烔炀大道建设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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烔炀大道建设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烔炀大道建设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

 

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6号)、《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巢政〔2015〕107号)以及《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人口认

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巢政〔2017〕15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巢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际,拟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项目名称

 

烔炀大道建设工程

二、项目基本概况

 

烔炀大道建设工程涉及烔炀镇巢湖村和新桥社区范围内部分房屋及构筑物。

 

具体征收范围以市规划局划定,并经市交通局、烔炀镇人民政府确认的范围为准;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户数以及应安置人口以三榜终审公示数据为准。

三、房屋征收主体、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主体:

巢湖市人民政府

(二)征收实施单位:

烔炀镇人民政府

 

四、签约期限和搬迁时间

自市政府批准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

五、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的认定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分别按照下列情形计算

有效面积:

1.已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证照的,按照证载建

 

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2.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证照的,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认定:

(1)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45㎡(含45㎡)的,按照

人均45㎡计算有效面积;

(2)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45㎡大于人均30㎡(含

30㎡)的,按照人均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3)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的,被征收人可以按照200元/㎡申请补齐人均30㎡后计算有效面积。

但是,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

30

㎡的,按照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类房屋,分别按照下列情形计算有效面积:

1.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证照

 

的,按照证载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2.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合法证照,但在被征收人

 

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可以参照前款计算有效面积。

本条“非住宅类房屋”是指设计用于经营、办公、生产、仓储

 

等用途的房屋,不包括住宅房屋的附属用房。

(三)无论住宅房屋或非住宅类房屋,属下列情形之一,

一律不得认定为有效面积

1.不在市规划局出具的征收红线范围内的。

2.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

 

房屋有效面积的认定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征收办等部门联合对烔炀镇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复审结果进行认定,并经市政府网站和征收现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六、房屋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就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进行自行选择;

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类房屋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二)补偿内容

1.对被征收人合法产权房屋重置价的补偿;

2.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搬迁费用的补偿;

3.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用(房租)的补偿;

4.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和室外附属物的

 

补偿;

5.因征收造成对正在合法生产经营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

 

失的补偿(补贴)。

(三)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经认定为有效面积的,按合政秘

 

〔2015〕126号文件附表15《房屋重置价格表》(详见附件1)、

附表14《被征收房屋成新系数表》(详见附件2)的规定,对

 

应其类别、结构、标准的价格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的非住宅类房屋,经认定为有效面积的,以选

 

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重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评估机构在作出

评估结果时应充分考虑被征收房屋的证照办理情况。

涉及不可拆卸的附属物、构筑物,按照市政府公布的补偿

标准协商搬迁补偿不成的,可以采取评估方式确定补偿依据。

评估机构的选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

房〔2011〕77号)的规定执行。

3.被征收房屋计算有效面积后的剩余面积、批准期限内的

 

临时建筑、红线范围图上未记载且为非违法建设的房屋,按下

列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砖混结构

450-600

元/㎡、砖木结构

350-450

元/㎡、简易结构

200-330

元/㎡。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按约搬迁,对该部分房屋

可酌情给予不超过150元/㎡搬迁奖励。

具体奖励分段标准与本

 

方案第十条“征收房屋有效面积搬迁奖励”规定一致。

5.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七、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方式

 

(一)安置位置

本此房屋征收分别提供查家坝和烔河苑安置点产权调换房

源供巢湖村和新桥社区范围内被征收人对应选择安置。

(二)选房顺序规定

1.被征收人与烔炀镇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后,腾空房屋,交给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组织对

腾空的房屋进行验收并发放《交房验收单》,被征收人应及时凭

 

《交房验收单》换领《选房顺序号》。

2.被征收人依据“先签订补偿协议移交拆除,先选择安置房

 

源”的原则,凭《选房顺序号》依序选房。

(三)选房面积规定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按照人均30㎡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非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建筑

面积小于人均30㎡的,按照200元/㎡申请补齐人均30㎡后,按照人均30㎡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建筑面积的,按照交易后剩余面积实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面积确认后,被征收人可申请增购,增购面积控制在人均15㎡建筑面积之内。

