价单元煤的密度,t/m3。

2、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压力计算方法

(5

式中:

WCY─残余瓦斯含量,m3/t;

─吸附常数;

─煤层残余相对瓦斯压力,MPa;

─标准大气压力,0.101325MPa;

─煤的灰分,%;

─煤的水分,%;

─煤的孔隙率,m3/m3;

─煤的容重(假密度,t/m3。

3、可解吸瓦斯量计算方法:

按公式(6计算:

(6)

式中:

─煤的可解吸瓦斯量,m3/t;

─抽采瓦斯后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m3/t;

─煤在标准大气压力下的残存瓦斯含量,按公式(7)计算。

(7)

第十七条残余瓦斯含量按《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GB/T23250)现场测定,残余瓦斯压力按《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AQ/T1047)现场测定。

现场实测残余瓦斯含量或压力时,由科研所首先根据下述要求参考抽采实钻图,编制区域措施效果检验设计。

1、残余瓦斯含量或压力测试点的位置要根据工作面地质构造、钻孔布置等情况选定;

2、用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或回采区域煤层瓦斯时,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组测定点。

当预抽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或预抽回采区域采煤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m时,每组测点沿工作面方向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否则至少布置2个测定点;

3、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

4、用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时,至少布置5个测定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测定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

5、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20m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且每个评价区域不得少于4个测定点;

6、各测定点应布置在原始瓦斯含量较高、钻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预抽效果差的位置,测试点应控制全煤厚,并尽可能远离预抽钻孔或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

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应适当增加测定点。

7、检验测试钻孔施工参数必须计算准确,并编制钻孔参数表,测试钻孔深度不大于70m。

第十八条测定结束后,科研所向矿井提供测试分析报告和实测残余瓦斯含量(残余瓦斯压力)报告单,矿井应将测定点实际位置和实际测定参数标注在钻孔竣工图上。

第十九条对采掘工作面预抽效果进行评判时,还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满足表2规定时,判定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表2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日产量(t)

可解吸瓦斯量

(m3/t)

≤1000

≤8

1001~2500

≤7

2501~4000

≤6

4001~6000

≤5.5

6001~8000

≤5

8001~10000

≤4.5

>10000

≤4

2、对于突出煤层,当评价范围内所有测点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且施工测定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或其他动力现象时,则评判为突出煤层评价范围预抽瓦斯防突效果达标;否则,判定以超标点为圆心、半径100m范围未达标。

3、对于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突出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只有当瓦斯预抽防突效果和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指标都满足达标要求时,方可判定该工作面瓦斯预抽效果达标。

4、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的采煤工作面,计算的瓦斯抽采率满足表3规定时,其瓦斯抽采效果判定为达标。

表3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5≤Q<10

≥20

10≤Q<20

≥30

20≤Q<40

≥40

40≤Q<70

≥50

70≤Q<100

≥60

100≤Q

≥70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计算方法:

按下式计算:

式中: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回采期间,当月工作面月平均瓦斯抽采量,m3/min。

其测定和计算方法为:

在工作面范围内包括地面钻井、井下抽采(含移动抽采)各瓦斯抽采干管上安装瓦斯抽采检测、监测装置,每周至少测定3次,按月取各测定值的平均值之和为当月工作面平均瓦斯抽采量(标准状态下纯瓦斯量);

─当月工作面风排瓦斯量,m3/min。

其测定和计算方法为:

工作面所有回风流排出瓦斯量减去所有进风流带入的瓦斯量,按天取平均值为当天回采工作面风排瓦斯量(标准状态下纯瓦斯量),取当月中最大一天的风排瓦斯量为当月回采工作面风排瓦斯量(标准状态下纯瓦斯量)。

5、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时,判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若所有条件符合规定要求后,由矿井对采掘工作面抽采效果进行评判。

第二十条在进行采掘工作面抽采效果评判时,应结合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打钻期间的喷钻、卡钻、顶钻等情况及工作面综合瓦斯地质剖面图、间接计算和实测残余瓦斯含量、可解吸瓦斯含量等资料,对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进行全面分析、评价。

