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文件合同技术条款土方明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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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文件合同技术条款土方明挖

土方明挖

7.1一般规定

7.1.1应用范围

本节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土方明挖工程,包括本合同各项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基础开挖、施工场地平整、附属工程和临时工程的基础开挖、表土剥离以及其他监理人指明的土方明挖工程。

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

准备工作、场地清理、清淤、施工期排水、降水、边坡观测和防护、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

本节不包括膨胀性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特性的土方工程。

7.1.2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开挖施工。

(2)承包人应对开挖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事先做好安全清理和支护。

(3)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必须采取可靠的施工措施,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4)承包人应在开挖的危险作业地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1.3主要提交件

(1)开挖放样资料

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提交监理人批准,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

(2)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28天,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方明挖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图);

2)开挖程序与开挖方法;

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开挖边坡的排水和边坡保护措施;

5)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

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含对原有建筑物的保护措施);

7)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

7.1.4引用标准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但不限于):

(1)《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4)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

7.2场地清理

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开挖。

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区域地表。

场地清理的费用包含在土方开挖的单价中。

7.2.1植被清理

(1)在场地开挖前,承包人应清理开挖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其它有碍物。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须予挖除树根的范围应延伸到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

(3)无论发包人给定的或承包人自定的临时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均应至场地边界,并达到监理人满意的程度。

(4)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

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造成不良影响,承包人应负责赔偿。

(5)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

(6)场地清理中发现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10款的约定办理。

7.2.2种植土堆放

种植土系指包含细根须、草本植物等的表层有机质土壤。

承包人对开挖区表层的有机质土壤,要求按监理指定的位置堆存起来,以备后续施工回填绿化使用。

7.2.3完工场地

施工完成后,承包人应拆除临时道路、清理平整施工场地,恢复到施工前地表原状,适宜耕种和植被恢复,防止水土流失。

7.2.4原有道路恢复

承包人应将开挖破坏的原有道路恢复到原状。

7.3土方开挖

7.3.1土方定义

(1)指黄土、粘土、砂土(包括淤沙、粉砂、河砂等)、淤泥、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石渣混合料、软弱的全风化岩体,无须采用爆破技术,直接用手工工具或土方开挖机械进行开挖的土方工程。

(2)土类开挖级别划分,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表C.1.1的规定。

(3)土方明挖分为一般放坡明挖和沟槽支护开挖。

一般明挖系指在一般工作条件下,不需设临时支撑,进行的上述土方材料的大断面地面开挖;沟槽开挖系指施工图纸标明的、并需运用小型土方开挖器具或人工进行的小断面局部开挖。

7.3.2开挖区临时道路

承包人应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第5.3节的规定,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

7.3.3校核测量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校核测量开挖区域的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

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校核测量成果,有必要时,监理人可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校核测量。

7.3.4临时边坡的稳定

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进行开挖。

对于承包人自行确定的开挖边坡,或临时边坡保留时间过长,经监理人检查有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立即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

7.3.5基础和边坡开挖

基础和边坡开挖的施工方法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第4.2节的规定。

(1)土方明挖应从上至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严禁自下而上或采取倒悬的开挖方法,施工中随时作成一定的坡势,以利排水,开挖过程中应避免边坡稳定范围内形成积水。

(2)基础和岸坡易风化崩解的土层,开挖后不能及时回填的,应预留保护层。

(3)基础开挖后,如发现原设计未勘察到的基础缺陷,则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开挖、回填换基。

进行上述额外工作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涉及变更的计量和支付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办理。

7.3.6弃土的堆置

不允许在开挖范围的上侧弃土,必须在边坡上部堆置弃土时应确保开挖边坡的稳定,并经监理人批准。

在冲沟内或沿河岸岸边弃土时,应防止山洪造成泥石流或引起河道堵塞,弃土位置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弃土场应满足水保和环保的要求,发包人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

7.3.7机械开挖的边坡修整

使用机械开挖土方时,实际施工的边坡坡度应适当留有修坡余量,再用人工修整,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坡度和平整度。

7.3.8边坡面渗水排除

在开挖边坡上遇有地下水渗流时,承包人应在边坡修整和加固前,采取有效的疏导和保护措施。

7.3.9边坡的护面和加固

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严格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

