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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1总则

1.1为适应国家经济发展需要,保护地质勘探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订本规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地质勘探活动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不适用使用地质勘探技术手段从事地质工程延伸产业的生产活动。

1.3地质勘探(exploration,prospecting)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地下水、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重点有所不同的调查研究工作。

地质勘探包括区域地质、海洋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及遥感地质、地质测绘、地质实验、探矿工程等

1.4地质勘探项目立项报告必须有安全内容,项目设计必须有职业安全健康专篇,项目实施计划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

1.5地质勘探中涉及其它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法规的,必须遵循其规定。

2管理

2.1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作业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2.2地质勘探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质勘探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副职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各职能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3地质勘探实行安全生产资格准入制度,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等现代安全管理制度。

地质勘探单位必须获得安全生产资格资质才能从事相应的地质勘探生产作业。

地质勘探单位应积极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等现代安全管理制度。

2.4地质勘探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地质勘探单位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设置安全机构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地质项目组必须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必须获得《安全员合格证》。

2.5地质勘探野外生产作业实行报告登记制度。

野外生产作业必须到作业区域所在的地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登记。

2.6地质勘探单位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保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从地质勘探经费中提取1~5‰作为安全生产措施经费。

地质勘探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7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大检查制度。

地质勘探单位主管部门每年对其所属单位至少检查1次;地质勘探单位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检查时,应有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参加。

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3区域地质

3.1准备

3.1.1根据现有资料,组织野外工作人员认真研究、了解工作区域自然、地理、人文、交通、乡规民俗及治安状况等。

3.1.2制定填图路线及布点时,要充分了解地质条件,确保野外生产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3.1.3野外生产作业人员应做到人手一份交通图、地质地形图。

3.1.3必须配备能够满足实际需要的通信联络工具,明确联络事宜。

3.2检查

3.2.1干粮、饮用水、药品、工具、仪器、安全带、拉绳等必备物品应安全、可靠。

3.2.2试穿劳动防护用品舒适性,检验其能否满足安全健康要求。

3.2.3试验安全装备用品可靠性,发现质量问题或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时,禁止使用。

3.2.4工作服应穿着舒适、便于步行和普查作业。

在丛林草莽地区作业时,应打绑腿。

鞋袜不可过大过小,宽窄合适,鞋尖应有1.5cm空隙,系带紧松适宜。

3.3作业

3.3.1分组作业前,应预先约定会合时间和地点。

3.3.2需骑马(或其它牲畜)时,要熟悉所乘牲畜的脾气和特性,并经过一定的适应性训练,方可使用。

3.3.3普查作业过程中,不得单人作业;遇到险路时不得冒险行进;发生险情和突发情况时,应尽快报告普查作业组负责人。

4海洋地质

船舶航行安全是海洋地质工作的生命线。

海洋地质工作者要增强政治责任心和提高技术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法规。

4.1准备

4.1.1制定和熟悉海洋地质调查航行、作业计划

海洋地质调查船舶受领出海作业任务后,船长必须组织本船航海人员熟悉航行、作业海区情况,分析风向、流速,测算风流压可能对船舶航行造成的影响;检查航海图书资料和船舶各种证书是否齐全。

制定安全、经济的海洋地质调查航行作业计划,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当地港监和作业海区管理部门上报计划和发布航行作业通告;组织航海人员进行图上推演。

4.1.2船舶机械设备维护保养

海洋地质调查船舶受领出海作业任务后,船长必须组织本船人员对船上所有机械设备进行仔细的检查和维护保养,本船人员无法排除的机械设备故障,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排除故障,并组织有关人员对船舶及船上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技术鉴定,确保船舶机械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4.1.3海洋地质调查作业人员

当出海作业船舶确定后,上级人事部门应及时对船员配备情况进行摸底,根据作业时间长短、作业难易程度、作业海区自然环境等情况,合理配备船员及海洋地质作业人员,建立健全党政组织。

4.1.4船舶生产、生活品准备

船舶出海作业不论其时间长短,均要补满动力燃料油和生活谈水。

主副食品的补给量应大于计划工作日的15天量。

海洋地质调查船舶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医生,配齐配足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

