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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产品代理销售合同

旅游产品代理销售合同

甲方(代理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被代理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方式:

 

为了促进旅游产品与营销的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扩大交易规模,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代理销售乙方产品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一、双方资质及合作方式

1.甲方为旅游产品线上销售机构。

甲方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应向乙方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许可证副本、旅行社责任险保单副本、开户行许可证副本等文件以证明自身资质。

2.乙方为旅行社/旅游服务公司。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副本、旅行社责任保险单副本、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文件以证明自身资质。

3.如上述文件发生变更,变更方应于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4.甲乙双方确认的合作方式为:

(1)甲方作为代理方销售乙方的旅游产品以及其他单订票业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旅游产品、机票、酒店、门票等业务的预订服务。

二、报价及价格调整

1.乙方产品发布时需向甲方提供代理产品的结算价(应低于一般同行价)、建议销售价和广告价(均为含税价)。

2.乙方提供报价后,如需要调价,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

(1)如调整价格低于原价,双方应按照调整价格结算;

(2)如调整价格高于原价,应以双方书面协商确认的价格为准,并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如调整价格高于原价且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任何上述价格的调整不得影响双方已确认订单产品的正常执行。

3.当接待能力紧张时,乙方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调整预订并向客户作出解释。

因以上义务未履行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三、销售规范及产品规格

1.甲方在代理销售乙方产品的过程中,应向客户明示与乙方的代理关系,并完整、准确地告知乙方产品内容。

甲方应严格按照旅游行业相关服务标准以及双方约定的内容向客户销售。

2.甲方在销售乙方旅游产品时,须与客户签订《旅游合同》或具有同等效力的合同。

3.甲方在代理销售的过程中应积极地向乙方提出改进产品及营销的建议。

4.甲方提供产品销售中的相关服务,乙方提供产品销售后客户使用过程中的服务。

5.乙方负责指导甲方在销售乙方产品过程中关于产品服务的操作规范。

甲方在销售乙方产品的过程中,应接受乙方就产品服务规范所做的指导。

6.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销售的单项资源产品或旅游服务在乙方的经营范围之内,且乙方及乙方选择的下游旅行社、酒店、餐厅、娱乐项目、车辆、司机、导游等旅游辅助服务者必须具备合法资质,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7.乙方应高度重视和努力维护甲方品牌形象和声誉,杜绝有损甲方品牌的行为和现象。

对于甲方提供的客源,应保证接待和操作质量,重点做好全陪的培养与选派工作,以及地接社的选择与规范工作。

8.包价旅游产品中,乙方导游在接待甲方组织或招徕的客户时,应当遵循旅游目的地行政管理当局关于佩戴导游证的相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四、产品或行程的变更

1.乙方提供报价后,产品或者服务项目如有更新,应提前通知甲方。

如乙方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客户解除或变更合同或产品的,乙方应提供正规合法的旅游费用或产品费用凭证以证实已实际产生费用的真实性。

因此减少的或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乙方应及时退还;因此增加的费用,经约定可由客户自行承担。

3.乙方或乙方供应商解除或变更包价旅游合同或单项资源产品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依据甲方与甲方客户签署的旅游合同支付的违约金、按照甲方网站向消费者承诺赔付的违约金及补偿金、甲方预期可得利润,以及甲方为解决该事件而产生的其他损失。

五、客户纠纷处理

乙方应严格按照旅游行业相关服务标准以及双方约定的内容提供服务。

如发生在乙方提供服务范围以内的旅游质量投诉,乙方应最晚在2个工作日内协助甲方处理好相关投诉,并按照有关旅行社质量赔偿标准赔偿客户。

六、安全保障

1.双方均应保证旅游者的安全,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和扩大。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目的地旅游行程有关的景区游客游览须知及安全注意事项、游乐设施设备使用须知、风俗习惯及宗教禁忌须知等,以供甲方将其披露于产品预订须知中。

乙方导游和其他地面接待服务人员还应口头宣讲相关重要内容。

3.乙方及乙方履行辅助人在为甲方组织或招徕的客户提供地面接待服务时,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安全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做出说明或者警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何正确使用相关设施,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等。

若乙方及乙方履行辅助人未执行以上要求,由此导致的游客健康安全伤害事故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接待过程中,旅游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采取救助措施并先行垫付必要费用。

乙方还应及时向甲方反馈信息、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

甲方和乙方在责任划分明确后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结算。

属于第三方责任的,乙方应协助旅游者索赔。

5.如乙方向甲方提供高风险项目服务,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至甲方处备案;未经备案,乙方不得擅自向旅游者推荐高风险旅游项目。

乙方擅自推荐高风险旅游项目导致游客健康安全伤害事故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前述高风险项目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滑翔伞、热气球、动力伞等高空类项目,轮滑、滑雪、骑马、卡丁车及大型游乐设施等高速类项目,游泳、冲浪、漂流、摩托艇、游艇、水上飞伞及水上游乐设施等水域类项目,浮潜、岸潜、船潜、潜水等水下旅游项目,穿越高山、峡谷、暴走及蹦极、攀岩等探险类项目;

