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专利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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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专利权

第一节   专利权与专利法概述

一、专利权概述

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行政机关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在单位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在法定期限内的专有权。

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如地域性、时间性、独占性等。

除此之外,专利权还具有以下的特征:

1.专利权客体的公开性。

专利申请人要取得专利,必须运用专利申请文件申请专利,公开其发明创造,其范围和程度必须达到《专利法》规定的要求。

可见,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是取得专利权的前提。

这样做的目的有二:

其一是可以此达到对新技术的传播与利用的目的;其二是可将发明创造公之于众,使社会公众有提出异议的可能性,从而确保专利权的获得符合法定条件。

2.专利权必须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授予。

一项发明创造在完成之后,虽然确实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条件,但这并不说明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它已具备了专利权,只有经由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被批准授予专利权,才能使该发明创造受到法律的保护,上升为法定权利。

3.专利权具有较强的排他性。

专利权的排他性有两个方面表现:

一方面表现为专利权人对其发明、设计依法享有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等的专有权,排斥他人非法使用该项专利;另一方面表现为这种排他性是一种独占性的权利,即对同一项发明、设计,如果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申请专利,在“先申请原则”下则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人,且在保护期内,其他申请人不可能因申请而获得该项发明、设计的专利权。

二、专利法概述

专利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调整因确认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和因发明创造的利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专利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围绕着因发明创造这种特定的智力成果而引起的法律关系,一般包括以下四类:

1.因确认发明创造所有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可以说,整个知识产权法都是围绕着专利权的获得与保护等问题而展开的,并将其作为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成为专利法必须予以解决的首要问题,所以,因确认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就成为专利法所要调整的第一大类问题。

2.因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专利权是一种遵循法定授予程序方可获得的权利,故专利权的获得,须经由法定的程序将之确认下来,并向社会公告,某项发明创造是某人的专利,不可侵犯。

在国家专利机关确认并公开专利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亦属专利法调整的范围。

3.因利用发明创造专利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获取发明创造专利的目的就在于利用,在于将精神上的财富转变为物质上的财富。

专利权人可自己实施或者允许他人实施,还可以将其转让给他人,并从中获得利益。

在利用专利的过程中,必然会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允许人与被允许人之间产生一定的社会关系,这一类型的社会关系,也是专利法调整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4.因保护专利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法律确认、授予任何一项权利的目的就在于保护这一权利,专利法不仅仅是确定专利权的归属、授予、利用,更为重要的目的在于保护这一权利。

为了确保专利权人真正独占地享有对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专利法亦将因保护专利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纳入调整范围,切实保证专利权人应有的种种权利。

第二节   专利权的对象

一、发明

发明是专利权的主要客体,也是各国专利法都给予保护的对象。

从词义上看,发明是指科技开发者依据自然规律或规则,运用自己的资金和智力创造出来的新技术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01版)第2条第1款规定: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根据此项规定可知,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

我国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有两种,即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改进发明”本身并不是一种独立种类的发明,它要么是产品发明,要么是方法发明。

产品发明(包括物质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名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

如电子计算机、超导材料和人造卫星的发明等。

方法发明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

如汉字输入方法、无铅汽油的提炼方法等。

二、实用新型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01版)第2条第2款规定: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因此,实用新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实用新型是针对产品而言的,任何方法(不论是否新颖实用)都不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

(2)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只能是具有立体形状、构造的产品,不能是气态产品、液态产品,也不能是粉末状、糊状、颗粒状的固态产品;(3)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够在工业上应用;(4)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必须是可自由移动的物品,而不能是不可移动的物品。

当然,一件物品本来是可自由移动的,后来被人们固定在不能自由移动的物品上,这样的物品仍然可以作为实用新型专利的对象。

所谓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的外部立体表现形式,且具有相当的体积。

所谓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之部件或零件的有机结合或联结。

产品的形状、构造的组合,也是可以获得实用新型的对象。

三、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我国《专利法》规定的第三种可获专利的主题,也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保护对象之一。

《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我国台湾的专利法规将它称为“新式样”。

外观设计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一样,是人类智力劳动的创造性成果,所不同的是,外观设计是一种新设计。

