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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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暂行办法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2]11号)精神。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扣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和“两化”互动、统筹城乡总体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切实加强以党组织书记为重点的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在企业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积极开展“双强六好”(以党建强、发展强为目标,以生产经营好、企业文化好、劳动关系好、党组织班子好、党员队伍好、社会评价好为标准)党组织创建活动。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使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真正成为党在企业中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目标任务是:

按照“规模以上企业抓巩固、规模以下企业抓拓展、有党员的抓组织和工作覆盖、无党员的抓党员和党建工作指导员覆盖”的思路,动态保持规模以上企业党的组织全覆盖,县级以上开发区(园区)等重点区域、职工30人以上的重点企业、人群聚集的重点商业楼宇(市场)实现党员和党建工作指导员全覆盖,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覆盖率到2012年年底达50%以上、到2013年年底达60%以上,单独组建党组织的企业每年递增10%以上;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中党员比例到2012年年底达3%以上、到2013年年底达5%以上。

第二章党组织的设置

第四条凡有党员3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员3人以上、50人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设立党的支部。

党员7人以上的,设立支部委员会。

党员50人以上、lOO人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党员100人及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和企业发展实际,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五条党员不足3人或党员3人以上但不具备单独组建党组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要与其他党组织中的党员联合建立党组织。

暂时没有党员的,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发挥党员服务中心、区域性党组织的“孵化器”作用,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企业联合组建的党组织,要积极为所覆盖的企业单独组建党组织创造条件;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及时单独建立党组织。

第六条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设书记1人,必要时设副书记1人:

设立支部委员会的,可设委员3人,其中书记1人,必要时设副书记1人;设立总支部委员会的。

可设委员3至j人。

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人;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可设委员5至7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l至2入。

第七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至5年。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2年或3年。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压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八条非公有制企业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可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设立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的,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由选举产生,任期与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相同。

第九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调整,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或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或新建、停产、关闭、破产时,应在上级党组织指导下,同步调整党组织设置。

第十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一般由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村(社区)党组织领导。

专业性、行业性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可由具有业务指导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党组织归口管理。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可由所在地县以上党组织直接管理。

跨地区设立的大型非公有制企业(集团)下属企业党组织,可由其所在地党组织与企业(集团)党组织买行双重管理;确需企业(集团)党组织直接管理的,可由企业(集团)党组织与其下属企业党组织所在地的县以上党组织共同葡足。

第十一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建设应与工会、共青团建设统筹考虑、同步进行,推行党群工作一体化。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原则上兼任工会主席;团组织负责人是党员的,应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暂不具备条件建立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

要依法依章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为建立党组织和开展党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三章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教育党员和职工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引导和监督企业合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团结凝聚职工群众。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注重人又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关心、热忱服务党员和职工群众,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把广大职工群众团结在党组织周围。

(三)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积极反映群众诉求,畅通和拓宽表达渠道,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社会稳定。

(四)建设先进企业文化。

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企业文化建设,细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企业文化活动,塑造积极向上的企业精神,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促使企业诚信经营。

(五)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组织带领党员和职工群众围绕企业发展创先争优,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促进生产经营。

(六)加强自身建设。

完善组织设置。

健全工作制度,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充分发挥纪检组织在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中的职能作用,提高党务工作者素质。

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和带动群众组织发挥作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四章党组织作用的发挥

第十三条建立双向互动工作机制。

按照企业需要、党员欢迎、职工赞成、出资人支持的原则,把党组织活动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实现目标同向、互促共进。

建立党组织与企业管理层共同学习、沟通协调制度;推行党组织领导班子与企业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鼓励优秀企业党组织书记担任企业高管职务;探索建立邀请企业管理层参加或列席党组织活动制度,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企业管理层重要会议等制度,注重发挥企业管理层中党员和党员工会主席的作用,共同做好党的工作。

第十四条推动实施人才强企战略。

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为各类人才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

加强党员教育培训,注重把党员培养成生产经营骨干,把生产经营骨干培养成党员。

第十五条探索开展开放式党组织活动。

认真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除党章规定的党内活动外,提倡党群活动一体化。

紧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按照小型、业余、分散、务实的原则,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

推动企业党组织与其他单位党组织开展结对共建活动。

提倡开设网上党建园地、网上党校、党建微博、网上论坛等,拓展党的活动阵地和形式,增强党组织活动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第十六条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

坚持和完善党员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区、联系服务职工群众等制度,注重对职工群众的人文关怀,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鼓励企业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恳谈会、民主听证会等制度,构建企业与职工群众沟通对话、纠纷协商处理机制,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谐稳定。

第十七条推进企业先进文化建设。

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企业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党员、职工群众和企业出资人,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信念,夯实团

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帮助企业引入先进理念,提炼符合时代特征、体现企业特色的企业精神和价值观念。

广泛开展企业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丰富职工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围绕“双强六好”,深入开展与党同心、与职工贴心、与企业连心、推动科学发展的“三心一推动”主题实践活动,广泛开展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示范创建活动和党员公开承诺活动,促进党组织履职尽责创先进、广大党员立足岗位争优秀。

第五章党员的教育、管理、发展和服务

第十九条围绕保持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组织党员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坚定理想信念,提升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

坚持和完善“三会一课”制度。

按期召开组织(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第二十一条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

