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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毕业论文管理资料

摘要

专利权是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产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专利权制度赋予权利人一定时期合法的垄断,权利人为谋求利益的最大化,就有可能滥用该制度,从而使得专利权制度存在的价值被削弱。

因此,有必要在相关法律中平衡专利权的保护与其正确行使。

专利权滥用的规制问题也就成为近年来专利权理论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

我国关于专利滥用的研究尚不成熟且缺乏统一的法律体系,各种国外学说和司法实践模式纷纷被介绍到中国,需要进行宏观的梳理以形成一个清晰的理论框架。

笔者想借此研究之机,对专利权滥用规制的理论进行系统深入的学习;在借鉴国外做法的同时,必须了解我国相关理论看待和处理专利权滥用的基本观点。

在此过程中,笔者希望通过对专利权滥用规制理论的介绍及结合相关案例进行的比较分析。

笔者认为,专利权滥用规制的引进必然会对我国传统的法律体系带来冲击和挑战,因此我们更应该在专利权运用问题上投注精力。

本文主要探讨专利滥用的界定和比较各国的反垄断规制模式,从而对我国引入相关制度提出可行性建议。

(1)对专利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作出解释,这让读者对专利制度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否则可能会对这种合法垄断的在产生存在的质疑;

(2)在充分了解专利滥用理论的基础上,提炼自己的观点,对什么是专利滥用概念作出界定并通过对有名的案例进行分析,给读者以更加深刻的了解和印象;(3)各国对专利滥用反垄断法规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4)反思我国国内的立法现状及对立法构建提出预期和展望。

关键词:

专利滥用反垄断比较分析

 

Abstract

AmongIntellectualPropertiestherolePatentplayscannotbeoveremphasized.Patentguaranteesthatpatenteesmonopolizehisorherpatent,whichimpliesanegativepossibilityofpatent-abuse.Therefore,suchpatentabuseshouldbecontrolledbydevisingasetoflegalmechanism.Itisthisdimensionthathasproducedhotdiscussionsinpatentlawcontext.

ResearchonpatentabuseinChinahasnotbeenripe.Atthepresent,legalmechanismconcernedwithpatentabuseinotherjurisdictionshasbeenintroducedinChina.Therefore,inadditiontotrytohaveagoodcommandofdomesticlegalrulesandtheoriesconcernedwithpatentabuse,Ineedtodoresearchoncasesandrulesinforeignjurisdictionstoformaclearpictureofhowtomakesoundfactualandlegaljudgmentsonpatentabusematters.

Thisarticlediscussespatentabusethroughacomparativemethod,payingmoreattentiontocontrollingpatentabusethelegalrulesofwhichinotherjurisdictionsarebeingtransplantedinChina.

Thisarticlediscussesfourissues.PartIexplainstherelationshipbetweenanti-trustlawandpatentlaw.PartIIarguestheexactconceptof“patentabuse”withseveralwell-knowncases.PartIIIintroduceslegalmechanisminseveralcountriesandjurisdictions.PartIVputsforwardthefuturepictureofdomesticlegalmechanismafterreviewingthepresentdomesticlegalmechanisminpatentabusedomain.

Keywords:

Patent-abuseanti-monopolizecomparativemethod

搭售11

日本禁止垄断法对专利权滥用的规制28

第1章引言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专利权是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产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正在制定和实施自己的专利权战略。

专利权制度赋予权利人一定时期合法的垄断,权利人为谋求利益的最大化,就有可能滥用该制度,从而使得专利权制度存在的价值被削弱。

因此,有必要在相关法律中平衡专利权的保护与其正确行使。

专利权滥用的规制问题也就成为近年来专利权理论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

笔者选择这个问题作为毕业论文的主题,主要有以下考虑:

(1)我国关于专利滥用的研究尚不成熟且缺乏统一的法律体系,各种国外学说和司法实践模式纷纷被介绍到中国,需要进行宏观的梳理以形成一个清晰的理论框架。

笔者想借此研究之机,对专利权滥用规制的理论进行系统深入的学习;

(2)在借鉴国外做法的同时,必须了解我国相关理论看待和处理专利权滥用的基本观点。

在此过程中,笔者希望通过对专利权滥用规制理论的介绍及结合相关案例进行的比较分析,提供另一种思考问题的方式,让人们了解所遵循的规范被修改的可能性有多大;(3)专利权研究从体系性思考到问题性思考的重大转变对专利理论的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将解决实际问题放在第一位。

