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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怡宝合作意向书

与怡宝合作意向书

与怡宝合作意向书

篇一:

与怡宝合作意向书证券时报网()10月30日讯(000659)10月30日晚间公告,公司与华润怡宝食品饮料(深圳)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意向书,双方有意向201X年内在南昌、湛江、海南、沈阳、北京、南宁、昆山等地区进行合作,华润怡宝委托公司代加工纯净水,由公司新增或利用原有灌装线共9条,预计全年产量可达12亿瓶;同时双方正积极考虑在福州、武汉及郑州等地区新设水生产线问题。

公告显示,华润怡宝食品饮料(深圳)有限公司隶属华润集团属下香港上市公司华润创业有限公司,是中国包装饮用水市场的领先品牌,总部位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北区),主营怡宝牌系列饮用纯净水。

1989年华润怡宝在国内率先推出纯净水,是国内最早专业化生产包装饮用水的企业之一。

根据合作意向书,在上述所有合作项目中,华润怡宝原则上同意在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使用珠海中富生产销售的标签、瓶盖及瓶胚。

珠海中富表示,公司本次签署的是合作意向书,不涉及项目具体金额。

上述事宜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情况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篇二:

与怡宝合作意向书近期的平均成本为

5.66元,股价在成本下方运行。

多头行情中,目前处于回落整理阶段且下跌趋势有所减缓。

该股资金方面呈流出状态,投资者请谨慎投资。

该公司运营状况尚可,暂时未获得多数机构的显著认同,后续可继续关注。

趋势分析短期趋势:

前期的强势行情已经结束,投资者及时卖出股票为为宜。

篇三:

与怡宝合作意向书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宝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华润怡宝OEM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计划由达意隆公司与华新集团共同投资设立的广州华新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达公司")承接部分怡宝公司瓶装水代加工项目。

一、交易对手方及相关方介绍

1、华润怡宝食品饮料(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刘洪基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

深圳市南山区第五工业区朗山路怡宝食品饮料园主营业务:

生产经营饮料、食品及与食品相关的机械设备、PET瓶、零配件农副产品的深加工(不含许可证管理及限制项目)。

怡宝公司与达意隆公司、华新集团、华新达公司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怡宝公司与本公司未发生过代加工业务。

履约能力分析:

怡宝公司是中国知名的饮料企业,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和资金实力,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

2、广州华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冯耀良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人民币住所:

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333号自编7栋自编115A房主营业务:

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对外投资;房地产开发;场地租赁;计算机技术服务;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

华新集团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履约能力分析:

华新集团是一家以分销、物流为主的大型多元化集团公司,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其下属公司拥有多个饮料品牌的代理分销权,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

3、广州华新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冯翰新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住所:

广州市南沙区珠江管理区新广三路63号办公楼201室主营业务:

投资管理;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对外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投资项目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华新达公司由华新集团和达意隆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华新集团持有华新达公司60%的股份,本公司持有华新达公司40%的股份。

华新达公司结合了华新集团的资金优势和本公司代加工业务经验优势,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项目合作内容

(1)由华新达公司根据怡宝公司委托,提供生产设备、厂房场地、水资源及劳动力等资源,替怡宝公司加工生产"怡宝"瓶装纯净水产品。

(2)工厂厂址由华新达公司选择,怡宝公司认可;华新达公司加工生产的"怡宝"纯净水产品由怡宝公司负责经营、销售及处置,其他方无权销售。

(3)华新达公司加工生产的纯净水产品的验收按国家有关标准及怡宝公司的企业内控标准执行。

(4)怡宝公司初步确定201X年、201X年给予华新达公司代加工业务的区域范围包括广东东莞市、广东广州市、江苏苏州市等地。

2、各方责任

(1)怡宝公司提供合格包装材料,并运至项目生产地。

(2)华新达公司根据项目需要在当地设立子公司,提供生产设备、厂房仓库场地、水电资源及劳动力资源来进行从注胚、吹瓶、灌装封盖到产品成品包装的系列生产服务,以及工厂内产品物料的装卸服务。

(3)华新达公司负责除包装材料以外的所有费用,如消毒剂、设备零配件维修费、水电费、人工费等其他全部费用。

(4)华新达公司生产产品满足怡宝公司标准及国家标准、各项管理指标达到怡宝代加工厂管理要求。

3、投产期由怡宝公司针对具体项目与华新达公司签订合同明确;在华新达公司设计产能经怡宝公司事前书面确认之前提下,加工保底量为不低于设计产能的60%。

4、加工费根据具体项目议定。

5、怡宝公司给予华新达公司每个项目的代加工合作期限为五年及三年意向合作。

6、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合作内容,需以最终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约定为准。

