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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价格分类

  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固定价、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国际通行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根据计价方式的不同则包括总价合同(规定总价)、单价合同(填报单价)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一、固定价

  固定价是指已经确定的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资源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1.固定总价

  ◆该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工程量清单、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承包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并由承包方一笔包死,不能变化。

因此,它只有在设计和工程范围有所变更的情况下,才能随之做相应的变更。

  ◆采用这种合同时,承包方要承担实物工程量、工程单价、地质条件、气候和其他一切客观因素造成亏损的风险。

而且,承包方要在投标时,对一切费用的上升可能做出估计,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由于承包方要为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付出代价,并加大不可预见费用,可能致使这种合同的报价较高。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对最终产品的要求非常明确以及承包方可以预计风险的工程项目,即项目的内涵清楚、设计图纸完整齐全、工作范围及工程量计算依据确切。

  2.固定单价

  当施工图纸不完整或准备发包的工程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尚不能明确、具体地予以规定时,往往要采用单价合同形式。

这样可以避免凭运气而使发包方或承包方中的任何一方承担过大的风险。

  

(1)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

  ◆该合同形式要求承包商在报价时,按照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估计工程量,填报相应的单价;最后按承包方实际完成工作量乘以分项工程单价结算工程的总价款。

  这种合同的工程量是统一计算出来的,承包方只需经过复核并填上适当的单价,承担的风险较小;发包方只需审核单价是否合理。

因此,对于双方都方便。

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需要建立健全有关的档案资料,并及时确认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采用这种合同时,要求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原估计的工程量不能有实质性的变更。

有些固定单价合同规定,如果实际工程量与报价表中的工程量相差超过±10%时,允许承包方调整合同单价。

  【补充例题】某工程分项的估计工程量4000m3,合同单价20元/m3。

合同规定,若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估计量的20%,则单价调为18元/m3。

实际结算时的工程量为5000m3,则应结算的工程款为多少元。

  【解】新单价的(工程量)调整点为4000m3·(1+20%)=4800m3。

  而且,只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过此值以后的部分,按新单价调为18元/m3进行结算。

应结算的工程款为4800m3×20元/m3+(5000-4800)m3×18元/m3=99600(元)。

  ◆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性质比较清楚(具备初步设计图纸),但工程量计算不十分准确的情况。

目前国际上采用这种合同形式的比较多。

  

(2)纯单价合同

  ◆采用该合同形式时,发包方只向承包方给出发包工程的有关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工程范围,不需对工程量作任何规定;承包方在投标时,只需要对这种给定范围的分部分项工程做出报价;最后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结算。

因此,发包方必须对工程的划分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使承包方能够合理地定价。

  ◆纯单价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没有施工图纸、工程量不明,却急需开工的紧迫工程。

  

  二、可调价

  可调价是指在实施期间,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对合同的价格进行调整。

例如,随着资源价格的变化而调整合同价格。

  1.可调总价

  ◆该合同的总价也是以工程量清单、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但它是按“时价”(结算当时)进行计算的,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允许利用调值条款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值。

其有关调值的特定条款,往往是在合同特别说明书(亦称特别条款)中列明。

  它与固定(不可调值)总价合同的区别在于,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风险做了分摊,即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胀这一不可预测费用因素的风险,而承包方只承担了实施中实物工程量、工期等因素的风险。

  ◆可调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比较明确、且工期较长(一年以上)的项目。

  2.可调单价

  合同单价的调整一般应执行合同(招标文件)的规定,例如物价变化达到合同约定的程度。

  而且,它主要适用于不确定因素较多的工程项目。

例如,动态调值公式等。

  三、成本加酬金

  ◆该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工程内容及其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全面确定,投标报价的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发包方因工期要求紧迫,必须发包的工程;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具有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特长和经验的工程。

  ◆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重要特征是承包方因施工成本实报实销、对于降低成本不感兴趣,发包方对工程总价难以实施有效的控制。

因此,采用这种合同形式时,有关条款必须非常严格。

  成本加酬金合同可有以下几种具体形式:

  ①成本加规定百分比酬金合同,即发包方对承包方支付的实际直接成本全部据实补偿,并按其固定百分比付给承包方一笔酬金(利润);

  ②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合同,即发包方对承包方支付的实际直接成本全部据实补偿,并按固定的金额付给承包方一笔酬金(利润);

  ③成本加奖罚合同,即首先确定一个目标成本,据此确定酬金的数额(当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时,承包方可以获得实际成本、酬金,以及根据成本降低额算得到的奖金;当实际成本高于目标成本时,承包方仅能得到成本和酬金的补偿,并处以一笔罚金);

  ④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即确定最高限额成本、报价成本、最低成本,并据此支付工程款项(当实际成本低于最低成本时,承包方可以得到成本费用、酬金以及与发包方分享节约额;如果实际工程成本在最低成本和报价成本之间,承包方只能得到成本、酬金;如果实际工程成本在报价成本与最高限额成本之间,则承包方只能获得全部成本的补偿;当实际工程成本超过最高限额成本时,其超过的部分得不到支付)。

  

  四、影响合同计价方式选择的因素

  1.项目的复杂程度

  2.工程设计工作的深度

  3.工程施工的难易程度

  4.工程进度要求的紧迫程度。

第二节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价格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计价方法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第5条的规定,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利润和税金组成。

其编制方法可以采用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两种方法。

一般来讲,综合单价法要比工料单价法更加接近市场行情、有利于造价控制。

因此,在建设实践中更为常用。

  ◆根据“08规范”第4.2.1条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另外,招标控制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价格

  1.标底价格

  标底价格是由招标单位或具有编制标底价格资格和能力的单位,根据设计图纸和有关规定计算出来的,对于招标工程的预期价格。

它是招标者对拟招标工程所需费用的自我测算和控制,并可作为评标定标的参考。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08规范”用招标控制价替代了标底。

  2.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并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计价规定自主确定的工程造价,是投标人希望达成工程承包交易的期望价格;原则上,它不能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标底。

  “08规范”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而且不得低于成本。

  3.评标定价

  中标者的报价,即为决标价,也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所以,评标的依据一是招标文件,二是标底(如果设有标底时)。

  评标委员会在选择中标人时,通常遵循“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种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原则。

前者属于综合评分法,后者属于经评审的最低标价法。

  当然,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不允许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一旦发现(例如,测算出直接费、间接费),应予废标。

第三节 招标价格的编制

  一、标底价格与招标控制价的概念

  1.标底价格的概念

  标底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的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是依据国家规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的期望价格。

其水平应该控制在经批准的总概算及投资包干限额之内。

  2.招标控制价的概念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部门审核。

  

  二、标底价格的编制

  1.标底价格的编制原则

  ◆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科学、公正地编制工程标底,并且应当遵循以下7项原则:

  2.标底价格的编制依据

  ◆教材第133页的7类。

  3.标底价格的编制步骤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咨询机构在编制标底时,通常要经历4个步骤:

P133-134

  4.标底文件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

标底编制的综合说明,标底价格,主要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用量表,标底附件,标底价格编制的有关表格等。

  5.标底价格的编制

  

(1)标底价格的计算方式

  ◆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设计文件的深度、工程的复杂程度、招标人的特殊要求、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的规定)→编制方法

  ◆设计深度(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设计方案)→编制方法(预算、概算等)

  ◆图纸以外的因素:

合同条件-计价方式;发包模式-风险因素;质量标准-费用;工期要求-措施费用等。

  

(2)编制标底时需考虑的其他因素

  ◆教材第135页的5项

  6.标底价格的审查

  通过审查,可以提高标底编制工作的质量。

其方法类似于施工图预算的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标底价格的计价组成,例如,承包范围,计价方法;标底价格组成内容,例如,工程量清单及单价,直接工程费,措施费等;标底价格相关费用,例如,要素的市场价格与波动风险,现场因素费用,不可预见费等。

  

  三、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1.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原则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4.2.1)。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4.2.2)。

但是,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委托。

  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4.2.3):

P136-7项

  3.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步骤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确定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4.2.4)。

  

(2)措施项目费的确定

  措施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确定。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4.1.4)。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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