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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小巷运输管理规定

矿井小巷运输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矿井小巷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推广应用先进运输技术装备,规范运输设施装备的安装、使用、操作、技术、管理标准,使小巷运输系统向本质安全型矿井转变,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矿井小巷运输要统一实行运输专业化管理,建立健全“谁使用、谁维修、谁检查、谁管理、谁负责”的责任落实制度和管理体系。

二、设计、规程、措施

第三条各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及其它运输系统的设计,必须有运输专项设计内容,并有各级运输业务管理部门技术负责人参审,否则认为该设计不完整。

造成不符合规定、规程或发生运输事故要追究有关设计等部门的责任。

运输专项设计统一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审查把关由运输业务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所有井下涉及运输作业、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规程,都必须有运输专项内容,并有各级运输业务管理部门技术负责人参审,否则认为该规程、措施不合格。

第五条凡经过各级运输业务管理部门参审的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规程,运输业务管理部门应会同其他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在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前,必须有运输业务管理部门参加检查验收并签字。

对不符合设计和规定要求的必须进行整改,并重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2、在措施、规程执行过程中,运输业务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要负责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完善,并制止违章行为。

第六条小巷运输设计和规程、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运输方式的选择。

2、运输设备、辅助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选型配套。

3、运输线路、硐室、车场、巷道断面、支护形式等设计。

4、设备设施的安装位置、安装标准及施工要求,使用条件、操作维修、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要求。

三、车 场

第七条采区轨道巷各车场及采、掘工作面顺槽口车场,都必须有经过审批的车场设计和经过组织检查验收的工程质量验收单,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车场竣工验收单统一由各单位运输业务管理部门备案存档。

采、掘工作面顺槽车场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无极绳运输车场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

1、采区轨道巷上、下山出口存车长度不得小于规定列车(包括电机车)长度的1.5倍。

2、摘挂钩车场长度不得小于20m或1.5倍的列车组长度。

3、中间车场长度不得小于15m。

4、临时车场不得小于10m。

   5、自动滑行车场坡度,重车线不得超过11‰,空车线不得超过15‰;摘挂钩车场高低道之差不得超过1m,车场矿车滑行速度不得大于1.5m/s。

第九条有极绳运输车场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

1、采区轨道巷车场长度不得小于20m,在顺槽出口处必须设置平巷车场。

2、顺槽口存车场长度不得小于15m;顺槽内中间车场(包括油葫芦车场)长度不得小于10m。

3、尽头式车场长度不得小于“每钩规定串车组矿车数乘以1个矿车长度加2m”。

4、上部车场从变坡点开始向车场方向设下滑坡道,其坡度≤5‰,防止车辆摘钩后或未挂好自行滑入斜巷。

四、躲避硐

第十条小巷运输下列地点必须设置躲避硐:

1、斜巷运输的下部车场必须有躲避硐。

2、上部车场平巷段,牵引钢丝绳受力外侧帮必须有信号硐室。

3、向斜巷道的下部车场必须设置躲避硐室。

4、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允许兼作行人的无极绳运输斜巷,必须在人行道一侧设置躲避硐,每隔40m一个。

以上躲避硐的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1.0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五、轨 道

第十一条对小巷轨道质量的要求:

1、采区轨道巷轨道质量必须达到优良品。

2、顺槽巷道及其他临时轨道质量达到合格品及以上。

3、运输大重型材料的主要斜巷,必须使用30kg/m及以上钢轨。

4、运输25t及以上整体货载的水平轨道线路,应推广使用30kg/m及以上钢轨,并适当缩小道枕间距,其间距不大于700mm。

5、其他运输线路轨道不得低于22kg/m,枕木间距不大于1000mm,运输液压支架时道枕要适当加密。

6、在轨道线路变坡点、拐弯处必须使用正规的曲线钢轨。

7、道岔使用标准型式,转辙器及其他附件齐全完好。

8、轨道绝缘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06年版)第354条之规定,但不准安装在斜坡轨道线路段上。

9、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

采区轨道巷轨道接头间隙不大于5mm,其他巷道轨道接头间隙不大于10mm,平整度错差不大于2mm;轨道水平误差不大于8mm;轨距允许偏差为+6、-2mm。

第十二条运输巷道断面规格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2006年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要求。

运输大重型设备和综掘、综采设备的运输线路,其轨道距巷帮的距离不得小于700mm。

六、运输设备

第十三条积极推广使用连续运输动力设备,减少运输转载环节,并遵守以下规定:

1、同一运输系统连续使用三部及以上有极绳运输方式的,必须选用无极绳连续运输方式。

如遇特殊困难条件执行有难度时,必须报请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批准。

2、禁止使用有极绳绞车对拉运输方式,同一牵引区内和连续牵引区内严禁两部及以上绞车同时运输作业。

3、有条件的采区和顺槽优先选用无极绳连续牵引绞车、无轨胶轮车和架空乘人装置等先进运输设备。

新型运输设备的选用,必须经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考察调研、可行性研究、选点试验,得出结论后再确定是否应用推广。

