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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模板

行政复议申请

XX府复〔2019〕__号

申请人:

邓某某(身份信息不予公开)。

被申请人:

_______市___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

_______市___区胜利北路___号。

法定代表人:

XXX,局长。

第三人:

______XX酱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_______市___区大河场镇。

法定代表人:

罗某某。

申请人邓某某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市___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邓某某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的回复函》,于2019年__月___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9年__月___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2019年__月__日作出的《关于邓某某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的回复函》及所涉不予立案决定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第十八条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违法事实;(三)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并确定__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第三人______XX酱菜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认定第三人相关食品标签违反了相关规定,但属于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同时又以本局不予以立案查处,与前认定相互矛盾,属认定事实不清。

另目前法律、法规或规章未对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作出明确定义,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相关食品标签属于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但未提供合法有效事实根据,故其不予以立案查处,显然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称:

一、职能职责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依法承担辖区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事实经过和依据

申请人邓某某于2019年__月___日来信向被申请人(原______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XX区分局)举报第三人______XX酱菜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五千年老鸭汤炖料”(生产日期:

2018年___月___日)存在标识:

“质量等级:

合格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

被申请人收到来信后,于2019年__月___日予以受理并通过申请人留的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向申请人发送了《受理通知书》(渝永食药监信受[2019]___号)。

2019年__月___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第三人进行了检查。

经查,其成品库内的产品均无“质量等级:

合格品”字样,但其包装材料库内的包装袋上有“质量等级:

合格品”字样,检查中执法人员查看了举报人所称批次以及2019年__月所生产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的结论均为合格。

鉴于其标识的“质量等级:

合格品”有该公司合格出厂检验报告证实,被申请人认为:

其标识为“质量等级:

合格品”字样,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为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第三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对标签瑕疵问题进行整改。

2019年__月__日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办理情况通过申请人留的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书面回复给了申请人。

三、关于申请人的请求和理由的陈述

(一)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认定事实不清的问题。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称:

“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______XX酱菜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认定______XX酱菜有限责任公司相关食品标签违反了相关规定,但属于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同时又以本局不予立案查处,与前认定相互矛,属认定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虽然在其产品包装上标有“质量等级;合格品”字样,但其提供了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因此其产品不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合格品只是食品安全的最低要求,因此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故被申请人认为事实认定是清楚的,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第三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与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是一致的,并无矛盾。

(二)关于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申请人在申请书称:

“另目前法律、法规或规章未对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作出明确定义,被申请人认定______XX酱菜有限责任公司相关食品标签属于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但未提供认定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合法有效事实依据,故其不予以立案查处,显然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认为,虽然目前无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对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作出明确定义,但第三人在其产品包装上标有“质量等级;合格品”字样有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因此其产品不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合格品只是食品安全的最低要求,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因此被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规定对第三人进行处理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有:

第一组证据:

举报信、举报投诉处理单、受理通知书、受理电脑截图、关于邓某某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的回复、回复电脑截图,拟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进行处理回复的程序合法。

第二组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出厂检验报告,拟证明被申请人根据举报对被举报单位开展了监督检查和被举报单位存在的问题。

第三组证据:

责令整改通知书、整改后包装照片,拟证明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单位进行了处理。

第四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节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___________-201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___50/___-2014、食品药品举报投诉管理办法,拟证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和不予立案依据。

本机关对被申请人提交的__组证据逐一审核,并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认证如下:

1、被申请人提交的第__组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进行处理回复的程序合法。

因此,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第__组证据予以采信。

2、被申请人提交的第__组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根据举报对被举报单位开展了监督检查和被举报单位存在的问题。

因此,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第__组证据予以采信。

3、被申请人提交的第__组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单位进行了处理。

因此,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第__组证据予以采信。

4、被申请人提交的第__组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和不予立案依据。

因此,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第__组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邓某某于2019年__月___日向被申请人_______市___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______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XX区分局)来信举报第三人______XX酱菜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五千年老鸭汤炖料”(生产日期:

2018年___月___日)存在标识“质量等级:

合格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

被申请人收到来信后,于2019年__月___日予以受理并通过申请人留的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向申请人发送了《受理通知书》(渝永食药监信受[2019]___号)。

2019年__月___日,被申请人的__名执法人员对第三人进行检查,其成品库内产品无“质量等级:

合格品”字样,但其包装材料库内的包装袋上有“质量等级:

合格品”字样。

执法人员查看申请人举报所称批次以及2019年__月所生产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的结论为合格。

被申请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于2019年__月___日对第三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永朱食品生产责改通[2019]__号),要求其对标签瑕疵问题进行整改。

经查,整改后现第三人生产的“五千年老鸭汤炖料”包装上已无“质量等级:

合格品”字样。

2019年__月__日,被申请人将《关于邓某某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的回复函》通过申请人在举报信中注明的法律文书送达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第三人生产的“五千年老鸭汤炖料”(生产日期:

2018年___月___日)标识有“质量等级:

合格品”字样,但该标识所载内容经第三人出厂检验报告证实真实,不存在《预包装标签通则》____条“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及____条“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等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误购等不良后果之情形。

且该标识内容仅表明该产品符合食品安全的最低要求,这一表述并不会对食品安全造成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虽然___50/___-201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老鸭汤炖料》未设定“质量等级”,第三人的标识与该标准不符,但被申请人将其认定为包装瑕疵并无不当。

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第三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违法事实;(三)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并确定__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的前置性条件。

根据该条款规定,首先要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予改正的,方可给与行政处罚。

第三人在限期内及时对不符合标准的包装进行了整改,则其违法行为并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不符合立案查处的条件。

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关于邓某某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的回复函》及其所涉不予立案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申请人提出确认被申请人2019年__月__日作出的《关于邓某某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的回复函》及所涉不予立案决定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的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_______市___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__月__日作出《关于邓某某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的回复函》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___日内,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_______市___区人民政府

2019年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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