笔者认为,专利权滥用规制的引进必然会对我国传统的法律体系带来冲击和挑战,因此我们更应该在专利权运用问题上投注精力。

研究方案

专利权滥用理论源自英美法系国家,笔者在介绍其理论背景和实践情况时的论述重点有:

(1)对专利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作出解释,这让读者对专利制度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否则可能会对这种合法垄断产生存在的质疑;

(2)在充分了解专利滥用理论的基础上,提炼自己的观点,对什么是专利滥用概念作出界定并通过对有名的案例进行分析,给读者以更加深刻的了解和印象;(3)各国对专利滥用反垄断法规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4)反思我国国内的立法现状及对立法构建提出预期和展望。

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笔者将着重使用比较分析、法律经济分析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来研究这一课题。

专利滥用理论和实践对于我国的司法体系来说是一个新事物,我们首先必须在与对方的比较中了解自己的不足和对方的优点,再对其进行学习、引用。

比较分析方法在这个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

其次必须考虑司法成本,如果新制度超出了司法资源可负担的范围或加重了不合理的执法成本,那只能是空中楼阁。

所以在对某一理论进行具体运用时必须要有法律经济分析的思维。

而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一方面可以考察专利滥用规制理论的合理性,对理论知识的学习起到辅助作用,另一方面可通过对各种案例的综合总结来论证自己的观点。

这也符合法律硕士作为实践性人才的基本要求。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专利权保护的本质是在专利权人的专有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上更广泛地促进科技、文化和经济发展之间维持一种恰当的平衡。

在国内层面,这种平衡机制涉及专利所有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公平与效率的协调;在国际层面,这种平衡机制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利益调整。

随着专利权法律制度及实践的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专利权领域的价值冲突将愈加激烈。

为了实现这一价值目标,法律有必要对专利权进行保护的同时,防止其不合理的滥用,以维护社会公众接近和利用知识产品的自由空间。

但无论是专利权法自身规范还是民法基本原则对专利权滥用的限制,都属于在民商法范围的限制,这种限制囿于民商法自身性质和手段的局限,不足以解决专利权滥用的更深层次的问题。

而反垄断法则可以在此基础上对专利滥用进行更高层次的规制,因而现代各国都主要是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中来解决专利权滥用问题。

我国专利权制度体系的缺陷就在于没有建立起一套有效机制来约束专利权的不正当行使。

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制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早已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理论与实践问题。

西方发达国家不但在理论研究上是先行者,而且在立法、司法及执法实践中亦是领先者。

综观国内研究,笔者认为,对专利权与反垄断法关系最早进行研究并作出系统阐述的,当属王先林教授。

王教授在《专利权与反垄断法》一书中以翔实的资料收集、严谨的理论梳理、阐述和制度的介绍,已成为该领域其他研究者“无法绕开的起点”。

我国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都提醒人们关注在经济全球化中的专利权滥用问题,呼吁国家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对其进行规制。

因此,在专利权滥用规制的研究上,相关专题并不缺乏。

但很多研究往往缺乏从整体上对专利权滥用规制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和体系化的制度构建,更多的停留在对规制专利权滥用的重要性。

怀着对以上问题的深切关注,笔者用综合和实践的眼光看待专利权滥用问题,利用相关案例并加以类型化抽象概括,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司法及执法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构想及建议。

笔者认为,对于专利权滥用规制问题的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讨论的问题

本文主要探讨专利滥用的界定和比较各国的反垄断规制模式,从而对我国引入相关制度提出可行性建议。

问题集中在四个方面:

(1)对专利权的存在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作出解释;

(2)对什么是专利滥用以及其表现形式作出界定和列举;(3)各国对专利滥用规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4)反思国内的立法现状及对立法构建提出预期和展望。

首先,笔者将专利制度存在与行使分开,力图对专利制度作出客观的评价。

只有在了解了基本理论构造之后,才能解决实际中的问题并客观评价其优劣。

从传统的对专利制度的认识到对专利权行使的反思,在这个过程中,专利是什么?

为什么要存在?

它存在的有利之处和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是什么?

这些都是本文需要讨论的问题。

其次,必须认识的重要问题是如何界定一种行为是否专利滥用?

如果在此问题上不能作出正确的回答,那整个论文就成为了无源之水。

对待专利滥用行为,国外的相关做法如何?