第十四条主要材料巷和采区轨道巷使用无极绳连续牵引车运输时,要提高绞车配置,实现无级调速和综合保护功能,同时积极试验无极绳连续牵引车使用运送人车。

第十五条架空乘人装置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乘坐间距不得小于5m。

积极推广使用零速度乘坐和下人装备,上下人地点及沿途必须使用能够及时停车的安全装置。

第十六条各类绞车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安装,并做到:

1、长期使用的绞车必须采用地锚固定,绞车地锚固定方式,各单位要根据不同型号的绞车、实际牵引重量、现场地质条件进行专项设计,锚杆必须使用金属杆体,直径不得小于Φ20mm。

2、临时小绞车安装可以使用“四压、两戗”的固定方式,但压戗柱必须使用Φ180mm以上的优质坑木,并打紧背牢。

3、绞车钢丝绳的牵引方向要与轨道和车辆运行方向适中,绞车不得安装在摘挂钩车场范围内。

第十七条要规范采掘工作面顺槽设备列车专用车辆,以适应大重型电器(气)设备的稳定装载与迁移。

现使用的各类矿车必须符合矿车完好标准,专车专用,装载货载与车型相吻,且固定牢靠。

七、安全设施

第十八条防跑车装置的规范型式及适用条件:

1、XFP斜巷联锁式阻车器(本公司研制产品)。

适用于上部车场变坡点以里2m处与变坡点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联动阻车。

2、手动重型卧轨式阻车器。

适用于采掘工作面顺槽车场及其他平巷存车场。

3、电(气)动门式挡车器。

适用于个别采区车场入口和个别重要车场阻车。

4、电(气)动卧轨式阻车器。

适用于采区口、采区巷轨道巷各车场,及其他开启、关闭动作频繁的存车场。

5、保险绳、车尾巴。

适用于斜巷有极绳绞车运输,预防矿车发生跑车。

6、此后经过集团公司组织鉴定验收的新型阻车器,以及各单位申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查认可的阻车器。

第十九条 跑车防护装置的规范型式及适用条件:

1、限速打杆自落式跑车防护装置。

适用于采掘工作面顺槽坡巷。

   2、不可逆常闭式跑车防护装置(戗闸一类的跑车防护装置)。

适用于无极绳绞车运输单向上坡线路。

   3、安全道岔。

适用于坡度小于8°的无极绳绞车运输单向上坡线路。

4、手动挡车栏。

适用于有极绳绞车运输线路的上、下部坡巷。

5、雷达、红外线、PLC控制等跑车防护装置。

适用于主要材料斜巷和采区轨道巷。

6、运行车辆自身跑车防护装置(插爪式、抱轨式)。

7、此后经过集团公司组织鉴定验收的新型跑车防护装置。

第二十条 防跑车装置的设置数量及要求:

1、采区口车场轨道直线段或者大巷巷帮口往里2m以上安装一套电(气)动阻车器,且阻车器“开启”、“关闭”状态信号,要与大巷运输信号实现闭塞控制。

2、采区轨道巷各上部车场距离变坡点约2m平巷处和上部车场末端(有道岔时在尖轨前端1∼2m处)各安装一套电(气)动阻车器。

3、采区轨道巷各采掘顺槽口车场,必须安装一套能够阻止车辆误入的电(气)动阻车器。

4、采掘顺槽内各车场按规定要求设置,可以安装手动重型卧轨式阻车器。

1)背斜巷道在平车场两端,距变坡点以里1.5m∼2m处各安装一套阻车器。

2)向斜巷道车场两端各安装一套阻车器,一端开启使用时,另一端必须保持关闭状态,严禁两端同时作业。

3)有分支或交叉口的运输线路,必须在支线口、交叉口两端安装一套能够保证只有一条通路的阻车器。

4)两道风门之间安装一套阻车器。

5、倾斜线路有极绳绞车运输,上坡行车必须挂好车尾巴和保险绳,下坡行车挂好保险绳,否则不准行车。

此类斜巷轨道道心不准硬化处理。

6、斜巷掘进,在距掘进头15m∼20m处必须安装一套阻车器,并随掘进头推进而前移。

第二十一条 跑车防护装置的设置数量及要求:

1、在上部车场变坡点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安装一组挡车栏或挡车器。

2、上部车场变坡点下方约20m处,安装一组跑车防护装置,同时可替代本条前款1中的挡车栏。

3、斜巷中部从第一组跑车防护装置安装位置算起,按以下规定设置:

1)坡巷长度≤100m或者与上组跑车防护装置至下部车场距离不足100m时,中部可不设跑车防护装置,在其下部车场起坡点以上约20m处,安装一组跑车防护装置。

2)坡度在8°及以下时,各跑车防护装置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50m。

3)坡度在8°以上时,各跑车防护装置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0m。

4)坡巷长度≤30m,只在下部车场起坡点以上约3∼5m处设一组常闭式跑车防护装置,可以是手动操作的挡车栏。

第二十二条斜巷绞车运输必须是部部绞车都有跑车防护装置,主要材料斜井(巷)和采区轨道巷要使用雷达(红外线)捕车器等先进跑车防护装置。

第二十三条无极绳绞车和双钩绞车运输线路的跑车防护装置,必须与绞车操作控制系统联锁,当跑车防护装置动作时,必须能立即停止绞车运行。

第二十四条斜巷有人作业时,其上方20m及以上、或上部车场要设专人采取监护措施。

在掘进下山距煤头20m及以上的巷道一侧帮,必须设置躲避硐或者防护掩体,使用木柱直径不小于Φ220mm。

第二十五条斜巷有极绳提升运输,无论使用哪种类型的绞车(包括回柱机),都必须使用保险绳,保险绳绳径应与主绳相同。

确因在矿车连接处同时挂车尾巴和保险绳有困难时,其保险绳绳径可略小于主绳1∼2个等级(如:

主绳为18.5mm,下两个等级分别为:

17.0mm,15.5mm),或者不上保护绳皮。

钢丝绳牵引钩头和保险绳绳头处固定绳卡不得少于3付。

钢丝绳磨损程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六条 在车场内停放车辆,除利用正规阻车器外,还可采用以下方法阻车:

1、使用规格不小于1200mm(长)×200mm(下宽)×140mm(高),且靠轮踏面斜度为45∼55°的正规掩木,横向双轨双轮阻车。

2使用与轮踏面基本相吻合的铁制鞋掩打掩,铁制鞋掩临时固定在轨道上,铁鞋掩在车轮下,必要时在轮幅孔内插金属掩棒。

3、禁止在斜巷内存放车辆(采掘工作面顺槽设备列车除外),确实需要临时停车时,必须用轨道枕木打好十字掩,或用不小于Ф180mm的圆木打好戗柱。

在车辆停放期间,必须同时有绞车钢丝绳牵引和专人监视,下部车场放好警戒,工作完成后必须即时运走车辆。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现使用的各种各类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要附产品图纸资料、煤安标志、使用说明书等,以文件形式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批准认,否则不准使用。

新型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的使用推广,必须经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鉴定验收以后方准实施。

第二十八条 无轨胶轮车乘人车厢必须有护顶棚。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车辆。

在斜巷停车和司机离开机车时,必须进行驻车制动。

八、辅助设施

第二十九条钢丝绳运输线路的辅助装置按以下要求安设:

1、正常情况下每隔15∼20m安装一套托绳轮。

在竖曲线变坡点处要加密,保证钢丝绳的最小弯曲半径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80倍。

2、托绳轮应距轨面不超过40mm,且不低于10mm,轮端面距轨头内侧不小于160mm,绳轮底盘(架)侧距轨头内侧不小于60mm。

3、坡度较大及竖曲线底弯处必须安装压绳轮。

在无极绳运输的弯道上,根据弯道的半径大小安装拨绳轮。

4、禁止在摘挂钩车场操作范围内安装拨绳轮、地滚、花轮、阻车器及存放车辆。

第三十条主要运输大巷与各采区车场口的道岔要经常开向大巷,除小巷要通车外不准搬动。

九、信号、照明、通讯、警戒、标志

第三十一条所有小巷运输联络信号,全部使用语音声光信号装置,每部绞车必须至少设置三台(处)及以上,即下部车场——上部车场——绞车司机处。

第三十二条在绞车运输系统研究推广《识别卡操作系统》技术,力争实现矿井小巷运输专业化管理、专人操作。

各种信号、压扣装置,必须上架、上板整齐排放,并固定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第三十三上、下部车场摘挂钩工发送开车信号后,绞车司机必须用语音对讲装置核实各岗位工,确认连接装置、跑车防护装置、警戒设置、装载捆绑等到位后,再行发送开车信号开车。

严禁绞车司机代替摘挂钩工发送信号。

非紧急情况下,不准使用喊话或摆头灯作为联络信号。

第三十四条小巷照明装置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1、采区上、下山轨道巷内,必须至少每隔50m安装一盏亮度不小于20W日光灯的灯具。

2、采区各车场、绞车安装处必须至少每隔6m安装一盏60W以上的白炽灯或相当亮度的其它灯具。

3、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巷道、专用行人巷道,必须至少每隔20m安装一盏亮度不小于20W日光灯的灯具。