被征收人按照烔炀镇镇人民政府制定的选房办法,结合终审认定的应安置人口及实际有效面积选择建筑面积相等或最临近的产权调换房屋。

(四)安置人口认定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应安置人口的认定以发布房屋征

收公告之日为基准日。

具体认定方式按照巢政〔

2017〕15号文

件执行(详见附件9)。

八、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本条货币补偿方式是指相对于安置点产权调换、乡镇安排宅基地、划地安置而言。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

 

1.实有房屋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将其全部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可以将

该户全部房屋的实有面积认定为其有效面积,并按照重置价格

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但符合本方案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房

屋,仍按原标准执行。

2.实有房屋补偿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将其全部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并在市政

府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付拆除

的,可在其实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的基础上给予不超过

40%的奖励补偿,即实有房屋面积×重置价×成新×40%。

 

(二)宅基地补偿

1.区位价补偿

 

对拥有宅基地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人选择住宅房屋

货币补偿方式且其家庭书面承诺不再要求乡镇村安排宅基地或

划地安置,再给予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在区域区位价的30%补偿,

其补偿金额按合政秘〔2015〕126号文件附表16《住宅房屋区

位价格表》(详见附件3)的规定标准执行。

2.退出宅基地奖励

 

对拥有宅基地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人选择住宅房屋

货币补偿方式且其家庭书面承诺不再要求乡镇村安排宅基地或

划地安置的前提下,被征收人能够提供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任

一处建房或购房证明的,并在市政府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

收与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再按6000元/人给予奖

 

励。

 

九、其他补偿

 

(一)简易搭盖(厕所、畜圈、禽舍等)及看护房的补偿

按合政秘〔2015〕126号文件附表八《简易搭盖(厕所、

畜圈、禽舍等)补偿费标准》(详见附件4)的规定标准执行,

 

不予安置。

(二)附属物及附属设施等补偿

附属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律实行货币化补偿,其补偿标准按

照合政秘〔2015〕126号文件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5-附件7)。

 

(三)搬迁费

1.住宅房屋:

500元/次,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费补偿两

 

次;实行货币化补偿的搬迁费补偿一次;

2.非住宅房屋:

按认定的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予

以补偿。

办公用房按5元/㎡计算,经营、生产、仓储等非住宅

性质房屋按7元/㎡的标准计算。

 

(四)过渡方式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房租)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原则上自行过渡,临时

 

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实有建筑面积(违法建筑及临时建筑

除外),集镇规划区内按6元/平方米·月计算,集镇规划区外按

5元/平方米·月计算。

 

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

费。

过渡期超过18个月,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逾期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逾期临时安置费。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一次性安置的,按上述标

 

准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临时安置费结算时限为:

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出住宅

 

房屋钥匙且领取《交房验收单》之日至《房屋安置公告》规定

的交房时间。

4.征收集体性质非住宅,不予以临时安置费补偿。

 

(五)停产停业补助费

征收单位和个人经营性质的非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在

过渡期内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面积,按每年20-50元/㎡的

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合计最高不超过500元/㎡;生产、

办公、仓储、旅馆等其他非住宅,每月按照房屋重置价的5‰

标准定额补助,实行货币补偿或一次性安置的,一次性给予6

 

个月补助。

(六)经营补贴

被征收人利用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自行改为非住宅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但可参照《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

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第四条等规定,对集体所有

 

土地上“住改营”等经营性质的房屋,以其合法有效的工商、税务证照的累计年限和完整的纳税凭证为依据,按“一层一进”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每年20-3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10年及其以上的最高不超过300元/㎡。

(七)违法建筑自拆补助费

本房屋征收项目实施前,对已下达违法建设执法文书的建

筑,违建人在项目正式启动或公告发布后10日内和11日-20

 

日期间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分别给予100元/㎡和50元/㎡的

 

拆除工时补助费。

本房屋征收项目启动或公告发布后发生的新增违法建筑将

依法拆除,不予补助。

十、征收房屋有效面积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约

定搬迁的,按其认定的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150元/

㎡的奖励。

具体奖励分段标准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状况制定,并报市征收办备案。

对逾期未签订补偿协议或搬迁的被征收人,不予奖励。

十一、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应服从项目所在乡镇规划建设需要,积极配合办理房屋征收手续,被征收人在腾空房屋时,要保证房屋结构完整,如有损毁,将在补偿款中扣除。

(二)对在规定期限内,征收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将提请相关部门作出处理,并不再享受面积奖励和安置优惠等规定。

