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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知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知识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和分类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点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

五、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方式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方针和原则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和措施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程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须注意的几个问题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第一节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知识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和分类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口头传统,以及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含戏曲、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其内容分为十大类别,:

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点

1.独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是作为艺术或文化的表达形式而存在的体现了特定民族、国家或地域内的人民的独特的创造力,或表现为物质的成果,或表现为具体的行为方式、礼仪、习俗,这些都具有各自的独特性、唯一“I生和不可再生性。

而且,它们间接体现出来的思想情感、意识、价值观也都有其独特性,是难以被模仿和再生的。

2.活态流变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变化性,说明它是一种“活态”文化。

这种“活态”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口头传说和表述及其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以及传统工艺技能等遗产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它们的文化内涵是通过人的活动表现的,通过人的活动传达给受众(或物体)。

这一点与物质文化遗产明显不同。

3.传承性

所谓传承性,就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被人类以集体、群体或个体方式一代接一代享用、继承或发展的性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

承性是由遗产的本质所决定的。

人类遗产的本质就是人类的前代遗留因被后代认为具有价值而享用或传承的财富,所以传承性是人类所有遗产的共同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也不例外。

4.综合性

综合性表现在: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因素来讲,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是各种表现形式的综合;从功能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具有认识、欣赏、历史、娱乐、消遣、教育、科学等多种作用。

5.民族性

民族性是指为某一民族独有,深深地打上了该民族的烙印,体现了特定民族的独特的思维方式、智慧、世界观、价值观、审美意识、情感表达等因素。

有时,随着文化交流的深入,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流传到了其他地方,但不同民族仍然会为其打上不同民族文化的烙印。

特定民族的特性表现在从形式到内容的各个方面。

6.地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在一定的地域产生的,与该环境息息相关,该地域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生产、生活水平以及日常生活习惯、习俗都从各个方面决定了其特点和传承。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是指某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秀传承人或传承主体,即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着具有重大价值的可以延续和发展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技术、本领,并且具有最高水准层次的个人或群体。

他们为社区、群体、族

群所公认。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他们以

超人的才智和灵性,创造着、掌握着、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类别的文化传统和精湛的技艺。

传承主体肩负着传承与创造的双重使命,既要把自己掌握的高超技艺、技能传授给后人,又要在传承中不断发展自己拥有的知识和技艺,使传承的技艺与技能因创新和发展而有所增益。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是指负有保护责任、从事保护工作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相关机构、团体和社会有关部门及个人。

它包括国际组织、国家政府、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社区与民众。

各级各类保护主体负有不同责任、承担着不同的保护工作任务但是工作的目标是一致的,即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弘扬。

五、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

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

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

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方式

我们要以正确的方式和原则,从实际出发,科学、全面、系统地抢救和保护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的基本方式主要有如下几项:

第一,建立保护名录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的建立是保护工作的基础,既是抢救保存的前提,也是传承、弘扬的依据第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变为有形的形式。

通过搜集、记录、分类建立档案,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全面、真实、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予以妥善保存。

第三,在它产生、生长的原始氛围中保持其活力。

第四,转化为经济效益和经济资源,以生产性方式保护。

第五,保护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活态文化,要以传承人为核心主体,通过传授、培训以及宣传,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得到传承。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

1.本真性

本真性是英文authenticity的译名。

它的英文原意是表示真实的而非虚假的、原本的而非复制的、忠实的而非虚伪的。

世界遗产委员会明确规定本真性是检验世界文化遗产的一条重要原则,此原则同样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即要保护原生的、本来的、真实的历史原物、保护它所遗存的全部历史文化信息。

坚持本真性原则,有助于提高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可以有效地防止伪民俗和伪遗产。

2.整体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着丰富多样的内容和形式,又与特定的生态环境相依存。

我们倡导的保护是以全方位、多层次的方式来保存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所以整体性是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

所谓整体性就是要保护文化遗产所拥有的全部内容和形式,包括传承人和生态环境。

3.解读性

可解读性是指我们能够从历史遗留下来的文化遗产上辨识、解读出它的历史年轮、演变规律,尤其是内在的精神蕴含。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格外重视解读和挖掘其各种内在精神观念,如果只是继承其文化形式而不能解读其内容,那么就会丧失其真正的历史文化价值。

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可解读性原则,做到对文化遗产认真研究,这样,保护才具有本质性意义。

4.可持续性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长期的事业、系统的工程,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短期任务,我们这一代要保护,下一代还要保护,让文化遗产在不断的更新和发展中弘扬光大,生生不息。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方针和原则

工作目标:

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

工作指导方针: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至譬或滥用。

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严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工作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和措施

第一立法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保证;第二,科学的管理机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第三,加强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保护意识的有效措施:

第四,重视专家指导和人才队伍队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第五,加大财政投入,广开财源,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保障;第六,采取系统科学的有效方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环节;第七,加强国家间的交流与合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途径。