4.1.5船舶出航前检查

出船准备工作完成后,有关职能部门应对出海船舶的机械设备、消防系统、救生设备、航海仪器、调查设备及安全措施、油水、主副食品等进行系统的检查。

确认船舶具备出航条件后,应聘请当地海事部门对船舶安全救生系统进行最后鉴定。

4.2作业

海洋地质调查作业,通常有地质取样、地震测量、海洋磁力测量、海洋重力测量、海底摄像、CTD温盐测深和海洋钻探等。

作业人员除必须严格执行各种机械、设备仪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外,要遵守以下规定:

a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着工作服、戴安全帽、穿救生衣;衣襟、袖口须束紧。

严禁赤背、赤脚或穿拖鞋作业。

b严禁酒后作业。

C使用水下设备前必须:

Ⅰ检查准备使用的水下设备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应及时排除;

Ⅱ检查水下设备与电缆、钢缆、保险绳接口是否牢固,电缆技术参数是否达到技术设计要求;

Ⅲ检查电缆、钢缆、保险绳是否符合技术设计要求,有无断股、硬结,如有,应及时进行修复和更换;

Ⅳ检查绞车、吊机、吊杆是否良好,电机负荷能否满足卷扬、吊物的要求;

Ⅴ检查枪阵吊架钢轨强度是否符合要求,绞车、吊机设备的所有滑轮是否处于自由运转状态;

Ⅵ检查船上各种设备、仪器是否工作正常,与水下设备相连接的电缆信号是否良好;

Ⅶ检查船上主机、副机、锚机、舵机和观察通讯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d水下作业期间必须:

Ⅰ船舶操纵必须根据水下设备技术要求和施工设计的技术要求进行,并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悬挂危险信号和旗帜;

Ⅱ拖带电缆作业时,一般情况下应将航速调整并稳定在4-5节的位置上,不得过慢或过快,以防电缆沉底或缠进车叶或被拉断;

Ⅲ船上必须建立完善的观察了望体系。

船上导航雷达、测深仪等电子观察设备应采用不间断工作方式,严密监视海面和水下情况;驾驶台、后甲板和仪器舱的值班人员,必须严守岗位,密切观察海面和水下设备电信号的反馈情况;

Ⅳ使用吊机设备作业时,应尽量将被吊放物品放在船的下风方向,以减少物品晃动程度;

Ⅴ吊机吊放物品、设备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e特殊情况处理

Ⅰ拖带水下设备在渔船活动较多或国际航道附近海区进行作业时,应配备2-4艘护航船,特殊情况下,应增加护航船数量;

Ⅱ发现来船有穿越拖带设备迹象时,应提醒来船注意,同时指示护航船拦截;

Ⅲ发现船的前进方向作业渔船、渔标、鱼网过多,严重危及作业安全时,应收回水下设备,停止作业;

Ⅳ当水下拖拽设备、吊放设备的拉力、重力超过钢缆最大扩张力时,必须立即降低船速,同时增加水下钢缆长度,并采取巡回机动的措施,避免断缆而造成水下设备丢失;

Ⅴ发现半潜状态下的水下漂浮物,应尽量判明其性质,确实无法判明的,驾驶台操纵人员应迅速操纵船舶向漂浮物的上风方向做规避,防止割坏或拉断水下设备。

f海上钻探

Ⅰ进行海上钻探工作时,一般应选择在浪高小于2m的季节,特殊情况时也可选择季节风转换的时间;

Ⅱ检查井架固定是否牢固,电机、钢缆等设备是否处在良好状态;

Ⅲ选好锚地抛好前后双锚,并准确测定锚位,同时按规定悬挂好锚泊信号和作业信号。

值班驾驶员和水手应不间断地在甲板上进行巡视,根据潮水变化情况放松或收紧锚链,保持船舶平稳,并经常进行核对锚位。

一旦发现走锚,应根据海上潮流、风向风速、浪高等情况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拖锚搁浅、触礁、锚链互相缠绕和锚链、缆绳缠住车叶;