(三)征收和拆除出租(出借)的房屋,对承租(使用)

人不予以补偿(安置),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处理好租赁等关

系。

(四)在征收过程中,应严格分户规定及其相应手续,并

执行《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皖公通〔

2012〕

62号)和《合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规范(暂行)》以及巢湖市的相关规定。

 

(五)自本项目实施之日起新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附属设施、装饰装修等,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项目房屋拆除工作、拆除扬尘围挡维护及其拆除安全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房屋残值归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所有。

(七)本方案涉及的补偿安置及测绘、办公经费等各项资金由据实支付。

十二、如涉及国有土地上的各类房屋,按巢湖市相关规定办理。

十三、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按合政秘〔2015〕126号文件和巢政〔2015〕107号、巢政〔2017〕15号、巢政〔2018〕15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上述文件中没有规定的依据国家、安徽省、巢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征收办负责解释。

 

附件:

1.房屋重置价格表

2.房屋成新系数表

3.住宅房屋区位价格表(节选)

4.简易搭盖(厕所、畜圈、禽舍等)补偿费标准

 

5.附属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6.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7.各类树木移植费补偿标准

8.巢湖市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人口认定指导意见(巢政〔2017〕15号)摘录

 

附件1

房屋重置价格表

单位:

元/㎡

 

类别结构、装修情况

 

钢筋混凝土框架、梁、板、柱、基础,现浇整体装配,

框架一次性施工,标准门窗,装饰精细,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砖或部分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1类柱,现浇或预制梁、柱、板,平屋面或瓦屋面,水泥楼面,标准门窗,内外粉刷,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砖墙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现浇或预制梁、

砖混

2类板,平屋面或大瓦屋面,标准门窗,内外粉刷,水、电、卫设施齐全。

标准

 

920

 

830

 

770

3类

砖墙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平屋面或大瓦屋面,水泥

720

地面,钢、木门窗,水电齐全。

240以上实心墙,砖墙承重,钢、木屋架,木或水泥桁条,

1类

大瓦屋,内外粉刷,硬木楼面,水泥地面,木或混凝土

680

楼梯,标准门窗,平水天花,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砖木

240以上实心墙或空斗墙,砖墙承重,木屋架或木构架,

640

2类

木或水泥桁条,大瓦屋面,普通木门窗,平水天花,水

电齐全。

3类

小于240墙承重,木、水泥桁条,瓦屋面,不规则木门

590

窗,水泥或砖铺地,通电,长期住户。

1类

砖墙承重,不规则木、预制屋架,瓦屋面,不规则木门

350

窗,有水电。

简易

砖墙、土墙或木板墙,各类屋面,不规则屋架,竹木桁

2类

290

条,不规则木门窗,水泥或砖铺地面,通电。

备注:

简易搭盖属临时性用房,按建筑面积

100元/㎡(高1.4米

-1.6米)、150元/㎡(高1.6米-2.0米)、200

元/㎡(高2.0

米-2.2

米)分别对应补偿。

 

附件2

房屋成新系数表

被征收房屋成新系数表1

 

(适用于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和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

超过3026~3021~2516~2011~15

结构成新

年年年年年

 

成新度

7

7.5

8

8.5

9

 

成新率86%88%90%94%96%

 

成新度

6.5

7

7.5

8

8.5

84%

86%

88%

90%

94%

成新率

 

成新度

3

4.5

5.5

6

7

70%

76%

80%

82%

86%

成新率

 

10年以

按实际情

况评定,

使用5年

以上的房

屋成新率

上限应不

超出

99%。

 

按实际情

况评定,

使用5年

以上的房

屋成新率

上限应不

超出

98%。

 

被征收房屋成新系数表2

 

(适用于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且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

建筑

31年及

21~30年

11~20

10年内

年代

以上

成新率

0.85

0.9

0.95

1

 

附件3

住宅房屋区位价格表

 

单位:

/平方米

 

乡镇街道

区位价

序号

备注

名称

规划区内

规划区外

 

6

烔炀镇

1160

620

 

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或安排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住宅房

 

区位价直接纳入安置房建设成本;

 

2.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且不安排宅基地的,按集体土地房

备注

屋重置价格×房屋成新系数+区位价格的30%计算补偿(30%部分少于5000元/户

 