凡到企业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原则上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企业党组织;企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企业所在地党组织、本人居住地党组织或指定的党组织。

因特殊原因暂时未能转移组织关系的,应组织其参加企业党组织的相关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无故阻挠、拖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

坚持“一方隶属、多重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流动党员档案,引导导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参加企业党组织或指定党组织的活动,接受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全面实行企业党务公开。

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重要决策征求党员意见建议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

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收集反馈党员意见建议。

改进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

有条件的企业党组织要积极开展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认真做好在生产一线职工、专业技术骨干及经营管理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

重视在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中发展党员,加强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流出地党组织协调沟通,共同落实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

注意培养发展符合条件的出资人入党。

对企业规模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出资人,本人具备入党条件的,县级以上党组织要加强重点联系,主动做好教育、引导和培养工作;吸收入党时,应征求同级党委统战部门意见。

全面落实发展党员群团组织或职工推优制、公示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

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在制定党员发展年度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发展党员计划任务。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每年要明确培养发展党员的目标任务。

第二十四条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和教育管理工作。

建立区域范围内不同企业(单位)之间入党积极分子“一方为主、接续培养、两地考察”制度,保持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工作连续性,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较多、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二十五条加强和改进党员服务工作。

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经常了解党员实际需求。

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帮助解决老党员和生活困难党员的实际问题,增强党员归属感和荣誉感。

第六章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企业党组织要结合企业实际和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促进企业科学发展的原则,设置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努力通过社会化选聘、职业化培训、规范化管理、制度化激励机制,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专兼职结合的党务工作者队伍。

第二十七条选好配强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

企业党组织书记应由守信念、讲奉献、重品行,懂经营、会管理、善协调,热爱党务工作和熟悉群众工作的党员担任。

党组织书记一般从企业内部选举产生。

企业内部暂时没有党组织书记合适人选的,经与企业协商,可通过上级党组织推荐或指派、公开招选、双向选择等方式,择优选拔优秀党员经党内选举程序任职。

由党员主要出资人担任党组织书记的大中型企业,应配备专职副书记。

规模和影响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企业,要配备专职党务工作者。

第二十八条加强企业党务工作者教育培训。

对企业新任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要进行任职培训。

企业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企业其他党务工作者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天。

第二十九条强化企业党务工作者管理和激励。

建立党组织书记报告工作、述职评议制度,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和重要情况,主动接受上级党组织、党员和职工群众的履职评议。

鼓励企业将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纳入管理人员序列。

推荐符合条件的党组织书记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等人选。

鼓励企业党务工作者和政工人员参与政工专业职称评定,落实相应待遇。

建立党组织书记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前向上级党组织备案制度。

党务工作者因坚持原则而在企业遭受不公正待遇时,上级党组织应及时了解情况,给予帮助和支持。

第三十条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党务工作者人才库。

各地可根据实际,把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退休党务干部、村(社区)退职党组织书记、优秀大学生村官、非公有制企业管理层党员等纳入人才库管理,跟踪定向培养。

向企业重点推荐。

第七章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第三十一条县以上地方党委一般要有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统筹负责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

具备条件的,可单独为实体工作机构,并内设纪检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可依托或挂靠有关职能部门,做到有人员编制、有经费保障,建立健全沟通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价等制度。

县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园区),应设立企业党委或综合党委,负责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

全面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将企业党建工作纳入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专项述职制度的重要内容,实行一年一述一考核。

第三十二条建立直接联系工作机制。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在不改变隶属关系的情况下,可由县以上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或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直接联系,重点指导党组织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党组织书记培养选拔和教育培训。

实行领导干部联系重点企业制度。

各地要重点抓好一批规范型、成长型、外向型,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非公有制企业,由各级党委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指导开展党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

着力把联系点打造成示范点。

第三十三条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的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充分发挥其组织宣传、联系服务、协调指导作用。

全省每年动态保持1万名以上党建工作指导员,重点指导企业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确保企业党组织工作指导全覆盖;党建工作指导员定点联系30人以上未建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为企业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党组织提供指导,坚持不组建不脱钩。

探索设立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论坛,为党建工作指导员搭建工作交流平台。

第三十四条加强对出资人的教育引导。

各级党委组织、统战部门要共同抓好出资人教育工作,重点加强共同理想、责任意识、民主法制、科技和管理等方面教育培训。

在非党员企业出资人中定期开展“党建之星”等评选活动,鼓励出资人理解和支持党组织工作。

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成员要带头联系企业出资人,加强沟通交流和教育引导,经常听取他们对加强党建工作的意见建议。

帮助企业解决在发展中遇到的难题,不断增强其对党的情感认同。

第三十五条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

将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用,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

建立党费拨返制度,企业党员缴纳的党费可全额返还企业党组织,用于开展党建活动;还可从各级党组织留存党费中,按照一定比例,采取以奖代补、项目申报等方式,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

可对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企业党组织书记和党务工作者给予适当的工作津贴。

探索采取企业赞助、党员自愿捐助等方式。

多渠道解决经费问题。

第三十六条落实党组织活动场所。

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

采取资源整合、企业自筹、上级党组织支持相结合的方式,帮助党员数量较多、条件具备的企业,建设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倡导国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场所共用、资源设施共享。

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集聚的区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建设区域性、开放性、综合性的党群活动服务中心。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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