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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随着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我们在一些商业活动中不可避免的要经常用到合同,作为公司经理或者相关管理人员,在起草合同时有时难以把握,结合本人多年合同起草和管理实践,提出以下合同起草最应当注意的十个法律问题,供读者参考。

第一 注意合同名称与内容的名副其实

有些合同的内容明明是这个,但却给冠上了一个牛头不对马嘴的名称,令人哭笑不得。

有些企业为了省事,便使用买来的合同统一文本,但往往由于对合同性质、标的不甚了解,为图方便张冠李戴不分青红皂白一律用同一个格式。

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购销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麻烦。

第二 注意列明每一商品的品种、规格和单价 

在一些委托加工合同中,明明是有多个规格、品种,而且工艺都不一样的,但因一时马虎就只有一个价格,结果在结算时就起纠纷。

有些企业在购销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第三 注意在合同中要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 

有许多合同在起草时好像碍于面子似的,就根本没有将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写进合同里。

殊不知,“先小人后君子”的古训寓意所。

我国《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或者到时举证不能的话,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

对赔偿金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有利于以后发生争议后迅速确定赔偿金额。

 

第四 注意合同中定金与“订金”二字法律意义的区别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

在实践中明明是对谁违约进行惩罚,但起草人没有弄清二者的区别,误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一字之差,相差甚远。

第五 注意遣词用字要严谨理解上应无歧义   

不要在合同中使用模零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

有个这样的案例:

甲乙口头约定,由乙向甲借款五万元。

乙在归还部分借款后,甲为乙出具一张凭据“还欠款一万元”。

之后,甲因乙迟迟不归还余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归还余款4万元。

对此凭据就出现了两种理解:

一种认为,甲为乙出具的是一张收条,其真实意思是,实际收到了乙归还的欠款1万元,乙仍然欠款4万元,这里的“还”应读为HUAN;另一种意见认为,甲出具的条子是一张证明,它证明了甲与乙之间现存的欠款标的额,此处的“还”应当读为HAI,意思为,乙还有1万元未归还,故应判令乙归还甲1万元。

再如:

在合同结尾明确,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但是一方只签了字没有盖章,在法院对方提出由于合同只签字而没有盖章,双方约定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全,因此合同不成立。

 

第六 注意签约方主体资格的适格问题

适格,即有没有法律资格的意思。

有的合同开始的一方写的是+++集团公司或者+++总公司之类的,但最后盖章的却是+++办公室或+++部门的印章,也有写的名称和盖章的名称完全不一致的。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背景比较复杂,加之有些地方的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现象比较普遍。

在此情况下,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非常有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况等。

主体资格方面应当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

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

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也有可能还有公章的。

 

第七 注意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性条款双方的基本对等性 

有的为了成交,一味迁就对方,什么条件都得答应,就签订了“不平等条约”。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方享受权利,必须承担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

不要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

合同只规定我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

同样,也不要签订权利多、义务少的、责任轻的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第八 注意工程(项目)分包合同的一些特殊要求 

特别是工程承包合同,不少都是层层转包的。

有些连资质都没有,有些公司承揽的项目是从其他承包商那里分包而来的,此类合同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发包方是否允许承包商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合同是否有效问题。

通常的情况是发包方禁止项目转包和分包或者规定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商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转包、分包都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否则转包或发包行为无效。

对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承包商往往对分包方隐瞒了原合同的规定,对此应当直接向承包商提出此问题并要求其征得发包方同意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我方。

第九 注意约定万一因合同产生纠纷的管辖法院 

一些合同纠纷案件,由于合同中没有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当事人经常要在诉讼管辖方面耗费许多时间和精力。

其实,只要在合同中明确管辖法院,就完全能够避免。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诉讼法中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一般比较友好,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事先确定了管辖法院,就不必在以后为争管辖法院而空耗了。

第十 注意应当写明所选仲裁机构的具体名称等

有的合同在约定仲裁事项时,只是笼统的写一旦发生纠纷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

这样的仲裁条款只是约定了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实际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或约定仲裁条款时,应当选定仲裁委员会。

所以对仲裁机构必须写具体的名称,如北京仲裁委员会。

如果没有写具体名称,发生纠纷后只能由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协商不成原仲裁协议无效。

 

“财富的一半是合同”,合同的质量如何关系到剩余价值的分割,关系到财富的增长,关系到事业的发展,也关系到交易的安全,因此,我们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重视合同的起草,重视合同签订前对内容进行必要的法律性审查工作

介绍几种合同权利

  一、追究违约权和赔偿权。

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对方赔偿。

这一权利很好理解,在此不再赘述。

  二、撤销或变更合同权。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这两类合同当事人都可以形势撤销权和变更权。

  三、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撤销权。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以上五项权利是所有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以行使的权利。

