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表格课件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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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表格课件doc.docx

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表格课件doc

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表格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民用建筑总面积S

(平方米)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预算经费C(万元)

罚款裁量标准

(万元)

1

 

对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验收或者经审核、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处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各市(州)消防支队;各县(区)消防大队

S≥100000

C≥10000

25<C≤30

50000≤S<100000

8000≤C<10000

20<C≤25

30000≤S<50000

5000≤C<8000

15<C≤20

20000≤S<30000

2000≤C<5000

12<C≤15

10000≤S<20000

1000≤C<2000

10<C≤12

9000≤S<10000

900≤C<1000

9<C≤10

8000≤S<9000

800≤C<900

8<C≤9

7000≤S<8000

700≤C<800

7<C≤8

6000≤S<7000

600≤C<700

6<C≤7

5000≤S<6000

500≤C<600

5<C≤6

4000≤S<5000

400≤C<500

4<C≤5

3000≤S<4000

300≤C<400

3<C≤4

S<3000

C<300

C=3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投入使用、营业的场所建筑面积S(平方米)

罚款裁量标准(万元)

2

 

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产停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处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

各市(州)消防支队;各县(区)消防大队

S≥30000

23<C≤30

25000≤S<30000

21<C≤23

20000≤S<25000

19<C≤21

15000≤S<20000

17<C≤19

10000≤S<15000

15<C≤17

8000≤S<10000

13<C≤15

5000≤S<8000

10<C≤13

4000≤S<5000

8<C≤10

3000≤S<4000

7<C≤8

2500≤S<3000

6<C≤7

2000≤S<2500

5<C≤6

1500≤S<2000

4<C≤5

1000≤S<1500

3<C≤4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民用建筑总面积S

(平方米)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预算经费C(万元)

罚款裁量标准(元)

3

 

对建设单位未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各市(州)消防支队;各县(区)消防大队

S≥5000

C≥1000

C=5000

4000≤S<5000

800≤C<1000

4000≤C<5000

3000≤S<4000

500≤C<800

3000≤C<4000

2000≤S<3000

300≤C<500

2000≤C<3000

1000≤S<2000

100≤C<300

1000≤C<2000

300≤S<1000

30≤C<100

C≤1000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民用建筑总面积S

(平方米)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预算经费C(万元)

罚款裁量标准

(万元)

4

 

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消防法律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各市(州)消防支队;各县(区)消防大队

S≥50000

C≥5000

C=10

30000≤S<50000

3000≤C<5000

6<C≤9

20000≤S<30000

2000≤C<3000

5<C≤6

10000≤S<20000

1000≤C<2000

4<C≤5

8000≤S<10000

800≤C<1000

3<C≤4

5000≤S<8000

500≤C<800

2<C≤3

3000≤S<5000

300≤C<500

1<C≤2

S<3000

C<300

C=1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违法行为

单位罚款裁量标准

个人罚款

裁量标准

 

5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职责、义务的一些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各市(州)消防支队;各县(区)消防大队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1.能够立即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具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不能立即改正,但积极整改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3.虽采取改正措施,但隐患整改避重就轻,不及时全部消除违法行为的,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拒不采取措施整改违法行为或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个人有违法行为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

1.情节较轻的,处警告;

2.情节较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违法行为

罚款裁量标准

6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不符合消防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和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以上五元万以下罚款。

各市(州)消防支队;各县(区)消防大队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法情节较轻,危险品1吨以下或可燃物品量5立方米以下,被指出后能积极主动停产停业并加以改正,处5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人有过错,危险品1吨以下或可燃物品量5立方米以下,构成的火灾隐患较轻,被指出后能停产停业,但一时难以消除火灾隐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人有过错,危险品1吨以上10吨以下或可燃物品量5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构成的火灾隐患较重,但一时难以消除火灾隐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人有严重过错,危险品10吨以上或可燃物品量50立方米以上,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一时难以消除火灾隐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违法行为

警告、行政拘留、罚款裁量标准

7

 

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已经涵盖的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三)谎报火警的;(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各市(州)消防支队;各县(区)消防大队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违反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1吨以下,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3公斤以下,不逃避检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减轻、消除危害后果且后果轻微或具有其他从轻情节,处五日拘留。

违反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1吨以上5吨以下,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3公斤以上10公斤以下,逃避检查,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违反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5吨以上,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10公斤以上,逃避检查,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具有其他从重情节,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谎报火警的。

无前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改正或具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无前科,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不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次以上、恶意谎报火警、造成危害后果较重或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较轻的,处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阻碍执行职务时造成群众围观的;

(2)延误灭火救援时间的;(3)阻碍执行职务时对执法人员泼洒污物、进行辱骂的;(4)造成较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5)阻碍执行职务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违法行为

警告、行政拘留、罚款裁量标准

8

 

对一些违反特定危险场所消防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各市(州)消防支队;各县(区)消防大队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违法情节较轻,违法行为人对违法行为能积极加以纠正或整改,处警告。

违法情节较重,违法行为人对违法行为认识不足或不能认真加以纠正或整改,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违法行为

警告、行政拘留、罚款裁量标准

9

 

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果实引起火灾,妨碍火灾扑救和消防安全管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清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各市(州)消防支队;各县(区)消防大队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违法情节轻微,违法行为人能积极加以纠正、整改或火灾损失5万元以下的,处警告。

违法情节较轻,违法行为人能积极加以纠正、整改或火灾损失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违法行为人认识不足或不能认真加以纠正、整改或火灾损失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受伤三人以下,受灾户十户以下,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拘留。

违法行为人有过错,违法情节严重的,火灾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死亡一人、受伤三人以上,受灾户十户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违法行为

罚款、停产停业裁量标准

10

 

对使用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各市(州)消防支队;各县(区)消防大队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未按期改正,但违法行为人能积极整改,且80%已整改,余下的有正当理由并已着手整改,有望在短期内整改完毕,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罚款。

未按期改正,违法行为人消极应付整改,但有50%以上已整改,余下的有正当理由并已着手整改,有望在短期内整改完毕,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期改正,违法行为人消极应付整改,但有50%以上未整改,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无改正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产停业。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违法行为

罚款裁量标准

11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各市(州)消防支队;各县(区)消防大队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

人员密集场所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除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除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违法行为

罚款裁量标准

12

 

对发生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各市(州)消防支队;各县(区)消防大队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行政拘留。

火灾造成3人以下重伤的,处五日拘留。

火灾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4人以上9人以下的,处六日以上九日以下拘留。

火灾造成死亡2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处十日拘留。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违法行为

罚款裁量标准

13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和失实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各市(州)消防支队;各县(区)消防大队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出具1次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出具2次虚假文件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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