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镇新型城镇化示范乡镇停车场建设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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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镇新型城镇化示范乡镇停车场建设项目
青山镇新型城镇化示范乡镇停车场建设项目
土地征收拆迁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推进青山镇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切实抓好乡村风貌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青山镇新型城镇化示范乡镇停车场建设项目土地征收拆迁安置方案。
一、土地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的该地块位于青山镇宏门开发片区约10亩拟开发为新型城镇化停车场建设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土地分类
1.一般农用地:
指除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外的其它农用地。
包括:
旱地、菜地、园地、苗圃、花圃、鱼塘等。
2.水田。
3.集体建设用地:
指宅基地、晒坪、公共广场、道路、沟渠等占地。
4.未利用地:
指荒山、荒坡、原生灌木林地、山嵅地、山塘、积水潭、沼泽地、牧草地等。
5.林地及丘陵山地。
(二)土地及青苗补偿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规定的年产值和补偿倍数,结合本次土地征收实际制定。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的规定精神,结合近年全县其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青苗补偿费标准,制定本次建设用地征收青苗补偿费标准。
1.土地补偿费标准:
(1)一般农用地(旱地):
(桂国土资发〔2015〕89号)文件规定青山镇年产值标准2371元/亩,补偿倍数21倍,补偿标准4.98万元/亩,本次征地补偿统一执行10万元/亩。
(2)水田:
本次征收水田(含水田改用、水面)按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标准9.96万元/亩,本次征地补偿统一执行15万元/亩。
(3)集体建设用地:
补偿规定为不低于一般农用地标准的0.4倍,补偿标准不低于1.99万元/亩,本次征地补偿统一执行10万元/亩。
(4)未利用地:
规定为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0.4倍,补偿标准0.50-1.99万元/亩,本次征地补偿统一执行5万元/亩。
林地、丘陵山地照此补偿标准执行。
(5)征用林地中的生态公益林,给予土地补偿费,林木不予补偿,原有的生态公益林补助按原发放对象和渠道不变继续享受至国家停发为止。
(6)国有划拨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划拨使用权,国有出让土地按出让时的价格和基准地价平均值协议回购。
(7)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河流、滩涂、学校等占地无论过去补偿与否,本次征地不予补偿。
学校需要回建安置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8)通村道路均暂不补偿,待建设项目开工占用时,由县人民政府按柏油(水泥)路标准重新规划修建予以置换。
(9)各类工程项目用地已补偿过的,无论标准高低,本次征地均不再补偿和补差。
2.青苗补偿标准
(1)短期作物给予一次性补偿(详见附件1)。
(2)果树、竹木等按生长年限和长势,按有关青苗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后由被征地户自行移栽、砍伐并收益。
属风景林、水源林的,不得砍伐,收归国有。
(详见附件1)。
(3)同一地块间种多种作物,可分开计算,但合计面积不得超过地块面积;套种在果园、树圃等地上的林下作物及未规定的其它农作物,由该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队酌情决定青苗补偿费。
(4)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保留的景观林木,在原青苗补偿标准基础上再增加40%,作为一次性征收补偿,收归国有,不得砍伐。
(三)本次征地,被征收户签署协议后,从土地补偿款打入其银行帐户之日起视为交出土地;青苗等地上附着物在青苗补偿款打入其银行账户10日内处置完毕。
(四)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拆迁丈量方法。
土地量至四至交界,田埂公用的量至中线;丛生竹量至竹兜占地,竹兜间土地量至中线;树木量至冠幅范围;鱼塘量至塘基砌体外沿(厚度不超过1.5米),塘基砌体外沿以外部分按相应地类补偿。
与他人或其它占地有争议,由工作队据实调处解决。
