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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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于2011年9月26日经2011年度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正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章董事会

第六章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监事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九章信息披露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制地方金融机构。

本行经福建省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三明农商银行。

英文名称:

FujianSanmingRuralCommercialBankCompanyLimited。

英文简称:

SanmingRuralCommercialBank。

第四条本行住所: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和仁新村31幢。

第五条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本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行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第九条 本行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本行的经营宗旨:

为广大城乡居民和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积极服务“三农”,服务社区,服务中小企业。

第十二条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三条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第十四条本行每年度新增贷款中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三农”发展。

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本行的经营范围为: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七)从事同业拆借;

(八)从事借记卡业务;

(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325.99万元。

第十七条本行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本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的义务。

第十九条本行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以及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股东持有本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十条 本行前十名法人股东名单如下:

名称

住所

持股数

(万股)

占比

(%)

福建省华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69号

2032.60

10.00

福建三钢小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三明市梅列区列西小蕉村

1792.93

8.82

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东路419号

1500.00

7.38

歌乐电磁(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六约乡牛始埔村

1117.93

5.50

三明市三元区林业总公司

三明市三元区红印山10幢

1000.04

4.92

三明市园艺场

三明市梅列区丁香新村49幢6楼

975.65

4.80

福建省三明市荆西粮油储运站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荆西后庄振兴路34号

746.44

3.67

三明市永新工贸有限公司

三明市梅列区陈大镇陈墩村农民公寓

610.70

3.00

福建省三明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38号

609.78

3.00

三明市明源水电有限公司

三明市三元区中村牛岭

532.60

2.62

合计

10918.67

53.71

本行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名单如下: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持股数

(万股)

占比

(%)

李彩云

350403194708210046

三元区东泉新村5路6号

204.02

1.00

戴承诚

350429197110010012

梅列区和仁新村31幢

200.49

0.99

邓允光

350403194605050035

三元区富兴堡村20号

150.01

0.74

蔡飚

350402196801240031

梅列区高岩新村53幢306室

145.26

0.72

张凌峰

350424197801290015

梅列区东安新村53幢806室

143.34

0.71

肖莉芳

350402197008045024

梅列区陈大镇陈墩村62号

141.14

0.69

蒋秀慧

350426197204103026

梅列区东安新村48幢406室

138.41

0.68

林建新

350403197511151031

梅列区崇桂新村85幢611室

136.8

0.67

陶海虹

350403197310053048

梅列区乾龙新村194幢105室

122.16

0.60

林莺

350181198212155021

三元区下洋新村18幢701室

119.85

0.59

合计

1501.48

7.39

第二十一条 本行的股份总数为20325.99万股,全部为普通股,由发起人以货币资金认购。

第二十二条本行(包括本行的分支机构)或本行投资的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本行股份的行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社会投资者定向募股;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本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经本行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收购本行的股份:

(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员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持有股份的;

(五)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本行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情形的,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股东依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要求本行回购其股份的,股份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本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第二十七条本行回购股份,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通过要约方式回购;

(二)通过协议方式回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股份转让和质押

第二十八条本行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得退股。

但经本行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

股东变更或转让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下股份的,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变更或转让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行股份变更、转让以后的持有人(受让人),股东资格及持股比例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的规定,其持股总额、持股比例、持股方式等必须符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股东以其持有的本行股份在本行以外的机构进行质押,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

股东及其关联方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本行的上年末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股东不得将本行股份对外进行质押。

股东在本行有未清偿逾期贷款的,在该贷款清偿之前,该股东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份,自本行注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发起人五年内不得转让。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并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农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条件。

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十二条本行向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股权证是股东持有本行股份和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本行印发的股权证,采用一户一证制,载明以下事项:

(一)本行名称;

(二)本行登记成立日期;

(三)股权证的编号;

(四)持有股权的股东姓名或名称、住所;

(五)股权证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六)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七)股东股份的质押情况。

股权证须经董事长签名并加盖本行公章后有效,本行公章和董事长签名可以采用印刷形式。

第三十三条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证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法人股东持介绍信、自然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向本行申请补发股权证。

第三十四条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载明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四)股权质押情况;

(五)其他必要的股东信息。

第三十五条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股份的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托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本行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予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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