Ⅳ下隔离海水套管之前,必须拧紧套管丝扣,观察海流强度,如流速达不到2节时,应等待流速大于2节,防止发生事故。

然后再下内层泥浆上返套管;

Ⅴ操纵钻机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将离合器离开、启动动力机、离合器合拢、挂挡、打开水泵、加压进钻;

Ⅵ必须在钻探工作现场明显处放置公用救生设备;夜间应有应急照明设备;

Ⅶ应指定专人负责观察、记录水文气象变化情况,当海面实际风力超过6级、浪高大于2.5m时,应停止钻探作业。

5.矿产地质

5.1收集矿产地(矿区)工业、民用、道路、交通、国防、通讯、危险品库区、电力设施等情况,汇编成册,人手一份。

5.2收集并根据矿产地(矿区)地质构造、岩石性质、地表等地质情况,在充分考虑安全健康要求的前提下,制订矿产地或矿区普查、详查、重形工程勘查方案。

5.3收集并绘制矿产地(矿区)矿山、坑口、竖井等分布图,严明安全注意事项,人手一份。

5.4进入矿山井下作业,必须接受所在矿山有关部门的安全健康培训,必须严格遵守所在矿山的安全健康管理规定。

5.5根据矿产地(矿区)气象、气候、地理地貌等情况,根据安全健康有关规定与实际需要,购置施工作业设备、安全健康装备,以及后勤安全健康保障品。

设备、装备、后勤保障品有本质安全健缺陷的,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5.6收集矿产地(矿区)地质灾害情况,并对上岗人员进行预防地质灾教育。

6水文地质

6.1水点调查

6.1.1对钻孔水点进行调查时,应熟悉区域的地貌、钻孔的布置和孔的深度、结构、形状及口径等情况。

测量孔的水位、水温时,应选用与孔口直径相应的仪器。

提放仪器要平稳,不得将绳索绕在手上拉起仪器。

6.1.2对水井进行调查应先对水井的特点进行了解后再观察。

在进行水位、水温测量前,应先观察井壁的稳固情况,在确保人走近井壁不发生坍塌时方可进行测量。

如果井口没有防护装置,进行测量的人员必须系上保险绳索,以防跌落井中。

6.2泉水调查

6.2.1山泉水源调查时,遇到风暴、悬崖、峭壁、峡谷、雷雨等,必须采取安全健康措施后进行作业。

6.2.2露天泉水源调查时,在走近露天水源点前,调查人员(观察人员)应该仔细观察区域的地表情况,确认周围是否是沼泽地或泥泞地,以及其下是否有水,然后测定水源的流向。

进行水位、水温等测量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系保险绳索或其它措施)。

6.3矿坑水点调查

6.3.1在下井观察、调查前,应先了解矿山井巷的涌水量、含水层特点及其变化情况,地下水进入坑道的状态和坑道充水的水源情况,井巷涌水点的分布情况,矿井的排水系统及其设备情况等。