(2)前述备案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内容和玩法说明、项目营业执照及经营资质证书、对客户明示的安全须知、安全讲解与检查流程、紧急事件预案(含天气条件标准、安全员配备、安全员分布地点、急救程序、报警和送医程序等)、项目经营方责任险保单复印件等。

6.双方均应按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或公众责任险。

七、关于包价旅游产品的特别约定

1.甲方包价旅游产品及自由行散客接待的,乙方应遵守如下约定:

(1)按甲方规定的模版格式向甲方如实申报并阶段性更新所涉及的导游、车辆、酒店、甲方专属业务和计调人员团队等情况;

(2)针对在合作过程中遇到的客户投诉,乙方有义务如实向甲方反馈所涉及导游人员的姓名、所涉及车辆的车型和车牌号、所涉及酒店的名称等具体信息;

(3)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服务项目等,不得擅自中止旅游服务;

(4)不得诱骗客户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甲方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2.利用甲方网络平台代理销售乙方包价旅游产品的,乙方有义务维护其旅游产品在各类销售渠道(包括B2C平台、自身电子商务平台,以及线下实体店等销售渠道)中销售价格的统一。

乙方在其他销售渠道的售卖价格低于其在甲方当时的售卖价格的,乙方有义务协调使价格统一,或调整其在甲方的售价使之不高于其他销售渠道的售价。

3.甲方按照乙方要求向客户收取担保金。

若发生客户境外滞留,甲方除应将担保金支付给乙方外,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如乙方未要求客户支付担保金,则相关风险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若因此造成甲方实际损失或甲方因此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乙方应全部赔偿。

八、知识产权保证及保密义务

1.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给甲方的图片、漫画、视频等资料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授权甲方在一家旅行网、其关联公司旗下各营销渠道及甲方指定的其他第三方平台上无偿使用该资料。

(1)如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因该资料受到投诉、举报或起诉等,乙方应积极主动介入处理纠纷,做不侵权抗辩,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权利证明、授权文件等不侵权证据材料。

(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例行检查,一经发现产品图片或其他资料侵权或乙方提供虚假授权文件,甲方有权按3000元/张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连续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除违约金外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金、赔偿金、许可费、差旅费、调查费、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客户投诉费等。

2.双方承诺严格保守合作中所涉及商业机密,包括但不限于旅游产品的价格构成、收客量、营销策略等。

九、双方的配合义务

1.双方同意所用的出境合同参照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合同为范本。

2.双方负责人将不定期进行沟通,加强双方业务部门在市场开发、产品营销、服务操作、业务往来等方面的协调与管理,具体如下:

(1)双方指定专人和部门具体负责业务往来中的相关事宜,如渠道沟通、产品发布、组织培训、网络使用、信息统计等工作;

(2)双方将重视相关数据与信息的收集与统计,促进信息共享与电子网络的应用,逐步完善交易手段;

(3)互相通报业务人员变更情况并进行备案。

3.双方在广告宣传与产品销售的关系中,应保持协调性和一致性。

十、违约及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未按本协议及附件一《实施细则》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客户不能享受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系统操作失误造成漏单、乙方资源未能保障等,乙方应按照结算价双倍的标准向甲方赔偿。

(1)如甲方及甲方客户因此产生其他额外损失的,乙方应一并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乙方应积极协助客户向第三方索赔;

(3)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名誉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借乙方名义销售非乙方的产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及不良影响由甲方承担。

4.甲方如向客户做出超出乙方产品标准的承诺,而乙方未对超出部分做出书面认可表示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5.因甲方提供材料不及时或不真实,而影响乙方正常操作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6.如乙方服务标准低于承诺,乙方须按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客户承担赔偿责任。

7.若乙方发布的产品内容超出或违背国家或旅游行管部门的规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如果甲方因此遭受损失,乙方应立即赔偿甲方损失。

8.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甲方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行社转团、拼团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当团接待费用的50%的费用。

若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则按实际损失赔偿。

9.乙方未能在当地解决旅游者提出的投诉,又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乙方应就甲方为处理投诉所产生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合同解除

乙方出现以下情形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全额返还当团接待费用。

若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高于上述费用,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1.乙方或乙方安排的车辆、司机、餐厅、或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方等旅游服务的服务者不具备合法有效资质。

2.乙方因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游客健康安全事故。

3.乙方泄露在经营活动中获取的甲方商业秘密。

4.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受到行政处罚。

5.乙方接待服务质量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服务标准3次以上。

6.因乙方原因引发旅游者投诉且未能妥善处理3次以上。

7.因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或旅游者实际损失,乙方拒不改正或拒绝赔偿2次以上。

8.乙方其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十二、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定义:

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

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十三、禁止贿赂

1.双方保证不向另一方及与本合作有关的任何其他方的雇员或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包括政府机构职员,以下同)直接或间接,在账外暗中支付任何佣金、报酬或给予回扣,或者提供任何礼品或款待,亦不向另一方及与本合作有关的任何其他方的雇员或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就上述事项达成任何安排,但是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2.若一方违反了本条规定,则视为严重违约。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上述全部佣金、报酬、回扣款项或违反本条规定的礼品或招待费用款项(以下统称“回扣”)作为惩罚性违约金,且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合同,同时保留依法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