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解冻后进行。

7.3.10开挖线

基础底部的尺寸和高程必须符合图示要求,不准欠挖及超挖。

本工程采取机械开挖,为不破坏基础土壤结构,应留15cm的保护层用人工修整到设计高程。

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的要求,严格控制设计边坡的形成,不允许欠挖和超挖,除图示有填方边坡外,不允许出现填方边坡。

边坡部位须采用人工修整。

在开挖过程中,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土方明挖边坡和基础揭示的地质特性,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涉及合同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7.3.11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

若开挖过程中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7.3.12淤泥的清运

承包人应根据河床内清出淤泥的实际含水情况,自行考虑淤泥的挖运方式,但应满足交通、环保、水保及弃渣场的相关要求。

7.3.13雨季施工

在雨季施工中,承包人应编制雨季施工方案,有效防止雨水冲刷边坡和侵蚀地基土壤。

7.4施工期临时排水

7.4.1排水措施

(1)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保证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在干地施工。

(2)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地面排水设施,包括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道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

(3)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入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

7.4.2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

(1)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进行干地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

并将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

(2)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开挖基坑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0.5m以下。

(3)在基坑开挖期间,承包人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的地区进行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观测。

承包人应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人。

7.4.3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

承包人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

7.5土料场和砂砾料场开采

7.5.1料场开采

(1)土料场周围及开采区内,应按本节第7.4小节的规定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和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以保证土料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

(2)土料和砂砾料的开采和加工处理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第4.4.9条、第4.4.10条的规定。

7.5.2开采结束后的料场整治

料场取料结束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环境恢复设计及其施工措施计划,以及监理人指示,进行以下料场整治和环境恢复工作。

包括:

(1)开挖边坡面的整治。

(2)修建环境保护的辅助工程设施。

(3)按批准的环境恢复要求恢复植被和农田。

7.6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

7.6.1可利用渣料的利用

(1)承包人提交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中,应对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首先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

(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堆渣地点和堆渣方式,将可利用渣料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

渣料堆体应保持边坡稳定,并设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

(3)对监理人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应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采取有效的保质措施,保护可利用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

7.6.2弃渣处理

(1)弃渣应按批准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指定的地点有序堆存,防止雨水冲刷流失,危及施工区及周边地区安全。

(2)承包人应明确弃渣场位置,并应与弃渣场所属机构签订协议书。

7.7文明施工

承包人须按第4节要求严格执行。

7.8检查和验收

7.8.1土方开挖前的检查和验收

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检查:

(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

(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

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作为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

(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7.8.2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土方基础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质量检查和验收:

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工程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

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2)基础面覆盖前的质量检验和验收:

1)基础面覆盖前,应复核检查基础面是否满足本节第7.8.2条第1款的规定;

2)对已开挖完成的土基基础开挖面,应在坝体(或砌体)填筑前清除表面的松土层,并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并应在监理人检验合格后立即进行覆盖;

3)上述第

(1)项基础面开挖完成后的检查验收,与本项规定的在基础面覆盖前进行的基础清理作业后的检验验收是检查和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

(3)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

1)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

2)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

7.8.3完工验收

各项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

(2)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7.9计量和支付

(1)一般土方开挖、淤泥流砂开挖、沟槽开挖和柱坑开挖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土方开挖应综合考虑本标内的土方回填用土的堆存、可能发生的清淤掺拌用土的堆存及弃土的土方平衡,并考虑不同运距的影响,报价为综合报价,施工期内不做调整。

(2)承包人完成本节第7.2.1条所列的“植被清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土方明挖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表土剥离按施工图纸所示范围尺寸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该项内容应包括表土开挖、堆存、二次倒运等工作内容,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4)土方明挖工程单价包括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场地清理,测量放样,临时性排水措施(包括排水设备的安拆、运行和维修),土方开挖、装卸和运输至消纳场,边坡整治和稳定观测,基础、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

(5)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作为计量支付的原始资料。

土方明挖按施工图纸所示的轮廓尺寸计算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施工过程中增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开采土料或砂砾料(包括取土、含水量调整、弃土处理、土料运输和堆放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7)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料场开采结束后完成开采区清理、恢复和绿化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第5节“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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