法律所保护的对象是该设计本身,而不是负载该设计的物品。

对“外观设计”的理解应当注意:

1.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如果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是某产品不可独立存在的一个部分,它就不可作为一件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

2.外观设计必须是与独立的具体的产品合为一体的新设计。

仅仅是画在纸上的新设计,充其量可以得到著作权保护,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申请专利。

只有将图案设计具体地运用到某物品上,它才可以申请专利获得保护。

3.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能够在工业上应用。

4.外观设计必须能够使人产生美感,即通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而创作出来的外观设计被用以装饰物品,能够使人的视觉触及后产生一种愉悦的感受。

此处所指的“美感”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

(1)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能够被人们的视觉感知。

对于隐性的、人们的视觉在正常情况下感觉不到的外观装饰,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申请专利。

(2)外观设计的图案不明显违反社会风俗。

(3)外观设计能够引起人们美的感受。

第三节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一、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一)发明、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新颖性的判断是以已经公开的现有技术为标准。

现有技术,也称已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通过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公开使用或者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1.判断新颖性的标准

虽然各国立法对新颖性的判断多以“现有技术”为标准,但在具体理解和操作中仍存有差异。

在具体认定新颖性时,大多从以下三方面的标准进行判断,即公开标准、时间标准和地域标准。

(1)公开标准。

所谓“公开”,是指已为人们知晓,成为众所周知的东西。

公开并不要求客观上每个人都知道,仅要求该技术脱离秘密状态。

判断某项技术是否属于现有技术,以该项技术是否已经公开为标准。

而判断该技术是否已经公开,主要应分析其是否存在以下方式的公开:

①书面公开,也称出版物公开。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书面公开主要是指公开出版物所进行的公开。

②使用公开,即通过公开实施使公众能够了解和掌握该发明创造。

判断使用是否达到足以导致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必须把握两个标准:

其一,使用在公开场所进行。

对发明创造的实施只要是在任何公众足以到达的场所进行的,客观上并不要求是否有足够多的人真正地参与了该发明创造的实施。

其二,通过实施能够使公众从中了解该技术的实质内容。

只有具备以上两条标准的实施,才是使用公开,才会导致发明创造因使用公开而丧失新颖性。

③其他方式的公开,这是指书面公开和使用公开以外的公开方式,实践中主要指口头公开。

口头公开是指以语言的形式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

公开作为影响新颖性的条件可以以上述公开方式的一种形式出现,也可由三种形式同时构成。

(2)时间标准。

发明创造公开的时间是判断新颖性的一项重要标准。

目前世界各国判断新颖性有三种时间标准:

①以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为标准。

②以申请的具体时刻为标准,即申请时标准。

③以申请专利的日期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即申请日标准。

我国专利法采用了以申请日为判断标准来判断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3)地域标准。

地域标准是指确定新颖性的空间范围。

在该范围内未被公知公用的发明创造就认为具有新颖性,反之,则认为其已丧失新颖性。

从目前世界各国专利立法规定来看,判断新颖性的地域标准有三种:

①绝对新颖性标准,是指在专利审查中,专利主管部门可以引用世界范围内的任何出版物或实际活动去否定一项发明的新颖性。

②相对新颖性标准,是指在专利审查中,专利主管部门只引用一国之内的出版物或实际活动来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即要求发明创造没有在该国相对时间内被公开过。

③混合新颖性标准,是指兼顾绝对与相对新颖性的标准,即一般在出版物方面规定采用世界范围内的出版物上是否公开为标准,而在实际活动方面则在一国范围内分析是否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我国现行《专利法》采用了混合新颖性标准,第三次修改后将会适用绝对新颖性标准。

2.影响新颖性的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是指一项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已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把先申请称为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仅指申请日以前他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同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包括申请人本人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同样申请。

设立抵触申请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专利重复授权。

抵触申请是影响和排除新颖性的条件之一。

3.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一般情况下,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被公开就丧失了新颖性而不能获得专利,但这一原则也有例外。

有的国家的专利法还规定了一些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

依照这种规定,给予申请人一定的优惠期。

虽然发明创造已被公开,但只要申请人在优惠期内提出了专利申请,则视为不丧失新颖性。

我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创造性

我国一般认为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创造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用来说明申请专利的技术同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先进程度。

