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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49-88

第3.1.2条建筑物出入口

  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

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第3.1.4条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第3.1.6条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第3.1.7条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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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5条楼梯

  一、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

  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

  第3.1.6条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第3.1.7条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第3.1.8条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

第3.1.14条厕所

  一、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1.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

  二、病人使用的坐式大便器的坐圈宜采用“马蹄式”,蹲式大便器宜采用“下卧式”,大便器旁应装置“助立拉手”。

  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四、如采用室外厕所,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第3.2.1条门诊部的出入口或门厅,应处理好挂号问讯、预检分诊、记帐收费、取药等相互关系,使流程清楚,交通便捷,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第3.2.4条妇、产科和计划生育

  一、应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

  二、妇科和产科的检查室和厕所,应分别设置。

  三、计划生育可与产科合用检查室,并应增设手术室和休息室。

各室应有阻隔外界视线的措施。

第3.4.4条病房

  一、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

单排一般不超过3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4床;双排一般不超过6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8床。

  二、平行二床的净距不应小于0.80m,靠墙病床床沿同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0m。

  三、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40m。

  四、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不应通过其它用房进入病房。

  五、重点护理病房宜靠近护士室,不宜超过4床;重病房宜近护士室,不得超过2床。

  六、病房门净宽不得小于1.10m,门扇应设观察窗。

  第3.4.5条护士站宜以开敞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到最远病房门口不应超过30m,并宜与治疗室以门相连。

  第3.4.6条配餐室应近餐车入口处,并宜有烧开水和热饭菜的设施。

  第3.4.7条护理单元的盥洗室和浴厕

  一、设置集中使用厕所的护理单元,男女病人比例一般为6:

4,男厕每16床设1个大便器和1个小便器;女厕每12床设1个大便器。

  二、医护人员厕所应单独设置。

  三、设置集中使用盥洗室和浴室的护理单元,每12~15床各设1个盥洗水嘴和淋浴器,但每一护理单元均不应少于2个。

盥洗室和淋浴室应设前室。

  四、附设于病房中的浴厕面积和卫生洁具的数量,根据使用要求确定。

并宜有紧急呼叫设施。

第3.6.1条用房组成

  一、必须配备的:

一般手术室、无菌手术室、洗手室;

护士室、换鞋处、男女更衣室、男女浴厕;

消毒敷料和消毒器械贮藏室、清洗室、消毒室、污物室、库房。

第3.6.2条设置位置及平面布置

  一、手术室应邻近外科护理单元,并应自成一区。

  二、不宜设于首层;设于顶层者,对屋盖的隔热,保温和防水必须采取严格措施。

  三、平面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洁污分区见附录一)。

第3.7.1条X线诊断

  一、X线诊断部分,由透视室、摄片室、暗室、观片室、登记存片室等组成;透视、摄片室前宜设候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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