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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检查服务

中建卓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HENANPMKINGPROJECTMANAGEMENTCO.,LTD

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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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查服务 1

1.服务实施简介 1

2.涉及主体 1

2.1购买主体 1

2.2承接主体 2

3.面向政府购买服务的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查机制 3

3.1政府采购建设工程 3

3.2第三方检查服务与现行建设工程检查体系的差别 4

3.3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查的对象与目的 5

3.4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查的内容 7

3.5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查的方法与组织机构 9

4.第三方检查服务总评 15

5.以监理为例探讨第三方检查服务新模式 17

第三方检查服务

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查服务

1.服务实施简介

第三方检查随着建设项目工程规模不断扩大,原有的项目管理理论逐渐难以完全满足现代化的建设项目管理需求。

大型项目、复杂工程等对工程咨询业提出更高的要求,第三方检查的理念应运而生。

第三方检查要求引入完全独立的“第三方”对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等阶段等进行独立监控、检查、指导,提供所需监测数据及分析报告。

与传统的“业主+监理”管理模式不同,第三方机构是完全从事独立活动的法人,从全新的角度约束、辅助传统参建单位的行为,既不偏向施工,又可以规范业主行为,避免腐败。

第三方检查最初是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公司总部(工程管理中心)为便于对各地区公司项目总体施工质量、安全情况、施工进度等进行检查考核而提出的,以便于其向项目公司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并保证公正性和科学性。

其本质是一项新生的工程咨询业务,国内目前主要应用于大型房地产企业建设工程的一个或几个方面的检查,例如万科、金地等房地产企业第三方质量监督检查与评估。

在政府项目中亦有局部应用。

尽管第三方检查在国内工程中有了一定范围的应用但是其实施方案及组织形式并无明确的规定,其定义、检查内容、范围尚未统一。

2.涉及主体

《采购法》中规定:

政府采购适用于合同法,采购任何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加以确定。

新出台的《管理办法》中,基于政府和提供服务的组织之间的平等契约关系,将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的主体分为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2.1购买主体

购买主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等。

因此,政府购买主体有两个特点:

(1)财政负担经费,

(2)主题形式多样化,不仅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还有党机关、群团组织。

购买主体的范围扩大充分体现了我过目前深化行政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去行政化的大趋势。

凡是这些主体向社会居民提供的公共服务,或者是主体本来应当履行的职能,只要适合让社会力量提供承担,均可进行购买。

尽管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权利基于合同产生,但由于购买的服务关系到民生的公共服务或者政府履行职能的任务,购买主体所承担的责任亦区别于普通的契约责任。

在购买服务达成契约以及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购买主体需要承担合同契约产生的相关责任,如按照要求支付资金、违约责任等,又需承担由购买服务的特殊性所产生的责任,主要有:

确定其服务达到的水平和可支配的资源、制定所提供服务的标准、监督服务的提供过程、对于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陈丹相应的责任。

政府购买服务这一行为是政府履行职能、行使权力的重要体现。

在购买主体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续充分体现其公共责任。

2.2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所购买服务的具体内容以及办法中对于承接主体的具体规定来确定承接主体的资质、条件等。

承接主体负责服务的生产和提供,解决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并根据契约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政府购买的建设工程服务,则对承接主体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

其必须具有独立上午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的专业设施、人员和技术能力等。

对于政府购买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查的服务,目前对于承接主体的具体资质和要求没有明确规定。

本文认为购买主体应该结合所检查工程的投资、规模、重要程度,参照项目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对于检查服务的承接主体做出具体规定,尤其是实施检查的专家团队的人数、水平等。

3.面向政府购买服务的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查机制

3.1政府采购建设工程

关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法律规定最早出现在2000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该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对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的含义作出了明确解释: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才能够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政府采购品目录分类》中也制定了详细的政府采购工程目标,包括建筑物施工、构筑物施工、工程准备、预制构件组装和装配、专业施工、建筑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工程设备租赁和期他建筑工程。

国家参与建设工程项目形式也有了一定盖板,从最初的国有资金进行建投资逐步发展为政府财政资金直接进行工程购买,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政府的管理工作,防止腐败,保障建设工程质量。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师政府直接配置资源的行为,即政府经济职能中提供公共产品和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能,主要以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为支点的实业投资。

大型的政府采购工程投资大、工期长、管理复杂,政府作为采购者,缺乏专业性知识和技能,很难把控各方的管理水平和项目的质量。

聘请的监理单位通常也会站在业主一方,很难做到完全公正、客观,而且监理作为工程的一部分,也会出现消极怠工、不按程序工作的现象。

因此,政府需要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全面检查监督,以保证所购买工程达到预定的目标。