6.3.2在老矿区或满布废弃坑道的地区调查工作时,先了解坑道口是否完全被灌水、草所遮盖。

下坑观测应先分析坑内空气的CO、CO2的含量,在确保没有危险后方可下坑。

入坑应有照明,注意岩石的稳定性。

6.3.3在陡峭险峻的河岸处进行观测,应当用绳子降下,上面由两个身体强壮的人拉住,下面岸边应当准备着小船,船上要有有经验的划手及救生工具。

在容易发生地滑、山崩和塌方的倾斜河岸处进行观测时,要采取措施,防止人员被坠落物埋住、压住、打伤和溺水。

6.4动态观测

6.4.1观测员必须熟悉安全信号和发出信号的方法、严格执行规定的安全信号规则

6.4.2在夜间进行动态观测时,观测员应该备有个人用的照明器具,禁止在没有个人用的照明器具的情况下进行动态观测。

6.4.3观测员要遵守生产纪律,未经领导许可,禁止在非规定的时间内工作。

观测员在工作、休息时,禁止坐在草中、灌木中和其它不容易看见人的地方。

6.5观测井(孔、泉)布设与安装

6.5.1观测井(孔、泉)尽可能选在较平坦的地方,确保观测工作安全。

选用吃水井作为观测井,井壁坚固、不易坍塌;选用淤积井作为观测井,清淤工作采用地面清淤设备进行,禁止人员下井清淤。

6.5.2观测孔台应高出附近地面0.5m,用粘土夯实压平,并在观测台上撒上沙子。

观测孔台上不应堆有障碍物。

6.5.3当选用水井或浅井作为动态观测点时,井口应安装避免观测员跌落下去的防护井栏,井栏高度不低于1m。

6.5.4选用露天泉井水作观测点时,泉井、引水渠、测流池、测流堰都应设置避免观测员落水的防护栏栅。

当工作地点和通往泉井的路有危险时,也应设置防护栏栅。

6.6测量和取样时,禁止将绳索绕在手上提起仪器,禁止将身体探过水井的防护栏杆。

6.7抽水试验

6.7.1排水较大时,在靠近试验点的渠段及井口周围都应设置防护栏栅,以防止人员跌落水中。

6.7.2在进行多孔抽水试验时,要熟悉孔的布置情况。

各孔口应挂上夜间可看得见的标号(如灯)。

6.8提桶抽水试验

6.8.1用钻机提升抽水时,要严格遵守钻探生产的有关安全技术规程。

抽水过程中,操作人员应站在控制台以外,其他人员不应在孔附近围观或进行其它作业。

6.8.2用手提拉绳索时,在放下提桶的过程中手应始终控制绳索,禁止将提桶自由下落。

提桶过程中,用力要均匀,不应将绳索绕在手上提桶。

6.9压气抽水试验

6.9.1空压机应安装在离工作地点远的下风侧。

在靠近住户地方进行抽水试验时,对空压机噪声进行屏蔽。

6.9.2提吊风管和水管时,操作人员应站在控制台以外,其他辅助工作人员应站在离孔口1m以外的安全地点,禁止站在孔口周围危险区域中进行其它作业。

安装高压胶管时,接头处一定要严密、牢固,防止接头松动脱落伤人。

6.10潜水泵抽水试验

6.10.1使用塑料护套电缆,运行时井上环境温度不得低于零下100C,并采取防触电措施。

6.10.2所有可能漏电的装置(配电控制盘,电缆接线盒等)都必须接地线。

6.10.3当潜水泵需要检修时,必须在断电的情况下进行,并在配电开关闸刀上悬挂"在检修"的警示牌。

7工程地质

7.1工程勘查

7.1.1对工程勘查区(线、点、位等)的作业环境进行职业健康安全评价,评价出的危险源和不可承受的重大安全风险,必须实施有效控制。

7.1.2不能确保工程勘查区(线、点、位等)工业建筑物等安全的,禁止作出工程勘查计划。

7.2工程施工

7.2.1在工业及民用等设施区进行工程施工,必须制订严密的监测或观测措施,发现建筑物出现位移等情况时,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7.2.2要制定适应各类工程施工需要的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现场管理制度。