第二十一条采掘工作面评判达标后,矿井根据附件要求编制采掘工作面抽采效果评判报告,并经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准施工(回采工作面开采前及掘进工作面开口前第一次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必须报焦煤集团批准)。

第二十二条焦煤集团在接到生产矿井上报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评判报告后,及时组织通风管理处、地测处、安监局、生产技术处、科研所等有关单位,深入矿井现场,核实基础资料、审查评判程序,并提出批复意见。

第二十三条抽采达标评判指标的测定和计算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标准要求重新测定:

(1)测定瓦斯抽采量、风量、瓦斯浓度等参数的仪器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

(2)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测定不符合《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相关要求的;

(3)煤层残余瓦斯含量现场测定点不符合要求,瓦斯抽采计量测点满足不了抽采达标评价需要的;

(4)工作面瓦斯抽采量、风排瓦斯量测定和统计方法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5)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可解吸瓦斯含量测定或计算方法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回采接近地质构造带或瓦斯异常带时,应再次进行抽采效果重点评判,并经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此前所下发文件与本规定内容相矛盾的,同时废止。

附件1回采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评判报告编制内容

附件2掘进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评判报告编制内容

附件3回采工作面地质构造带或瓦斯异常带抽采效果评判报告编制内容

附件4残余瓦斯含量测试委托书

附件5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流程示意图

附件1回采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评判报告编制内容

一、工作面概况

1、工作面要素:

走向、斜长、储量、标高、埋深。

2、四邻开采情况。

3、所采煤层情况:

走向、倾向、倾角、煤厚、夹矸情况、软分层厚度、硬度等。

4、顶底板岩性:

上至老顶、下至老底。

5、地质构造情况:

断层、褶曲、薄煤带等的分布情况。

6、通风、瓦斯情况:

原始瓦斯含量W,原始瓦斯压力P,透气性系数λ,吸附常数a、b值,钻孔衰减系数、残存瓦斯含量、瓦斯储量、工作面计划配风量、瓦斯浓度、预计瓦斯涌出量等。

7、支护情况:

支护形式、支护材料、设计断面等。

8、回采情况:

回采工艺、工作面计划日产量等。

二、掘进期间所采用的区域瓦斯治理措施

附抽采钻孔设计图、钻孔竣工图及参数表。

三、掘进期间瓦斯防治情况

上下风道、切眼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的方法参数、超指标情况、炮后瓦斯超限地点及情况、绝对瓦斯涌出量及变化、瓦斯异常及突出情况等。

四、工作面瓦斯抽采情况

1、钻孔布置:

钻孔施工时间、钻孔分布情况(包括上下风道、切眼钻孔孔径、长度、间距、布置情况、封孔长度、封孔材料等)、工作面钻孔总数量、总长度、吨煤钻孔量等;

2、抽采情况:

工作面抽采钻孔的开抽时间、正常抽采时间、最长抽采时间、正常抽采负压、浓度、抽采量、抽采率、间接计算残余瓦斯含量、可解吸瓦斯含量等。

3、工作面评价单元划分情况,各个评价单元抽采量、抽采率、间接计算残余瓦斯含量、可解吸瓦斯含量等。

4、对预抽钻孔有效控制范围进行界定;

5、对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进行评价;

6、实测残余瓦斯含量情况:

包括测点布置情况、实测数据情况

工作面分块段抽采效果分析表

参数块段号

项目

一单元

二单元

三单元

四单元

上风道统尺范围(m)

下风道统尺范围(m)

抽采孔数(个)

钻孔总长度(m)

最短抽采时间(d)

最长抽采时间(d)

煤炭储量(t)

原煤瓦斯含量(m3/t)

瓦斯储量(m3)

累计抽出量(m3)

残存瓦斯含量(m3/t)

计算可解吸瓦斯含量(m3/t)

间接计算残余瓦斯含量(m3/t)

实测残余瓦斯含量(m3/t)

五、工作面抽采效果评判

1、分单元进行评判结论。

2、局部地质构造带、异常带的评判结论。

3、工作面整体抽采效果评判结论。

包括计算残余瓦斯含量、实测残余瓦斯含量、计划日产量、计划风量、计算可解吸瓦斯含量、巷道断面积以及回采期间是否有风速超限、瓦斯超限等情况分析,最后综合评判工作面是否达标,是否允许回采。