(五)本《方案》印发后抢种、抢挖、抢建或本《方案》印发前抢种、抢挖、抢建非正常、超规格的农作物、林木、鱼塘、水塘、水井、水柜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虚假建(构)筑物不论年限一律不予补偿。
三、迁坟及墓地安置
(一)为使青山镇新型城镇化示范乡镇建设项目地块的完整统一,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坟墓须全部迁至项目用地之外进行安葬。
(二)迁坟时须签订迁坟协议,迁坟补偿按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执行(详见附件2)。
(三)签订迁坟协议后,相关坟主需在规定时限内将坟自行迁走,逾期未迁出的视为无主坟,将由建设单位自行处理。
四、开荒、土地租赁、处纠等有关问题
(一)租赁、承(发)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费的归属:
租赁、承包双方有合同协议的,一律按合同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按以下原则执行:
土地现状青苗补偿费归租赁(承包)方,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归地上建(构)筑物权属所有人(即谁建造就补偿谁)。
所有因租赁、承包关系引发的纠纷、争议均不得影响青山镇新型城镇化示范乡镇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和建设施工。
(二)土地、建(构)筑物的争议、纠纷均由该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队现场调处。
调处不成,进入法定程序。
在纠纷依法处理期间,相应的补偿款公证提存,视同交地。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此为由干扰、阻挠征地拆迁和项目用地工作。
五、违法用地、违法建(构)筑物处理
(一)本《方案》印发之前的非法买卖土地或违法(占)用地行为必须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终止或拆除,否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严查处。
(二)本《方案》印发后的非法买卖土地或违法(占)用地、违法建设,由相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三)所有违法建(构)筑物必须在本《方案》印发后三十日内自行拆除,自行拆除后的土地同类同等享受补偿和优惠政策。
否则,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上限罚款。
(四)农民生产生活自用的建(构)筑物,如证照不全,但能按期主动配合征地拆迁工作的,给予适当补偿,否则,按照违法建筑处理。
(五)非法占地、用地、违法建(构)筑、非法或变相非法买卖土地及建(构)筑物,是干部职工的,必须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到县纪委监察局登记和申报,主动纠正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主动申报并消除影响的,不予追究。
否则,一律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非本县干部职工的,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建议给予组织处分。
县人民政府实行有奖举报,凡举报干部职工上述非法行为的,一经查实,给予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对打击报复者,一律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号码、举报箱设立等具体事宜由县纪委监察局承办。
六、社保和劳动技能培训
(一)根据桂人社发〔2016〕46号文件规定,申请用地单位应在供地前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足额划入政府指定账户,使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
(二)由县人社局牵头,旅游、农业、工商、建设、公安等部门配合,专项安排被征地农民进行劳动技能免费培训。
七、资金管理、法律保障和工作要求
(一)本次征地拆迁等补偿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
以项目宗地为单位,被征地拆迁户签订宗地拆迁补偿协议后,由征地拆迁工作所属乡镇上报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相关协议等材料,经县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报县征地指挥部批准后,拨至承办资金发放业务的银行,由银行按征地拆迁补偿发放名册汇入各被征地拆迁户本人账户。
(二)分到户的土地其补偿款打入农户帐户,未分到户由集体管理的土地其补偿款打入集体帐户。