7.2.3各类工程施工均要进行开工安全验收、安全交底,并形成台帐。

7.3工程监测

7.3.1评价工程勘查地段能否满足工程施工、工程监测工作安全要求。

7.3.2钻孔波速测试前,将"三分量波速器"牵引绳盘顺摆齐,两手交替将"三分量波速器"慢慢放入井内。

禁止将绳子绕在手臂上作业。

7.3.3矸锤敲击木板时,禁止周围站人。

7.3.4从烘箱取样时,必须戴防烫手套,并在断电情况下操作。

7.3.5土工试验室必须通风良好,并采取有效除尘措施。

试验人必须戴防尘口罩。

8环境地质

8.1环境地质调查

8.1.1在东部平原沉降区,包括大兴安岭-太行山-武陵山一线以东的广大地区开展环境地质调查工作,要避开雨水多发季节。

8.1.2在中部山地崩滑区,包括从晋、陕、陇东的"黄土高原"经"四川盆地"直到"云贵高原"这一狭长地带开展环境地质调查工作,要避开雨水多发季节。

禁止雨天外出作业。

8.1.3在西部高原冻土区,包括西藏、青海和川西部分地区开展环境地质调查工作,要避开冬季。

遇到暴风雪等恶劣天气,禁止外出作业。

8.1.4在北部平原沙漠区,包括新疆、内蒙伊盟、陕北、宁夏北部和甘肃西部开展环境地质调查工作,要尽量避开风沙季节。

遇到沙尘暴等恶劣天气,禁止外出作业。

8.2地质灾害治理

8.2.1在东部平原沉降区治理地质灾害,禁止梅雨季节施工。

在其它季节施工,遇到暴雨等恶劣天气,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将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区。

8.2.2在中部山地崩滑区治理地质灾害,遇到暴雨等恶劣天气,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将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区。

8.2.3在西部高原冻土区治理地质灾害,必须建立并落实安全健康应急救援预案。

8.2.4在北部平原沙漠区治理地质灾害,必须建立并落实安全健康应急救援预案。

8.2.5根据地质灾害分布位置和活动规律,必须建立地面沉降等各类地质灾害观察与预报制度。

8.3地质灾害预防

8.3.1首先在日常的工程经济活动中特别是在易于诱发地质灾害的环境条件下,尽可能避免破坏,并注意增强对地质环境的原有安全稳定状态,以免诱发地质灾害。

8.3.2躲避:

就是不让受灾对象向已有的或可能的危险区内进驻。

8.3.3撤离:

是将已处于危险区内的受灾对象撤离出危险区。

8.3.4治理:

通过工程措施制止致灾作用的发生或控制致灾作用活动进程,使之不能加害于原危险区内的受灾对象,所以灾害治理也叫灾害控制。

8.4应急救援措施

8.4.1当地人民政府立即按地质灾害防灾预案中预定报警、疏散、避灾、应急抢险方案实施,果断做出应急处理,并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灾情。

8.4.2迅速了解灾情,视灾情级别确定其相应负责的政府(省级、地市级、县级)及有关部门组织协调,落实防灾预案的实施,发生重大地质灾害后,在逐级上报灾情的同时要直接报国土资源部。

8.4.3当地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力量赴现场调查,了解灾害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以防灾情的进一步扩大,并编制专门的调查报告报上级政府和地矿主管部门。

8.4.4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主管部门有条不紊的按预案实施避灾和抢险救灾,各负其责,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

8.4.5政府要帮助灾区在灾后尽快恢复生产、生活设施。

同时作出地质灾害防治对策,措施越早越好,该搬迁的就必须搬迁。

该实施治理工程的就必须进行治理。

9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及遥感地质

9.1地球物理

9.1.1电法勘探

9.1.1.1电法仪器外壳、旋钮、插孔等与人身接触部位其内线绝缘电阻应大于100mΩ/500V。

9.1.1.2用发电机作电源时,必须配有可调的平衡负载,严禁空载和超载。

其电路与外壳的绝缘电阻应大于5mΩ/500V,发电机外壳对地绝缘电阻应大于10mΩ。

9.1.1.3用电池作电源时,必须配备对地绝缘电阻大于10mΩ的电池箱。

连续供电电流不得超过电池额定的最大放电电流,需要大电流时,应用多组电池并联,并联电池的彼此电压差不得超过5%,内阻差不得超过20%。

停止工作时,应将电池与外部联接断开。

9.1.1.4用发电机、电池作电源时均应避免受潮或过热,在严寒季节(地区)作业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9.1.1.5镇流器的工作电流与电压不得超过额定值,严禁过载,其工作频率应与发电机输出相数和频率一致,波纹系数应小于3%。

9.1.1.6使用接收机时,操作员必须了解工作原理及其正确使用方法。

用镍电池作电源时,工作前必须充足电,工作时注意电压是否满足要求,严禁在电压不足的情况下工作,如暂停时间较长应及时切断电源。

9.1.1.7接收机在检修时必须关机,焊接时必须切断烙铁电源。

9.1.1.8发送机工作前必须"预热",运转正常后再转到高档工作。

发送机工作时,电流与电压不得超过仪器额定值,换档必须在关闭高压档后进行。

保险丝必须按允许电流严格选用,不得用高熔点丝代替,保险丝烧断后,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

