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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服务协议

 

琪玥花园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第一章总则

甲方(房地产开发公司):

中山市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山市三角镇金鲤工业区金鲤路6号103室

营业执照注册号:

442000000394580

企业资质证书号:

粤房开证暂字第2111707号

法定代表人:

江广标

联系电话:

0760-22819999

乙方(业主):

身份证号码:

常住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等相关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乙方购买的,由甲方负责开发建设的琪玥花园物业(以下简称“本物业”)中第栋房(卡),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提供物业服务有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住宅

坐落位置:

中山市三角镇金祥路3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住宅平方米,商铺平方米,停车场平方米。

第二条本协议中涉及的币值,均指人民币。

第二章物业服务事项

第三条甲方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聘中山市

科尔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在本物业规划

建设阶段进入物业前期介入,直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对本物业实施前

期物业服务。

第四条本物业竣工交付使用后,由管理公司向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提供以下管

理内容,并达到以下管理质量。

(一)日常管理

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

【楼盖】、【屋顶】、【外墙

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管理质量:

外墙完好,外观整洁,完好率达98%,零修及时率、合格率

100%。

2、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

【道路】、【垃

圾道】、【烟囱】、【化粪池】、【沟渠】、【水池】、【照明系统】、【电梯】、

【发电机】、【消防设施设备】、【智能化设备】、【外墙排水管】。

管理质量:

设备良好,运行正常、畅顺,无重大管理责任事故。

3、按国家《物业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物业

服务区域内,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

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或按协议的约定,来行使协议权利和履行协

议义务。

4、生活管理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

所】。

管理质量:

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无重大管理责任事故。

5、绿化与建筑小品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

品】、【园林小品】。

管理质量:

完好、整洁,绿化长势良好。

6、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

收集、清运】。

管理质量:

设施完好、整洁,公共场地保洁率95%,垃圾日产日清。

7、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管理质量:

交通畅顺,停放有序,行车线路标志明显。

8、安全防范工作,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小区秩序维

护。

管理质量:

设备良好,运行正常,岗亭24小时值班。

(二)定期管理

1、每【月】用水清洗楼梯一次;

2、每【日】清理生活垃圾一次;

3、每三个【月】清洗给水池一次;

4、每十二个【月】清疏化粪池一次;

5、每六个【月】清疏排水系统一次;

6、每二十四个【月】清洗建筑物外立面一次;

7、每九十【日】检修水泵一次;

8、每半【月】检修电梯一次;

9、每十二个【月】检修发电机一次;

10、每七【日】检修消防设施、设备一次;

管理质量:

设备良好,运行正常,垃圾日产日清。

(三)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档案和竣工验收资料。

管理质量:

收集整理,装订规范,妥善管理,合理使用。

第五条管理公司在实施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可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所进行合法经营活动,以补贴前期服务费用的不足。

第六条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时,应当告知管理公司并与管理公司

签订物业装饰装修协议。

管理公司可向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装

饰装修保证金2000元。

物业装饰装修完毕,如未发现有损坏物业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不存在安全隐患的,不违反“物业

装饰装修协议”的,经管理公司验收合格的,应在7日内将物业装饰

装修保证金【本金无息】退回给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

第七条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向管理公司提出

维修养护管理要求的,管理公司认为有能力承担的可以接受,收费由双

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物业服务费用

第八条本物业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管理公司按照下列第3种方式收

取物业服务费和提取酬金:

1、酬金制一:

按每月每平方米一定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包括共用水

费、电费。

管理公司按【每月物业服务费总收入的——/——%】、【每月

从物业服务费总收入中提取——/————元】作为酬金。

管理公司在

年终决算物业服务总收入和总支出,总收入减去总支出的结余列入【下

一年度物业服务总收入】、          属全体业主所有。

理公司每半年将物业服务计划和支出预算送甲方备案,甲方有异议的,

可在收到备案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公司提出。

2、酬金制二:

按每月每平方米一定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不包括共用水

费、电费。

共用水费、电费每月按【各户使用量】、—————/————————

另行分摊。

管理公司按【每月物业服务费总收入的—/———%】、【每月

从物业服务费总收入中提取———/———元】作为酬金。

管理公司在年

终决算物业服务总收入和总支出,总收入减去总支出的结余列入【下一

年度物业服务总收入】、——————————/——————————,属全体

业主所有。

管理公司每半年将物业服务计划和支出预算送甲方备案,甲

方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备案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公司提出。

3、包干制一:

按每月每平方米一定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包括共用水费、

电费。

管理公司在年终决算物业服务总收入和管理总成本,盈余或者亏

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

4、包干制二:

按每月每平方米一定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不包括共用水

费、电费。

共用水费、电费每月按【各户使用量】、——/—另行分摊。

管理公司在年终决算物业服务总收入和管理总成本,盈余亏损均由物业

服务企业享有。

第九条本物业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管理公司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内容

及要求提供管理,按以下标准向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

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收取;商场(铺)按【建筑

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收取。

第一十条业主从办理收楼手续时,须办理银行划扣物业服务费委托,并于入伙通

知书收楼日期的次月1日起开始缴交物业服务费,以后每次收缴物业服

务费的时间为每月五号前。

管理公司在首次收取物业服务费时可预收

三个月。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变换或者管理公司终止物业服务时,如业

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不欠管理公司物业服务费及其它费用的,管理公司应

在一个月内将预收的物业服务费【本金无息】退回给原业主或非业主使

用人。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的调整和违约责任

1、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从生效日起三年内【不作调整】。

2、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按以下第1项处理:

(1)从逾期第二个月1日起按每天伍元交纳违约金;

(2)从逾期起每天按应交物业服务费的千分之十交纳违约金;

3、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交物业服务费的,管理

公司可采取电话或短信通知、发追缴函、间歇性停止供水和间歇性取

消出入卡授权、在小区范围内公布欠费人的房号和业主姓名、直至通

过法律方式予以解决等。

有超过20%的业主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拒

交物业服务费的,管理公司可在小区通告形式告知业主15天后,有

权单方中止物业服务协议,退出物业服务区域。

非业主使用人不履

行交费义务时,由业主承担连带交费责任。

第十二条本物业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车位租赁费和停车保管费按下列

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一)车位管理费及车位停放管理费(已购买车位的,收取车位服务费;

未、购买车位的,收取车位租赁费)

1、室内小车位租赁费250元/月,室外小车位租赁费180元/月;

产权小车位服务费30元/月。

2、摩托车位租赁费30元/月;产权摩托车位服务费5元/月。

3、电动车或助力车车位租赁费20元/月。

(二)停车保管费

车主需要管理公司提供车辆保管的,管理公司与车主应另行约定保

管责任,签订车辆保管协议,车主向管理公司缴交停车保管费。

生车辆损坏或丢失事故的,由责任双方按约定承担责任。

(三)临时停车的

1、小车临时停车费:

1小时内免费,超过1小时收费5元,停车每增加

1小时,增加停车费1元,24小时内最高收费10元。

2、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临时停车费:

1小时内免费,1--2小时收费

1元,停车2小时或以上的,收费1.5元,24小时内最高收费1.5元。

3、自行车和残疾人助力车免费停放,但不提供车辆保管服务。

第十三条有关收费按规定需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由管理公司负责。

第十四条本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

和更新、改造费用按以下方式承担:

1、保修期内由甲方承担;

2、保修期后由全体业主承担,或用专项维修资金支付。

第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甲乙双方约定按如下标准、方式筹集、使用、管理维修资金。

1、筹集:

购房人按30元/m2的标准(市规定30-50元/m2)在收楼前直

接向市建设银行(及各网点)维修资金专户缴交,或物业服务公司代

收后统一缴交,实行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

政府监管的管理原则。

2、使用:

物业保修期满确需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

方案,聘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根据维修工程的工程量定出费用预算报

告,业委会(或业主代表)持费用报告征求维修工程涉及的三分之二

以上业主同意,依法通过使用方案,并经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

专户银行将资金划拨给施工企业,并按维修费用分摊扣缴到相应的个

人帐户上。

1、管理:

物业服务公司入场管理后,代管物业维修资金,并与辖区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银行签订维修资金监管协议,没有维修工程涉及的三

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不得用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业主自用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应当及时

维修养护,其他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存在安全隐患的业主不履行

维修养护责任造成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损害的,由管理公司负责维修

养护,费用由该业主承担。

第十七条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按以下第1种方式筹集购买物业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由乙方代办,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业权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从物业服务费总收入中支出,计入成本。

具体投保的保险险种为公共责任险。

附加险险种为/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保险,由业主或非业主使

用人自行办理。

第四章双方责任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甲方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本协议

的约定,协助管理公司做好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2、本协议第一、四、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

十六、十七、十八、二十条约定的内容与甲方与管理公司签订的《前

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相一致。

并监督管理公司负责履行。

3、交给乙方的房屋及移交给管理公司管理的物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

验收标准。

如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并按以下第2

种方式处理:

(1)由甲方负责返修;

(2)委托管理公司返修,由甲方支付全部返修费用。

返修后由双方共同验收,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二)乙方责任

1、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乙方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本协议

的约定,配合管理公司开展物业服务活动;

2、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按标准向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缴交物业服务

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

3、遵守《业主临时公约》;

4、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

能。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的,应事先通知管理公司,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5、转让物业时,应将本协议告知受让方,并要求受让方在协议上签字,

并告知管理公司。

第十九条管理公司未能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导致业主和非业主使

用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可依法向法院

起诉,由法院裁定管理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八条第

(一)款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合

理的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可联系其他业主,按规定的程

序解聘管理公司;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一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和第十八条第

(二)款约定,管理公司有权

要求乙方在合理的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管理公司可按规定

的程序停止提供物业服务;造成管理公司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

经济赔偿。

第二十二条管理公司违反本协议第三章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乙方有权

要求管理公司清退多收的费用;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管理公司应

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在执行期间,如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甲乙双

方应当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二十四条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业主临时公约

的,管理公司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提

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法院裁决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区域内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强台风、

暴雨、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管理公司为

维护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因采取紧急措

施,由此造成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管理公司不承担责

任。

第二十六条因房屋建造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质量等原因,使物业或者物

业的一部分达不到正常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

任并作善后处理。

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具有国家规定资质

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

第二十七条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主管部门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管理期限

第二十八条管理期限从本物业规划建设之日起至本物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

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生效之日止。

第七章其它约定

第二十九条在本协议执行期间若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

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发

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

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物业公司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必要财产损

失的,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小区商铺的广告牌的安装必须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按指定位置、

规格、高度进行安装,其它公共部位的广告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经

营,经营收入作为管理经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或有其他事项需要补充

约定的,应当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

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

愿和解、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连同附件共12页,一式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

由甲方存1份,乙方存1份。

第三十五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年月日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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