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证 券市场内幕交易案例分析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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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案例分析答案

C12002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相关法规介绍及案例分析 (本文档最下面有一套试题)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相关法规介绍及案例分析

课程通过规则

1、本课程分为课程讲解和课后测验两部分,只有通过课后测验方能取得培训学时。

2、课程讲解要求:

学员必须按照页面顺序学习完所有课程内容,方能进入课程测验。

3、课程测验要求:

学员应在50分钟内完成测验,可测验次数为3次,任意一次测验成绩达到或超过80分即通过课程测验,本课程学习即结束。

4、学员点击“开始学习”后,应在90天内完成课程学习并参加课后测验。

如未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完成课程学习,或未在规定次数内通过课后测验,则不能获得培训学时。

课程简介

本课程采用flash形式介绍了《刑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条文,并通过四个典型的内幕交易案件,具体分析了内幕交易中“如何认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如何确定内幕信息的开始形成日期”、“如何认定涉案账户所有人”等焦点问题。

通过学习,学员应熟练掌握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相关的法律规定,并能在执业过程中自觉遵守。

学习建议

本课程为必修课程。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从业人员均可学习。

学员应重点学习《刑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规定,通过案例理解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等概念的法律定义,了解内幕信息形成点的认定、当事人知悉内幕信息的认定等焦点问题。

 

第一条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四)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

 第五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六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单独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一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并可同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待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第八条  共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需要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对负次要责任的人员,可以比照应负主要责任的人员,适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条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者因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被认定有罪或者进行行政处罚的,如果对其所作有罪认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并因此影响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基础或者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法撤销或者变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十一条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中国证监会将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或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宣布个人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

1997年3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施行的《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证监[1997]7号)同时废止。

 

C12002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相关法规介绍及案例分析随堂练习一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的情况,属于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正确)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情节严重的,处(B)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A、三年以下

B、五年以下

C、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D、十年以上

C12002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相关法规介绍及案例分析随堂练习二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诗句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正确)

2、内幕信息,是指上市公司(ABCD)等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但未正式公开的信息。

A、经营

B、财务

C、并购重组

D、重要人事变动

C12002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相关规定介绍及案例分析测试题

1、正确

2、全选

3、错误

4、全选

5、D

6、全选

7、全选

8、错误

9、正确

10、D

1、按照《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的、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2、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要求,上市公司进行()等重大事项,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

A、回购股份

B、重大资产重组

C、发行证券

D、收购

3、内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行政审批部门等方面的知情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在公司并购、业绩增长等重大信息公布之前,泄露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牟取私利的行为。

()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位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B、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C、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D、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以下关于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成立的客观要件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当事人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B、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包括营利或者避免损失)”

C、当事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D、当事人的“买卖、泄露、建议”行为发生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各项中,属内幕信息的有()

A、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B、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C、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D、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A、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B、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C、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D、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8、证券法规定的证券登记是“证券持有人名称”登记,而非证券所有权人登记。

判断持有人是否是所有权人还要根据资金、证券实际由谁控制等因素来确定。

()

9、认定当事人知悉内幕信息,可以通过证人证言和当事人的异常交易行为等来进行佐证。

()

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的罚款。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A、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B、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C、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D、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C12003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相关规则解读答案(测试题答案在最后几页)

 

 

课程编号

学习期限

课程学时

有效期

是否必修

价格

C12003

90天

1学时

2012-12-31

必修

20元

课程通过规则

1、本课程分为课程讲解和课后测验两部分,只有通过课后测验方能取得培训学时。

2、课程讲解要求:

学员必须按照页面顺序学习完所有课程内容,方能进入课程测验。

3、课程测验要求:

学员应在50分钟内完成测验,可测验次数为3次,任意一次测验成绩达到或超过80分即通过课程测验,本课程学习即结束。

4、学员点击“开始学习”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课程学习并参加课后测验。

如未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完成课程学习,或未在规定次数内通过课后测验,则不能获得培训学时。

课程简介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的主要监管规则、业务现状和取得业务许可的条件,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和业务运作,证券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以及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

通过学习,学员应全面了解我国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的相关规则要求,并能在执业过程中自觉遵守。

学习建议

本课程为必修课程。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均可学习,特别是从事自营业务的从业人员应重点学习。

学员应理解自营业务的特征和业务许可条件,熟练掌握有关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业务运作、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则,熟悉有关自营业务禁止行为的规定。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有效控制风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自律规范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自营业务。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自营业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决策与授权

第四条 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

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

第五条 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在严格遵守监管法规中关于自营业务规模等风险控制指标规定基础上,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资本充足等情况确定自营业务规模、可承受的风险限额等,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进行落实,自营业务具体投资运作管理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决定。

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策略、投资事项和投资品种等。

自营业务部门为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应在投资决策机构做出的决策范围内,根据授权负责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和执行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对授权过程作书面记录,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