集体管理的“三费”补偿款,应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和建设公益事业等,其支出计划经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实行帐目定期公开制度,接受村民和上级的监督、检查。
(三)青山镇新型城镇化示范乡镇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所涉的处纠、诉讼、代理法律文书、公证服务等,本县司法机关均须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威胁、围攻、谩骂、殴打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以及阻挠、破坏征地拆迁工作正常开展的,依法严惩。
(五)凡采取违法手段骗取国家资金的,予以收回并依法查处。
(六)本《方案》补偿安置标准及政策仅适用于本次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拆迁安置,工业、农业、交通、水利、市政等项目用地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规定补偿标准执行。
附件:
1.林木及农作物、地面附作物青苗补偿标准
2.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附件1
林木及农作物、地面附作物青苗补偿标准
一、经济作物类
1.马蹄:
1000—3000元/亩。
2.荔浦芋:
800—3500元/亩。
3.桑园:
500—1500元/亩。
4.食用菌:
由评估组专家实地评估。
5.生姜:
1000—3000元/亩。
6.甘蔗:
果蔗1000—2500元/亩;糖蔗500—2000元/亩。
7.茭白、莲藕、茨菇:
1000-2500元/亩。
二、粮油类
1.水稻:
1000元—1500元/亩。
2.玉米:
饲料玉米400—800元/亩;食用玉米600—1500元/亩。
3.木薯、板薯、红薯:
400—1000元/亩。
4.花生、黄豆:
500—1500元/亩。
5.淮山:
600—2000元/亩。
三、蔬菜类:
500—1500元/亩(棚架种植的蔬菜上浮20%)。
四、水果类
(一)柑橙类(不含沙糖桔、马水桔)
1.苗木:
嫁接苗0.3—1.5元/株;砧木苗0.03—0.50元/株。
2.幼树:
1—8元/株。
3.初果期果树:
9—20元/株。
4.盛果期果树:
21—200元/株。
5.衰、残、老期果树:
3—20元/株。
(二)沙糖桔、马水桔
1.苗木:
嫁接苗0.3-2.0元/株。
2.幼树:
2-20元/株。
3.初果期果树:
21-60元/株。
4.盛果期果树:
61-300元/株。
5.衰、残、老期果树:
5-30元/株。
(三)葡萄
1.苗木:
嫁接苗0.5—2元/株;扦插苗0.01—0.5元/株。
2.初果期果园:
1000—4000元/亩。
3.盛果期果园:
4001—10000元/亩。
4.衰老期果园:
500—1000元/亩。
(四)杂果(桃、李等)
1.苗木:
嫁接苗0.1—3元/株;砧木苗0.02—0.3元/株。
2.幼树:
1—8元/株。
3.初果期果树:
9—20元/株。
4.盛果期果树:
21—200元/株。
5.衰、残、老期果树:
3—20元/株。
五、散生林木
郁闭度小于0.2的林地,树木胸径大于或等于6厘米计补,每株补6.00元,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0元,小于6厘米不予补偿。
六、林地林木
郁闭度≥0.2的林地林木,按面积计算;郁闭度<0.2的林地林木按散生林木标准补偿计算。
(一)松(杂)林
1.新造林地
成活率≥85%以上,每亩补300-500元;
成活率<85%的,酌情给予补偿。
2.幼林
按林木长势情况,每亩计补501-1000元。
3.中熟林
按林地的郁闭度大小及林木长势,每亩计补1001-2000元。
4.近、成熟林
按林地的郁闭度大小及林木长势,每亩计补1000-1300元。
(二)杉木、桉树林
1.新造林地
成活率≥85%以上,每亩补400-800元;
成活率<85%的,酌情给予补偿。
2.幼林
按林木长势情况,每亩计补801-1200元。
3.中熟林
按林地的郁闭度大小及林木长势,每亩计补1201-2500元。
4.近、成熟林
按林地的郁闭度大小及林木长势,每亩计补1000-1400元。
(三)薪炭林、灌木林
按林木长势情况,每亩计补100-500元。
七、竹类
1.毛竹:
按其竹径大小,每株补1.00-15.00元(1寸径以上起算);
2.丛生竹:
按其品种、竹径大小,每株补1.00-8.00元(1寸径以上起算);
3.小径竹:
按其品种、竹径大小,成林的,每亩补200-400元。
八、绿化树
(一)桂花、罗汉松
1.苗木:
按苗木长势,每株补0.01-0.3元。
2.林木:
按其品种、林木的大小、长势情况给予评补。
地径<0.5厘米,每株补0.2-0.5元;
地径0.5-0.9厘米,每株补0.6-1.00元;
地径1.0-3.9厘米,每株补1.1-10元;
胸径4.0-6.9厘米,每株补11-30元;
胸径7.0-7.9厘米,每株补31-40元;
胸径8.0-10厘米,每株补41-70元;
⑦胸径>1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每株增补20元。
(二)玉兰
1.苗木:
按苗木长势给予评补
砧木苗:
每株补0.05-0.1元
嫁接苗:
每株补0.2-2.0元
2.林木:
按其品种、林木的大小、长势情况给予评补。
地径<1.0厘米,每株补1.0-3.0元;