其参照的标准是现有技术,要求与现有技术不仅不相同,且不是仅通过逻辑推理、分析、判断就能必然获得的技术方案,而是通过创造性活动,使技术有质的飞跃和不同程度的进步。

同时,衡量创造性,以同领域内具有中等水平的人员作为判断技术水平的人员标准。

1.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依我国《专利法》第22条之规定,判断创造性应把握以下几点:

(1)判断创造性应参照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

(2)判断创造性的人应为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

(3)判断创造性的客观标准,发明应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实用新型应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为标准。

实践中,我国常以下列标准衡量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

①开拓性发明创造,也称首创性发明创造,这种发明创造在国内外科技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它为人类科学技术在某个时期的发展开创了新纪元。

例如,中国古代四大发明、第一台蒸汽机、电子计算机的问世等均属于此类发明创造。

这种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本质的区别和显著的技术进步,具备创造性。

②发明创造解决了人们长期希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

在科学技术领域,有许多人们渴望解决的技术难题,如果发明人经过努力,解决了这一难题,应认为具有创造性。

③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技术偏见是指某段时间内,在某个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对某类技术普遍存在的成见,其客观上阻碍该领域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如果发明改变了人们的看法,克服了技术偏见,应认为其有创造性。

④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即发明同申请日前已有技术相比出现了“质”、“量”的变化,或产生了新的性能,从而超出了人们预期的想象。

且这种质的或者量的变化,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事先无法预测或推想出来的。

当发明产生了以上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发明具备创造性。

⑤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即发明的产品在商业上获得成功时,如果该成功是由于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2.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创造性的不同要求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在创造性方面有不同的规定。

依《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发明的创造性必须是同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其中“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长足的进步。

这种进步可表现为,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和缺点,或者表现在发明所代表的某种新技术趋势上。

可见,我国对发明专利创造性有较高的要求。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同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和发明比较而言,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明显要求较低。

实用性

实用性,又称工业实用性或产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我国一般认为实用性有两层含义:

其一,必须能够在产业中制造或使用。

其二,必须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实用性的直接依据是申请文件中所记载的整体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也包括说明书、附图中的内容。

一般从以下几方面判断:

1.可实施性

可实施性是指能够在产业中应用。

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有可实施性,关键在于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实现。

2.可再现性

可再现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达到其目的所采用的技术方案。

3.有益性

有益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施必须能够产生积极的技术、经济和社会效果。

(二)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条件

1.新颖性

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同样的外观设计由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并且对于所属领域的设计人员而言,与现有设计相比或者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有明显区别。

所谓的“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通过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公开使用或者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2.富有美感

外观设计是为了美化产品的外观而从事的设计,因此,其必须富有美感才可以在产品中应用,不具有美感的外观设计不是专利意义上的外观设计。

3.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权利相冲突。

他人“在先取得的权利”通常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在先取得”是指在先权利人的权利产生之日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

其中需要注册和登记而产生的权利,注册登记之日为权利取得之日。

“相冲突”的表现形式根据在先权利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但总的可以概括为不同权利彼此重叠、交叉,多个权利人能够对包含相同内容的权利客体主张其权利,在行使权利时涉及谁优先的问题。

4.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外观设计本身及作为其载体的产品应能够以工业的方法重复再现、大批量生产。

二、授予专利权的程序性条件

专利权不是一种自然权利,其产生途径也就不是自然而然的。

对于专利权的产生,各国法律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这些要求不仅表现在授予专利权的一些实质性条件上,同时还表现在需要履行一定的申请程序上。

专利申请还有一些具体的原则,包括书面原则、先申请(先发明)原则、单一性原则。

专利权的取得程序,即申请授予专利的程序一般为:

申请——审查——授权登记。

第一步:

申请(专利权的申请)

专利申请人就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由国家专利局受理部进行项目审查。

项目审查包括文件是否齐备以及是否基本符合形式要件等;若合格则受理申请,给予申请号,确定申请日。

确定申请日的基本原则是以专利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对于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申请文件,以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若寄出邮戳日不清楚的,则以文件收到日为申请日,但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其寄出日期的,则以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