4、照明和信号装置,必须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综合保护配电,灯具必须使用防爆型,并保证工作场所有充足照明。

第三十五条各绞车房、采区主要车场、采掘顺槽无极绳绞车处(回风巷须经通风部门批准),要安装有通向地面调度的电话。

第三十六条采区轨道巷和材料运输斜巷各部绞车,在运输线路两端警戒区域外端(阻车器外3∼5m以上)和沿途各巷道口,要安装与绞车联锁的语音字幕报警装置,并以此作为警戒界线。

绞车准备运行时,同时发出语音、字幕显示:

“绞车正在运行,严禁人员进入”警示。

其它运输范围摘挂钩工、信号员不能同时担任专职警戒任务的,在运输安全专项措施中要明确另外设置警戒人员。

第三十七条 警戒设置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采用与绞车联锁的语音字幕报警装置,并以此作为警戒界线。

2、悬挂警戒绳、设置警戒栅栏,并悬挂“绞车正在运行,严禁人员进入”的警示牌板。

3、摘挂钩工、信号员兼任警戒。

4、设置专人放警戒。

警戒人员必须躲避在车场口阻车器范围外的安全地点。

第三十八条 在以下地点设置运输标志:

1、绞车安装处必须悬挂标志牌,注明绞车的型号、技术特性参数、使用地点、运输距离、巷道坡度、长度、牵引各类矿车数量及专职维护人员等。

所属运输操作人员必须了解掌握上述情况,否则禁止操作使用该绞车。

2、在采区口处悬挂采区名称标志牌,并从该处算起采区轨道巷每隔100m设一块里程标志牌。

3、采区轨道巷第一车场醒目位置,悬挂采区上山、采区下山标志牌。

4、在斜巷各车场始、末两端悬挂“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斜巷行人警示标志牌。

5、在采区轨道巷各采掘顺槽口悬挂巷道名称和硐室名称标志牌。

6、在采区轨道巷各车场悬挂车场标志牌,标明车场名称、车场线路示意图、车场长度和设计、施工、验收负责人等。

十、管 理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使用的各种各类矿车连接装置,必须由运输业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凡未经运输工区购置(必须有煤安标志)统编、发放、检验的连接装置,一律以不合格连接装置对待,并不准使用。

运输业务管理部门要制定矿车连接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加强日常检查和检验工作,发现不合格连接装置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斜巷运输矿车连接插销必须有防脱措施,防脱装置的防脱方法和形式,由各单位运输业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认可备案后,开始使用。

第四十条斜巷运输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和钢丝绳牵引区内撤人制度,确需在停止牵引的牵引区内处理故障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安监员(安全员)现场监督监护,并由现场工长以上领导统一指挥,严格控制现场人数。

各车场的摘挂钩工、信号员都有同时担负警戒的职责。

当绞车停止运行有人进入运输线路行走时,发送开车信号或者回开车信号前,必须通过语音对讲核实进出人员、人数是否走出牵引区,确认无误后方可发送开车信号。

发出开车信号后及绞车运行期间,摘挂钩工、信号员及其他在车场的人员,必须进入躲避硐室。

第四十一条斜巷绞车运输,必须严格执行现场“联锁卡”签字制度,认真检查现场作业环境、设备完好和安全设施情况,发现问题必须处理后方准运输,并严格按照每个岗位责任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二条钢丝绳的选择必须与绞车相匹配,并在额定牵引载荷下钢丝绳的安全系数满足要求。

开车运行前和运行中,绞车司机要注意检查、观察钢丝绳的完好情况和受力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停止运行,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对所有使用的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加强日常的使用维修。

跑车防护装置每月不少于一次模拟试验,并留有日常的检查、维修、试验记录。

第四十四条运输大重型货载要捆绑牢固,必须有专人检查验收装车情况,不符合装车要求或者现场认为有问题时都不准运输。

无极绳串车斜巷运输,除挂保险绳外,运输大重型货载必须挂有前、后钩。

第四十五条在斜巷内处理车辆落道时,必须有工长以上领导现场指挥,采取有效的防倾倒和防下滑措施,并指定专人现场安全监护。

严禁人员在车辆下方,严禁摘钩处理,也不得用钢丝绳牵引上道。

严禁同时处理两处及以上落道事故,必须是至上而下顺序进行。

第四十六条严格井下各类矿车的出厂质量检查验收制度,禁止使用无“煤安标志”的产品。

各单位购置未经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资质、质量验收的各类矿车,供应部门一律不予付款,并不准投入使用。

第四十七条各车场地面必须进行平整处理,斜巷有行人台阶。

管线路悬挂整齐,其占用空间不得影响行车、行人,铁管采用防锈漆处理。

工业卫生好,无淤泥积水和杂物,有舒适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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