当然,在不同种类的合同,还有不同的权利。

比如说优先权。

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另外,在保管合同、修理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还有留置权等等。

企业经营风险及防范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它的发展和壮大不仅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还为国家增加了税费收入,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然而,由于市场主体鱼龙复杂,不讲诚信现象依然存在,有些企业缺少防范意识,对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问题了解甚少,导致经营风险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

一、对合作伙伴资信情况考察不细,导致上当受骗 

目前,有些公司是国有企业独家投资或者合资开办的,但大多数商贸公司是公民个人开办的。

一些不法商人,在申办公司时,伪造资本证明资料,骗得注册,或者借用他人资金注册后又予抽逃,属于典型的“空壳”公司。

这类公司没有正式、真实的帐册,开办者往往把公司的有效资产落到自己或者亲属的名下,债务由公司承担,个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由于一些企业对合作公司的资信情况缺乏细致、深入的调查了解,投入资金或者供给货物后,便被不法商人占有、转移或者挥霍,无法收回。

就是起诉到法院,由于股东虚假注册、抽逃资本和非法占有公司资产的证据难于收集,也无法追究股东的责任。

如有两家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煤炭合同,一公司出资50万元,另一公司负责经营,利润共享,实际上是借贷关系。

负责经营的公司是王某用其父母的身份证,以其父母的名义开办的,其任经理。

王某开办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向亲友筹借的,验资后即抽回偿还了借款。

出资公司50万元到帐后,王某用20万元偿还了债务,其他款项因欠税被税务部门扣划。

其提出要想继续运作,必须追加投资,使出资公司骑虎难下。

 

二、法律关系不清,对经营活动把握不准,风险增大 

法律关系不清,错定合同性质和名称,导致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无法确定。

如,某集体企业与一民营公司做买卖,集体企业出资40万元,由对方购买煤炭,提供储煤场地和工具,集体企业负责销售煤炭,利润三七分成,属于合作经营合同。

而在操作中,集体企业却与民营公司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和场地使用合同。

在合同履行中,该民营公司擅自在煤炭中掺入沙石,强行销售煤炭,集体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无论从买卖合同,还是从场地租赁合同,对方均无违约之处,无法追究对方责任。

如果以合作经营签订合同,则对方存在严重违约,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三、乐观签约,缺乏风险评估及保护措施,一旦形成纠纷,损失难免 

在经营中,缺乏对经营项目风险评估,好多项目没有对合作伙伴的资产、经营、信誉情况进行评估,没有对发生纠纷解决途径、方法进行必要的研究和效果上的考量。

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纠纷解决的方式,或者约定了不利于己方的解决方式。

大多数合同没有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者虽然对方提供了担保,但因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而归于无效。

 

四、盲目联营,陷入联营陷阱 

资金实力强的企业,往往是各方招商引资的对象,面对复杂的情况,稍有不慎,一旦投入资金,便会陷入矛盾和纠纷之中。

如,某公司用600万元购买某商城的房屋,并以此为投资,与该商城联营设立公司,经营装饰材料市场。

由于联营前,没有认真调查商城对市场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权,也没有将房屋产权办到联营公司名下,导致在以后的经营中纠纷不断,市场的投资人、施工单位通过诉讼手段取得了对市场房屋的租赁收费权,致使联营公司无房可管,无费可收,造成该公司600万元投资被架空。

 

五、对合同履行重视不够,导致后续工作被动 

有的企业对合同的履行不够重视,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不清,应收帐款得不到及时收回。

如某建筑企业为某大学城建设校舍,部分校舍已投入使用,拖欠工程款上千万元。

由于建设方拖欠设计院、勘探等部门费用,这些部门拒绝向建筑企业提供有关资料,致使无法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方以建筑企业不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为由,拖延对工程的验收和决算。

工程没有决算,就无法确定建设方欠款确切的数额,作为施工方的建筑企业就无法主张权利。

经过多次谈判,最终不得不以延长付款期限为代价,换取对方对工程款的决算。

 

六、对应收帐款催讨不力,导致风险或者损失 

一是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如一企业与邢某做水泥生意,2004年8月17日邢某出具了16万元的欠条。

2007年该企业向法院起诉,称多次催要过货款,2006年邢某曾经给付了1万货款。

但由于当时没有对货款重新签认,事后对方又不承认,无证据证实诉讼时效已中断。

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至提起诉讼,已超过2年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企业丧失了胜诉权。

 

二是由于货款拖欠时间过长,欠款企业发生重大经济纠纷或者经营状况恶化,甚至破产,丧失偿还能力。

七、诉讼措施不当,导致案件败诉或者无法执行 

一是选择起诉对象不当,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

如某水泥厂诉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水泥的买受方是某装饰建材市场,由于该市场不具备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资格,不能作为诉讼主体。