申请日的确定对于专利审查及确定是否享有优先权都至关重要,因此申请日又称为专利关键日。

如果申请不属于首次申请,申请人可要求享有优先权,但需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依据专利制度的社会契约理论,发明人为获得专利,需向社会公开其发明创造,为保证发明创造能够向社会充分公开,专利法对申请文件的格式与内容给予了明确规定。

这是专利申请必须满足的形式条件。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

请求书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固定表格,内有发明创造名称、发明人、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优先权声明、申请人或代理人签章等内容。

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而言,最重要的申请文件是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申请文件是专利申请的重要形式条件,下面我们就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等形式条件作更进一步的介绍。

请求书请求书是指专利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请求授予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专利权的一种书面文件。

专利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请求书应当使用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表格,并且应当使用中文填写。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书应当写明:

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③申请人姓名或名称;④地址;⑤其他应当写明的事项。

另外,《专利法》还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以及首次申请国、申请日和申请号等证明文件;在申请时没有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或其他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将不能享有优先权。

说明书说明书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进行具体说明的陈述性书面文件。

说明书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必须提交的基本文件。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时,应当有附图。

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的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提供一份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

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字。

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用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书面文件。

它是判定他人是否侵犯专利权的根据,直接具有法律效力。

它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其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

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以便于理解权利要求。

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的其它申请文件除请求书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要提交的文件主要是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

此外,申请人还应在申请书中注明外观设计应用的产品。

如果是二维的平面外观设计,申请人需提交产品的两面视图;如果是三维的立体外观设计,申请人应提交正投影六面视图和立体图,或者是相应的照片。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尺寸应介于3厘米×8厘米和15厘米×22厘米之间。

申请人请求色彩保护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一式2份。

必要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还应对外观设计作出简要说明,其中包括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主要创作部位、请求保护的色彩和省略视图等情形,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得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用途等。

这是因为,提供申请文件的目的就是要充分公开发明创造,从而使发明创造能够更有效地为社会服务。

第二步:

审查(专利申请的审查)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这三种专利的申请,我国的审查采取了分别对待的原则:

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基本采取注册制,对发明专利采取延迟审查制。

所谓注册制,即只经过初步审查就可以授予专利权;所谓延迟审查制,即必须经过初步审查公开和实质审查才可授予专利权。

实行专利审查审批制度的目的在于统一专利标准,提高专利质量,保证申请人的利益。

在专利申请文件合格、齐备后,专利申请就进入初步审查阶段。

审查员除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外,还对文件明显的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其中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违反《专利法》第5条(违禁条款)、第25条(客体的直接排除)、第18条与第19条第l款(关于外国人之代理)、第31条第l款(单一性要求)和第33条(修改不得超出范围)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相应规定。

如果初步审查不合格,审查员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若申请人不按时补正该专利申请就可能被视为撤回,若补正后仍不合格就可能被驳回申请。

如果初步审查合格,专利申请就进入下一程序,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直接获得授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发给专利证书并给予登记、公告,保护期为10年,自专利申请日起算。

发明专利申请经过初步审查,合格后由国家专利局通过《专利公报》向社会公布。

公布应最晚在申请日后18个月内进行,也可根据申请人申请早日公布。

专利申请一旦公布可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该发明创造由潜在的现有技术转化为现有技术;该申请对其后就相同的发明创造提出的专利申请构成抵触申请;申请人就公开的技术方案获得一定的临时保护。

申请人最晚应在专利申请日后3年内向国家专利局提起实质审查请求,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者,若无正当理由,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实质审查将全面审查发明是否属《专利法》排除的客体,发明是否具有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发明是否得到充分公开,权利要求书是否合乎要求等所有方面。

经过实质审查,专利申请若不合格,专利审查员可能要求专利申请人限期修改并陈述意见,逾期不答复者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若修改后专利申请仍不合格者,申请就可能被驳回。

申请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应在原范围内进行。

若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或者申请人通过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克服了专利申请的原有缺陷,专利申请就为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会决定授予发明专利权,发给专利证书并登记、公告。

发明专利的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保护期为20年,自申请日起算。

第三步:

授权登记(专利权的授权登记、公告)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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