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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设计规范完整版

                  第一章总那么 为全面地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和改善环境的作用,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规。

 本规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各类公园设计。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附属绿地设计可参照执行。

 公园设计应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根底上进展。

应正确处理公园与城市建立之间,公园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以及近期建立与远期建立之间的关系。

 公园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等设计除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公园的用地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

市、区级公园的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公园沿城市道路局部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迳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

 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

 公园沿城市道路、水系局部的景观,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相协调。

 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的用地不应按公园设计。

公园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市政管线不宜通过公园,特殊情况时过境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选线符合公园总体设计要求;

   二、通过乔、灌木种植区的地下管线与树木的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三、管线从乔、灌木设计位置下部通过,其埋深大于1.5m,从现状大树下部通过,地面不得开槽且埋深大于3m。

根据上部荷载,对管线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四、通过乔木林的架空线,提出保证树木正常生长的措施。

             第二节容和规模

 公园设计必须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根本任务,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的容。

 综合性公园的容应包括多种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和安静休憩区,也可设游戏型体育设施。

在已有动物园的城市,其综合性公园不宜设大型或猛兽类动物展区。

全园面积不宜小于10hm²。

 儿童公园应有儿童科普教育容和游戏设施,全园面积宜大于2hm²。

 动物园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游人参观、休息、科普的设施;平安、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饲料加工场以及兽医院。

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不宜设在园。

全园面积宜大于20hm²。

   专类动物园应以展出具有地区或类型特点的动物为主要容。

全园面积宜在5~20hm²之间。

 植物园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立地环境,应有表达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相应的科研实验区。

全园面积宜大于40hm²。

   专类植物园应以展出具有明显特征或重要意义的植物为主要容,全园面积宜大于20hm²。

   盆景园应以展出各种盆景为主要容。

独立的盆景园面积宜大于2hm²。

 风景名胜公园应在保护好自然和人文景观的根底上,设置适量游览路、休憩、效劳和公用等设施。

 历史名园修复设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为保护或参观使用而设置防火设施、值班室、厕所及水电等工程管线,也不得改变文物原状。

 其他专类公园,应有名副其实的主题容。

全园面积宜大于2hm²。

 居住区公园和居住小区游园,必须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同时应照顾老人的游憩需要。

居住区公园陆地面积随居住区人口数量而定,宜在5~10hm²之间。

居住小区游园面积宜大于0.5hm²。

 带状公园,应具有隔离、装饰街道和供短暂休憩的作用。

园应设置简单的休憩设施,植物配置应考虑与城市环境的关系及园外行人、乘车人对公园外貌的欣赏效果。

 街旁游园,应以配置精巧的园林植物为主,讲究街景的艺术效果并应设有供短暂休憩的设施。

          第三节园主要用地比例

 

                  第四节常规设施

 公园不得修建与其性质无关的、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餐厅、旅馆和舞厅等建筑。

公园中方便游人使用的餐厅、小卖店等效劳设施的规模应与游人容量相适应。

 游人使用的厕所面积大于10hm²的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2%设置厕所蹲位〔包括小便斗位数〕,小于10hm²者按游人容量的1.5%设置;男女蹲位比例为1~1.5∶1;厕所的效劳半径不宜超过250m;各厕所的蹲位数应与公园的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在儿童游戏场附近,应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所;公园宜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厕所。

 公用的条凳、坐椅、美人靠〔包括一切游览建筑和构筑物中的在〕等,其数量应按游人容量的20%~30%设置,但平均每1hm²陆地面积上的座位数最低不得少于20,最高不得超过150。

分布应合理。

 停车场和自行车存车处的位置应设于各游人出入口附近,不得占用出入口外广场,其用地面积应根据公园性质和游人使用的交通工具确定。

 园路、园桥、铺装场地、出入口及游览效劳建筑周围的照明标准,可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章总体设计

                   第一节容量计算 公园设计必须确定公园的游人容量,作为计算各种设施的容量、个数、用地面积以及进展公园管理的依据。

 公园游人容量应按下式计算:

 市、区级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以60m²为宜,居住区公园、带状公园和居住小区游园以30m²为宜;近期公共绿地人均指标低的城市,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可酌情降低,但最低游人人均占有公园的陆地面积不得低于15m²。

风景名胜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宜大于100m²。

                     第二节布局 公园的总体设计应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结合现状条件对功能或景区划分、景观设想、景点设置、出入口位置、竖向及地貌、园路系统、河湖水系、植物布局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规模、造型及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等作出综合设计。

 功能或景区划分,应根据公园性质和现状条件,确定各分区的规模及特色。

 出入口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公园部布局要求,确定游人主、次和专用出入口的位置;需要设置出入口外集散广场、停车场、自行车存车处者,应确定其规模要求。

 园路系统设计,应根据公园的规模、各分区的活动容、游人容量和管理需要,确定园路的路线、分类分级和园桥、铺装场地的位置和特色要求。

 园路的路网密度,宜在200~380m/hm²之间;动物园的路网密度宜在160~300m/hm²之间。

 主要园路应具有引导游览的作用,易于识别方向。

游人大量集中地区的园路要做到明显、通畅、便于集散。

通行养护管理机械的园路宽度应与机具、车辆相适应。

通向建筑集中地区的园路应有环行路或回车场地。

生产管理专用路不宜与主要游览路穿插。

 河湖水系设计,应根据水源和现状地形等条件,确定园中河湖水系的水量、水位、流向;水闸或水井、泵房的位置;各类水体的形状和使用要求。

游船水面应按船的类型提出水深要求和码头位置;游泳水面应划定不同水深的围;欣赏水面应确定各种水生植物的种植围和不同的水深要求。

 全园的植物组群类型及分布,应根据当地的气候状况、园外的环境特征、园的立地条件,结合景观设想、防护功能要求和当地居民游赏习惯确定,应做到充分绿化和满足多种游憩及审美的要求。

 建筑布局,应根据功能和景观要求及市政设施条件等,确定各类建筑物的位置、高度和空间关系,并提出平面形式和出入口位置。

 公园管理设施及厕所等建筑物的位置,应隐蔽又方便使用。

 需要采暖的各种建筑物或动物馆舍,宜采用集中供热。

 公园水、电、燃气等线路布置,不得破坏景观,同时应符合平安、卫生、节约和便于维修的要求。

电气、上下水工程的配套设施、垃圾存放场及处理设施应设在隐蔽地带。

 公园不宜设置架空线路,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避开主要景点和游人密集活动区;

   二、不得影响原有树木的生长,对计划新栽的树木,应提出解决树木和架空线路矛盾的措施。

 公园景观最正确地段,不得设置餐厅及集中的效劳设施。

                   第三节竖向控制 竖向控制应根据公园四周城市道路规划标高和园主要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提出主要景物的高程及对其周围地形的要求,地形标高还必须适应拟保存的现状物和地表水的排放。

 竖向控制应包括以下容:

山顶;最高水位、常水位、最低水位;水底;驳岸顶部;园路主要转折点、穿插点和变坡点;主要建筑的底层和室外地坪;各出入口、外地面;地下工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埋深;园外佳景的相互因借欣赏点的地面高程。

                   第四节现状处理 公园围的现状地形、水体、建筑物、构筑物、植物、地上或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必须进展调查,作出评价,提出处理意见。

 在保存的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附近进展各种工程或种植设计时,应提出对原有物的保护措施和施工要求。

 园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古树名木的保护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古树名木保护围的划定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成林地带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0m所围合的围;

    2、单株树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及其外侧5.0m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20倍以;

   二、保护围,不得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程,除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得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过境管线,不得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

   三、保护围附近,不得设置造成古树名木处于阴影下的高大物体和排泄危及古树名木的有害水、气的设施;

   四、采取有效的工程技术措施和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维护其正常生长。

 原有强健的乔木、灌木、藤本和多年生草本植物应保存利用。

在乔木附近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管线,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三的规定;

