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5694549 上传时间:2023-06-11 格式:DOCX 页数:31 大小:356.2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1页
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1页
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1页
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1页
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docx

《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docx(3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docx

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

 

《台州市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2017-08-21发布2017-10-01实施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

前言

随着台州市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市民生活质量的日益提高及绿色智能住宅的规划建设,尤其是智能电网建设的迅速发展,新设备新技术的普遍应用,家庭高科技电子设备的广泛使用;使得住宅工程的供电可靠性、建设合理性、运行经济性等越显重要。

为了适应发展的需要,推进住宅配电工程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保障住宅配电工程的建设质量,发挥建设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地方实际编写了《台州市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以利于指导本市住宅工程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本规定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

1、总则;2、术语和定义;3、供配电系统;4、变配电装置布置;5、配电线路选型及敷设;6、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7、防雷和接地。

本规定由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台州供电公司(台州市椒江区中心大道809号,邮政编码:

318000),以便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台州供电公司

参编单位:

台州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台州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台州建筑设计院

温岭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起草人:

李哲、秦建、谢钟霆、李万里、

陈士华、陶正标、徐博、丁宇海、

林直、李如兵、邱继革、夏琦、

周建英、罗敏、陈宇力、赵守增

主要审查人:

厉维军、张宏达、杨彤、刘莹、

韦强、张洁、方健美

1总则

1.1主要内容

1.1.1为了规范台州市住宅工程供配电设施的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1.1.2本规定明确了台州市住宅工程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规定了供配电系统、变配电装置布置、配电线路敷设、配电自动化、设备选型及绿色建筑等技术要求。

1.2相关要求

1.2.1住宅工程供配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应符合电力规划和城市规划。

居住区供配电系统规划应与居住区详细规划同步进行。

为提升城市形象,改善电力设备运维环境,提高供电安全可靠性,居住区应结合电力专项规划和居住区规模等级配套建设预留相适应的供配电设施用房及通道。

1.2.2住宅工程配电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1.2.3住宅工程供配电设计应当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规定的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1.3适用范围

1.3.1本规定适用于台州行政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小区10(20)kV、380V/220V配电工程规划、设计、建设。

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农居小区等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2住宅工程配电设计除应满足本规定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1.4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于本文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GB50613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203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

《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DG33/1106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2015年12月4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Q/GDW156

《浙江省城市电网规划技术原则》Q-ZDJ04

《浙江省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Q-ZDL04

《浙江省配电网规划设计导则》Q/GDW-11-282

《关于印发分布式电源并网相关意见和规范(修订版)的通知》国家电网办1781号

2术语和定义

2.1住宅小区

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2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相关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的电气设施。

2.3公共服务设施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含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服务机构、会所、居委会、银行、商业服务网点等)。

2.4高层住宅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

其中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为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建筑为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2.5中压电网

额定电压为10kV(20kV)的电网。

2.6低压电网

额定电压为380V/220V的电网。

2.7小区公用配电室

为小区内中小用户服务,并通过无偿移交的手续,转由供电部门管理的配电室,简称小区公用配电室。

2.8小区专用配电室

为公建和公共设施服务,并由有关业主管理的配电室,简称小区专用配电室。

2.9小区配电室

内设有10(20)kV进出线和中压配电装置、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装置、监测及计量装置、无功补偿装置等的配电场所统称为配电室,按用途分为小区专用配电室和小区公用配电室。

2.10开关站

设有中压进出线配电装置,用于中压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中压侧功率再分配。

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和户外;按结构可分为整体式和间隔式。

2.11低压电缆分支箱

用于低压电缆简单分支的装置。

2.12电能表计量箱

内设电能计量表计、进出线开关等设备的箱体,简称表箱。

2.13配电自动化

以一次网架和设备为基础,以配电自动化系统为核心,综合利用多种通信方式,实现对配电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并通过与相关应用系统的信息集成,实现配电系统的科学管理。

2.14分布式电源

布置在电力负荷附近,能源利用效率高并且与环境兼容,可供电能或热(冷)源的发电装置。

2.15孤岛现象

光伏电站与主电网解列时仍保持对局部电网继续供电的状态。

孤岛现象可分为非计划性孤岛现象和计划性孤岛现象。

2.16防孤岛

禁止非计划性孤岛现象的发生。

非计划性孤岛现象发生时,由于系统供电状态未知,将造成以下不利影响:

①可能危及电网设施维护人员和用户的人身安全;②干扰电网的正常合闸;③电网不能控制孤岛中的电压和频率,从而损坏配电设备和用户设备。

2.17住宅户外配电系统

电源接入点至电能计量表箱的配电系统,由10(20)kV开关站,10(20)/0.4kV的小区公用配电室及10(20)/0.4kV小区专用配电室,10kV电缆线路及架空线,380V/220V电缆线路及架空线,380V/220V封闭母线,母线始端箱,低压电缆分支箱,路灯线路(含电缆、灯柱、路灯、路灯配电箱),380V/220V接户绝缘线路,电能计量表箱等组成。

2.18住宅户内配电系统

电能表箱以后的配电系统,由表后进户电缆、电线,低压住户配电箱,室内绝缘线路、插座、灯具、开关等组成。

2.19远程自动化抄表系统

由带通信接口的电能表、数据采集终端、通信通道、后台管理系统所组成的所有装置的总和。

2.20充电设备

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提供电能的专用设备,本规定指慢充桩和快充桩两种充电桩,形式上对应于交流充电桩和非车载充电机;按使用用途分为自用桩和共用桩。

2.21绿色建筑

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3供配电系统

3.1一般规定

3.1.1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的规划、设计应符合《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的相关规定。

3.1.2新建住宅小区的配电工程,应采用中低压线路全电缆配置,改建的住宅小区配电工程,宜采用中低压线路全电缆配置。

改造确实有困难的小区,也可采用中低压架空线绝缘导线,禁止使用裸导线。

3.1.3住宅小区设若干个小区公用配电室,居民住户采用10(20)/0.4kV的小区公用配电室供电,装表到户。

住宅小区内的公建用电通常应采用小区专用配电室供电,公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kVA及以下者可采用小区公用配电室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中压供电。

非物业管理的公用设施(含通信机房等)按上述规定执行。

3.1.4当采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时,应优先采用并网系统。

分布式光伏电源并网电压等级可根据装机容量进行初步选择,参考标准如下:

8kW及以下可接入220V;8kW~400kW可接入380V;400kW~6000kW可接入10(20)kV,最终并网电压等级应根据电网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选论证确定。

若中低两级电压均具备接入条件,优先采用低电压等级接入。

分布式光伏接入系统应明确用户进线开关、并网点位置,对接入分布式电源的配电线路载流量、变压器容量进行校核,并设置防孤岛装置。

接有分布式光伏的10千伏配电台区,不得与其他台区建立低压联络(配电室低压母线间联络除外)。

3.1.5新建住宅小区应根据其建设规模设置相应数量的10(20)kV开关站。

总建筑面积100000m2以上的需按每100000m2设置一座10(20)kV开关站。

3.1.6综合电压降、线损、安全经济运行及远期负荷增长等因素,规划设计时,每台小区公用变压器供电范围宜控制在8000m2左右,最大应控制在10000m2。

小区公用配电室应尽可能深入负荷中心,满足环境、环保、消防等要求。

3.1.7住宅工程配电设施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并确保住宅工程的安全用电。

住宅建筑电气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运行可靠、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产品。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3.2负荷分级

3.2.1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1的规定,其他未列入的用电负荷分级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表3-1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

建筑规模

主要用电负荷名称

负荷等级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一级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二级

注:

当条件允许时,中高层建筑客梯负荷等级可为二级

3.2.2住宅小区配套公建的用电设备根据相关规范确定负荷分级。

3.2.3住宅小区车库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的规定。

Ⅰ类汽车库的消防用电设备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Ⅱ、Ⅲ类汽车库的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汽车库的分类按照表3-2的规定。

名称

汽车库

停车数量(辆)

>300

151~300

51~150

≤50

总建筑面积S(m2)

S>10000

5000<S≤10000

2000<S≤5000

S≤2000

表3-2汽车库的分类

特大型和大型车库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中型车库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小型车库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机械式停车设备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

