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要求和常见误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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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要求和常见误区

陈家佐

第二章相关法规要求和常见误区

   由于起重机械是国际公认的危险性生产设备,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把起重机械定义为特种设备之一,实施依法管理。

   我们从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构成可知,以国家层面(不含地方人大通过的和地方政府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地方法律法规)来看,主要分三个层次:

全国人大通过发布的为国家法律,如《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国务院)制定并颁发的为国家法规,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颁发的的为国家主管行政部门法规,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建设部颁发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

目前起重机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法规(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等)已经比较多了,工程现场各相关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应该经常学习和掌握一些必要的法律法规,应当做到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不违法。

但现在现场各单位法律法规文件缺乏,更谈不上学习掌握。

下面重点介绍几个有关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一节起重机械主要法律法规的内容简介

一、国务院549号令(09.5.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该法规原为373号(03.6.1).后经修改重新颁发,它是起机械安全管理的基本应遵循的法规。

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国家各级特种设备的主管部门,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及县以上地方相应机构.我们习惯简称之为质检部门。

   

(二)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单位必须取得行政许可。

   (三)特种设备的相关作业少、员必须考核取证上岗。

   (四)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购置有行政许可资质的生产单位制造的产品,且随机文件应符合法规要求;

   2、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在当地质检部门进行登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及时报废并到当地质检部门注销;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全面负责,并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设置相应管理机构或专职、兼职管理人员;

   4、特种设备按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5、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应实施前对当地质检部门进行书面告知;氏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应由质检部门进行验收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大特种设备使用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日常检查维护,并定期(每月至少一次)全面检查消缺,并作出记录,不得带病(故障和隐患)使用;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单位要对其进行培训教育;

   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装置和相关测量仪器应进行定期校核;

   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专项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斯进行演练;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

   (五)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了分类和处理规定: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或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调查处理。

(事故条款中只摘录和起重机械事故相关的内容,以下同)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由国家质检部门调查处理。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由省级质检部门调查处理。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由市级质检部门调查处理。

   (六)对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相对应的具体制定了法律责任和处罚条款。

二、国务院393号令(04.2.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该法规主要针对建设工程提出了现场各方都应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

其针对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如下:

   

(一)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也应依法负有安全责任。

   

(二)工程监理单位,对现场的起重机械(无论施工单位购置的、租赁的)安装、拆卸、改造、维修、使用、检验都应依法监理保证其安全;对国家要求的队伍相应资质、作业人员的相应资格和机械设备应有的证件应依法监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对于起重机械作业方案(如安拆作业指导书、重要吊装方案)及相关安全措施要进行审查和实施监理。

   (三)施工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安全施工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对现场起重机械安全负总责。

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92号令(07.6.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该法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具体对起重机械安全提出的规定要求。

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制造单位的要求

   1、起重机械制造必须取得相应的的许可资质,许可证效期为4年,期满前6个月申请换证。

   2、产品和部件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提供设计文件和型式试验,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3、制造过程按要求接受当地质检部门监督检验。

   4、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等)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部分委托或者购买,应采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产品。

   5、出厂产品应附有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维修使用说明书、监督检验证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二)安装(包括拆卸)改造维修的要求

   1、起重机械安拆改造维修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资质,许可证有效期4年,期满前6个月申请换证。

   2、作业前按规定要求向当地质检部门书面告知。

土作业过程应向当地质检部门申请监督检验。

   (三)使用单位的要求

   1、起重机械使用前后30日内到质检部门使用登记:

流动起重机到产权所在地质检部门登记;起重机械发生变更应及时到质检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报废的应登记注销。

   2、起重机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无改造维修价值的、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报废。

   3、起重机械发生故障和异常情况应当停止使用,检查消缺后方可使用。

   4、禁止租用没有使用登记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

   5、起重机械发生事故按规定要求及时向当地质检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6、起重机械使用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最长周期不超过2年,期满1个月前申请定期检验。

   7、老旧起重机械的使用(包括购置的旧起重机械)应具有:

   

(1)原使用单位登记注销证明;

   

(2)新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证明;

   (3)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4)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证。

   (四)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义务:

   1、使用具有制造许可资质并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

   2、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3、设置起重机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4、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知识。

   5、坚持日常维护保养并作出记录。

   6、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保证吊索具安全。

   7、建立起重机械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五)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内容:

   1、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资料、使用维护说明书。

   2、安全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3、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4、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使用登记证明。

   (六)该规定还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

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0号令(05.7.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该规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提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范围,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八类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据此,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属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一种。

   

(二)规定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作业和管理工作。

其考核发证由县级以上质检部门分级负责,其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是:

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应重新考试;逾期未复审或者复审考试不合格的,证件予以注销。

   (四)持证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顾(聘)用后,方可在许可项目范围内作业。

   (五)用人单位应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没有培训能力的,可以委托发证部门培训。

培训内容按质检部门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的考核大纲。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申请条件:

   1、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想适应的工作经历;

   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

   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具体条件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七)用人单位的义务:

   1、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2、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3、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缸和按章操作;

   5、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6、其他规定的义务。

   (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1、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检部门的监督检查;

   2、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4、拒绝违章指挥;

   5、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6、其他有关规定。

   (九)根据该规定附件,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包括:

司机、机械安装、电气安装、机械维修、电气维修、司索、指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

没有具体指出特种设备质量检验人员,但他应该是属于规定中的相关人员,起重机械尤其在安装中离不开质量检验人员,而制造、使用、维修等单位的质量检验人员都是企业任命。

当然质量检验人员也具有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知识,所以我们认为质量检验人员除了具有企业任命证明外,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安装或者维修的资格证件。

五、建设部166号令(08.6.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该规定是建设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针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而制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地虽然不属于上述两工地,但电建工地上的土建工程常常分包给地方建筑公司等队伍,工地上分包队伍自带的、外租的建筑起重机械逐渐增多,尤其建筑塔式起重机更多。

学习和了解该法规对于电建工地依法进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很有参考价值。

其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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