再次,反思我国现在的专利权保护制度,指出其不合理和尚待改进之处,借鉴外国的做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滥用规制制度。

第2章专利权行使与反垄断法关系

反垄断法对专利权滥用介入必要性和特殊功能

专利产品的创造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同时存在着巨大的风险。

如果他人可任意无偿地利用创造者的智力成果,那创造者的投入与收益将得不到有效保护,创造者就失去了继续进行创新的动力和积极性。

这最终也会阻碍科技与社会发展进步。

因此,专利权制度通过赋予创造者一定期限内对技术的独占和垄断,以此来补偿其为此付出的劳动并激发创造热情。

我们在承认和尊重专利权人合法专有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权利的非绝对和无限制性。

专利制度使权利人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支配地位,从而为其实施垄断行为提供可能。

出于趋利的本性,权利主体也往往在行使专利权的过程中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的范围,或凭借其优势地位进一步谋求非法垄断或优势竞争地位。

这样,势必会导致权利人滥用专利权,违背了设置该制度的初衷。

鉴于专利成果很大程度是在继承前人优秀文化基础上加以扬弃的结果,如果绝对地将其视为个人的财富,不仅歪曲了知识产品的过程,而且也损害了公共利益乃至破坏整个市场的竞争环境。

因此,对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应该由相关法律进行规制。

然而,在庞大的法律体系中,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权滥用的作用又是如何凸显的呢?

这是由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性和维护公平的特点所决定的。

专利制度主要运用私法的方法,以个人的权利保护为出发点来表达对竞争价值的关注。

受自身性质和手段的限制,这导致一些滥用专利权的行为无法通过制度本身加以解决。

由于专利权滥用行为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在诸多方面表现一致。

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目标是通过维护竞争秩序来实现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率,它主要以公法的方法来介入和调整存在于私法领域的竞争关系,这较之以私力的约束往往更直接有力。

当今,加强对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律理论和制度中的重要问题。

一些国家和地区不仅适用反垄断法中的有关规范对专利权滥用进行规制,而且还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操作性较强的专门性规范。

因此,反垄断法作为一种外部的约束机制,在专利权滥用规制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专利权制度确立了一种合法垄断,反垄断法则最大限度打破垄断,这似乎形成了“立”与“破”的对立。

然而,反垄断法的适用并不意味着对专利权本身的基本否定。

反垄断法对专利权滥用规制的目的是在自由公平的竞争得到维护的同时,也使专利权制度得以正确实施并使其内在功能得以实现。

这体现在它们之间既有某种潜在冲突性,又存在一致性。

专利权制度与反垄断法的潜在冲突

专利权所具有的特点决定了两者的冲突:

(1)专利产品所承载的知识具有独创性,使得专利权具有“天然的垄断性”;

(2)专利权制度对权利人独占权利的确认使得专利权具有“法定的垄断性”。

专利权制度鼓励了发明创造而又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竞争,法律因此必须在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间进行慎重的利益权衡。

王先林先生曾指出:

“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产生,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利用”,允许专利权对竞争的限制或许是法律对这种两难境地权衡利弊的结果。

所以,一旦专利权被滥用,就会打破精心构建的动态体系平衡。

同时,在不同的社会或历史发展阶段,法律的利益权衡也有所不同:

当社会处于工业化初期,为了帮助权利人尽快占据市场垄断地位并使之不断稳固,从而激发潜在的创新能力,法律的保护重点应放在权利人利益上;而当社会发展到市场成熟阶段,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持续创新能力,法律就会制止垄断权利的扩张。

总之,专利权制度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主要表现在:

当权利主体在行使专利权的过程中不适当的扩张了专利权所应有的合法范围并借此进一步谋求非法垄断或优势竞争地位,便遭到了反垄断法的规制。

专利权制度与反垄断法的一致性

专利权制度在确认权利人的独占性权利后,鼓励其通过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更好地释放竞争潜能。

虽然在专利成果使用层次上排除了竞争,却在技术和文化创新这个更高层次上促进了竞争。

同时,禁止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使用其知识产品,正是鼓励人们去开发更多的新成果。