发送机应在通风避阳处工作。

9.1.1.9导线的规格和数量应根据用途、供电极距、供电电流强度和作业区环境需要选用,一般应选用内阻小、绝缘性能好、轻便、强度高的导线。

导线电阻一般应小于10Ω/km,耐压强度一般不小于1000V/SA,供电导线对地绝缘电阻大于2mΩ/km。

供电与测量导线的断力不小于500N,避免机械损伤,使用前做好各项检查。

9.1.1.10作业电压超过200V时,工作人员应具备安全用电和触电急救的一般常识,超过500V时,供电作业人员应使用绝缘防护用品。

9.1.1.11放线、收线、转移电极位置及处理供电线路故障时,严禁供电,故障排除后,应与故障处理者联系确认安全后方可供电。

进行漏电检查时,作业人员不得触及导线裸露处和电极。

电极在水中工作时,作业人员应离开电极所在水区。

在山区收、放导线经过高压输电线,严禁抛、抖导线或手持金属长物拨弄。

9.1.1.12在使用高电压电源的侧区内,应向当地居民宣传有关防止触电注意事项,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蓄靠近仪器、测站电源和供电电极,放置"无穷远"的电极附近应设置醒目警告标志或派人看守。

9.1.1.13金属电极应经常保持表面清洁无锈,用多根电极作供电电极时应用裸导线连接,以保证电极与导线接触良好。

工作中应尽量使不极化电极不被曝晒、雨淋并保持清洁,注意补充饱和硫酸铜溶液。

9.1.1.14使用万用表,注意选用相应的档和合适的量程,不得超过允许的测量范围;使用兆欧表,不得在外电路短路情况下快速摇转。

9.1.1.15雷电时不得进行野外作业。

9.1.2重力和磁法勘探

9.1.2.1工作时要随时检查仪器桶的提把和背带式仪器保护带,确保仪器安全。

拿取、安放重力仪时,应轻拿轻放,严禁碰撞。

重力仪放在脚架上后,操作员不得离开仪器。

9.1.2.2带恒温装置的重力仪在工作期间不得断电,注意防磁和经常检查电源进、出线,防止线路短路、断路。

9.1.2.3利用汽车进行重力工作时,观测点布置在路边的安全距离位置上,在上、下坡道上停车观测时,司机必须坐在驾驶室内,同时应刹车、挂档等。

9.1.2.4重力和磁法勘探的未尽事宜,可按DZ/T0082-93、DZ/T0071-93的规定执行。

9.1.3地震勘探

9.1.3.1地震仪器的使用温度为-10℃-50℃,相对湿度95%,避免在温度剧烈变化情况下使用。

9.1.3.2爆炸作业时,地震测站及全体作业人员都必须位于爆炸危险区警戒线以外。

爆炸站应设在危险区的上风位置,并且通风良好。

仪器设备和全体作业人员应在爆炸站20m以外的上风位置。

9.1.3.3禁止在输电线路、地下管线、房屋、桥梁、水库、堤坝、涵洞、防空、机井等设施附近进行爆炸作业。

9.1.3.4必须使用地震专用爆炸机进行爆炸作业,严禁使用爆炸机以外的任何电源进行爆炸作业。

同一爆炸施工现场,严禁使用两套以上爆炸线工作。

每一爆炸机施工现场只准配带一把钥匙,由爆炸员一人专管。

9.1.3.5测定雷管电阻时,必须使用爆炸机的专用电表,测定时通过的电流,不准超过10-20mA,一次通电时间不得超过两秒。

检查井中爆炸线的通路时,爆炸线与专用电表接通时间不得超过两秒。

9.1.3.6往爆炸井内装入炸药包前,必须先用铅锤下入井内探查井内情况。

如井内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爆炸班(组)长报告情况,并将处理结果填入班报表。

9.1.3.7收放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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