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程序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程序是:

申报者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提出推荐项目,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将推荐项目进行30天的社会公示——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省级、市级、县级名录的申报程序与此类似,分别由各级别政府部门批准公布。

第二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须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同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不同地区都可以申报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不是申请专利,名录不具有独占性,只要符合条件,就可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如第一批国家级名录中“梁祝传说”一项,就有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四省申报。

我省省级第一批名录中的“鲁班传说''一项就有曲阜、滕州两个市区申报。

二、文化空间如何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文化空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项目申报中,我们不提倡单项遗产作为文化空间申报,但并不反对那些具有综合特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文化空间的名义单独申报。

在这种情况下,如某一地区或某一村镇的文化遗产种类异常丰富,而彼此间的关联度又很强,单独申报哪一项都不利于对这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整体保护时,我们就可以考虑将这里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打包成一个整体,并以一个完整的“文化空间"的名义独立申报。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文化空间"不宜过大,最好能以村镇为单位,这样保护起来相对容易,也更具可操作性。

三,当地的方言土语非常有特色,可否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中国56个民族的语言多种多样,各地方言种类千千万万,自然都是最基本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表现形态。

但是,语言的抢救和保护是一项科学性极强的、十分复杂的工作,它需要运用语言学、语义学、音韵学等专门学科的方法和记音、标音、翻译、注释等专门手段,还要用现代高科技设备进行操作,才能奏效。

鉴于我国目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进程还难以承担这样难度大的工程,所以,民族语言及各地方言土语的普查将在以后的规划中列入日程。

目前的口头遗产的保护,也只限于口头文学的范围。

四、当地挖掘出很多刺绣品,很有特色,只是这些刺绣技艺早就没有人会了,可否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各民族和各地区的普查中,近些年都发现过这种人亡歌息、人亡艺绝的令人扼腕叹息的事情。

发现了大批绣品,却已经找不到传艺的人;还有史诗发现了大量的文字抄本,但是早已经找不到能唱一句的艺人。

这种现象如果确实,我们只有把那些搜集来的民间实物很好地保存起来,或进博物馆,或进档案馆,使它们成为后世人们的文化记忆,对它们做出仔细的研究。

不是活态传承的不具备名录资格。

五、本地有几个村落非常讲究孝道,已经形成了传统,可否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我国各民族的传统文化中,都有道德层面的优良传统观念传承、比如,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等等。

应该承认,这些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内涵,但观念形态的文化是无法直接成为可表现的形式而形成项目的。

假如这些观念有各种特定的表现形态,那些形态就可能形成遗产项目。

比如说拜寿礼、祭祖仪礼、传统葬礼等,都可以用来展示孝敬老人的孝道观念内涵。

思想道德观念无法立项,思想道德观念的各种文化表现形式可以形成项目,有较高价值的也可以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六、村镇里的古民居建筑可否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乡村里的古民居是物质文化遗产,如果合乎国家文物保护名录的条件,只能申报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但是,如果这些古民居的建筑艺术和技术,在当地还有传人、匠人,只要有价值、有代表性,也可以作为项目申报这些民居的建筑艺术和技术。

如海草房建筑技艺就被列入了我省首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七,宗教活动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但宗教艺术,工艺表现

形式和民俗活动可以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宗教活动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畴,但已经“民间化“的、与宗教关联的文化表现形式却不能排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列之外。

例如,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傣族泼水节”是起源于佛教节日,“塔尔寺酥油花”是一种藏传佛教艺术,“藏族唐卡“原本是“流动的佛像、佛寺”。

这些文化表现形式,离开宗教信仰就无法解释其源头和内涵。

但它们已经民间化,成为一种民间文化表现形式,尽管仍然不同程度地负载着“信仰“价值。

在非物质文化保护过程中,尊重“信仰价值’'就是尊重各民族的“文化多样性”

八,现代命名的群体活动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

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一些现代节日,如旅游文化节等,不属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时限的限定一般要求至少应具有一百年以上的历史,现代命名的群体活动显然不属此列。

第三节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圆满结束,基本摸清家底

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是实施抢救和保护工程的基础。

2005年至2009~,我省先后动员专业普查人员十万余人,社会力量和志愿者百余万人先后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中。

2009年下半年,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基本结束。

据初步统计,普查期间,全省共上报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线索,实地调查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走访民间艺人,收集相关实物资料余件,调查文字记录万字,照片,录音记录小时,摄像记录小时。

通过普查,基本摸清了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传承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为推进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四级名录体系基本建立实行分级保护制度,建立四级名录体系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环节。

目前,我省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全省共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1203~,是全国两个过百的省份之一。

全省共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项目419项。

I7市均公布了各自的市级名录,共计1071项,县级名

录共计286蜍项,大部分市和县(市、区)已公布了第二批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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