如此往复,推动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增进了全社会的公共福利;而反垄断法则是通过排除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确保为知识经济的经营者营造平等竞争的良好环境,并以此期待通过市场竞争,尽可能有效地整合利用各种资源和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专利权法与反垄断法都实现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通过法律对专利产品财产权利的保护并以此为其传播和商业化提供刺激,专利权制度使消费者获得更优质的产品;同时,通过对市场上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制止和制裁,消费者也因此免遭交易中的损害,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反垄断法则通过禁止可能损害有关现有或将来服务消费者的竞争方式的行为,推动创新和增进消费者的福利。

因此,专利权是一种对既有智力成果的静态保护,而反垄断法是对整个市场竞争秩序的动态维护。

总之,专利权制度和反垄断法对竞争的关注与调整的角度虽有不同,但它们之间深刻的联系源于共同的价值目标——促进竞争、推动创新和保护消费者。

其次,专利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在实现有效竞争中互相配合,可以使专利权与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这样可使产权人降低生产成本,向市场推出更多优质廉价产品使消费者获益,丰厚的利润回报又可再次鼓励创新与获取更多的投资,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专利权行使与反垄断法的协调

当专利权的行使与反垄断法发生冲突时,应当按照何种原则和价值取向进行权衡和选择?

反垄断法优先适用原则

从国际经验来看,遇到垄断情形时,其它法律应让位于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优先于其他考虑。

如果滥用法律对个体利益的保护来实施垄断行为,从而妨碍自由竞争并损害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公共利益就得不到保障。

权利平衡原则

如何把握好专利权正当行使与反垄断法规制的尺度,从而实现整体利益的平衡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需要透彻分析两者关系。

为防止专利权的滥用,反垄断法应当从“社会本位”出发,对专利权的行使行为进行必要的规制。

值得注意的是,反垄断法本身也不应被滥用和对专利权的基本性质进行否定,适用只是对专利权垄断性外部负效应的必要监管与规制,否则将会对专利权的正当行使构成威胁。

在反垄断法对专利权滥用进行规制的时候,必须进行具体的分析和权衡。

因此,笔者尝试主张——在新技术时代,兼顾权利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相平衡原则”还应有相当程度的适用空间。

这是因为,利益平衡是(下文所述的英美法系“合理分析原则”)司法实践中判断专利权是否滥用的基本原则,当新技术引起专利权立法空白时,它具有填补空白和正确处理新型“专利权滥用”纠纷的意义。

小结

专利权的独占性必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竞争,但只要这种私权的行使与公共利益相一致或在其可容忍的范围内,那它就是被允许的,这实际上是一种利益权衡和选择的结果。

综上所述,归纳出处理两者关系的基本原则:

法律授予范围内的专利权是合法的垄断权,其取得和行使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保护;但若滥用专利权的垄断地位,阻碍以及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则应受反垄断法审查和规制。

第3章专利滥用的构成要件与界定

专利权权利滥用的概念与根源

“专利权滥用”源自英美法系的衡平理念,它指权利人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以不正当方式行使专利权,从而侵害他人或公众利益的行为。

然而,专利制度所蕴涵的独占性在事实上是必须的,它可以此补偿创造者的开发创造成本并以额外的收益刺激新的有价值知识产品的产生,最终达到增加社会整体资源的目的。

所以,各国一般都把专利权适用作为反垄断法的除外给予豁免,并逐渐形成了专利权本身并不当然违反反垄断法的结论。

深入讨论之前,我们有必要探究专利权滥用的根源,这有助于正确认识规制的目的和意义,找到解决利益冲突时应当采取的对策。

(1)世界各国在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发展速度和水平极不平衡,发达国家借助已积累的科技和经济基础,在专利领域较之于发展中国家拥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手中握有大量专利技术的跨国公司则会借助法律赋予的专利独占地位不断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和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2)目前得到广泛应用和遵守的国际条约主要是早年起草和签订的,各个国家依据其政治经济地位和综合利益,纷纷争取有利于自身的制度构建。

这就难免发生冲突和断层,为专利权滥用提供了条件。

专利权权利滥用认定

不同国家或历史时期,对专利权滥用与否的认定标准均有所不同并在实际上造成困难。

这是因为:

(1)对专利权滥用的界定体现了各国对利用专利权所获得的市场支配力量的法律态度,它既反映了各国反垄断法的价值趋向,也交织着对专利保护的国际义务。

即使通过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权滥用行为,其态度也会随着经济状况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2)在专利权保护国际化的过程中,对于技术输出国来讲,专利权已经成为国家战略的一部分,而对于技术输入国而言,保护专利权则成为其不可推卸的国际义务,这使得专利权滥用的界定存在利益上的博弈;(3)对专利滥用的界定是对行为者主观上善恶与否的评价,对是否存在排挤市场竞争或垄断市场的判断也存在很大难度。