三、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华新达公司主营投资开展饮料代加工业务,协议的签订,有利于华新达公司业务的开拓发展,本公司持有华新达公司40%的股份,本框架协议如能得到履行,华新达公司有望在未来对本公司贡献正面的投资回报,从而提升本公司未来的业绩。

2、本协议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3、公司主要业务不因履行协议而对协议对方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风险提示

1、此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具体合作内容尚需合作各方进一步协商确定,本次合作是否实施、实施进程以及实施可能实现的效益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请投资者特别注意投资风险。

2、协议书约定的瓶装水代加工业务,由本公司参股公司华新达公司具体实施,代加工业务从正式合同签订到实际投产一般需长达半年左右的时间,本协议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五、律师法律意见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对上述协议的签署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怡宝公司、华新集团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签署《框架协议书》的合法资格;《框架协议书》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真实合法。

但是,根据《框架协议书》的约定,该协议书对各方不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n)上的《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本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备查文件: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华润怡宝OEM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X年8月30日来源《证券时报》)篇

四:

与怡宝合作意向书

二、华新达(长沙)饮品有限公司与华润怡宝公司、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情况

1、签约各方情况介绍

(1)华润怡宝公司华润怡宝公司系由华润怡宝(深圳)有限公司更名而来,其基本情况详见201X年8月3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n)、证券时报上披露的《公司关于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X-02

5)中的相关介绍。

(2)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怡宝饮料湖南分公司”)经营场所:

长沙市宁乡经济开发区车站路359号(办公区2楼)负责人:

刘明芳经营范围:

预包装食品批发或零售(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X年12月25日),及食品相关的机械设备、PET瓶、零配件的销售。

(涉及审批及许可经营的凭批准文件及许可证经营)。

怡宝饮料湖南分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华新达(长沙)饮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华新达”)长沙华新达为公司参股公司华新达公司在长沙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具体情况住所: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东路1310号星沙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

冯翰新注册资本:

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

生产瓶装纯净水;包装技术的研发。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

2、《委托加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1)业务模式长沙华新达接受华润怡宝公司委托,加工生产指定规格、品种的饮用水产品。

代加工产品包装材料的采购、运输及费用由华润怡宝公司负责,长沙华新达负责除包装材料以外的其他费用。

华润怡宝公司根据自身业务管理模式需要,有权将合同中华润怡宝公司所有权利义务授权给怡宝饮料湖南分公司代为行使或履行。

长沙华新达经华润怡宝公司认可可为华润怡宝公司加工后,除生产华润怡宝公司委托的产品外,不得安排生产其他品牌产品,也不得在该产区周围一公里范围内再引进同类产品的工厂

(2)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意向期间: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对于意向期间,每年12月份前合同各方根据各自经营合作情况,进行再合作评估,评估合格的,则签订下一年度合同,没有续签的,视为双方合作关系终止;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与合同对方合作。

(3)加工量和工期由长沙华新达在201X年4月份投产3条瓶装水生产线,6月份投产1条

4.5升大瓶水生产线。

华润怡宝公司保证201X年向长沙华新达提供的350ml*24支、555ml*24支、1555ml*12支、

4.5L*4瓶和膜包装产品总委托加工订单不少于600万箱,201X年-2018年不少于1080万箱年。

(4)加工费用及结算方法加工费按瓶进行计算,怡宝湖南分公司在月度盘点结账后60日内将当期加工费支付给长沙华新达。

(5)主要违约责任长沙华新达主要违约责任:

长沙华新达必须按华润怡宝公司核定的产能范围内组织生产,若因长沙华新达原因导致未能完成华润怡宝公司的月度加工计划时,长沙华新达需承担华润怡宝公司调货生产差额所产生的费用,并另给予华润怡宝公司1元24箱的经济补偿,同时如果因为长沙华新达未完成合理订单的次数累计超过半年2次或1年3次的情况,则华润怡宝公司可以减少每月订单加工量和终止合同,华润怡宝公司由此导致的损失由长沙华新达承担。

长沙华新达生产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华润怡宝制定的产品标准,如因长沙华新达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由长沙华新达承担责任。