车库建筑规模分类按照表3-3的规定。

表3-3车库建筑规模分类

规模

类型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机动车库停车当量数

>1000

301-1000

51-300

≤50

非机动车库停车当量数

>500

251-500

≤250

3.2.4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3.3负荷计算

3.3.1用电负荷计算的期限

住宅用电负荷计算分近期及远期,近期指5~10年,远期指10年以后。

住宅小区配电设计时,小区公用配电室布点数量、平面布置、空间面积、线缆及开关设备等应以远期配置。

3.3.2用电负荷计算的方法

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和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指标法、需要系数法或该两种相结合的算法。

1单位指标法

随着单户建筑面积增加,其户内用电同时率的下降,户均最大负荷及电源配置一般可按表3-3配置。

表3-3住宅建筑用电负荷及电源配置表

住宅类型

建筑面积(m2/户)

用电负荷〔kW/户〕

电源性质

普通多层、高层、

中高层住宅

90及以下

6

单相

90~140(含140)

8

单相

140~200(含200)

12

三相

200以上

起点20kW,超出部分按50~60W/m2计算

三相

别墅、联排式住宅

200及以下

20

三相

200以上

起点20kW,超出部分按60~70W/m2计算

三相

2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

住宅计算用负荷,按远期以60~70W/m2(指建筑面积,以下同)计,其中别墅、联排式住宅以80W/m2计;小区地下室的公用负荷部分(不包括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平均以10~20W/m2计;物业管理用房,按远期以80~120W/m2计,商业网点,按远期以120~150W/m2计。

配套公建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

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90至150W/m2计。

3需要系数法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时,需要系数应根据气候条件、采暖方式、电炊具使用等因素进行确定。

需要系数见表3-4。

表3-4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需要系数

按单相配电计算时

所连接的基本户数

按三相配电计算时

所连接的基本户数

需要系数

1~3

3~9

0.90~1

4~8

12~24

0.65~0.90

9~12

27~36

0.50~0.65

13~24

39~72

0.45~0.50

25~124

75~372

0.40~0.45

125~259

375~777

0.30~0.40

260~300

780~900

0.26~0.30

居民住宅小区由多台配电变压器供电的,小区用电负荷的计算应按每台(组)配电变压器供电区域的户数确定需要系数。

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热、制冷时可酌情降低指标。

3.3.3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负荷计算在方案设计阶段可根据电动汽车停车位的数量按单位指标法和需要系数法相结合进行计算,快充桩每台功率不小于30kW,慢充桩每台功率宜按7kW,其需要系数见表3-5。

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根据充电设备具体参数采用需要系数法进行负荷计算,其需要系数按《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执行。

表3-5电动汽车充电桩用电负荷需要系数

按单相配电计算时

所连接的充电设备台数

按三相配电计算时

所连接的充电设备台数

需要系数

1~3

3~9

1

4~5

12~15

0.95~0.90

6~7

18~21

0.80~0.75

8~9

24~27

0.70~0.65

10~11

30~33

0.65~0.60

12~13

36~39

0.60~0.55

14~17

42~51

0.55~0.50

18~24

54~72

0.50~0.45

25~124

75~372

0.45~0.35

125~259

375~777

0.35~0.30

260及以上

780及以上

0.30

注:

表摘自重庆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套设施设计规范》DBJ50-218的有关规定,在方案设计阶段可做参考。

3.3.4小区专用配电室按实际设备安装容量计算变压器规格。

3.3.5在计算变压器容量时应综合考虑同时系数、功率因数、负载率等因数确定。

有功功率同时系数可取0.8~0.9,无功功率同时系数可取0.93~0.97。

3.4住宅户外配电系统

3.4.1按一级负荷供电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每个电源应能承受100%的一、二级负荷;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4.2按二级负荷供电的住宅建筑应由两回线路供电,每回线路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3.4.3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3.4.4住宅建筑的消控中心、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安防中心等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3.4.5建筑高度为100m以上超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负荷和一级负荷,除满足一级负荷的要求外,还应设置柴油发电机组,并设置自动启动装置,在30秒内供电。

3.4.6合理选择单向负荷的相位,三相尽量平衡。

最大相负荷不应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应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3.4.7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不应使用预装式变电站供电,农居小区不宜使用预装式变电站。