购买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查服务,代替政府职能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查,解决了政府职能部门专业性不足的问题,站在公正、独立的第三方角度,由专家对建设全过程各参与方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成为政府购买建设工程服务的新方向。

3.2第三方检查服务与现行建设工程检查体系的差别

施工方、业主方自检、监理检查、政府监督检查构成了我国现行建设工程管理中相互补充、相互监督的三层次监督检查体系,以达到对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过程中程序、质量、安全等全方位的检查,保障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质量和建设项目的实体质量。

与以往检查模式对比,第三方检查服务模式则具有以下特点:

(1)实现了真正工作独立的“第三方”。

第三方检查的主体是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建设咨询企业,与检查对象没有任何联系或利益关系,因此在检查过程中能做到完全的“独立、公正”,有利于其从旁观者的角度,客观地发现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2)第三方检查更具专业性。

政府行政部门本身缺乏一定的建设行业专业知识,因此在检查过程中容易出现疏忽。

面向政府购买的第三方检查活动,是建设咨询公司代替政府部门履行其检查职能,并已经通过了招标或者其他方式的优选,因此通常具有经验丰富的专家团队,检查过程更具专业性。

(3)第三方检查单位没有决定权和处罚权。

第三方检查单位过程中,应实事求是地发现建设过程、参建各方、建设工程实体等出现的问题,并认真做好记录。

但由于政府购买服务中,至委托检查方代替政府部门履行检查职责,并没有一并富裕其处罚权,因此第三方检查单位应当检查结果如实汇报,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一定的处理意见,具体的要求改正或给予处罚的决定仍应由政府部门做出。

3.3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查的对象与目的

建设工程第三方俺就爱你才是指独立的第三方工程检查公司受业主委托,在建设项目从前期策划阶段、设计阶段至施工阶段中,对建设参与各方的行为和建设工程主体质量进行检查,为项目投资者提供决策支持,以实现项目的总控目标的工程咨询行为。

3.3.1第三方检查对象

未来是项目实现预定的控制目标,包括工期、质量、成本、安全、环境等目标,必须首先明确第三方检查的对象。

根据建设工程管理中已有的监理、质量监督等相关制度和理论基础,结合第三方检查的特点,第三方检查的对象主要分为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建设工程项目的实体质量。

(1)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的行为共同影响着建设工程目标的施行,因此他们的行为质量是检查的主要对象之一。

第三方检查时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工程检查,因此该建设项目设计的所有建设方的质量行为都应列入检查对象。

建设方个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谁家单位、材料供应单位、质监安监单位等,其中施工、监理这两大责任主体是检查的主要对象。

针对各责任主体,第三方检查主要包括核对各责任方负责的相关手续IDE办理(如土地使用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图纸审查等手续),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的合同是否真实有效以及合同履行情况,施工方是否存在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等责任主体违法行为,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监理单位的监理实施规划、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等文件是否备案以及履行情况,质监安监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针对两大责任主体的检查还可以包括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现场组织机构制度建立、驻地办公机具和检测设备配置、建立行为、资料完善情况等方面。

(2)建设工程项目实体质量。

获得质量合格的建筑产品是建设工程中最主要的目的,因此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是第三方检查的另一个重要对象。

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不仅包括建筑物构筑物自身质量能否达到质量要求,还包括含建设项目能否实现其工期目标、成本目标、安全文明环保目标。

因此第三方检查不仅包括了对项目的整体和局部质量监控,对施工过程抽检以及质量验收的检查,还包括对其他目标实现程度的检查,如对进度计划的审查及其执行情况的检查,对项目个阶段更长总造价偏差检查分析和工程变更索赔相关文件的检查,施工过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编制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等等。

3.3.2第三方检查的目的

第三方检查具有项目技术咨询的性质,因此可以认为是一种工程咨询服务。

传统的监理模式中,监理是代替业主对项目进行监督,可能会对业主方有一定的偏向;质监安监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则属于行政检查,很可能与项目的投资方有一定的行政关系。

而第三方检查中,检查人事独立的第三方工程咨询公司或者项目管理单位,与其所检查对象的参建各方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因此可以使检查不受外界干扰,保证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三方检查的主要目的如下:

检查项目的管理水平以及是否存在质量隐患。

通过检查责任主体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文件的要求,可以判断该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水平,纠正管理中存在的漏洞;通过检查施工单位具体的施工过程、监理单位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可以及时发现项目中存在的质量隐患,并向服务购买方提出建议,避免产生更大的质量问题。

使项目达到总控目标。

通过对建设工程质量、目标、成本、安全文明施工的及时检查,发现建设过程中偏差情况,并及时纠正,实现工程的投资合理控制、进度计划管理、质量保障和安全预期,使项目最终能够达到预定的控制目标。

3.4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查的内容

政府购买的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查服务中,涉及了工程的整个建设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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