华润怡宝公司主要违约责任:

如华润怡宝公司年实际委托给长沙华新达的加工量低于保底加工量的,华润怡宝公司支付委托加工量不足部分的补偿费1元箱。

(6)合同生效条件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送:

与政府的合作建议书

与政府的合作建议书

篇一:

合作建议书政府顾问合作建议书在贵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集团公司将在贵地建立以投资、顾问为核心业务,基金、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为辅助业务的集团公司,为政府排忧,为中小企业解难,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通过我集团公司与政府的紧密合作,促进双方跨越式发展,实现互惠共赢。

具体操作如下:

一、成立投资公司在当地成立投资公司,主要业务是投资和财务顾问。

1、我集团公司的投资业务以直接投资为主,但不限于政府及企业的不良资产、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等。

2、顾问业务:

我集团公司的顾问业务包括政府和企业两个领域。

政府顾问:

在贵地成立合作平台公司。

对国有资产进行优化、升级、调整;建立招商引资平台;政府财务顾问;参股农商行;推动本地企业上市。

企业顾问:

充分利用我集团公司所具有的顾问经验优势、资金优势、人才优势、信息平台优势,通过直接投资和顾问服务,解决企业的融资难题,对企业进行竞争力调整。

二、设立投资基金:

我集团公司拟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并获得了有关机构的认同。

我们将在贵地成立基金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初步设计第一支基金募集额度为10亿元,为拟上市公司上市提供资金及技术支持。

主要投资目标是高科技行业,低碳、环保、节能行业及其它政府扶持行业。

基金公司将按照项目接触、调查和评估、投资决策、增值服务、退出变现等程序规范操作。

三、运作上市企业:

我集团公司是多个上市公司的财务及运作顾问。

在上市公司现代化运作方面经验丰富,同时与国内外大型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北京、天津股权交易所有长期的战略合作。

通过购买壳资源,包装运作,推动本地企业的上市。

四、参股农商行、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担保公司:

参股农商行,利用企业的资源优势、资金优势、人才优势,进一步做强做大农商行。

成立一家村镇银行、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一家担保公司,建立中小企业的资金库,增强企业融资能力,解决当地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篇二:

中国与加拿大安大略省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书附件:

项目建议书信息表

篇三:

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书附件2项目序号合作类型政府间科技合作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书项目名称:

提交单位:

负责人:

合作国别:

项目组织()部门:

申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二○一五年九月制—1—填报说明(请认真阅读)

1.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将主要支持我国政府和部门与外方政府和部门(多边机制)商定的有关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包括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合作研发、先进适用技术产品设备标准走出去等,涉及产业化的项目一般指“XX产业化技术设备的研发”)。

填写项目建议书的相关栏目时应突出国际合作的内容。

3.项目建议书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文字表述准确。

外来语要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第一次出现的缩略词,须注明全称。

4.“项目名称”应反映合作的重点内容和目标,不宜过于宽泛(如“中加疫苗关键技术及产品合作研发”、“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诊治研究”),应能体现出通过国际合作解决的关键科技问题,字数不得超过25字,原则上不得出现外来语,应用中文表达。

5.“项目研发类型”是指申报哪类项目,请根据填报系统提示选择,不得自行填写。

6.“所属政府间协议”是指由合作双边或多边政府(包括中央和地方)牵头、组织签定的科技合作协定。

7.“项目合作协议意向”是指合作双边或多边针对本项目合作具体工作签定的合作协议。

8.“项目建议提交单位”为依法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具有相应对外合作渠道和合作能力、科研条件和研发实力,并具备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

各级政府机关不得作为项目建议提交单位,也不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研究。

“项目依托研究基地”中的“03国家国际科技—2—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书合作基地”包括科技部授予的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9.“项目负责人”应是未来实际承担组织领导和主持本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避免根据行政管理职务确定项目负责人。

已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原国家基本科技计划项目的,如当年结题的可以提出申请,但需在研项目通过验收后方可承担新的项目。

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应遵守《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123号)的相关规定。

10.“合作外方”应为中国境外具有较强技术实力或较高科研水平的合作伙伴,并具备对华合作的意愿和能力。

合作外方不得是外资在华设立的企业或研发机构(外资在华设立的企业或研发机构可作为“其他中方参加单位”),不得是中资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或研发机构,不得是企业集团国内外分支机构之间的内部合作,合作外方必须是具有研发能力的实体机构,不得是在国外避税地设立的壳公司。