地径1.0-3.9厘米,每株补3.0-20元;
胸径4.0-7.9厘米,每株补21-60元;
胸径8.0-10厘米,每株补61-100元;
胸径>1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每株增补25元。
实生苗木、林木按林木大小、长势情况,参照嫁接苗的苗木、林木价格下调50%给予补偿。
(三)其它绿化树按其不同品种及长势,参照当地近三年市场价格的50%-60%给予评补。
九、经济果木林类
树种
苗圃地苗木
未挂果
挂果5-10斤
挂果11—30斤
挂果30斤以上
元/株
树高
(米)
胸径
(厘米)
元/株
元/株
元/株
元/株
八角
0.1-0.3
1.0-2.0
2-3.9
3-8
10-30
30-60
按产量结合市场价格实地评估
板栗
0.5-3
1.0-2.0
2-3.9
3-8
10-30
30-60
柿树
0.5-1
1.0-2.0
2-3.9
3-8
10-30
30-60
杨梅
0.5-3
1.0-2.0
2-3.9
3-8
10-20
20-50
柚树
0.5-3
1.0-2.0
2-3.9
3-8
10-20
20-50
梨树
0.5-1
1.0-2.0
2-3.9
3-8
10-20
20-50
枇杷
0.5-3
1.0-2.0
2-3.9
3-8
10-20
20-50
黄皮果树
0.5-3
1.0-2.0
2-3.9
3-8
10-20
20-50
油茶
0.2-0.5
1.0-2.0
2-3.9
3-8
10-20
20-50
十、花卉
按其不同品种及长势,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的50%-60%给予评补。
十一、鱼塘
(一)培养鱼种:
一类塘:
水深1米以上,鱼塘三面光,鱼具齐全,每亩补偿2000—2500元;
二类塘:
水深0.6米—1米,鱼塘三面光,鱼具齐全,每亩补偿1500—2000元;
三类塘:
条件低于二类塘的,每亩补偿800元—1500元。
(二)成鱼养殖(常规品种)
一类塘:
水深2米以上,鱼塘三面光,鱼具齐全,每亩补偿1800—2500元;
二类塘:
水深1.5米—2米,鱼塘三面光,鱼具齐全,每亩补偿1200—1800元;
三类塘:
水深1米—1.5米,每亩补偿800—1200元;
四类塘:
条件低于三类塘的,每亩补偿500元—800元。
(三)起鱼后的鱼塘
按其剩鱼数量,视其情况酌情补偿。
十二、农作物补偿的几点规定
(一)特殊的、超出文件规定标准的林木及农作物青苗和水产品补偿由专业技术部门组员另行实地评估。
(二)以面积补偿的农作物,按其生长期分早、中、晚期三个类型,按投资和收益的大小进行评估补偿。
(三)公告征地时,从公告之日起,以后种植的任何作物不予补偿。
(四)非正常种植的作物(超常规种植密度、非种植季节种植)、或残缺的林木酌情给予补偿。
(五)所有作物的青苗补偿均按成活的数量给予补偿。
(六)过去制定的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2
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物类型
单位
补偿标准
一、房屋
1.框架钢混结构
元/平方米
1200-1500
2.砖混结构
元/平方米
900-1200
3.砖木
1.青砖、红砖、片石砌
元/平方米
500-800
2.泥砖
元/平方米
500-800
4.木结构
元/平方米
500-800
5.泥瓦结构
元/平方米
400-700
6.泥墙草面结构
元/平方米
300-500
7.临时简易结构
元/平方米
30-150
二、水利设施
1.水柜、水池(非人畜饮用减半)
元/立方米
150-250
2.粪池
元/立方米
20-80
3.三面光水渠
元/立方米
50-100
4.水井
1.自流井
元/米
500-2000
2.机钻井
元/米
100-150
3.圈井
元/米
100-150
三、其他设施
(一)沼气池、化粪池
元/立方米
150-300
(二)坟墓
1.一类坟:
五合石碑,石板坟手
元/座
9000-11000
2.二类坟:
五合石碑,宽2.0尺以上
元/座
7500-9000
3.三类坟:
五合石碑,宽1.8尺以下
元/座
6000-7500
4.四类坟:
五合石碑1.8-2.2尺宽
元/座
5500-6000
5.五类坟:
五合石碑1.4-1.6尺宽
元/座
5000-5500
6.六类坟:
工字碑1.4-1.8尺宽
元/座
4500-5000
7.七类坟:
简易石碑
元/座
4000-4500
8.八类坟:
无石碑土坟
元/座
4000
说明:
补偿价包括坟地地价
(三)晒场(硬化地坪)
元/平方米
50-80
(四)围墙
1.红砖
元/平方米
80-120
2.水泥砖
元/平方米
60-100
3.泥砖
元/平方米
40-60
4.泥墙
元/平方米
30-50
四、电力设施
1.220伏送配电线路
万元/公里
3.6-4.2
2.380伏送配电线路
万元/公里
5.7-8.0
3.1万伏输电线路
万元/公里
9.7-12.0
4.迁移变压器
元/千伏安
400
五、电信设施
1.市内电缆架空100对
万元/公里
5.0-6.0
2.市内电缆管道200对
万元/公里
5.2-9.0
六、光缆线路
1.架空12蕊
万元/公里
2.5
2.直埋24蕊
万元/公里
4.5
3.有线电视同轴电缆线路
万元/公里
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荔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