   二、在上款规定的距离不得改变地表高程;

   三、不得造成积水。

 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存并结合到园景观之中。

                第四章地形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地形设计应以总体设计所确定的各控制点的高程为依据。

 土方调配设计应提出利用原表层栽植土的措施。

 栽植地段的栽植土层厚度应符合附录四的规定。

 人力剪草机修剪的草坪坡度不应大于25%。

 大高差或大面积填方地段的设计标高,应计入当地土壤的自然沉降系数。

 改造的地形坡度超过土壤的自然安息角时,应采取护坡、固土或防冲刷的工程措施。

 在无法利用自然排水的低洼地段,应设计地下排水管沟。

 地形改造后的原有各种管线的覆土深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节地表排水

 公园的河、湖最高水位,必须保证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动物笼舍不被水淹。

                 第三节水体外缘 水工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水体的进水口、排水口和溢水口及闸门的标高,应保证适宜的水位和泄洪、清淤的需要;

   二、下游标高较高至使排水不畅时,应提出解决的措施;

   三、非欣赏型水工设施应结合造景采取隐蔽措施。

  溢水口的口径应考虑常年降水资料中的一次性最高降水量。

 护岸顶与常水位的高差,应兼顾景观、平安、游人近水心理和防止岸体冲刷。

              第五章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

                      第一节园路 各级园路应以总体设计为依据,确定路宽、平曲线和竖曲线的线形以及路面结构。

 园路线形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地形、水体、植物、建筑物、铺装场地及其它设施结合,形成完整的风景构图;

   二、创造连续展示园林景观的空间或欣赏前方景物的透视线;

   三、路的转折、衔接通顺,符合游人的行为规律。

 主路纵坡宜小于8%,横坡宜小于3%,粒料路面横坡宜小于4%,纵、横坡不得同时无坡度。

山地公园的园路纵坡应小于12%,超过12%应作防滑处理。

主园路不宜设梯道,必须设梯道时,纵坡宜小于36%。

 支路和小路,纵坡宜小于18%。

纵坡超过15%路段,路面应作防滑处理;纵坡超过18%,宜按台阶、梯道设计,台阶踏步数不得少于2级,坡度大于58%的梯道应作防滑处理,宜设置护拦设施。

 经常通行机动车的园路宽度应大于4m,转弯半径不得小于12m。

 园路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平安防护设施。

 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的路段,宜设通行复线;必须沿原路返回的,宜适当放宽路面。

应根据路段行程及通行难易程度,适当设置供游人短暂休憩的场所及护拦设施。

 园路及铺装场地应根据不同功能要求确定其结构和饰面。

面层材料应与公园风格相协调,并宜与城市车行路有所区别。

 公园出入口及主要园路宜便于通过残疾人使用的轮椅,其宽度及坡度的设计应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JGJ50〕中的有关规定。

   二、单个出入口最小宽度1.5m;

   三、举行大规模活动的公园,应另设平安门。

                 第二节铺装场地 根据公园总体设计的布局要求,确定各种铺装场地的面积。

铺装场地应根据集散、活动、演出、赏景、休憩等使用功能要求作出不同设计。

 容丰富的售票公园游人出入口外集散场地的面积下限指标以公园游人容量为依据,宜按500m²/万人计算。

 安静休憩场地应利用地形或植物与喧闹区隔离。

 演出场地应有方便欣赏的适宜坡度和观众席位。

                  第三节园桥 园桥应根据公园总体设计确定通行、通航所需尺度并提出造景、观景等项具体要求。

 通过管线的园桥,应同时考虑管道的隐蔽、平安、维修等问题。

 通行车辆的园桥在正常情况下,汽车荷载等级可按汽车—10级计算。

 非通行车辆的园桥应有阻止车辆通过的措施,桥面人群荷载按3.5kN/m²计算。

 作用在园桥栏杆扶手上的竖向力和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均按1.0kN/m计算。

                  第六章种植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公园的绿化用地应全部用绿色植物覆盖。

建筑物的墙体、构筑物可布置垂直绿化。

 种植设计应以公园总体设计对植物组群类型及分布的要求为根据。

 植物种类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适应栽植地段立地条件的当地适生种类;

