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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永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的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益,结合公司工程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管理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的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等基础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

由后勤保卫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的后勤设施修缮、绿化施工,由生产与设备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的设备保温、防腐蚀工程,以及其它小型技改工程,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的基建工程项目,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方针,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做到“适用、安全、经济、环保”。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项目前期调研、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及项目后评价等阶段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工程管理部,基建工程项目的主要监督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1.前期管理

(1)参与公司年度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编制;

(2)协助工程项目的立项、报批等各项手续的办理;

(3)负责项目施工前的土地征收、手续办理等外部协调工作。

2.施工监督与支持

(1)检查监督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情况;

(2)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对项目提供人员、技术等支持;

(3)负责基建工程项目进度报量和材料预算审核,控制工程造价;

(4)检查监督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情况;

(5)督促建设过程中各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归档等工作。

3.验收管理和后评价

(1)组织基建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以及竣工后的工程移交;

(2)组织基建工程决算;

(3)参与工程审计;

(4)参与工程项目的评价。

第六条项目部,主要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确保工程项目按质、按期完工。

1.协调、处理并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

(1)参加图纸会审,提出图纸存在的问题;

(2)掌握工程建设场地的状况,协调处理有关事宜;

(3)审核施工方案,完成开工准备工作,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4)对施工单位提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要求。

2.施工管理

(1)组织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进度计划、质量计划、施工方案等;

(2)负责在建项目的施工图复审、施工方案审定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等工作;

(4)负责工程项目签证、设计变更、结算和价款支付手续。

3.验收管理

(1)组织项目工序验收;

(2)参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

(3)负责各种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归档、移交等工作;

(4)配合相关部门完成项目投资评估工作。

第七条安全环保部的主要职责:

1.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中有关安全环保内容的审核。

2.需要在政府安全、环保部门备案、立项或报批的项目,负责或协助相关手续的办理。

第八条采购部主要负责工程物资的采购事宜及组织进行招标采购。

第九条技术质量部参与生产相关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一十条审计监察部负责或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一十一条财务部主要负责工程款项支付申请手续的审核及款项支付。

符合支付条件的,按支付申请支付;不符合支付条件的,拒绝支付。

第三章立项及审批

第一十二条立项申请

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实际,公司领导或各部门提出拟建项目建议,由各部门或公司领导指定有关人员负责进行初步调研并完成项目建议书。

初步调研后认为需要进行立项的,由调研人员填写《立项申请单》提交公司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和经理办公会审议。

立项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建设的必要性、需求分析及拟建规模、可选方案及资金预估、建设周期、项目进度初步安排等内容。

第一十三条可行性研究

立项申请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应由主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详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直接进入设计施工阶段的,立项申请单位应在立项申请中明确注明,并获得经理办公会的批准。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委托公司外面的专业机构完成。

由公司自行完成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新建工程项目:

项目提出的背景、需求分析和拟建规模、建设条件与地址选择、建设方案、项目实施进度安排、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经济分析等内容。

2.改、扩建工程项目:

需求分析、现有状况、改(扩)建方案及建设后达到的指标、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资金需求、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

第一十四条项目决策

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或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在完成可行性研究并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按以下权限提交审批:

1.生产性基建项目预估投资<50万元或非生产性基建项目预估投资<30万元,由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后,直接进入工程设计阶段。

2.生产性基建项目预估投资≥50万元或非生产性基建项目预估投资≥30万元,经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执行董事审批。

第一十五条需要在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立项或报批的,由对应职能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十六条通过审批的项目,组织成立工程项目部,公司与工程项目部签署项目责任书,明确责任分工与考核标准。

工程项目部为项目存续期间的直接管理机构,直接负责项目实施有关的业务工作。

小额基建工程项目或施工过程管理相对简单的项目,可以不成立项目部,根据项目的具体实际直接由工程管理部负责。

第四章工程设计

第一十七条工程设计的管理目的

工程设计不仅是施工前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工程设计要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最终影响工程的安全性、适用性和经济性。

工程设计管理的任务是对设计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从源头上保障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一十八条一般建设项目按初步设计(含扩初)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

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两个以上设计方案的比选和确定,确定总工艺流程、生产方法、总图布置及各分项平面图、主要设备材料,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工程量等。

小额工程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或直接进入施工阶段。

第一十九条确定设计单位

已通过投资审批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大小、难易程度、公司的技术能力,确定是否由公司自主设计。

预估设计费用10万元及以上,同时公司没有能力自主设计的项目,应通过招标选择设计单位。

具体参见《招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设计方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上级审定的要求。

