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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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doc

北京xxxxx装饰工程公司

工程检验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管理制度中“工程检验”特指对已经完成施工作业的分项或分部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在现场进行检验或送至检测机构进行委托检验的活动。

本管理制度所列检验项目为建筑安装工程常见项目。

第二条“工程检验”项目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时,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和资格。

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要求的工程检验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北京xxxxxx装饰工程公司负责施工的所有建筑装饰工程检验管理。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的编制依据为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现行规范、标准和建设部有关管理规定。

工程检验工作,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和管理要求,选择相应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执行。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北京xxxxxx装饰工程公司质量安监部负责检验工作的领导,决定检验活动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六条北京xxxxxx装饰工程公司质量安监部是工程检验方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下级技术管理部门的工程检验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并对相关信息、资料等进行收集、存档。

第七条各项目部质量负责人,负责对下辖项目部的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并应定期组织有关技术质量、物资、机电设备等部门对下辖项目部的工程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的职责

各项目部在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工程相应的检验工作计划。

检测的项目应按各专业分部(子分部)验收计划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抽测或检验,并按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1、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

(1)贯彻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范、规程、标准以及北京xxxxxx装饰工程公司的各种有关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2)具体负责管理项目经理部工程检验工作。

(3)负责审批本项目工程检验计划或方案,并监督执行。

(4)负责对检验设备购置计划的审批。

(5)负责检验状态标识的检查监督工作。

(6)主持处理检验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7)对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有关问题,制订改进方案并监督实施。

2、项目部技术员

(1)负责审核技术员制定本工程检验、检测方案,监督对有关操作人员进行交底并归档备案。

(2)负责与建设或监理单位协调抽测部位。

(3)负责按照方案及部位的规定,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工程检验工作,避免漏检、错检。

(4)负责由施工单位进行的检验工作管理。

(5)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检测单位要求进行委托工程检测的工作准备。

(6)负责协助检测单位进行实体检测工作。

(7)负责现场检测项目的数据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向技术负责人汇报。

(8)负责收集检测报告、记录,并移交资料员保管。

3、项目部质检员

(1)负责由施工单位进行的检验工作,做好检验记录。

(2)对工程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三章建筑屋面与装饰装修检验项目

第九条砌体工程现场检测

主要依据:

GB50203-2002、GB/T50315-2000

检测性质:

施工单位委托检验

1、检测适用条件

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或取样检测,并判定其强度:

(1)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2)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3)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2、取样规定

(1)当检测对象为整栋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时,应将其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可以独立进行分析的结构单元,每一个结构单元划分为若干个检测单元。

(2)每一检测单元内,应随机选择6个构件(单片墙体柱)作为6个测区,当一个检测单元不足6个构件时,应将每个构件作为一个测区。

(3)每一测区应随机布置若干测点,各种检测方法的测点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原位轴压法、偏顶法、原位单剪法、筒压法:

测点数不应少于1个。

2)原位单砖双剪法、推出法、砂浆片剪切法、回弹法、点荷法、射钉法:

测点数不应少于5个。

第十条钢结构检测

主要依据:

GB50205-2002

检测性质:

施工单位委托检验

1、必试项目:

焊接无损检测

2、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

3、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贯焊缝,应进行超声波探伤。

4、一级、二级焊缝质量等级及检查比例应符合表12-1的要求。

表12-1

5、探伤比例及计数方法

(1)对工厂制作焊缝,应按每条焊缝计算百分比,且探伤长度不应小于200mm,当焊缝长度不足200mm时,应对整条焊缝进行探伤。

(2)对现场安装焊缝,应按同一类型、同一施焊条件的焊缝条数计算百分比,探伤长度不应小于200mm,并应不少于1条焊缝。

第十一条后置埋件拉拔承载力

主要依据:

JGJ145-2004

检验性质:

施工单位委托检验

1、必试项目:

锚栓(包括化学植筋)抗拔承载力检验

2、取样规定

非破坏性检验可采取随机抽样办法取样。

同规格、同型号、基本部位的锚栓组成一个检验批。

抽取数量按每批锚栓总数的1‰计算,且不少于3根。

第十二条屋面工程

主要依据:

GB50207-2002

1、必试项目:

屋面防水层渗漏检验

2、试验性质:

施工单位现场检验

3、检验方法:

(1)雨后检验

(2)淋水试验:

持续淋水2小时

(3)蓄水试验:

有可能做蓄水检验的屋面,蓄水时间不少于24小时。

第十三条楼地面工程

主要依据:

GB50209-2002

1、必试项目:

防水隔离层检验

2、试验性质:

施工单位现场检验

3、检验方法:

蓄水试验

(1)第一次蓄水试验:

防水层施工完成后进行(其中JS防水涂料应在最后一遍防水层干涸后48小时进行,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应在养护完3-7天进行)

(2)第二次蓄水试验:

保护层或饰面层完成后进行

(3)蓄水深度为20-30mm,蓄水时间为24小时,水面无明显下降为合格。

第十四条外墙饰面砖工程

主要依据:

GB50210-2001、JGJ126-2000、JGJ110-2008

1、必试项目:

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

2、检验性质:

施工单位委托检验

3、取样规定

(1)带饰面砖的预制墙板,每1000m2同类带饰面砖的预制墙板为1个检验批,不足1000m2按1000m2计,每批应取一组应为3块板,每块板应取1个试样。

(2)现场粘贴外墙饰面砖,每1000m2同类墙体饰面砖为1个检验批,不足1000m2按1000m2计,每批应取一组应为3个试样,每相邻的三个楼层应至少取一组试样,试样应随机抽取,取样间距不得少于500mm。

第十五条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

主要依据:

GB50325-2001(2006年版)

检验性质:

建设单位委托检验

1、一般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2、检验项目:

氡、甲醛、苯、氨、TVOC

3、取样规定

(1)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三间时,应全数检测。

(2)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而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3)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按面积确定:

房间使用面积<50m2时,1个检测点;

房间使用面积≥50m2且<100m2时,2个检测点

房间使用面积≥100m2且<500m2时,不少于3个检测点

房间使用面积≥500m2且<1000m2时,不少于5个检测点

房间使用面积≥1000m2且<3000m2时,不少于6个检测点

房间使用面积≥3000m2不少于9个检测点

第十六条建筑外窗现场实体检验

1、试验性质:

施工单位委托检验

2、一般规定

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测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抽样,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3、必试项目:

气密性

(1)主要依据:

GB50411-2007

(2)取样规定:

1)每个单位工程的外窗至少抽查3樘

2)当一个单位工程外窗有2种以上品种和开启方式时,每种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的外窗应抽查不少于3樘。

4、其他检测

(1)主要依据:

DBJ01-79-2004

(2)检测项目:

气密性能、水密性性能

(3)取样规定:

1)单位位工程建筑面积5000m2(含)以下时,随机抽取同一生产厂家具有代表性的1组建筑外窗,试件数量为同系列、同规格、同分格形式的三樘外窗。

2)单位工程面积5000m2以上时,随机抽取同一生产厂家具有代表性的2组建筑外窗,每组试件数量为同系列、同规格、同分格形式的三樘外窗。

第十七条幕墙工程

主要依据:

JGJ/T139-2001

1、密封质量检查

(1)检验项目:

现场淋水检验

(2)试验性质:

施工单位现场检验

(3)一般规定

玻璃幕墙与周边密封质量检查,可用分度值1mm的钢直尺测量,也可进行淋水试验。

(4)检验方法

将幕墙淋水试验装置安装在被检幕墙的外表面喷水嘴离幕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30mm,并应在被检幕墙表面形成连续水幕,每一检验区域喷淋面积1800mm×1800mm,喷水量不应小于4L/m2.min,喷淋时间持续5min。

(5)取样规定

每幅幕墙按不同规格,抽查5%,且不得少于10个。

2、防雷检查

(1)必试项目:

防雷装置连接测试

(2)试验性质:

施工单位现场检测

(3)取样规定

有均压环的楼层少于3层时,全数检查;多于三层时,抽查不少于3层,对有女儿墙盖顶的必须检查,每层至少检查3处。

无均压环的楼层抽查不得少于2层,每层至少应查3处。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制度由质量安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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