严禁使用施工用临时配电设施供电。

3.4.8小区地下室非机动车库、储藏室宜采用专用配电室供电,由物业设置分表计量。

3.4.9小区内的室外照明采用专用配电室供电,由设计单位设计,开发单位投资建设,物业管理部门管理,装设室外照明计量表计。

室外照明设计应符合有关标准。

3.4.10小区专用配电室与小区公用配电室应分别设置。

3.4.11低压供电范围较大的小区需设置多个专用配电室时,可在设一个主配电室的基础上增设分配电室,分配电室的电源需引自主配电室的中压出线侧,并在主配电室中压侧设总计量装置。

3.4.12小区沿街商业服务网点应根据容量及其产权情况综合考虑,对有独立产权可采用公用配电室供电,到户计量;对于无独立产权的沿街商业服务网点且合计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以上的需由专用配电室供电。

3.4.13小区公用配电室应遵循小容量、多布点、靠近负荷中心的原则进行配置。

小区公用配电室应与周边总体环境相协调,每座布置变压器不应多于4台,宜采用每2台为一组供电单元。

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的核心区域的10(20)kV小区公用配电室宜采用高可靠性的接线模式。

3.4.14单台公用变压器0.4kV侧宜设置4~8回路出线,其中变压器容量630kVA及以下宜设置4~6回路出线,800kVA~1000kVA宜设置6~8回路出线,低压出线断路器额定电流不宜小于250A。

3.4.15中、低压配电室内,宜留有适当数量配电装置的备用位置。

低压配电装置内,应留有适当数量的备用回路。

3.4.16典型配电系统接线详见附录附图1-4(附录主要表达配电系统的主接线模式示意,不作为具体设备选型)。

3.5住宅户内配电系统

3.5.1住宅每套用电容量小于12kW时,应采用220V单相供电,单相计量;用电容量不小于12kW时,宜采用380V三相供电,三相计量;并预留通信总线管路。

3.5.2住宅进户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10mm2铜芯电缆、绝缘导线穿管暗敷。

户内空调、热水器等回路导线宜采用截面不小于4mm2铜芯绝缘导线穿管暗敷;照明及其他电器回路导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铜芯绝缘导线穿管暗敷;至灯具的导线截面不小于1.5mm2。

3.5.3住宅进线入户后,应在户内便于进出线及维修维护处设置家居配电箱,配电箱应暗装,箱底边距地高度不应低于1.60m,配电箱内设总进线开关及若干出线回路开关。

为保证人身安全及家用电器设备的安全,总进线开关应具备过、欠电压保护、过载及短路保护功能,并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功能。

各供电回路均应具有过载、短路的保护功能。

3.5.4三相供电的住宅,户内每相负荷配置应相对平衡。

3.5.5户内的照明与空调电源插座、一般电源插座、专用插座回路应分路配置。

每个照明回路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每一回路的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

3.5.6空调、厨房、装有电热水器等设备的卫生间,应设置专用插座回路。

壁挂式分体空调的电源插座回路宜具有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其他电源插座回路应具有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其漏电动作电流≤30mA。

3.5.7户内电源插座的设置标准不应低于《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DB33/1006-2017的相关规定(详见表3-6)。

表3-6电源插座的设置要求及数量

序号

名称

设置要求

数量(个)

1

起居室(厅)、兼起居的卧室

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

≥3

2

卧室、书房

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

≥2

3

厨房

IP54型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

≥2

4

卫生间

IP54型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

≥1

5

洗衣机、冰箱、排油烟机、排风机、空调器、电热水器、固定安装的电炊具

分别设专用电源插座

注:

表中序号1-4设置的电源插座数量不包括序号5专用设备所需设置的电源插座数量。

3.5.8户内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4变配电装置布置

4.1开关站

4.1.1开关站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并便于电力线路进出,应靠近市政道路或小区道路。

进出通道应满足开关站日常运行维护、消防等要求,并应预留相应数量的备用电缆管孔。

4.1.2开关站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关站宜独立设置,并与周边总体环境相协调;应设在地上一层,且在当地最高洪水位以上,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当条件受限时,可与公建设施结合,并避免与居民住宅直接相邻。

2与电气设备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能在开关站内通过;开关站上一层不能设置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用水场所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3当开关站设在住宅建筑内时,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一般情况下不宜设置户外的开关站。

4开关站长度超过7m应设二个出口,并宜设置在开关站两端。

门应向外开启,开关站梁底净高不小于3.5m(含电缆架空层净高不得小于5m)。

4.1.3当配网公用开关站与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商务科技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