2.符合国家颁发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有关的技术规定。

3.考虑维护、施工方便,努力做到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安全可靠。

4.尽量采用通用设计和通用图纸。

5.正确处理公司远近发展关系,力求设计能够高质量、高效率、高水平。

第二十一条依据项目大小及重要程度,由主管总工或工程管理部组织设计方案的评审。

设计方案的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规模是否合理;

2.技术措施是否先进、可靠、经济,是否切实可行、符合设计规范;

3.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4.设备、电气、仪表和主要器材的选型、选用是否合理;

5.设计计算书、关键图纸有无差错,是否符合规范;

6.设计概算是否准确;

7.各单项或单位工程之间的衔接、配合是否完整合理;

8.设计文件内容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9.其它应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初步设计方案按以下权限审批:

1.工程项目投资概算<50万元,其初步设计方案由主管副总或总工审批。

2.50万元≤投资概算<300万元,其设计方案经主管副总或总工审核后,由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3.工程项目投资概算≥300万元,其设计方案经主管副总或总工审核,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执行董事审批。

第二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方案由工程管理部组织审核后,提交主管领导审批。

第五章工程项目的概算

第二十四条投资概算

投资概算是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的概略计算。

投资概算是项目投资控制的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即为项目计划总投资或投资最高限额。

第二十五条概算审查

初步设计审查的内容之一是概算审查,重点审查工程量是否真实反映工程内容,计价标准和概算编制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由工程管理部、工程项目部、财务部等相关专业部门,根据有关专家对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查意见进行确认并提供书面意见。

第六章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

第二十六条工程协调

工程协调工作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公司有关单位协助。

工程项目中涉及的材料、设备,由公司自己提供的(甲供材料、设备),由公司采购部提前按工程需求计划清单制订采购计划,并按《采购管理制度》组织实施采购,确保按工程进度供应相关材料、设备。

第二十七条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

已通过设计审批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大小、难易程度、公司的技术能力,确定是否由公司组织自主施工建设。

单项工程建筑安装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总造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同时公司没有能力自主施工建设的项目,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需要外聘监理单位,且预估监理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通过招标选择监理单位。

具体参见《招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图纸会审

开工前的图纸会审,主要解决施工工艺上的问题,减少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

图纸会审由工程项目部或监理单位主持,工程管理部、工程项目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参加,主持单位和工程项目部应对会议内容详细记录。

会审结束后,主持单位和工程项目部应形成《图纸会审记录》。

《图纸会审记录》由到会的各单位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并作为设计补充文件及有效的结算文件。

未成立工程项目部的工程项目,上述工程项目部的职责由工程管理部负责。

第二十九条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对整个项目进行通盘考虑、全面规划,以达到优化各种工序所需的人力、物力、时间,确保按合同要求完成。

在施工单位确定后,应要求施工单位在进一步熟悉施工图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完成或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并提交相关单位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组织架构;

2.施工顺序及施工方法;

3.施工机具配置及其布置;

4.安全施工措施和安全预案、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5.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6.施工质量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要点);

7.施工资源计划(含资金计划);

8.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9.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措施等。

第三十条开工申请与批准

主体工程开工前,要求工程施工单位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经监理单位和(或)公司批准后方可开工。

预算造价50万元以内的项目经工程管理部审批后,即可开工;预算造价50~30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由主管副总或总工审批后,即可开工;预算造价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主管副总或总工审核,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即可开工。

批准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施工图已会审;

2.施工组织设计已审批;

3.施工现场准备已具备开工条件;

4.法律法规或公司要求的其它事项。

第七章工程项目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项目质量控制。

应与施工单位共同建立项目质量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办法,并按照以下要求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1.项目质量控制应采取“计划、执行、检查、处理”循环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满足工程项目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

2.项目质量控制应体现从工序、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到单位工程的分步控制,也应体现从资源投入到工程完工的全过程控制。

3.施工过程均应按要求进行自检、互检。

隐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项工程未经检验或已检验定为不合格的,严禁转入下道工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检验、签字、并盖章确认。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严格遵守技术标准规定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对关建材料、重要配件、设备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通知监理及建设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以上检验和验收,必须签字、并盖章确认。

(参见附件八、附件九、附件十,《关键材料验收台帐》、《关键工序验收台帐》、《隐蔽工程验收台帐》)

第三十三条项目成本控制。

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设计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施工。