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业务管理体系,制定标准的业务操作流程,明确自营业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的职责。

第七条 自营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由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部门专职负责,非自营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自营业务。

第八条 自营业务中涉及自营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应当经过集体决策并采取书面形式,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三章 自营业务的操作

第九条 自营业务必须以证券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

建立健全自营账户的审核和稽核制度,严禁出借自营账户、使用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

第十条 加强自营业务资金的调度管理和自营业务的会计核算,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业务所需资金的调度。

自营业务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

第十一条 完善可投资证券品种的投资论证机制,建立证券池制度,自营业务部门只能在确定的自营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从证券池内选择证券进行投资。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运作止盈止损机制,止盈止损的决策、执行与实效评估应当符合规定的程序并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 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投资品种的研究、投资组合的制订和决策以及交易指令的执行应当相互分离并由不同人员负责;交易指令执行前应当经过审核,并强制留痕。

同时,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数据资料备份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自营业务的清算、统计应由专门人员执行,并与财务部门资金清算人员及时对账,对账情况要有相应记录及相关人员签字。

对自营资金执行独立清算制度,自营清算岗位应当与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及其他业务的清算岗位分离。

第四章 风险监控

第十五条 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第十六条 自营业务的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监控的机构和职能应当相互独立;自营业务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后台职能应当由独立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以形成有效的自营业务前、中、后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风险监控部门应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并能从前、中、后台获取自营业务运作信息与数据,通过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自营业务的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报告机制,定期向董事会和投资决策机构提供风险监控报告,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自营业务部门、合规部门等相关部门,发现业务运作或风险监控指标值存在风险隐患或不合规时,要立即向董事会和投资决策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董事会和投资决策机构及自营业务相关部门应对风险监控部门的监控报告和处理建议及时予以反馈,报告与反馈过程要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引进和开发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逐步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测量和监控程序,使风险监控走向科学化。

第十九条 建立自营业务的逐日盯市制度,健全自营业务风险敞口和公司整体损益情况的联动分析与监控机制,完善风险监控量化指标体系,并定期对自营业务投资组合的市值变化及其对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系统的功能,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监控系统中设置相应的风险监控阀值,通过系统的预警触发装置自动显示自营业务风险的动态变化,提高动态监控效率。

第二十一条 提高自营业务运作的透明度。

证券自营交易系统、监控系统应当设置必要的开放功能或数据接口,以便监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和检查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由风险监控部门根据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的检查情况和评估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和纠正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过程事后可查证。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完备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制度,完善风险调整基础上的绩效考核机制,遵循客观、公正、可量化原则,对自营业务人员的投资能力、业绩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稽核部门定期对自营业务的合规运作、盈亏、风险监控等情况进行全面稽核,出具稽核报告。

第二十六条 加强自营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自营业务人员的保密意识、合规操作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

自营业务关键岗位人员离任前,应当由稽核部门进行审计。

第五章 信息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内部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决策执行情况、自营资产质量、自营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董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自营业务内部报告进行阅签和反馈。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信息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自营业务信息。

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自营业务账户、席位情况;

(二)涉及自营业务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三)自营风险监控报告;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明确自营业务信息报告的负责部门、报告流程和责任人,对报告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有关用语定义如下:

(一)风险敞口:

是指在某一时段内,证券公司持有某一证券品种的多头头寸与空头头寸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差额形成的证券敞口(净头寸)。

(二)风险监控阀值:

是设置在风险监控系统中用于控制某种风险的指标。

风险监控阀值通常包括交易限额、风险限额及止盈止损限额等。

(三)敏感性分析:

是指在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研究单个或多个市场风险因素(利率、汇率和股票价格等)的变化对金融产品及其组合的市场价值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压力测试:

度量公司在非正常的市场状态下承受的市场风险的大小,是对极端市场情景下,如利率、汇率、股票价格等市场风险因素发生剧烈变动或发生意外的政治和经济事件等,对金融产品及其组合损失的评估。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

及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明确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限于买卖本规定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证券。

证券公司因包销而买卖证券,或者为对冲风险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

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或者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第四条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

设立前款规定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规定,事先报经证监会批准。

证券公司不得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五条证券公司与本规定有关事项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执行《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8号)、《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9号)的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此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

一、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

二、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以下证券: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短期融资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券。

三、依法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测试题

1、全选

2、全选

3、全选

4、全选

5、B

6、2亿元

7、全选

8、全选

9、全选

10、5亿元

1、按照《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下列证券中,属于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可以买卖“依法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包括()

A、基金公司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B、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C、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D、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

2、按照《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指引》的规定,以下关于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决策的描述,正确的有()。

A、应采用三级体制即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

B、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C、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

D、自营部门为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

3、按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必须符合的规定包括()

A、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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