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十四、其他

1.本协议之附件(即《实施细则》、《工作人员名单确认》)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任何一方要求提前解约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违约造成的解约除外。

3.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录一:

实施细则

一、关于产品发布

1.乙方将以纸质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网络平台的方式,不定期地向甲方业务部门及甲方门市发布产品。

所发布产品应保证甲方业务部门为首先知情部门。

2.乙方发布的产品及其内容详实、可靠。

凡有未确定因素或内容,应在产品发布时,附加有关说明。

应注明“行程”及“产品说明”的有效期限,以免甲方给客户提供的行程与实际行程不符。

针对出境合同的使用还应注明是否有自费项目和购物说明等内容。

3.甲方业务部门对所发布的产品应详细解读,对于不清楚的内容或行程应及时向乙方咨询。

甲方推介和销售乙方产品时,不得向客户做出超出乙方产品标准的服务承诺。

4.乙方已发布产品若发生变更,应及时通告甲方。

5.乙方若策划需有甲方参与的大型或专项活动,如集中培训产品发布或促销考察,应提前与甲方协商沟通,征询意见,确保活动的统一性与可行性。

6.甲乙双方均可视情况提出产品培训要求,具体培训内容、方式与可能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商定。

二、关于业务确认

1.乙方对甲方的确认邮件,回复时要在确认单上签字盖章并注明出团团号或相关内容。

特殊约定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

2.客户购买甲方代理乙方的产品,由甲方与客户签订相关旅游合同或是委托协议。

乙方认可合同的具体内容,同意履行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甲方未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同等效力的协议而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参团确认单双方均应妥善保管,以便查验。

3.如果客户行程时间与地点有变化或取消,甲方应提前一天(18点前)通知乙方紧急联络人,确认客户行程的退改。

一日游产品若提前一天取消且不产生相应的损失,应将全额款项退还客户。

4.酒店取消产生的费用以酒店价格表上的取消条款为准。

三、关于费用结算

1.结算货币:

人民币。

若需结算,则以乙方报价单上规定之人民币汇率为准。

2.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结算方式为单结。

订单确认之后甲方应按账单规定日期付款。

乙方如果没有收到相关款项,则有权取消订单,且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3.如果由于乙方提供的账号信息有误,甲方付款失败或延迟付款,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4.若合同终止且双方无异议,乙方需在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保证金到甲方指定账户。

四、旅游事故及投诉处理

1.甲方视乙方提供给甲方代理的产品都是含有旅游相关保险的,并已包含在乙方提供给甲方的结算价中。

在乙方负责接待的旅游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或其他安全问题,乙方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甲方。

凡是在团队行程中发生的事故,乙方应积极妥善处理,包括协助保险索赔事宜。

在乙方事故处理工作中,甲方应积极配合。

2.如发生投诉,收到投诉的一方应立即将投诉情况详细告知对方。

甲、乙双方应确认被投诉责任方,并指派专人负责处理。

一般投诉处理时限不得超过30日。

3.销售过程产生的投诉,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负责协助。

因乙方操作失误或服务质量等原因造成投诉,如确认后行程变更、更改航班或时间、行程中增减节目、强行购物、接待及服务不达标等,乙方应负责快速处理,承担相关责任和赔偿。

甲方同时应积极协助。

4.服务质量投诉,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重大投诉或当事人不宜处理的投诉,由甲、乙双方中接收投诉一方的负责人主持协调。

无论投诉产生于销售过程或操作过程,甲方均可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五、关于未尽事宜及合作期限

1.联合营销关系或市场发生变动时,双方均可提出完善建议或修改协议内容。

但是未确定修改前,均应以原协议内容开展业务往来。

2.甲方业务部门在合作中发生违规行为现象,由甲方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处罚。

乙方发生违反协议现象,甲方有权停止合作或采取相应处理办法。

3.特别约定:

(如无,需要填写“(无)”)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合作期限为壹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如本合同期满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则本合同将按一年为期自动续延。

7.本实施细则及其他附件、双方业务往来确认文件等视为协议的组成部分。

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之日,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尚未履行完毕的,并不因本协议书的终止或解除而失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二:

工作人员名单确认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方式:

 

一、甲乙双方所有业务往来都应经对方确认。

双方确认的方式可以是纸质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网络平台等。

为此,为确保双方业务正常有序地开展,以下工作人员为双方确认的业务联系人、财务联系人、以及投诉联系人。

若一方相关工作人员信息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经对方书面确认,否则变更信息对另一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工作人员名单

1.甲方工作人员名单

业务联系人:

电话:

邮件:

财务联系人:

电话:

邮件:

投诉联系人:

电话:

邮件:

2.乙方工作人员名单

业务联系人:

电话:

邮件:

财务联系人:

电话:

邮件:

投诉联系人:

电话:

邮件: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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