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程序,杜绝“先建后报,边建边报”、“擅自提高标准、增加内容,或擅自改变设计内容,降低建设标准”,致使项目建成后其使用功能及安全无法满足设计要求等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项目进度控制。

项目进度控制应以实现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最终目标。

项目进度控制总目标可按单位工程分解为交工分目标,也可按承包的专业或施工阶段分解为时间目标。

项目实施部门应责成施工单位根据工艺、组织、搭接关系、起止时间、劳动力、材料、机械及其它保证性计划等因素,综合确定施工进度计划和进度控制流程,明确项目建设的关键控制点及措施。

第三十五条工程项目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国家标准和公司有关制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安全事故处理。

1.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未经施工安全生产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专业性较强和处于危险环境的工程和工序,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专门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3.项目实施部门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污染和危害,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的安全。

4.发生安全事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不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按国家颁发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材料及设备

1.工程项目要求的所有材料及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验收标准、政府有关规定或行业标准。

2.材料及设备的提供,可采用甲供、乙方总承包、甲方指定品牌型号等方式。

甲、乙双方对材料、设备的提供存在严重分歧时,可采用三方合同的形式:

即,由甲方组织招标,由甲乙双方推荐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甲方组织招标小组评审并确定中标单位,由中标单位提供材料、设备。

3.甲供材料、设备,应提前48小时通知乙方,货物运到现场后,应要求乙方安排适当卸货位置,并在6小时内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相应的保管责任由乙方承担。

4.由外委施工单位直接到公司仓储部领取材料、设备的:

(1)计划内的材料,由施工单位填写领用单(公司工程领用单),盖单位公章后直接到库房领用;

(2)计划外的材料,由施工单位填写领用单(公司工程领用单),盖单位公章后,经项目部审核和工程管理部审批后,方可领用;

(3)设备,由施工单位填写领用单(公司工程领用单),盖单位公章后,经项目部审核和工程管理部审批后,方可领用。

5.工程中所用材料、设备,无论是甲供、三方合同约定或甲方指定品牌、型号的,均应要求乙方进行详细验收;乙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就该产品的质量问题向甲方负责。

第三十七条项目档案管理。

工程项目包括前期、建设期和竣工验收的所有技术文件、专项审批手续及批复文件、各阶段会议纪要和施工记录等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编号、归档以及管理,由工程项目部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工程变更及签证

第三十八条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合同约定的施工工艺、施工条件及工程量的改变。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甲方要求、工程洽商和技术核定。

1.设计变更:

是指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是由于设计工作本身的原因而修改、补充原设计。

由设计变更产生的新增投资不应超过基本预备费的1/3。

基本预备费,即不可预见费,是针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难以预料的支出,需要事先预留的费用。

2.工程洽商:

是指施工单位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包含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洽商。

3.技术核定:

一般是指合同和施工图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技术层面的问题,或某道工序有两种及两种以上技术处理方式时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的书面确认。

第三十九条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等在施工过程及结算过程中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竣工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所达成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

第四十条工程开工前,工程管理部、工程项目部、设计单位、监理公司、施工单位等各方专业技术人员应认真审阅施工图纸,进行图纸会审和交底,减少设计修改和图纸补充,降低因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而增加的工程造价。

避免因未做好开工准备、设计深度不够造成边设计、边施工,边施工、边变更。

第四十一条设计变更无论由哪方提出,均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确认后由设计单位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并签发设计变更通知,下发到有关部门付诸实施。

设计变更必须说明变更原因,如工艺改变、设备选型不当、设计失误等。

杜绝内容不详,没有图纸或具体变更部位,而只增加材料用量的设计变更。

第四十二条施工图以外的现场签证,必须写明时间、地点、事由、几何尺寸或原始数据,不能笼统地签注工程量和工程造价。

应通过草图、示意图形式,而避免单纯的文字形式进行签证,签事实而不直接签工程量。

清单中已有的项目且工程量没有增加或减少的不予签证;发生的费用是在承包商应考虑的范围内不予签证;发生的项目风险属于承包商应考虑的范围内不予签证。

第四十三条签证发生后应根据合同规定及时处理,公司审核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定额及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变通。

凡是没有经过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认可的工程签证一律无效。

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现场紧急施工必须签证的,经过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口头同意,事后24小时内必须及时补办手续。

(按第四十六条签发审批权)

第四十四条严格区分设计变更签证和非设计变更的工程签证,属于设计变更范畴的,所发生的费用按设计变更处理。

属于非设计变更的工程签证,由现场工程师签发申请,经有关单位审批,所发生费用根据发生原因按合同约定或公司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所有工程变更必须有必要的变更记录、图纸,重要的工程变更还应留有影像等资料,以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审计资料及存查依据。