外方合作伙伴如系政府机构、国际组织、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必须详细到具体的部门、科研机构或大学院系,不能仅填写“美国能源部”、“世界卫生组织”、“加拿大国家研究理事会”、“澳大利亚联邦科工组织”、“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XX大学”等;外方合作伙伴如系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等大企业,必须详细到具体参与合作的分(子)公司、企业研发中心等,不能仅填写跨国公司名。

请填写外方合作伙伴提交项目申请的序号。

1

1.“项目预期验收内容及考核指标”应如实填写,不得夸大虚报。

如项目通过评审并正式立项,项目合同书的考核指标应与项目建议书相同不得随意删减,项目执行过程中合同书考核指标原则上不得调整;考核指标是项目结题验收的重要依据。

列入验收内容及考核指标的成果均应与项目内容有关,属于通过开展本项目并在项目起止日期内产生,在验收时还需提交相关报告或证明(见第16条)。

—3—1

“任务目标”项,用一句话概述项目的主要任务目标,限50字以内,例:

“合作解决太阳风离子探测关键技术”,“合作解决攻克制约我国月球探测的关键技术”,“研制甲型H1N1流感疫苗、有效应对全球甲型H1N1流感疫情”,“解决杂交水稻基因研究重大技术问题、共同应对粮食安全问题”等。

1

3.“成果导向”项,概述项目的成果应用及其产业化前景,经济社会效益,在解决关键科技问题和技术瓶颈,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响应政府部门、社会公众、行业企业对重大问题的关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支撑产业和地方发展等方面的作用,限100字以内,例:

“解决威胁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瓦斯和煤层爆炸技术难题”,“为开发新一代商用快堆等新一代核能提供技术支撑和设计制造能力”,“提升我高参数超超临界机组等高效发电技术与装备技术水平”,“加快解决目前封闭式组合电器的供需矛盾、确保国家电网改造及时完成”等。

1

4.项目经费需求应与项目内容、预期验收内容及考核指标相匹配。

项目预算表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平衡公式为:

经费支出预算合计=经费来源预算合计。

要结合项目申请书中有关研究内容、研究目标、参加人员、实施方案等内容认真编制预算,与项目有关的前期研究(包括阶段性成果)支出的各项经费不得列入预算。

自筹经费是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经费以外的各种渠道来源资金,包括:

其它财政拨款、单位自有货币资金和其他资金,自筹经费应在预算说明中列示。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自筹资金来源证明”中“

3.从承担单位获得的资助”指中方项目建议提交单位和其他参加单位对项目的资金投入。

1

5.填写第五项第1条“预期取得的合作成果及考核指标”中的考核指标时,需对照基本信息表中的“项目预期验收内容及考核指标”进行详述:

(1)对于新技术、新产品、新装置、新工艺、新材料等要有量化明细的检测指标及相关技术参数,需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并出—4—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书具报告。

有标准的按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执行,没有标准的要事先约定检测方法;

(2)论文必须是本项目起始日期后发表或收到期刊的稿件录用通知,专著必须是本项目起始日期后出版或收到出版社书面通知确定出版,均须注明得到有关专项的支持;

(3)专利必须是本项目起始日期后或批准授权或申报;

(4)技术标准必须是本项目起始日期后批准发布或申报并获受理;

(5)人才培养和人才引进均必须是直接参与本项目的人员。

其中,人才引进必须是在本项目起始日期后新引进的外籍人员或已在国外长期工作的海外人才。

1

6.提交项目建议必须注册登陆“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program.most.gov.n),按规定格式要求认真填写,进行网上填报并上传。

专业领域、学科、方向请根据网上管理系统提供的选择项进行选择。

涉密项目请下载相应填报软件填写、打印项目建议书,以机要形式上报,要求同时附上本单位保密办公室出具,项目组织()部门保密办公室审定的密级确定书,以及对外合作中采取有力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确保不泄密的保证书。

1

7.请务必将合作协议意向的复印件作为书面建议书附件一同上报,否则不予受理。

1

8.项目建议书需加盖本单位和项目组织()部门公章,由项目组织()部门统一报送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

未通过组织()部门上报的建议书,将不予受理。

项目组织()部门是指根据中外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通知和要求,组织有关项目建议提交单位填报项目建议书的中央或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即项目建议提交单位所隶属的国务院各相关部门的主管司局,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或相关的中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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