的,按5000元/户补足;但住宅房屋户面积≥144㎡的,按144㎡计算补偿);

 

3.本表不适用于非住宅房。

 

附件4

简易搭盖(厕所、畜圈、禽舍等)补偿费标准

单位:

元/平方米

 

类别砖墙瓦顶砖墙石棉瓦顶石棉瓦墙顶

 

标准

200

150

100

 

1.水泥地的,按简易水泥地坪计算,一并补偿;

备注

2.本标准不再结合成新折算。

 

附件5

附属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备注

有线电视

110元/户

160元/户

固定电话

170元/户

100元/台

空调

分体式

160元/台

拆装费

200元/台

太阳能

300元/台

热水器

100元/台

拆装费

100元/台

水泥(厚25厘米以上)

45元/平方米

水泥(厚10-25厘米)

30元/平方米

室外

水泥(厚10厘米以下)

15元/平方米

地坪

砖、石

10元/平方米

5元/平方米

土、篱笆

10元/平方米

围墙

50元/平方米

 

栏杆

 

雨棚

 

防盗

 

门窗

 

厨卫

 

设施

 

石(干砌)

90元/立方米

石(浆砌)

120元/立方米

75元/平方米

木制、砖

40元/平方米

钢(铁)制

80元/平方米

不锈钢

120元/平方米

40元/平方米

定制、浇筑

80元/平方米

高档(单开)

600元/扇

防盗门

钢筋、钢管

160元/平方米

30元/平方米

防盗窗

不锈钢

50元/平方米

260元/个

400元/个

50元/平方米

抽油烟机

50元/台

生产性用灶

180元/个

面盆、水池

60元/个

座便器

100元/个

 

不计算建

 

筑面积部

 

分的围护

 

蹲便器50元/个

 

浴缸

200元/个

整体厨柜

600元/套

拆装费

整体浴室

300元/套

砖砌井(深井)

1500元/口

水井

压水井

700元/口

涵管

砖石井(浅井)

按砖、石围墙标准补偿

20平方米以下

450元/个

化粪池

20平方米以上

800元/个

垃圾池

砖砌

20元/平方米

石棉瓦墙顶

100元/平方米

简易

150元/平方米

简易厕所、畜

砖墙石棉瓦顶

搭盖

圈、禽舍等

砖墙瓦顶

200元/平方米

室外晾衣架

100元/米

长度

20元/平方米

 

附件6

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名称补偿标准备注

 

纤维板、扣板、胶板条

15元/平方米

石膏板(含龙骨)

20元/平方米

吊顶

30元/平方米

塑料扣板(含龙骨)

铝合金扣板(含龙骨)

60元/平方米

墙纸、墙布

20元/平方米

瓷砖、面砖、墙面砖

30元/平方米

墙面

三合板、胶合板

20元/平方米

内饰隔断(实木、塑钢、铝合金)

80元/平方米

壁柜式组合家具

200元/平方米

墙面漆

8元/平方米

油漆

10元/平方米

水磨石(普通、彩色)

30元/平方米

地面

地板砖

60元/平方米

复合地板

80元/平方米

实木地板

150元/平方米

花岗岩、大理石

100元/平方米

其他

包装木门

150元/套

门套

100元/套

包装木窗

窗套

 

附件7

各类树木移植费补偿标准

 

一般树

 

木胸径

 

Φ(厘米)

 

景观苗

 

木胸径

 

Φ(厘米)

 

果树

 

地径

 

Φ(厘米)

 

补偿金额

备注

高度H≤0.5米

1元/棵

1、一般树木指果木树、

0.5<H≤1.3

3元/棵

景观苗木以外的树木;景观

3-5厘米

5元/棵

苗木含木本观叶、观花、观

5-10厘米

10元/棵

10-15厘米

20元/棵

果植物。

15-20厘米

30元/棵

2、胸径:

距地面1.3

20-30厘米

40元/棵

处量取;地径:

距地面

0.1

30厘米以上

50元/棵

米处量取。

高度H≤0.5米

1元/棵

0.5<H≤1.3

5元/棵

3、树木密度超过每亩

3-5厘米

10元/棵

1000棵,移植费按面积补

5-10厘米

20元/棵

偿:

胸径Φ≤1厘米,2000

10-15厘米

50元/棵

元/亩;1

厘米<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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