张某仅是买卖水泥合同经办人,起诉张某显然是选择诉讼主体错误。

按照法律规定,某建材市场的债务应由其开办人负责。

 

二是没有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导致被告人的财产被其转移、处分或者被其它法院查封、冻结,失去了偿还债务的机会。

 

三是有关事项没有保留书面材料或者材料丢失,导致无法向法庭提供证据;举证不全面或者不及时,导致超过举证期限而失权。

 

四是经过诉讼程序胜诉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使生效的判决、调解丧失强制执行的效力。

 

为了提高企业对经营风险的识别、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健康的发展,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第一,加强对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建立兼职或者专职的法律顾问队伍,加强对合同签订、履行的法律审查。

企业可根据本单位人员和业务量等状况,设立专职或者兼职法律顾问,具体负责对合同签订、履行的法律审查和诉讼代理工作。

未经法律顾问审查同意,不得签订和变更合同。

 

第三,认真审查合作方的资信情况,谨防上当受骗。

签订合同前,要对合作方的工商登记、资产、信誉及经营状况进行认真调查,对于公民个人开办或控制、无资产、操作不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要尽量规避。

对于资信情况不明朗,但确有合作必要的,要通过严格财物控制、同时履行、对方提供担保等方式予以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四,密切关注合同履行过程,确保合同履行善始善终。

生意的运作过程实质上是合同的履行过程。

合同一经签订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变更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五,慎重开展紧密型、法人型联营业务,预防联营风险。

在紧密型、法人型联营中,有的是联营各方组成新的法人企业,有的是以一方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对紧密型、法人型联营项目要慎重。

对于有些项目确实需要联营的,尽量采取协作型联营即合作经营的方式进行,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各自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加强应收帐款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应收帐款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财务部门日常对应收帐款的统计和分析,及时报告应收帐款情况,控制应收帐款规模;二是定期召开有主管领导、经营管理人员、法律顾问、财务人员参加的企业经营活动及应收帐款情况分析会,对合同的履行、资金回收、存在的风险等情况进行研究,提出应对措施。

对于没有还款诚意,有较大风险的应收帐款,应及时向法院起诉,以减少和避免经济损失;三是制定应收帐款的催收、签认、资料保管等具体操作规范,保全证据,完善法律手续;四是把应收帐款作为考核企业及经营管理人员业绩的主要内容,并与工资、奖金挂钩,充分调动企业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五是建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追究制度,对于不尽职责、滥用权利、贪图私利,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从而形成应收帐款管理、回收的长效机制,有利有节的开展工作。

 

第七,视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对债务的态度,确定清欠方案 

当发生纠纷时,通过协商解决,实行各方利益的双赢,是最理想的状态。

但是,必须有通过诉讼手段解决纠纷的心理和技术准备,一旦出现对方以种种理由推脱,迟迟不予落实,或避而不见;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停产停业可能;债务人欠债较多,有可能被起诉;或已经涉及重大诉讼,且诉讼进程表明其将败诉等情况,应及时启动诉讼程序,以避免和减少损失。

 

向法院起诉清理外欠款,要做好以下事项:

 

一是要选择好诉讼主体。

 

1、债务人已经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无力偿还债务,这就要调查债务人在工商登记时注册资金是否到位,如果虚假出资,验资机构虚假验资,金融机构提供虚假验资证明,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把债务人的开办单位或者股东、验资机构、金融机构与债务人一并起诉。

 

2、法人资格滥用,如人格混同、公司财产不分、虚假股东等,就要揭开公司的面纱,请求股东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3、有的负债企业通过企业改制的机会逃废债务,这就需要针对其改制的具体情况,选择起诉对象,诉请改制后的新企业、负债企业的投资人承担责任。

 

4、行使代位权,起诉次债务人。

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二是弄清纠纷性质,确定诉讼请求。

决定起诉时,要研究合同纠纷的性质,是买卖合同纠纷,还是合作合同纠纷;是借款合同,还是联营合同纠纷。

然后再确定诉讼主张和请求,是主张合同有效,还是主张合同无效;是主张继续履行,还是主张终止合同;是主张赔偿损失,还是主张支付违约金,以及请求的金额等。

 

三是注意收集、提供有关证据。

依照法律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主张权利要有证据支持,否则,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因此,要保留好合同书、运单、结算凭证等文书原件,及时向法院提供。

 

四是尽量收集对方的财产线索,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对方的财产。

受诉法院一旦对财产实施了保全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其他法院也不得重复保全。

可见,申请财产保全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债权。

 

五是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对方为公民的为一年,对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超过法定期限申请执行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当然,还要有诉讼风险意识。

诉讼不是万能的,诉讼与经营一样也有风险,当出现签订的合同有瑕疵、有关证据灭失、超过诉讼时效等情况时,法院就不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债务人确无财产清偿债务或者其进入破产程序时,胜诉的判决也无法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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