   二、林下植物应具有耐阴性,其根系开展不得影响乔木根系的生长;

   三、垂直绿化的攀缘植物依照墙体附着情况确定;

   四、具有相应抗性的种类;

   五、适应栽植地养护管理条件;

   六、改善栽植地条件后可以正常生长的、具有特殊意义的种类。

 铺装场地的树木其成年期的根系伸展围,应采用透气性铺装。

 公园的灌溉设施应根据气候特点、地形、土质、植物配置和管理条件设置。

 乔木、灌木与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附录二、三的规定。

 苗木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规定苗木的种名、规格和质量;

   二、根据苗木生长速度提出近、远期不同的景观要求,重要地段应兼顾近、远期景观,并提出过渡的措施;

   三、预测疏伐或间移的时期。

    2、风景林中各欣赏单元应另行计算,丛植、群植近期郁闭度应大于0.5;带植近期郁闭度宜大于0.6。

                 第二节游人集中场所 游人集中场所的植物选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游人活动围宜选用大规格苗木;

   二、严禁选用危及游人生命平安的有毒植物;

   三、不应选用在游人正常活动围枝叶有硬刺或枝叶形状呈尖硬剑、刺状以及有浆果或分泌物坠地的种类;

   四、不宜选用挥发物或花粉能引起明显过敏反响的种类。

 集散场地种植设计的布置方式,应考虑交通平安视距和人流通行,场地的树木枝下净空应大于2.2m。

 儿童游戏场的植物选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乔木宜选用高大荫浓的种类,夏季庇荫面积应大于游戏活动围的50%;

   二、活动围灌木宜选用萌发力强、直立生长的中高型种类,树木枝下净空应大于1.8m。

 露天演出场观众席围不应布置阻碍视线的植物,观众席铺栽草坪应选用耐践踏的种类。

 停车场的种植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树木间距应满足车位、通道、转弯、回车半径的要求;

   二、庇荫乔木枝下净空的标准:

    1、大、中型汽车停车场:

大于4.0m;

    2、小汽车停车场:

大于2.5m;

    3、自行车停车场:

大于2.2m。

   三、场种植池宽度应大于1.5m,并应设置保护设施。

 成人活动场的种植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宜选用高大乔木,枝下净空不低于2.2m;

   二、夏季乔木庇荫面积宜大于活动围的50%。

 园路两侧的植物种植

   一、通行机动车辆的园路,车辆通行围不得有低于4.0m高度的枝条;

   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园路边缘种植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不宜选用硬质叶片的丛生型植物;

    2、路面围,乔、灌木枝下净空不得低于2.2m;

    3、乔木种植点距路绿应大于0.5m。

                 第三节动物展览区 动物展览区的种植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有利于创造动物的良好生活环境;

   二、不致造成动物逃逸;

   三、创造有特色植物景观和游人参观休憩的良好环境;

   四、有利于卫生防护隔离。

 动物展览区的植物种类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有利于模拟动物原产区的自然景观;

   二、动物运动围应种植对动物无毒、无刺、萌发力强、病虫害少的中慢长种类。

 在笼舍、动物运动场种植植物,应同时提出保护植物的措施。

                 第四节植物园展览区 植物园展览区的种植设计应将各类植物展览区的主题容和植物引种驯化成果、科普教育、园林艺术相结合。

 展览区展示植物的种类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对科普、科研具有重要价值;

   二、在城市绿化、美化功能等方面有特殊意义。

 展览区配合植物的种类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能为展示种类提供局部良好生态环境;

   二、能衬托展示种类的欣赏特征或弥补其缺乏;