虽然专利权法以权限自身为标准去评判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专利权滥用,但囿于其性质和立法价值等因素所限,仍必须寻求其他的标准。

当今较为通行的判断专利滥用与否的原则有两个:

“自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

前者是当然的违法,它指专利权行使行为构成了对权利制度的内在违反,从根本上有悖于专利制度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因而无需考察行为的目的和后果。

一种行为只有在法律认为是对竞争的“赤裸裸的限制”时,才会被归入自身违法的范围。

其理由是它对竞争具有损害的后果而又缺乏任何抵消有害后果的优点。

采用“合理分析原则”判断行为的违法性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尽管某些行为形式上具有限制竞争的目的和后果,但若同时具有推动竞争的作用或其他有利于社会整体经济和公共利益的实现,则该行为就要被慎重审视。

美国司法部曾将“合理分析原则”的判断归纳为两个标准:

(1)限制性规定附属于专利许可协议的合法的主要目的;

(2)限制范围不得超过实现该主要目的所必须的合理范围。

Clarke认为,“如果一种竞争在经济上是有益的且根据市场条件是可以实现的,那么这种竞争就是有效的竞争”,其核心观点是经济进步必然和垄断因素相联系,竞争自由绝非唯一的目标。

法院在竞争自由和经济进步相冲突时应以“比较与选择的思想模式”来决定哪个目标占优先地位。

“合理分析原则”的适用通常需要考察以下三个要素:

(1)相关市场的确定;

(2)企业市场地位或市场支配力的确定;(3)行为的目的或后果的。

在最早确立“合理分析原则”的StandardOilCompanyofNewJerseyv.UnitedStates一案中,法官在就曾判决中指出“只有对贸易的不合理限制才属于《谢尔曼法》制裁范围,才被认为是违法的”。

所以,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并不认为单纯的垄断状态或者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违法,而是将滥用此种垄断状态或者市场支配地位规定为违法。

虽然“自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分析原则”之间的关系在理论界尚存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合理分析原则”对“自身违法原则”的应用起到了软化的作用,使专利权滥用行为违法性的认定更具灵活性和个体性。

笔者也赞同对专利权滥用应参照“合理分析原则”进行动态概念上的认定。

根据主客观标准相结合的原则,专利权滥用的构成可归纳为:

(1)行为主体为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的被许可人,只有拥有专利垄断权的权利人才有可能成为滥用行为的主体;

(2)行为人主观是故意遏制市场竞争以维护或增强其市场独占地位;(3)滥用行为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专利权人相结合使行为具有反竞争性;(4)行为的结果在客观上损害了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

国际贸易中专利权权利滥用的主要形式

搭售

搭售的构成及分析

搭售是将两种或以上产品捆绑在一起销售,通常指技术许可方在技术许可的同时要求被许可方必须购买从性质上或交易习惯上与许可技术无关的产品和服务,否则被许可方将承担被拒绝许可的风险。

搭售对竞争的影响是将市场力量从一个具有较低需求弹性的市场扩展到另一个无关市场,它能够提高障碍并排除其他竞争因素进入市场的机会,从而实施在其他情况下无法实施的价格歧视。

在传统反垄断法领域,搭售行为一般会被认为有悖于消费者的自由意志,与反垄断立法的宗旨和目的背道而驰而自身违法。

它具有四个构成要件:

(1)搭售产品和被捆绑的产品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多个可分离产品;

(2)权利人在搭售产品市场上具有市场力量;(3)消费者没有选择的余地而只能购买被搭售的产品;(4)搭售安排阻碍了大量商品交易。

只要它被归类为“自身违法原则”的范围,就无需通过对行为反竞争的目的和后果证明其违法性。

然而,根据“合理分析原则”,并非所有与专利权独占性相联系的搭售行为都必然构成权利滥用,它可能存在一定的合理空间。

当两种产品在功能上存在关联性时,搭售可以实现最佳经济技术效益,确保主要产品的质量并维护品牌的声誉,消费者也可从中减少交易成本。

但若搭售行为与滥用专利权的独占地位相结合,迫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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