六、回采期间采取的防突措施

七、矿井会审意见

附件2掘进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评判报告编制内容

一、掘进工作面概况

1、掘进工作面要素:

巷道名称、用途、设计长度、标高、埋深。

2、四邻开采情况及附近是否有突出点、突出点具体位置。

3、煤层赋存情况:

走向、倾向、倾角、煤厚、夹矸、软分层厚度、硬度等。

4、顶底板岩性:

上至老顶、下至老底。

5、地质构造情况:

断层、褶曲、薄煤带等的分布情况。

6、通风瓦斯情况:

掘进工作面配风量、瓦斯浓度、瓦斯涌出量、原始瓦斯含量W,原始瓦斯压力P,透气性系数λ,吸附常数a、b值,钻孔衰减系数等。

7、支护情况:

支护形式、支护材料、设计断面等。

二、掘进工作面评价范围

1、评价范围概况

评价范围的长度、宽度、煤厚、倾角,通过打钻情况和现有资料分析评价范围内及附近是否有构造、褶皱,软煤分层发育情况等。

2、区域防突措施及参数

区域措施名称、钻孔布置情况:

钻孔施工时间段、钻孔数量、钻孔深度、投影长度、分布情况(上下帮钻场、正前钻孔布置情况:

几排、孔间距、孔底间距)、控制范围、孔径、封孔情况、施工时有无异常情况及对异常情况的分析。

3、间接计算残余瓦斯含量情况

原始瓦斯含量及位置、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的煤厚、煤炭储量、瓦斯储量、开抽时间、累计抽采时间、正常抽采负压、浓度、抽采量(不包括风排量)等参数,根据以上基础参数计算残余瓦斯含量。

沿空送巷时,要根据邻近巷道风排量、抽采量计算残余瓦斯含量。

三、掘进工作面评价范围实测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情况

实测残余瓦斯含量、压力的孔数、孔深,分析残余含量、压力的取样、测试是否符合防突规定,测试过程中是否有喷钻、卡钻、顶钻等异常情况、实测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四、掘进工作面抽采效果评判

结合钻孔布置、控制范围、间接计算结果和实测残余含量、压力等情况,综合分析评判抽采范围是否抽采达标。

五、矿井会审意见

明确抽采范围是否抽采达标、允许掘进的距离等。

附件3回采工作面地质构造带或瓦斯异常带抽采效果评判报告编制内容

一、断层、褶曲等构造带或薄煤带、煤层分叉、瓦斯突出区等异常带详细情况

1、构造带或异常带参数:

走向、倾向、落差、对工作面的影响范围、构造煤等情况。

2、实测残余瓦斯含量等情况。

3、构造带或异常带支护情况:

支护形式、支护材料、设计断面。

二、构造带或异常带掘进期间防治瓦斯情况

1、掘进期间的防突措施及参数。

2、掘进期间的效果检验方法、效果检验参数、超指标情况、绝对瓦斯涌出量及变化、炮后瓦斯超限地点及情况、突出预兆位置及突出情况等。

三、构造带或异常带瓦斯抽采情况

1、构造带或异常带钻孔布置:

钻孔施工时间、钻孔分布情况(包括钻孔长度、间距、布置情况、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钻孔孔径、封孔长度、封孔材料、数量、总深度、平均深度等)、钻孔喷孔、见矸等情况。

2、构造带或异常带抽采情况:

开抽时间、累计抽采时间、正常抽采负压、浓度,抽采量、抽采率、间接计算残余瓦斯含量。

四、评价意见

五、回采期间防突措施建议

1、局部补充措施。

2、局部效果检验方法及参数。

六、矿井会审意见

附件4

焦煤集团残余瓦斯含量测试委托书

委托单位:

(签字盖章)

受托单位: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委托书内容:

一、采掘工作面参数

二、采取的区域防突措施

三、间接计算残余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情况

并附抽采设计图、钻孔竣工图、地质说明书等资料。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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