   三、具有满足游览需要的其他功能。

 展览区引入植物的种类,应是本园繁育成功或在原始材料圃生长时间较长、根本适应本地区环境条件者。

            第七章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设计

                   第一节建筑物 建筑物的位置、朝向、高度、体量、空间组合、造型、材料、色彩及其使用功能,应符合公园总体设计的要求。

 游览、休憩、效劳性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其他造园要素统一协调;

   二、层数以一层为宜,起主题和点景作用的建筑高度和层数服从景观需要;

   三、游人通行量较多的建筑室外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5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c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6cm;台阶踏步数不少于2级;侧方高差大于1.0m的台阶,设护拦设施;

   四、建筑部和外缘,凡游人正常活动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1.0m处,均设护拦设施,其高度应大于1.05m;高差较大处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1.2m; 游览、休憩建筑的室净高不应小于2.0m;亭、廊、花架、敞厅等的楣子高度应考虑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管理设施和效劳建筑的附属设施,其体量和烟囱高度应按不破坏景观和环境的原那么严格控制;管理建筑不宜超过2层。

 “三废〞处理必须与建筑同时设计,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景观。

 残疾人使用的建筑设施,应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JGJ50〕的规定。

                 第二节驳岸与山石 素土驳岸

   一、岸顶至水底坡度小于100%者应采用植被覆盖;坡度大于100%者应有固土和防冲刷的技术措施;

   二、地表迳流的排放及驳岸水下局部处理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人工砌筑或混凝土浇注的驳岸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寒冷地区的驳岸根底应设置在冰冻线以下,并考虑水体及驳岸外侧土体结冻后产生的冻胀对驳岸的影响,需要采取的管理措施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二、驳岸地基根底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根底设计规》〔GBJ7〕的规定。

 采取工程措施加固驳岸,其外形和所用材料的质地、色彩均应与环境协调。

 堆叠假山和置石,体量、形式和高度必须与周围环境协调,假山的石料应提出色彩、质地、纹理等要求,置石的石料还应提出大小和形状。

 叠山、置石和利用山石的各种造景,必须统一考虑平安、护坡、登高、隔离等各种功能要求。

 叠山、置石以及山石梯道的根底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根底设计规定》〔GBJ7〕的规定。

 游人进出的山洞,其结构必须稳固,应有采光、通风、排水的措施,并应保证通行平安。

 叠石必须保持本身的整体性和稳定性。

山石衔接以及悬挑、山洞局部的山石之间、叠石与其它建筑设施相接局部的结构必须结实,确保平安。

山石勾缝作法可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第三节电气与防雷 园照明宜采用分线路、分区域控制。

 动物园和晚间开展大型游园活动、装置电动游乐设施、有开放性地下岩洞或架空索道的公园,应按两路电源供电设计,并应设自投装置;有特殊需要的应设自备发电装置。

 公共场所的配电箱应加锁,并宜设在非游览地段。

园灯接线盒外罩应考虑防护措施。

 园林建筑、配电设施的防雷装置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园游乐设备、制高点的护栏等应装置防雷设备或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节给水排水 根据植物灌溉、喷泉水景、人畜饮用、卫生和消防等需要进展供水管网布置和配套工程设计。

 使用城市供水系统以外的水源作为人畜饮用水和天然游泳场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相应的卫生标准。

 人工水体应防止渗漏,瀑布、喷泉的水应重复利用;喷泉设计可参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GBJ15〕的规定。

 养护园林植物用的灌溉系统应与种植设计配合,喷灌或滴灌设施应分段控制。

喷灌设计应符合《喷灌工程技术规》〔GBJ85〕的规定。

 公园排放的污水应接入城市污水系统,不得在地表排放,不得直接排入河湖水体或渗入地下。

                   第五节护栏 公园的示意性护栏高度不宜超过0.4m。

 各种装饰性、示意性和平安防护性护栏的构造作法,严禁采用锐角、利刺等形式。

 电力设施、猛兽类动物展区以及其他专用防性护栏,应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设计和制作。

                 第六节儿童游戏场 公园的儿童游戏场与安静休憩区、游人密集区及城市干道之间,应用园林植物或自然地形等构成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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