工程签证必须建立签证台帐,每月所有发生的工程签证必须在下月5日前提交工程管理部(预算科)审查、汇总和建立台帐。

第四十六条工程签证的签发审批权:

1.工程签证总造价在3000元以内,单项签证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签证申请单》,监理单位审核、签字、并盖章,工程项目部现场工程师核实、签字并盖章后,方可施工。

现场工程师必须及时将签证提交工程项目部部长审核。

未成立项目部的工程项目,上述项目部所承担的职责由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履行(下同)。

2.工程签证总造价在10000元以内,单项签证金额在1000~3000元以内的(含1000元),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签证申请单》,经监理单位及工程项目部现场工程师核实后,报工程项目部部长审批。

以上审核或审批人员,必须签字并盖章。

3.单项签证金额在3000~10000元以内的(含3000元),且工程签证总造价在以下范围以内:

新建工程(含改扩建工程)总造价2%或维修工程总造价5%,且不超过50万元。

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签证申请单》,监理单位及工程项目部现场工程师核实,工程项目部部长认可后,工程项目部现场工程师填写《工程签证审批单》报工程管理部复核;复核通过后,报主管副总或总工审批。

以上审核、复核或审批人员,必须签字并盖章。

4.单项签证金额在1万以上(含1万元),或工程签证总造价超出以下范围之一:

新建工程(含改扩建工程)总造价2%,或超过50万元。

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签证申请单》,监理单位及工程项目部现场工程师核实,工程项目部部长认可后,工程项目部现场工程师填写《工程签证审批单》报工程管理部复核;复核通过后,由主管副总或总工审核签字并提交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除经理办公会以外,以上审核或审批人员,必须签字并盖章。

经理办公会应形成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工程签证审批单》,由总经理根据会议纪要填写审批意见,并签字、盖章。

5.单项签证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不予批准,由工程项目部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公司有关部门重新提出解决方案。

第九章工程项目的验收与交付

第四十七条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各工程项目的特点建立项目巡查和验收计划,明确各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和关键控制点,确定巡查频率和时间,以确保在重要的施工节点进行巡视和验收。

所有工程项目必须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要点》和《项目巡查及验收计划》,其中包括关键材料、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监督、验收规程,报工程管理部审核后,由主管副总或总工审核签字并提交经理办公会审批。

小额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要点》和《项目巡查及验收计划》,可直接由工程管理部审批。

第四十八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巡查采用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事先计划好检查的重点部位、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点数比例、数据的记录表格,现场通过必要的检测仪器进行抽测。

巡查人员去现场巡查前应准备数码相机、卷尺、笔记本、及其它常备工具,对工程质量缺陷、安全隐患、文明施工不到位或其他违章违规行为,在制止的同时,作好现场文字和图像记录,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督促监理单位监督执行。

施工单位整改后向巡查人员汇报上次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巡查抽查现场整改结果。

第四十九条现场工程师及监理单位必须严格监督、检查关键工序及隐蔽工程质量,签字并盖章确认后,才允许转入下道工序。

第五十条工程中间验收

工程项目的中间验收,参照以下验收条件和程序进行:

1.中间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承建单位已经按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需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完备;

(3)质量保证资料齐全、真实,并与工程进展同步;

(4)有关原材料、半成品试验和评定合格;

(5)施工形成的观测数据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6)分项工程自评资料齐全、评定结果符合要求;

(7)监理工程师对分部工程质量验评资料签署合格;

(8)其它约定的条件。

2.中间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完成分部工程后,必须先进行自评,自评完成后将分部工程质量验评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申请进行中间验收。

(2)监理工程师对分部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查,并参照有关验收规范和验评标准要求对分部工程现场进行量测和检查。

(3)若符合验评标准,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分部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签署,并通知公司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中间验收。

若不符合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向施工单位下发整改通知,要求其整改完成后再重新申请中间验收。

(4)接验收通知后,公司工程项目部及时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中间验收。

(5)中间验收通过后,验收参加人员应对其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最终评定,并对中间验收资料进行签认。

对中间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工程项目部发出《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落实,并验证封闭。

验收报告提交公司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参照以下验收条件和程序进行:

(一)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任务已经实施完毕,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2.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完成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3.具有完整并经核定的工程竣工资料,并符合验收规定;

4.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确认的质量合格文件;

5.国家法规要求的或合同约定的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6.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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