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仁东环线慈航至彰加路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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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仁东环线慈航至彰加路面

仁寿县仁东环线(慈航至彰加)路面

改建工程施工监理

合同文件

K0+000-K9+768

第一章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第二章投标函及附录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四章监理规范

第五章技术规范

第六章监理费用报价清单

第七章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

 

业主:

仁寿县鑫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单位:

四川省天府兴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一月

施工监理合同文件目录

 

第一章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中标通知书

第二章投标函及附录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四章监理规范

第五章技术规范

第六章监理费用报价清单

第七章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中标通知书

 

监理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书由仁寿县鑫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为一方,与四川省天府兴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为另一方共同订立。

鉴于发包人已委托监理人为仁寿县仁东环线(慈航至彰加)路面改建工程施工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监理人就此提出的投标文件,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仁寿县仁东环线(慈航至彰加)路面改建工程;

(2)工程名称:

仁寿县仁东环线(慈航至彰加)路面改建工程

(3)工程地址:

慈航镇、彰加镇;

(4)工程内容:

项目全长9.768公里,按三级公路标准进行路面改造,路基宽度7.5米,路面宽度6.5米,计算行车速度30公里/小时,桥梁设计荷载为公路二级,建成沥青砼路面。

(5)资金来源:

地方自筹和上级补助;

(6)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姓名李智明及证书号码JGJ1030194。

二、工程监理范围

监理范围:

本合同专用条款2.1.2.1约定的范围。

三、监理服务期

监理服务期:

37个月(其中:

施工准备阶段0个月,施工阶段监理13个月,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24个月)。

四、监理服务费用

1.监理服务费总价:

(大写)壹佰壹拾捌万壹仟叁佰叁拾肆元整(¥1181334元);

其中:

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元;

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元;

2.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与计费额的折算系数:

/。

五、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定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的定义相同。

六、下列文件是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合同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工程专用规范;

(7)监理规范;

(8)技术规范;

(9)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相互补充,如果上述文件之间出现矛盾,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

七、发包人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其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八、监理人基于发包人的上述保证,在此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服务。

九、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监理人按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后生效,至双方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后自然失效。

十、本监理合同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书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发包人:

仁寿县鑫城建设开发监理人:

四川省天府兴通建设

有限责任公司(盖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单位地址:

仁寿县文林镇单位地址:

文林路389号

邮编:

  邮编: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附件1

建设工程廉政合同格式

发包人:

仁寿县鑫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人:

四川省天府兴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建设部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仁寿县仁东环线(慈航至彰加)路面改建工程的项目法人仁寿县鑫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施工监理单位四川省天府兴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仁寿县仁东环线(慈航至彰加)路面改建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

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甲方给予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乙方至少二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

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本合同作为仁寿县仁东环线(慈航至彰加)路面改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发包人:

仁寿县鑫城建设开发监理人:

四川省天府兴通建设

有限责任公司(盖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附件2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仁寿县仁东环线(慈航至彰加)路面改建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仁寿县鑫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四川省天府兴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

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不定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

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

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舰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特证上岗。

施工现场如出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理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不定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仁寿县鑫城建设开发监理人:

四川省天府兴通建设

有限责任公司(盖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第二章

 

投标函及附录

(附录详见投标文件)

 

第三章

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监理通用条款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本文用词定义如下,但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的除外。

1.1.1工程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发包人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具体情况在专用条款中指明。

1.1.2服务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额外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

1.1.3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1.1.4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证书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1.1.5监理机构由监理人派出并代表监理人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1.1.6一方发包人或监理人。

双方发包人和监理人。

第三方一般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

但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也可以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

1.1.7监理合同一般应包括:

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工程专用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技术规范、双方签认的澄清文件。

1.1.8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9日即日历日。

1.1.10月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的第二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截止的时间段。

1.1.11正常监理服务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的工程范围和工作范围内的监理工作。

1.1.12附加监理服务指除正常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

1.1.13额外服务指合同约定的正常监理服务和附加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作。

1.2解释

1.2.1监理合同中条款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查阅,不应作为监理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解,也不应将其用于对监理合同进行解释。

1.2.2为了简练文字,监理合同中有些词句或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

1.2.3组成监理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2.3.1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1.2.3.2中标通知书。

1.2.3.3投标文件。

1.2.3.4合同专用条款。

1.2.3.5合同通用条款。

1.2.3.6工程专用规范。

1.2.3.7监理规范。

1.2.3.8技术规范。

1.2.3.9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2.1.1服务形式

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现场监理的组织机构并满足合同要求。

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机构设置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1.2服务范围

2.1.2.1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1.2.2监理服务的工作范围: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和发包人的授权范围进行下述监理服务。

(1)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及约定的正常监理服务期限内,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施工安全监理、施工环境保护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合同其他事项和文件资料管理等。

(2)附加监理服务的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

①由于非监理(含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延长,所延长的服务时间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②发包人书面提出正常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监理服务要求,监理人完成此项服务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③发包人书面提出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监理人完成此项工作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④发包人书面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而增加的投入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

(3)额外监理服务的范围:

指正常监理服务和附加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作,例如:

①监理合同生效后,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作为额外服务;②如果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监理人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方案,该建议方案的编写和提交应视为额外服务;③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发包人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人的额外服务;④发包人将部分或全部外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因此而增加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⑤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

2.1.3服务目标

2.1.3.1监理服务履约目标: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2.1.3.2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1.4服务内容

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

发包人须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要求对监理机构的设置方式进行选择,并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

各阶段监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对其进行调整。

2.1.4.1在工程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时,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监理服务内容为:

(1)总监办中心试验室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

(4)审批各驻地办主持编制的监理细则;

(5)参加设计交底;

(6)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7)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8)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9)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0)检查承包人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审核工地试验室,抽查控制桩点复测、测定地面线和工程划分及驻地办工作;

(11)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2)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3)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4)审批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15)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16)签发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17)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18)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19)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20)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21)协助发包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22)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23)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发包人;

(24)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25)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26)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27)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8)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29)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2.1.4.2在工程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和驻地办时,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监理服务内容为:

(1)按合同要求建立驻地试验室,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检查项目和频率的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总监办的安排下,参与编制监理计划,提供本驻地办相关资料;

(4)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

(5)参加设计交底;

(6)按规定程序初审本驻地监理合同段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7)初审本驻地监理合同段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以及施工中进行的调整计划;

(8)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

(9)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0)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11)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2)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人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3)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14)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

(15)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16)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17)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18)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19)审批分项(部)工程的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20)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1)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2)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3)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24)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25)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26)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27)编写本驻地监理合同段的监理月报;

(28)主持召开工地会议和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29)编制合同段监理竣工文件;

(30)编写本驻地监理合同段的监理工作报告;

(31)参加本驻地监理合同段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

(32)初审交工结账证书。

2.1.4.3在工程只设置总监办一级监理机构时,其监理服务内容为:

(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中心试验室;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5)参加设计交底;

(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7)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

(8)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

(9)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

(10)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2)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13)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4)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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