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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doc

厦深铁路广东段站前工程XSGZQ—5标段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1.总则

为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铁路工程质量事故,达到汲取教训、改进管理之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铁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2.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对铁路行车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2.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

2.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2.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

2.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

(2)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

2.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

3.事故现场保护

3.1事故发生后项目应由管区负责人负责,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3.2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

3.3发生(发现)较大、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向所规定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突发性事故,要在4小时内电话向上述单位报告。

4.事故上报

4.1项目在事发当日由安质科长通过电话、传真或邮件上报公司安质科,并通知建设、设计、监理等有关人员。

4.2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正式报告公司安质科,公司安质科视情况报集团(公司)安质科。

4.3报告的内容包括:

(1)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经理、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施工技术科位以及单位名称;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

4.4隐瞒事故不报,一经发现加倍处罚

5.事故的调查处理

5.1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1)即查不出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放过;

(2)找不出责任者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不放过;

(3)拿不出解决办法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4)事故处理意见落实不到具体人不放过。

5.2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3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财产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

(2)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3)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应负的责任;

(4)提出工程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

(5)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4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地向调查组提供有关文件或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

5.4事故处理

(1)发生质量事故,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

(2)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

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3)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5.6事故处罚

(1)对工程事故责任人和单位需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公司、建设项目部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处罚。

(2)造成一般质量事故,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并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对隐情不报或阻碍调查组进行调查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由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对不按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放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

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厦深铁路(广东段)工程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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